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遭設局.栽贓賄選,21日在金門縣政府向監委劉德勳陳情
社會組
《世紀新聞社 陳苗生 台北報導》發生在今年1月14日,第九屆金門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2天,新住民施容、林冰被金門檢警監聽、搜索、並帶回偵訊查辦賄選案,金門縣警局刑警隊大張旗鼓查辦,還爆發疑涉洩密,國民黨縣黨部人員疑似派用在警局外偷拍的施容等3人照片,據以廣發文宣指射對手民進黨籍立委侯選人陳滄江賄選,不實黑函指控導致選情逆轉。案經警察局「函送」地檢署,檢察官日前「簽結」結案。
施容昨天以當事人身分,向金門地檢署查詢案件處理情況,結果得知檢察官已經將警方函送的案子「簽結」。21日監委劉德勲在金門縣政府受理當事人陳情,施容等人請求監委劉德勲調查並公布金門地檢與縣警相關單位有無違法失職,也將視地檢署函復結果,控告檢舉人涉嫌誣告。
依地檢署辦案程序,案件「簽結」理由,不外欠缺犯罪事實,檢方案件因查無施容、林冰等人犯罪事證,被告名義不成立即逕行了結。
協助受理冤情之前民進黨金門縣黨部主委翁明志表示,將請求檢察官說明簽結理由,還當事人清白、是非公道。由此可見,這也是司改會長期關注的司法檢察官、應傳喚當事人及相關證人而未依司法程序處理而簽結案件之事實,亦可印證警方辦案輕率與可議,並合理懷疑警方遭檢舉人假造事證誤導,甚或與外人勾結,違法辦案栽贓陷害她,並借刀殺人影響選情。
「陸配施容向監委劉德勲陳情」全文如下:
為無辜遭迫害的民女施容洗冤伸張正義。陳情人:施容
懇請青天監委明查,還給我一個公道!
我的名字叫施容,是從廈門石獅嫁到金門的新移民,因為入籍尚未滿6年,所以至今還沒領到臺灣這邊的國民身分證,我喜歡金門環境的純樸,早已經把這裡當成我的第二個故鄉。
但是今年1月14日卻莫名其妙被捲入一樁賄選案。當天早上8時左右,金門警察局的幾位警員突然來我家,搜索我所有的房間,然後又把我帶去警局盤問,理由是因為有人檢舉我拿別人的走路工2000元。這真是個天大的冤枉,我連一毛錢都沒有收到,怎麼會有人告我拿走路工了?
之前我是有在網路上幫陳滄江議員po文宣傳過,可是都是寫他確實在幫助大家的一些事呀!從來也沒有寫過別人的壞話,或者是罵過任何人,只因為我是感謝陳滄江議員對我們新移民的照顧,所以12月2日那天晚上,我就去蔡英文與陳滄江競選總部成立的造勢晚會做志工,幫忙做一些雜事,沒有收取分文。
沒有想到竟然有人會誣告我拿走路工,還叫警察1月14日選舉前2天來抓我,可是當我做完筆錄,警察才知道我根本沒有身分證和投票權,所以當天下午就無保叫我回家,沒有想到我一出警局就被人給偷拍,而且當天晚上還被國民黨的楊鎮浯立委競選團隊拿去做成文宣,廣為散發,更可惡的是竟然從我的臉書拿取去年6月6日我去民進黨部捐款的照片,把我跟陳議員拍的照片拿來大作文章,影射我拿陳議員的錢涉及賄選。
楊鎮浯團隊把我的相片做成抹黑別人的文宣,還登報紙廣告、夾報,並每家每戶去發送,讓我的家人、朋友和親戚,與及所有看到那張文宣的人,都對我造成誤會,甚至交相指責,讓我的精神和生活崩潰,我的名聲就這樣被他們給栽贓抹黑。我曾經痛苦到想不開而跑去成功海邊想自殺,幸被金城鎮倪代表給勸回了,還把我帶到生命線去輔導,才打消了這個尋死的念頭。
可是事情已經過了這麼久,楊鎮浯團隊竟然沒有一個人要出來跟我道歉,我現在每天晚上要靠安眠藥來紓解我的睡眠,時時想到那些被人陷害與抹黑、與被搜索、偵訊的可怕經歷,我就會一直哭,驚恐猶在。
我只想告訴楊鎮浯團隊,如果你跟陳滄江有過節的話應該去找他,不要把一個無辜的女人拉進去當替死鬼,你們是男子漢大丈夫要敢於面對,我一直要求你們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你們都置之不理,如果沒對我做那些骯髒齷齪的事情,就應該要站出來說清楚講明白,我要的只是真相而已!
