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名字叫呂愛華。
民國52年,她負責教導縣府興辦的縫紉班,在那個防敵攻擊,燈光不可外洩的年代,她率學員義務幫忙機關、學校作燈罩。在金門金沙鎮民眾服務社興建時,她率先響應,鼓勵全家踴躍捐輸。民國60年退出聯合國,政府發起捐機運動,她就捐出一萬元共襄盛舉,也鼓勵學員捐款,自強報國。
有國無我,急公好義!就是呂愛華的寫照。
在呂女士先生過世前,儘管先生臥病需費心照料,她仍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對社會公益活動也盡可能抽空熱心參與,精神令人感佩。現在她還擔任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志工、福建更生保護會輔導員,金門縣觀護志工及金沙衛生所、榮民服務處、環保局志工。
年屆八十,仍熱心奉獻服務。
她說,「施比受更有福」。有些事情不需計較名利。她更用行動告訴我們,只要我們有心,天下為公就不會只是理想。
感謝您!
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陳滄江 金門小板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事告發狀
被告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發言人李明賢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電話:〈02〉8771-1234
被告
中國國民黨金門縣黨部
主任委員林芳旋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54號
電話:〈082〉325713
被告
國民黨提名立委候選人楊鎮浯
住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9號
犯罪事實及經過:
為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暨金門縣黨部涉嫌違反選罷法,以虛構不實之事項,發布不利於其他政黨立委候選人之新聞及文宣,影射他們涉及賄選,致使選民誤解而致影響選舉開票結果,依法提出告發事:
查104年11月14日章玉蘭於臉書上發布「金門太好賺,綠營發走路工有2000元」之不實言論,旋即被民進黨立委參選人陳滄江提告,渠辯稱「這些雖然都是聽說的,聽誰說她不便公開,但檢調是否應該自動偵查?」〈證1〉。
104年12月25日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即開始約談金城鎮小英後援會顧問王○○〈證2〉,據介紹她入會的歐陽彥木表示,當日他有到場了解案情,警方說有人檢舉她涉嫌收取2000元走路工參加12月2日蔡英文金門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他們矢口否認絕無此事,因此警方就無保釋回。歐陽彥木並保證,王女不但未收取任何走路工,而且捐贈兩隻小豬撲滿給小英競選總部〈詳細金額待查〉。
不料105年1月14日早上約8時30分許,金門縣警察局卻對歐陽彥木、林姓及施姓女子展開搜索及約談行動,並帶回警局刑警大隊偵訊,至下午4時左右方才做完筆錄,因查無任何賄選證據遂無保釋回。但3人分別在不同時間步出大門的時候,均被疑似事先埋伏之不明人士拍攝照片〈證3〉。
當天下午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立即發出新聞稿,指控民進黨涉及賄選,發言人李明賢表示「據金門地方民眾反應,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今日前往金門輔選時表示,金門賄選嚴重,更陪同民進黨金門提名人陳滄江,前往金門地檢署前宣示反賄選,不料下午就傳出民進黨立委提名人的樁腳因疑似賄選遭約談。」〈證4〉
同時國民黨金門縣黨部將上述3名被約談民眾照片作成文宣,並從網路擷取與候選人合照之相片對比,影射民進黨提名立委候選人陳滄江與新黨提名立委參選人吳成典一起涉及賄選,並於當日晚間開始於網路及街頭散發該文宣〈同證3〉。
由該縣黨部主委林芳旋署名之不實文宣,令兩位候選人百口莫辯,遂造成許多選民誤解而嚴重影響選情,致使國民黨提名候選人楊鎮浯當選而其他候選人落選。依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國民黨從何能得知案情內容?並有不明人士預先埋伏拍照,因此其中恐有公務員「內神通外鬼」涉嫌洩密情事。
其次,根據被約談人施容等表示〈證5〉,警方均詢問他們為何出席參加12月2日的蔡英文演講會場?有無收取2000元之走路工?由此顯示警方根本沒有具體賄選事証,僅憑報紙傳聞或口頭檢舉即對無辜民眾展開搜索約談,是否有逾越法令規定之過當行為?況且施女是尚未具有投票權之外籍配偶,警方未經查證即列為搜索約談對象,其偵辦過程似嫌粗糙草率。
復查國民黨金門縣黨部為替該黨提名候選人楊鎮浯輔選,竟以不明人士所拍3人步出警局之照片,在未經任何查證之下,而偽造、變造證據並由主委林芳旋署名散播影射對手涉賄之不實文宣,與中央黨部相互呼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該黨所提名立委候選人楊鎮浯則配合發出聲明稿,一口咬定3位民眾與陳滄江關係密切〈證6〉,渠等舉措已經明顯違反刑法第169條及選罷法第104條規定。
再查章玉蘭為國民黨熱心志工,平日對外宣稱與黨部主委林芳旋有親戚關係,兩人平日過從甚密〈證7〉。因此本案從前因後果推論,疑似有事先計畫預謀之組織性犯罪行為,有人涉嫌誣告小英後援會賄選,致使警方產生錯誤認知,致有配合某候選人陣營設局陷害對手之荒唐舉措。
為此,告發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狀請鈞署鑒核,迅予傳喚上述被告等到案,偵查起訴,以懲不法,並維該選舉之公平合法性。
所犯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刑法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徒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證據及附件:
証1、2015年11月19日中國時報新聞報導乙則
証2、2015年12月25日金湖分局調查通知書乙紙
証3、國民黨金門縣黨部製作發行文宣乙張
証4、2016年1月14日國民黨文傳會新聞稿乙紙
証5、施容自白書乙紙
証6、楊鎮浯聲明書乙紙
証7、林芳旋與章玉蘭合照兩張
謹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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