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們,選上後要做什麼?談點專業的問題
當個立委最重要的事是立法修法,立法不是坐在那裡等上級的指示或要求才來表決,要在立法、修法前就法律的條文內容好好研究。法條是否合理?條文有無問題?尤其是在訂立處罰規定時,因為處罰就是一種刑(即使不是規定在刑法裡),既然是刑,處罰就要必須有其要件,譬如:是否故意或者過失,(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為什麼會這樣定,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處罰人民時要考慮行為者的動機,動機是故意才是處罰的重點。而過失也要處罰的理由是要行為人注意所以才立法而罰,但必須是法律有規定的才能處罰,這樣的立法原則才符人性。
但是國內最近的許多立法,總任意的加上處罰規定,完全不考慮是否故意或過失,主管機關在寫法條時讓人覺得是便宜行事,在罰則上根本未考慮行為者的動機或者行為有無造成社會的影響,任憑他們想像就寫下嚴厲的處罰。但,立委們似乎無人關心條文內涵,任意就三讀通過,造成人民的恐懼猶不自知,今天就用保險法處罰條文為例說明,來彰顯其許多不合理之處。
保險法171條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144條寫的是什麼?如下:
保險法144條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由主管機關...「分別規定」…….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如下圖)
這法條的問題在那裡?在於
1. 處罰時不問動機原因
2.不管發生何種效果(譬如:是否有人受害…..) 都要處罰
3.處罰的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主管機關定辦法、規則、行政命令來處罰人民)
4. 處罰起跳就是60萬,不考慮事情輕重。
以上的規定發生:保險業可以因為業務員在要保書沒有簽名就被罰60萬,可以因為拿到舊字號的要保書出單就被罰120萬以上,可以因為在網路上一個錯字就被罰60萬,然後,主管機關可以伸手進入保險公司來撤換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職員,等等介入公司經營的決策,…….。主管機關就是家天下的觀念,但立委在立法時有想到嗎?
這些法律因為屬於商業的法規,一般人及立法委員多半不會注意,所以,淅理呼嚕就通過了,因為是小眾的保險業人員受害,所以,更不會有人注意,但是,這樣的立法習慣,卻也延伸到其它的各式各樣的法,如:政黨法、公平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資法、政治獻金法 ……… , 甚至最近的刑法裡的肇事逃逸的立法也不考慮行為的效果(大法官777條解釋應該修改,竟還未看到有立委關心趕快修法),任意訂立刑責與刑度。
主管機關居於好管理寫條文時自然希望嚴苛,但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立法時要站在人民立場考慮,條文通過之前一定要好好的研究,不能造成人民受害,這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環,選個立委整天在談兩岸等不實際問題,對於法條的問題完全不關心或不懂,人民選這樣的立委又有何益呢?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立法 理由 在 蜂蜜檸檬哥吳蕚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委們,選上後要做什麼?談點專業的問題
當個立委最重要的事是立法修法,立法不是坐在那裡等上級的指示或要求才來表決,要在立法、修法前就法律的條文內容好好研究。法條是否合理?條文有無問題?尤其是在訂立處罰規定時,因為處罰就是一種刑(即使不是規定在刑法裡),既然是刑,處罰就要必須有其要件,譬如:是否故意或者過失,(刑法 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為什麼會這樣定,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處罰人民時要考慮行為者的動機,動機是故意才是處罰的重點。而過失也要處罰的理由是要行為人注意所以才立法而罰,但必須是法律有規定的才能處罰,這樣的立法原則才符人性。
但是國內最近的許多立法,總任意的加上處罰規定,完全不考慮是否故意或過失,主管機關在寫法條時讓人覺得是便宜行事,在罰則上根本未考慮行為者的動機或者行為有無造成社會的影響,任憑他們想像就寫下嚴厲的處罰。但,立委們似乎無人關心條文內涵,任意就三讀通過,造成人民的恐懼猶不自知,今天就用保險法處罰條文為例說明,來彰顯其許多不合理之處。
保險法171條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144條寫的是什麼?如下:
保險法144條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由主管機關...「分別規定」…….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如下圖)
這法條的問題在那裡?在於
1. 處罰時不問動機原因
2.不管發生何種效果(譬如:是否有人受害…..) 都要處罰
3.處罰的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授權主管機關定辦法、規則、行政命令來處罰人民)
4. 處罰起跳就是60萬,不考慮事情輕重。
以上的規定發生:保險業可以因為業務員在要保書沒有簽名就被罰60萬,可以因為拿到舊字號的要保書出單就被罰120萬以上,可以因為在網路上一個錯字就被罰60萬,然後,主管機關可以伸手進入保險公司來撤換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職員,等等介入公司經營的決策,…….。主管機關就是家天下的觀念,但立委在立法時有想到嗎?
