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第一三共製藥疫苗第三期臨床沒有使用免疫橋接】,不要又被騙了
對抗政府的認知作戰真辛苦,到處都會冒出新的假新聞來,請大家不要被騙了!目前全世界只有台灣在二期臨床還沒結束,沒有進行三期,在不公開專家會議不敢錄影的狀況下,只以免疫橋接來授予疫苗緊急使用權!
先請看這篇投書:『日本疫苗「非」採用免疫橋接』
https://www.storm.mg/article/3823044 【「非劣性試驗」和「免疫橋接」有何不同?主要的差別就在於「非劣性試驗」得到的數據,是臨床施打疫苗後染病與無染病的人數,故能與對照疫苗直接比較臨床療效或效力(effectiveness/efficacy),這是真正的臨床第三期研究,是一種FDA(美國聯邦藥物食品監督管理局)早就認可的方式;然而「免疫橋接」只是施打後在實驗室比較中和抗體量,是間接的證據,無法證明兩者保護力是否相當,因此至今不被FDA接受用於申請EUA(緊急使用授權)。】
然後查證日經亞洲的原文:Japan nears homegrown vaccine with Daiichi Sankyo Phase 3 trials
https://asia.nikkei.com/Spotlight/Coronavirus/Japan-nears-homegrown-vaccine-with-Daiichi-Sankyo-Phase-3-trials
"So Daiichi Sankyo's next trial is expected to test non-inferiority, meaning that the goal is to show the company's new treatment matches or outperforms those made by Pfizer and Moderna -- also mRNA shots -- in terms of efficacy. Details of the study are being ironed out with the health ministry."
日經的日文報導中寫的也是非劣性實驗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ZQOUC12116012072021000000/
"治験の詳細は厚生労働省と協議中だが、すでに国内で普及するファイザーやモデルナ製と比べて有効性に遜色がないかを明らかにする「非劣性試験」を採用する見通し。従来の医薬品の治験とは異なり、偽の薬を投与する必要がない。国内外の感染拡大に収束のメドが立たないなか、既存ワクチンがありながら偽薬をうつという倫理的な問題が解消され、治験参加者を集めやすいなどのメリットがある。
生産は子会社の第一三共バイオテック(埼玉県北本市)が担う。22年3月までにワクチンを生産する体制を整える。生産能力は治験の結果などから判断す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萬的網紅侯漢廷為民請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昨天錄深喉嚨的片段。有幾個心得。 第一,台灣可悲的地方在,由不懂能源的人來主宰台灣的能源政策。 第二,關於能源的教育宣導,必須加強。 任何電廠都有清楚的作業流程,防止意外。 反對者應該舉出具體論述,可能會在哪個環節出意外?現況哪些保護措施不足?然後應該如何改善?給個證據或者推論。而不是直接丟一句...
「錄影證據能力」的推薦目錄: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侯漢廷為民請命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爆卦]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看板Gossiping 的評價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警察業務之宣導#新修法介紹#警察詢問證人需要全程錄音嗎 ... 的評價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錄影證據能力、竊錄罪、保護自己錄音在PTT/mobile01評價與 ... 的評價
- 關於錄影證據能力 在 錄影證據能力、竊錄罪、保護自己錄音在PTT/mobile01評價與 ... 的評價
錄影證據能力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師閨蜜時間
現在交友管道真的很多,像是各種不同的 #交友軟體 或是比較傳統的網站都是很多人的選擇,不過網路上交友有些有匿名或是能夠隱蔽自己真實資料的缺點,因此大家在交友時還是得多小心注意。
但我們還是偶而會在新聞上看到一些年輕的孩子在網路交友時遭到詐騙或是不小心變成了別人的小三、小王⋯😳
畢竟大家總是在說 #愛情是盲目的,有時候因為一時被愛沖昏頭就會失去一些判斷能力,對方說了很多甜言蜜語直接把你迷昏,這時的你可能就會在查證方面便比較隨意,對方說的事情你都會相信。
尤其是很多人常會遇到一些已婚人士,在網路交友中 #謊稱自己是單身,實際上自己早就有了老婆小孩,卻為了尋求刺激背著家庭來找其他人交往,等到沒有新鮮感了再突然跑掉,選擇 #回歸家庭,從頭到尾都把對方蒙在鼓裡,而這樣的情況幸運一點就只是被騙走了感情,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有些案例不只是被騙了感情,甚至被騙財騙色,更嚴重的就是被對方的配偶發現,因此遭到提告 #侵害配偶權,但自始自終你都一直以為對方是單身,結果現在不只什麼都沒了,還得被告被求償,這時你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自保呢?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你不知情」!
