Joe:「中國和印度應該會持續僵持下去,那些區域其實都沒啥經濟價值,雙方就是不斷的擴大防禦,直到對方先受不了為止」
印度與中國邊境持續緊張,一家與中國共產黨有關的科技公司蒐集印度總統、總理等超過一萬個名人和組織的資料,利用大數據對印度進行「混合戰」,「印度快報」(The Indian Express)報導,這家與中國政府與共產黨有連結的深圳振華數據訊息技術有限公司正在蒐集印度名人資料,自稱是用大數據進行「混合戰」(hybrid warfare)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先驅,振華數據訊息科技公司透過大數據,正在蒐集、監控包括總統、總理、省長、市長、議員、法官、各黨派人物等至少1350名政治人物及其家人的資料,這個數據資料庫蒐集了超過一萬名印度名人和其家人的資料,範圍涵蓋印度各省市和中央直轄區。
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印度快報表示,這家位於深圳的公司只花2年就利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建構了龐大的數據庫,其中至少蒐集包括總理莫迪在內的700名印度政治人物,還有460名政治人物近親資料,及100多個政治人物的家庭成員名單;此外還有350名現任和前任國會議員的資料,振華的資料庫內還有至少40名現任和前任省市長、副省市長及其家人;而印度兩大黨印度人民黨(BJP)和國大黨,及包括左翼政黨在內的其他政黨,被蒐集和監控的政治領袖至少有200人。
振華不僅蒐集政治人物和官方機構具影響力人員、關鍵職位官員的資料,根據調查,振華還蒐集印度法官、科學家、學者、記者、演員、運動員、宗教人物、社會運動人士的資料,甚至包括數百名被控有金融犯罪、腐敗、恐怖主義和走私毒品、黃金、武器與野生動植物的犯罪分子資料,領域相當廣泛。
報導刊出後不久,振華數據訊息技術公司已把公司網頁撤下,澳洲坎培拉的專家Robert Potter說,振華公司利用自由民主國家的開放資訊環境,針對個人與機構,替專制的中國當局監控外國個體是真的;他們蒐集目標對象的工作、家庭、領導角色及所處的組織等資訊,可在各方面利用,越南Fulbright大學教授Christopher Balding表示,中國蒐集外國人物的資料,演變為資訊污染、感知管理和宣傳等非軍事工具,對其他國家進行顛覆、破壞、影響或支配等所謂的「混合戰」,以達成它想達成的目的。
中印部隊5月在拉達克東部爆發對峙和衝突後,印度政府分別於6月和9月兩次宣布禁止59款和118款行動應用程式(App),其中多數來自中國,理由是懷疑這些程式蒐集印度用戶資料傳送到第三地,影響國家安全。
另外,印度先前稱,五名印度人是意外進入中國領土的獵人,但中國官媒《環球時報》稱,這五名印度人是「裝扮成獵人的印度情報人員」,並指印度不時以這種方式派人越界刺探中國情況,是印度「蠶食中國控制地區」的一種手段,中國已對這五人進行了警告和教育。
中國外長王毅與印度外長蘇傑生9月10日在俄羅斯莫斯科舉行會談時達成共識,保持必要距離和緩和現地事態,兩國過往也似乎曾達成共識,但不能夠保證該區有長遠的和平,但這對於在短期內為局勢降溫有幫助。
美國威爾遜智庫(Wilson Centre)副總監Michael Kugelman認為,兩國都為衝突做好凖備,但同時明白即使是規模不大的戰爭,也不是一個選項,這對國家和周邊區域來說都是災難性的,冒險開戰帶來的經濟代價太大。
已退休的印度軍方上將Vinod Bhatia表示,雖然軍隊習慣處於惡劣環境,但有機會的話,雙方仍然想避免這一點,印度軍隊近期佔據了一些山嶺位置,可以俯瞰中方人員,兩國官方沒有確認這點,兩國聯合聲明並沒有足夠的細節,例如沒有提及實質控制線,實質控制線有幾處地方仍然有爭議性,那兒亦有軍隊駐守,所以其實沒澄清到這些問題如何解決,兩國都想維持現狀,但情況有點微妙,是因為雙方對現狀的定義都不一樣,中國軍隊想深入印度聲索的領土,目前不清楚他們會否放棄這些據點。
2014年開始,中印領導人習近平和莫迪曾見面18次,中印雙方避免就衝突發表更強硬的言論是因為不想影響兩國元首曾建立的關係,另外,中國解放軍在南海、中印邊界挑釁頻頻外,更將在不丹的中部與西部建立部隊,以在即將迎來的中國、不丹第25輪邊界談判中擁有更多籌碼。
媒體Hindustantimes報導指出,自2017年洞朗事件以來,解放軍至今已入侵不丹西部的5個地區,並自稱不丹國界往內移40公里才是「新的邊界」,解放軍除了以武力攻下之外,更在占領地區修建道路與軍事設施,並在邊界巡邏、恐嚇,防止不丹王軍進入,不斷擴張領土範圍,報導以印度的角度分析,稱不丹緊鄰印度連接國土的「西里古里走廊」(Siliguri corridor),若不丹妥協於中國的國土邊界變動,將影響到印度的國防安全,因此印度也暗自在軍事、外交、國防等層面協助不丹政府。
早在6月,中國即主張擁有不丹東部的薩克滕野生動物保護區(Sakteng Wildlife Sanctuary)領土主權,占地750平方公里的薩克滕野生動物保護區,位於不丹與印度邊界,長年以來,中國官方堅稱長約600公里的中國、不丹邊界「從未正式劃定」,也讓不丹當局感到震驚,自6月中國入侵中印的實際控制線、宣稱擁有不丹東部領土以來,顯示中國在習近平的領導下,以擴張主義行事。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79329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4136347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5913
野生動物保護區 定義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之虛幻與真實】
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苗栗縣有一位石虎觀光大使的吉祥物-貓裏喵,胸前有一個苗栗縣的圖樣,模樣十分可愛。外地來的朋友,如果是乘坐高鐵,或許也對於苗栗高鐵站內的這一位「貓裏喵」人偶有印象。
然據報導,29日的縣議會審查會退回或擱置了《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且據報導內容所述,理由大概是此一自治條例恐讓苗栗縣之開發受限等等。