由於遭誣告設局栽贓抹黑,嚴重損害我名譽、侵害我人權,我與另位同案受害陸配新移民雲清霞(林冰、42歲)於今年2月2日,委請律師向金門地檢署控告國民黨金門縣黨部主委林芳旋、國民黨立委當選人楊鎮浯、金門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長洪俊義等3人涉嫌共同加重誹謗、公務員洩密、誣告等罪。
2月25日,檢察官首次開庭,林芳旋當庭承認他指派該縣黨部人員去縣警局門口埋伏守侯偷拍我與林冰被偵訊後走出警局的照片,再移花接木,栽贜抹黑我們替陳滄江議員賄選。
5月25日,陳滄江議員在金門縣議會定期大會質詢縣警局長林漢堂、刑大隊長洪俊義,他們答詢證實:對我長期監聽一個月,結果是沒有監聽到任何賄選證據。而大肆搜索我住處,也沒搜到任何賄選物證。把我帶到警局偵訊的結果,亦無任何涉嫌賄選事證。結果縣刑大大肆監聽、搜索、偵訊,在選前引發軒然巨波,嚴重侵害我等人權,最後竟然是以「查無賄選事證,全案『函送』金門地檢署處理」。
敢問青天監委,如果欠缺具體事證,警察可以向檢察官申請,並順利取得法官搜索票,在立委選前最敏感的2天發動搜索約談行動嗎?
但大張旗鼓的查辦賄選,卻查無半點證據,還故意拖延偵訊時間,從上午8點多拖到下午2點多,才准我與林冰離開,結果被埋伏守在警局外的國民黨黨工偷拍照片,製作栽贓陷害我們的文宣。如此若非烏龍辦案,豈無設局陷害之虞?到底是檢舉人設計誣告?警察配合栽贓陷害?還是檢察官、法官也被蒙騙濫發監聽、搜索票,成為誣陷他人賄選的幫兇?
懇請監委大人調閱檢警查案相關卷證,明查
一、此案檢舉人是否為國民黨唆使,假造不實事證,誤導警察辦案?
二、抑或縣刑大官警瀆職,與外人勾結,故意設局陷害我與林冰賄選,達到借刀殺人,抺黑陳滄江,害他不能當選立委之目的?
三、請追究有無官警違法辦案?或與人勾結栽贓陷害他人賄選?或有無官警瀆職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通知他人於警局外守侯拍照?並請查究金門地檢署檢察官、金門地方法院法官是否被蒙騙濫發監聽、搜索票,成為栽贓誣陷案的幫兇?
懇請青天監委大人明查秋毫,並嚴懲違法辦案的不肖官警,還給民女公道!