這點就是你最好的防禦武器,因為侵害配偶權除了大家熟知的跟已婚人士有交往或是發生較為親密的行為外,其實能否成立侵害配偶權還是要看:「你是不是知情的。」
假如你知道對方有配偶,仍執意跟他交往、單獨旅遊、去旅館、有親密行為等等,那這樣的情況就絕對會成立。
但如果你是受到對方欺騙,對方用謊言騙你,讓你一直以為他是單身,所以才放心跟他交往,甚至有些是用變造的圖片來取信於人,若有以上情況,這樣你就屬於不知情,並非故意去侵害對方配偶的權利,因此就不會被認定是侵害配偶權,因為你是在認為他單身的情況下才交往,並非故意去成為小三、小王。
另外,律師會建議,如果想要自保,可以將這些 #對話紀錄 甚至是 #錄音、#錄影、#電話內容 都擷取下來保存,當成是對方 #自稱單身 的證據,這些證據能夠證明你的確不知道對方已婚,是因為對方的謊言而一直相信他是單身才交往,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就能夠避免對方配偶向你提告侵害配偶權。
當然,律師並不是要教大家怎麼去逃避侵害他人後應負的責任,而是希望藉由這樣的分享來提醒大家,在交友戀愛時還是要多注意,不要只因為對方幾句話就那麼信任他,等到對方突然將你拋棄,還加上被提告時,真的會欲哭無淚,因此大家無論是在網路或是現實交往時多少還是要有一些 #防備心,才不會莫名騙走自己用心付出的感情與時間!
#黃靖芸律師
#記得追蹤我IG
👉 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錄影證據能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龍鳳第一次視光檢查,有點傷心的消息|
📌為什麼突然要去檢查視力?
小鳳大約二歲半左右,我們發現她有時候晃神時,右眼會沒有聚焦,但因為頻率不高就不是太在意。當我還在台灣一打三的時候,有一次載車上錄他們聽什麼點CD歌曲時,一位粉絲非常好心私底下發訊息給我,提醒我注意一下小鳳的斜視,有機會可以帶去給醫生檢查看看,老吳也很在意這件事,畢竟是他寶貝女兒美麗的雙眼,一直叫我帶她去眼科。
可是我覺得小鳳當時還小,檢查時可能難以配合比劃說明「E的缺口」,又,這種事可能會隨年紀逐漸改善,加上他出現頻率不固定,大約只有10%不到的時間會出現,怕看醫生時沒顯現症狀實在難以說明,自行推斷一般的視力檢查感覺三歲左右在做比較合適,所以我決定先觀察一陣到三歲再說,順便偶爾就拍照錄影存證,隨時能提供證據給醫生XD。
-
又過了大半年,現在龍鳳已經三歲多,表達能力與理解能力顯著提升,小鳳的右眼狀態也是一陣一陣,有時候好幾禮拜都沒出現,有時候又會連續幾天在她「放空」、「有點累」時就會出現右眼短暫外斜的狀態(通常是吃飯或坐車時出現),於是我在四月下旬預約今天做視力檢查。
原本主要是想檢查小鳳偶爾斜視問題,但我觀察小龍平時用眼習慣也有點擔憂,我發現他有時候看書都會越看越靠近,看書的距離比翰翰跟小鳳要近一點,特別是如果念小書,他如果不會念或念錯就會想要貼上去的感覺,讓我十分擔心他是否有近視問題,所以就一併掛號帶去檢查視力。
-
📌上海檢查兒童視力的地方
人在異鄉生活,去哪裡看醫生是個大難題,完全不是台灣方便安心又便宜的醫療體系可以想像。在上海,要躲避人潮,通常都會去私人診所,光是「掛號費」通常都是400人民幣起跳,便宜一點可能也要200人民幣。視力檢查這種在台灣可能只要付健保掛號費150或250台幣左右,但在上海的診所「兒童套餐」都會包裝得很絢麗,各種檢查項目什麼眼軸長度做一做,包一個package給你 299人民幣,像我閨蜜有幸遇到團購可以買到199人民幣就覺得很划算(對,中國什麼都能做團購,因為真的很有需要啊)
因為龍鳳年紀比較小,加上我沒看到這也能團購,想到檢查視力要花這麼多錢,我覺得眼科醫生應該要先幫我檢查翻白眼頻率過高、角度過大的問題,所以我選擇先去上海市兒童醫院看診,掛號費只要25元,一個反差很大有沒有。
上海市兒童醫院算是我的愛院(這樣講有點奇怪),算是顛覆我之前在上海看過復旦兒童醫院的經驗,裡面的醫生與志工服務素質都還不錯,而且什麼都能用機器掛號、報到、付錢,方便快速到不行,繳費完全不需要取號碼牌大排長龍付費,就連領藥都很電子設備好先進(可以看圖)。龍鳳過去有幾次晚上掛急診,包含其中一次幫小龍手指縫針,都只花了一兩百元人民幣,這要是去私人診所,看看沒有一兩千人民幣走不出來吧!