這些法律因為屬於商業的法規,一般人及立法委員多半不會注意,所以,淅理呼嚕就通過了,因為是小眾的保險業人員受害,所以,更不會有人注意,但是,這樣的立法習慣,卻也延伸到其它的各式各樣的法,如:政黨法、公平交易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資法、政治獻金法 ……… , 甚至最近的刑法裡的肇事逃逸的立法也不考慮行為的效果(大法官777條解釋應該修改,竟還未看到有立委關心趕快修法),任意訂立刑責與刑度。
主管機關居於好管理寫條文時自然希望嚴苛,但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立法時要站在人民立場考慮,條文通過之前一定要好好的研究,不能造成人民受害,這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環,選個立委整天在談兩岸等不實際問題,對於法條的問題完全不關心或不懂,人民選這樣的立委又有何益呢?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立法 理由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7.03.08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3月6日及3月8日兩天一次會)
質詢內容:永豐金超貸三寶案、金檢資訊公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落實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金管會主任委員李瑞倉、金管會檢查局長吳桂茂、金管會銀行局長王儷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建智
發言時間:09:40:08 - 09:54:51
🎯永豐金超貸三寶案目前檢查局已將報告送銀行局處理,請永豐銀行陳述意見,一個月內會做出核處。
🎯建議金管會檢查局,將檢查執行的受檢者、檢查時間、檢查的事由及結果等資訊公開透明,以表公平公正,未受「財經幫」影響。
🎯金管會不願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專責機構,交由只負責紛爭解決的評議中心,在消費者受害保護上缺乏主動性。希望現有機制要真正發揮功能。
👉去年永豐金發生被詐貸的案子,因為違反關係人交易及受信控管,被金管會裁罰。
去年12月又發生金控內部員工檢舉,疑涉及超貸三寶建設集團,金管會於12/16開始金檢。
永豐金對外宣布,沒有違法、沒有超貸、擔保足夠。
老師詢問目前金檢的調查進度,是否有做處分
檢查局長回覆,金檢後發現永豐金海外公司授信案件確有缺失。
處分部分已經在行政作業中。
銀行局長接續回覆,已收到檢查局報告,後續依照行政程序進行。
👉金管會主委說明,程序上由檢查局做檢查,實際檢查發現缺失,會把缺失有關的意見送給業務主管機關銀行局,目前由銀行局處理中。
銀行局長表示,已請永豐銀行陳述意見,一個月內會做出核處。
回顧金管會檢查局2015-2016這兩年檢查執行情形。
👉包含一般檢查、專案檢查、受託檢查統計數據的報表中,不論受檢者、檢查時間、檢查的事由及結果,在金管會檢查局的網站上完全看不到。
是否可把這方面的資訊公開透明檢查的標的檢查的是由以及最後的結果。
檢查局長回覆,目前就檢查的結果的資訊,每半年就該段期間所做的檢查發現公布。
老師說明,這些資訊都很粗略,檢者、檢查時間、檢查的事由及結果是否能清楚列出?
