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等待期能防堵一些帶病投保的人,但對老實的客戶是不利的,這次金管會取消『復效等待期』,雖然可能會發生保戶帶病復保的情況,但依目前機制設計,停效超過6個月要申請復效,需提供『可保證明』,應該可防堵大部分風險,依我看,取消是對保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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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好消息,金管會保險局決定,全面取消醫療險保單的「復效等待期」。目前「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最快自今、2018年9月起發行的新保單,將取消「復效等待期」,即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不慎停效,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不用再等待」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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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072688
2018-04-06 21:17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保戶好消息,金管會保險局決定,全面取消醫療險保單的「復效等待期」。目前
「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最快自今、
2018年9月 起發行的新保單,將取消「復效等待期」,即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
險,若不慎停效,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不用再等待」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
賠。
根據保險法第116 規定,消費者買保險後,若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
屆滿30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保單一被停效,保險公司就不須再
負擔保戶風險,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保險法同一條
也規定,保單被「停效2年 內」都可申請保單「復效(恢復效力)」,例如保單
停效6個月 內,保戶只要繳清未繳保費和費用,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復效。
許多醫療險都有「等待期」設計,即民眾投保後,須等待一定時日(例如30天或
90天)之後,保單才生效,此舉是為防範有人「帶病投保」衍生道德風險。但若
保單停效後再復效,根據保險局現行規定,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仍有「復效
等待期」規定之外,其餘醫療險已取消復效等待期。
由於消費者保護意識抬頭,保險局決定更進一步,最快自今年9月 起,將癌症險
及重疾險的復效等待期也取消,亦即,台灣所有醫療險商品,未來都不會再有「
復效等待期」規定。
保險局所持理由是,客戶在投保之初,體況已經壽險公司核定,儘管保單可能因
為沒繳費停效,但客戶在申請保單復效後,「理論上」保戶體況不應再被重新檢
視。保險局已要求壽險公會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8條,基於法規
不回溯既往原則,將限於修正公告實施後的新契約適用。
但有壽險業者擔心,癌症險和重疾險也取消復效等待期,可能會有道德風險狀況
;即保戶投保後身體若出現不適,可能故意不繳保費,讓保單停效,但在期限截
止前申請復效,因為不須再等待90天,即使體況已變化,也可獲得理賠。
想法評論:
修法後的新契約條款,復效日後無等待期(但無法溯及既往已投保契約),我國
的保險環境終於又緩慢向前一步。
報導的最後一段個人持疑且不認同:停效期間發生的疾病仍不在保障範圍,何以
見得取消復效等待期,會增加多少道德風險?由此雜音也可知改革如何不易。
其實目前條款對於復效日後不須比照投保時+等待期的商品也所在多有(可見於
版上常見規劃的商品,不少壽險業者早就認同並實行此作法)。
現有許多醫療險、重大傷病險商品,也未必設計有等待期,投保翌日發生的疾病
便須理賠,若要就道德風險考量,與復效後無等待期並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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