-
Anyway, 我今天就自己帶龍鳳去兒童醫院視力檢查,留阿姨在家打掃煮飯,工作效益極大化(笑)到現場又是醫師檢查、又是驗光做各種檢驗,才發現費用也不像我想像只要25元那麼簡單,小龍做驗光項目額外自費184人民幣,小鳳還多做斜視角度之類的,334人民幣,價格是不是也很不簡單!(莫非診所還比較划算嗎?但,我之前諮詢某家診所,他建議我那麼小年紀去大醫院比較好)
為了今日的視力檢查,昨天我們還拿出康軒學習雜誌第100期贈送的視力檢查海報練習了一番,實際派上用場真的覺得超棒的!
不過去檢查後卻得知讓我心痛的消息💔
👧小鳳雙眼視力皆為1.0左右,右眼的確有間歇性斜視,角度30度還不小,但因為頻率不高,所以醫生不建議做任何處置,我們也沒有辦法做什麼改善(我會再查資料看看),基本上只能繼續觀察,注意到有50%頻率左右的話才會手術。不過小鳳的部分我早有心理準備,與我個人猜想的也差不多,不至於太驚訝,可是小龍的檢查結果卻讓我有點傷心。
👦小龍在視力檢查比手畫腳時,我發現他在0.5時就比不出來了,當下我傻眼,以為會不會他是太謹慎不想答錯才想很久,但結果不是的。右眼無論是機器測或用手比,都是0.5左右,也就是近視啦嗚嗚嗚......(但左眼的機器與手比的結果有點奇怪可能我沒看懂)
可能因為年紀小,沒有直接滴散瞳藥水,醫生開了散瞳藥膏給小龍,每天晚上睡前使用,下週同一時間回診,再驗光一次確認是否為假性近視,小鳳則是不需要再回診。雖然有點傷心,但我們自認平時沒有什麼不良習慣,說實在看書也沒看那麼多,就讓我當作是他先天性的體質,我跟老吳安慰自己反正兩人也都是近視,這年代孩子近視只是早晚時間問題,現在早點發現他的問題,提早好好保養也是好事。下週回診後,我想我的重點就要放在找一副好看的眼鏡,讓小龍戴眼鏡還是能維持「哥就是帥」的形象。希望能搞不好、不小心,下次檢查發現一切正常🙏
媽媽們除了要相信自己的直覺,也記得三歲以後最好定期每半年或一年帶孩子檢查視力,預防保健喔!