對於檢查局長擔心公布個案太細資料。
👉老師說明,檢查局在進行檢查時是否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還是哪些銀行有所謂「財經幫」立委撐腰就不檢查。或者有些人就被報復性的檢查。相信局長也有在市場上聽到這些傳言。
並非要要求檢察局去公佈一些必須保密事項的資料,但是有哪些銀行被檢查到哪些銀行沒有被檢查到這樣的資訊不適合公開嗎?
對於以上的事項來做公開是否有困難?
檢查局長回覆,如果不涉及機密的話,會回去檢討。
老師表示,過去兩會期基於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的重視,也提案成立專責機構例如「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金管會的專案報告中說,
"美國有「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可以要求處分機構,返還消費者的損失,由該局自罰鍰補償消費者。
我國的消費者除金管會內有四個局,按自己的業務職掌去進行相關的行政作為外,還有一個評議機制能夠充分發揮爭議處理的功能。"
老師詢問主委,這樣子的回覆內容,是否認為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目前既有的機制已經做得很好了,沒有必要在另一個專職機構?
金管會主委表示,認為目前的機制事實上可以運作。
老師以銀行局網站舉例,特別是關於消費者申訴銀行產品或者是服務的需知,
結果網站上列出來洋洋灑灑,密密麻麻。
歸結出來,第一個,去跟銀行申訴,跟銀行公會申訴,去跟消保團體申訴,或者是自行打官司,最後,也可以跟銀行局申訴。
而且也沒有銀行局申訴的專線電話。要求消費者用email,或用書面申訴。
👉書面中了解到,金管會內部並不會處理,而是轉出去給銀行,或是要求消費者採取適當的法律途徑...等其他單位。
處理機制就是把案子轉出去。
銀行局長回覆,會轉給銀行,但是如果有牽涉到違規的部分,會進行了解,或是請檢查局了解。
老師換個方式問,
去年一年,因接到消費者申訴,而主動裁處銀行違規或是不法的件數有幾件?
銀行局長答覆,需回去統計會後提供資料。
老師提出評議中心評議結果統計資料,去年一年不僅評議件數減少,評議有理由與部分有理由的合計不到20%。
老師表示自己理解,裡面有些案子較有道理的,可能部分和解了。
但現在金管會不願設立一個專責機構最主要的理由是,有一個評議中心可以做這樣的事情。
老師詢問評議中心董事長,評議中心去目前接受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跟申訴夠不夠?
林董事長表示夠。
老師問,申訴電話是幾號?
林董事長:0800789885
👉老師表示,就有關於金融消費者所有第一線的申訴,都要到評議中心這邊。
因為金管會這邊的方向定了。雖然自己建議金管會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但主委所有困難。
所以金融消費者保護這個業務要由評議中心來做,雖然事實上評議中心發揮的功能,主要是紛爭的解決。
但老師所說的並不是單純紛爭的解決,而是金融消費者受害的保護。
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主管機關的主動性非常強。
👉但在我們這,金管會他不管,要踢到評議中心去,評議中心又只負責紛爭解決。
消費者當申訴的部分,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關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評議中心能量夠不夠處理這些申訴案件?
林董事長回覆,足夠。且目前不是所有消費者保護案件都是由評議中心處理,在金管會有督導會報。
老師更正,督導會報是處理有關研議的事情。現在在意的是實際執行的問題。
林董事長答覆,在實際執行上評議中心也成立了消費者服務組,在申訴上提供專業的...。
老師詢問,去年曾經質詢從2011-2015年,業者違法,由評議中心主動移送回金管會進行裁處的只有5件。
林董事長表示2016年有8件。
前端申訴調處已和解無法移送,後端進入評議的案件才會實質上審理是否違規,才能移送。
老師詢問,去年評議有理由與部分有理由的合計超過100件,評議中心認為需要移送只有8件?
林董事長回覆,8件是涉及違規的,評議主要是在民事有沒有爭議的部分。
老師表示,金融消費者保護不設專局,信任金管會既有的機制。
但期許金管會與評議中心,目前現有的機制要發揮功能。
所有的金融消費者都會共同檢驗。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EpW5ziRyGhE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5755/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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