~無辜遭迫害的民女施容 敬陳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金門縣 林 務 所 相片 在 陳滄江 金門小板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告發狀
被告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發言人李明賢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電話:〈02〉8771-1234
被告
中國國民黨金門縣黨部
主任委員林芳旋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54號
電話:〈082〉325713
被告
國民黨提名立委候選人楊鎮浯
住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9號
犯罪事實及經過:
為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暨金門縣黨部涉嫌違反選罷法,以虛構不實之事項,發布不利於其他政黨立委候選人之新聞及文宣,影射他們涉及賄選,致使選民誤解而致影響選舉開票結果,依法提出告發事:
查104年11月14日章玉蘭於臉書上發布「金門太好賺,綠營發走路工有2000元」之不實言論,旋即被民進黨立委參選人陳滄江提告,渠辯稱「這些雖然都是聽說的,聽誰說她不便公開,但檢調是否應該自動偵查?」〈證1〉。
104年12月25日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即開始約談金城鎮小英後援會顧問王○○〈證2〉,據介紹她入會的歐陽彥木表示,當日他有到場了解案情,警方說有人檢舉她涉嫌收取2000元走路工參加12月2日蔡英文金門競選總部成立大會,他們矢口否認絕無此事,因此警方就無保釋回。歐陽彥木並保證,王女不但未收取任何走路工,而且捐贈兩隻小豬撲滿給小英競選總部〈詳細金額待查〉。
不料105年1月14日早上約8時30分許,金門縣警察局卻對歐陽彥木、林姓及施姓女子展開搜索及約談行動,並帶回警局刑警大隊偵訊,至下午4時左右方才做完筆錄,因查無任何賄選證據遂無保釋回。但3人分別在不同時間步出大門的時候,均被疑似事先埋伏之不明人士拍攝照片〈證3〉。
當天下午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立即發出新聞稿,指控民進黨涉及賄選,發言人李明賢表示「據金門地方民眾反應,民進黨立法委員李應元今日前往金門輔選時表示,金門賄選嚴重,更陪同民進黨金門提名人陳滄江,前往金門地檢署前宣示反賄選,不料下午就傳出民進黨立委提名人的樁腳因疑似賄選遭約談。」〈證4〉
同時國民黨金門縣黨部將上述3名被約談民眾照片作成文宣,並從網路擷取與候選人合照之相片對比,影射民進黨提名立委候選人陳滄江與新黨提名立委參選人吳成典一起涉及賄選,並於當日晚間開始於網路及街頭散發該文宣〈同證3〉。
由該縣黨部主委林芳旋署名之不實文宣,令兩位候選人百口莫辯,遂造成許多選民誤解而嚴重影響選情,致使國民黨提名候選人楊鎮浯當選而其他候選人落選。依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國民黨從何能得知案情內容?並有不明人士預先埋伏拍照,因此其中恐有公務員「內神通外鬼」涉嫌洩密情事。
其次,根據被約談人施容等表示〈證5〉,警方均詢問他們為何出席參加12月2日的蔡英文演講會場?有無收取2000元之走路工?由此顯示警方根本沒有具體賄選事証,僅憑報紙傳聞或口頭檢舉即對無辜民眾展開搜索約談,是否有逾越法令規定之過當行為?況且施女是尚未具有投票權之外籍配偶,警方未經查證即列為搜索約談對象,其偵辦過程似嫌粗糙草率。
復查國民黨金門縣黨部為替該黨提名候選人楊鎮浯輔選,竟以不明人士所拍3人步出警局之照片,在未經任何查證之下,而偽造、變造證據並由主委林芳旋署名散播影射對手涉賄之不實文宣,與中央黨部相互呼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該黨所提名立委候選人楊鎮浯則配合發出聲明稿,一口咬定3位民眾與陳滄江關係密切〈證6〉,渠等舉措已經明顯違反刑法第169條及選罷法第104條規定。
再查章玉蘭為國民黨熱心志工,平日對外宣稱與黨部主委林芳旋有親戚關係,兩人平日過從甚密〈證7〉。因此本案從前因後果推論,疑似有事先計畫預謀之組織性犯罪行為,有人涉嫌誣告小英後援會賄選,致使警方產生錯誤認知,致有配合某候選人陣營設局陷害對手之荒唐舉措。
為此,告發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狀請鈞署鑒核,迅予傳喚上述被告等到案,偵查起訴,以懲不法,並維該選舉之公平合法性。
所犯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刑法318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徒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證據及附件:
証1、2015年11月19日中國時報新聞報導乙則
証2、2015年12月25日金湖分局調查通知書乙紙
証3、國民黨金門縣黨部製作發行文宣乙張
証4、2016年1月14日國民黨文傳會新聞稿乙紙
証5、施容自白書乙紙
証6、楊鎮浯聲明書乙紙
証7、林芳旋與章玉蘭合照兩張
謹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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