由於在苗縣府網站之法規查詢系統(含草案預告)、縣府農業處以及縣議會的網站上,目前似乎都沒有看到此一自治條例的完整內容。如僅以之前《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草案逐條說明》中的內容來看,依報導中所述,遭縣議會審查會認為較具爭議的第四、五條之內容應分別為:「本府應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外劃設石虎棲地,並公告之。」、「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石虎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採取適宜近自然對環境友善工法。」、「前項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由本府公告之。」。
由此可知,該自治條例草案中,對於石虎棲地之劃設,不過是規範縣府之各級機關(單位),於特定面積以上之開發或一定長度以上之道路工程,應在規劃初期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之義務而已。然關於諮詢之方式、拘束力、效果、或是不遵守的效果如何?又「專家人才(依草案內容其定義為:熟悉石虎生態習性或學術研究方面具有專長之人)庫的標準」又是如何?友善工法本身也是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由誰認定?再參酌報導中多未提及的草案第六條:「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本府應積極輔導,並得公開表揚。」,整體看起來,此一草案之內容,#多僅不過是宣示或教育對石虎之保育觀念的效果或意義居多。如果說單僅以此一《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之上開內容,讓石虎之保育背負阻礙開發的原罪,似乎也太沉重。如今,原本之條文內容既遭退回或擱置,或許也正是能讓大家更細緻去討論或形成規範內容之契機。
又,不論此一《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是否通過,既然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權有此一保育之目的考量,則行政權在合目的性之考量下,甚至,不單單在石虎此一議題上,#仍可以適宜近自然對環境友善工法作為其施政目標,發展縣內之特色。
切莫讓我們的石虎觀光大使,只能存在於可愛的卡通意象而已。
野生動物保護區 定義 在 彭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歡迎台灣獼猴加入「受虐者聯盟」
讓部分農民牙癢癢的「台灣獼猴」,傳出可能會以「數量增加」或「人猴衝突以及農業損害」等理由,將從保育類動物除名,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而談到獼猴最讓大家熱議的就是「人猴衝突」的問題,如人類不當餵食、搶奪人類物品、農業損害,甚至跑到人的家裡搗蛋等等。
台灣獼猴可以算是我們收到讀者反應中,最多受到復仇型虐待的保育類動物,常見被打斷手腳、拔牙斷指、開腸破肚。當然不管牠未來將歸類於保育類或一般類,解決人獸衝突都是必要的,且不論從人民教育宣導、野生動物的行為控制還是推出族群數量的管理辦法,都應建立在永續與動物福利的基礎上。然而獼猴本來就是保育類,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本來就應該積極管理,若降為一般類野生動物,真的如學者與主管機關所說的,「還是受到法規規範才能處理」嗎?
恐怕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情況,若歸類為一般類,獼猴接下來的日子可能就苦了,因為不論臺灣的「動物保護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的「不人道殺害、虐待,甚至還有捕捉與買賣的問題」,除非在特定區域犯案,不然多是無法可罰或沒有落實管理的狀況!
「虐待」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僅於「第十條」規範在野生動物保護區內不得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意思就是當離開了這些劃定的區域,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野保法也就無法可管了。不過這也確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維護生物多樣性、自然平衡以及永續」,虐待的問題,應該屬於立法精神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的「動物保護法」的範疇,且「動物保護法的第六條」也明訂「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在動物保護法中「動物」的定義卻把一般類野生動物打入死穴,多數的一般類野生動物未經過飼養或領管,也因此幾乎是不受動保法處理。
儘管過去農委會動保科的江文全科長曾經說過(註1),「領管一詞代表如果動物先被控制住,就可構成違反動保法的要素」,但從過去發生的幾起捕捉一般類野生動物來虐待的案例來看,通報主管機關後往往換不到正義的伸張(註1 & 2),甚至有一些承辦人員對於虐待的界定根本不夠了解。
動物保護法離「真動保」到底有多遠?面對這麼多的一般類野生動物虐待,我們常常束手無策,我們國家若要真正的落實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農委會應當責不讓,主動檢討現行動物保護法對其他動物管理上的缺陷,且立法、執法與司法機構應溝通協調,並且明確的釐清虐待的「定義與程度」,除了讓「動物保護法」能夠更有效的適用在動物上,讓處理這個議題的各階層人員能夠依法有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不了一般類野生動物
#動物保護法也保護不了一般類野生動物
#一般類就命賤
(註1)虐殺一般類野生動物 竟然無”法”管
https://goo.gl/NkSPsp
(註2)「公開處決」不犯法?好鼠壞鼠都是不該被虐待的老鼠
https://goo.gl/nTHuc2
延伸閱讀:
獼猴量增傷農 擬從保育類除名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075536
野生動物保育法
https://goo.gl/WQph9
動物保護法
https://goo.gl/eeWZX5
文:蟲編
圖片來源:
臺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
野生動物急救站
嘉義大學兩棲爬蟲研究社
台灣野生鳥類緊急救助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