😎
-
💡補充:
1. 其實在3歲左右,有人說視力0.6~0.8都還算正常,因為眼睛還在發展中,只是小龍0.5跟小鳳1.0都落在外面,就讓人覺得需要追蹤跟複驗一下。
2. 檢查眼睛視力先點散瞳再做會更準,並且要參考眼軸長度、曲度等複合討論。我們這週先點散瞳,下週會再驗光一次,同時我也會再預約私人診所複查,確認不同機器與不同醫師的說法,再尋求最適處置。
3. 謝謝大家的關心與心得分享,感受到滿滿的愛,然後我也沒有太傷心,我會努力讓不可改變的事let it go,然後做我可以努力的部分,再次謝謝你們唷🌹
錄影證據能力 在 侯漢廷為民請命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昨天錄深喉嚨的片段。有幾個心得。
第一,台灣可悲的地方在,由不懂能源的人來主宰台灣的能源政策。
第二,關於能源的教育宣導,必須加強。
任何電廠都有清楚的作業流程,防止意外。
反對者應該舉出具體論述,可能會在哪個環節出意外?現況哪些保護措施不足?然後應該如何改善?給個證據或者推論。而不是直接丟一句「金手指亂碰無所不在」、「別人也會出意外」,這不是實事求是討論事情的方法。
核電廠在任何狀況下,都不會有「一個人為疏失」,就「引起核爆」的狀況。因為鈾-235濃度不同。
也不會有「人為疏失」就「冷卻水放掉」的狀況。又不是游泳池拔個塞子水就流出去。
第三,在同溫層錄影太久,反應能力變差,核能議題我可以表現更好,但在被黃偉哲插嘴時,反應不夠快。未來要多加訓練。
當然任何事情都有人為疏失,關鍵在有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
台灣最大的人為疏失就是讓民進黨主導台灣能源政策。
錄影證據能力 在 警察業務之宣導#新修法介紹#警察詢問證人需要全程錄音嗎 ... 的推薦與評價
未全程錄音錄影的法律效果? ... 請問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嗎? ... 的陳述」且未經具結,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刑訴第159條第1項),除非被告或辯護人同意做為證據(刑訴 ... ... <看更多>
錄影證據能力 在 錄影證據能力、竊錄罪、保護自己錄音在PTT/mobile01評價與 ... 的推薦與評價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 ... 錄影證據能力 ... ... <看更多>
錄影證據能力 在 [爆卦]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法院怎麼處理刑求發生後的筆錄?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英美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
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
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不得使用。
可是台灣法院怎麼處理刑求後的筆錄?讓我們從兩個案子來看:邱和順案,以
及徐自強案。
本文很長,請大家慢慢閱讀,謝謝!
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0.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1.jpg
(刑求指南)
邱和順案:只要筆錄製作的時候看不到刑求痕跡,就可以採用!
照道理來說,如果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發生刑求,刑求會發生威嚇力,當事
人不敢不從,那麼所有的筆錄應該會受到影響,不得採用。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1.jpg
(邱和順案的288份筆錄)
可是,邱和順案中,警方已被發現有明顯刑求事証,法院的作法卻是排除發
生刑求的那些自白筆錄,其餘繼續採用。
司改會前幾週提出再審,找到兩個當時的員警,願意出庭作證,指出邱案的
被告自白是在刑求的狀態下所作出的,相關筆錄應當不得採用。
監察院有調查過被告,被告做出這些陳述:
「有一次我看到陳仁宏被訊問完出來手是發抖的,我問他怎麼了,陳說他剛
剛被灌水。邱和順的部份我也有問他,不是你們做的你們不要承認,他說如
果不承認也是很難過,以臺北市刑大的做法會很難過,乾脆到法院的時候在
講。」
「陳仁宏有跟我說他是被刑求的,邱和順也有。」
「邱和順說如果不承認會被警察修理,他要等到檢方、院方的時候如實說明。」
「他說警察在檢察官訊問前,有交代要照當時警察問的筆錄講,不然之後也
會被修理,而且檢察官複訊的時候,警察也在旁邊,因此不敢講。」
「他們警方訊問的時候會把其他人的供述告訴同案犯嫌,之後筆錄就可以串
起來。」
「該案當時邱和順被警方問有無做陸正案的時候,邱和順說沒有,警方就說
羅濟勳說有你怎麼說沒有,叫羅濟勳把犯案經過講給邱聽,邱之後仍否認,
否認後被刑求,刑求後就把羅濟勳講的經過都講出來,一個卡一個。」
「...之後我們要找陸正的屍體,有一個說屍體埋在山上,另一個犯嫌說是
丟在海邊,我們之後就去找屍體,我是負責去海邊搜尋,陸正家屬有帶一些
銀紙在那邊燒,當時有個犯嫌就跪下去、哭,我們問那犯嫌說如果案子不是
你做的,那你為什麼要跪下去、要哭,他說當時是警察從後面踢我的腳我才
下跪,哭是因為案子真的不是我們做的,希望老天爺找到真兇。」
「當時有人跟我說這案子不是他們做的,因此當時犯嫌在看守所的時候有講
如果警察逼到最後找不到屍體的時候,就要說屍體丟在竹南的海邊,之後法
警也有查到當時供述有結合就是因為他們有傳紙條。」
可是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卻說,雖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訊問共同被告,但是有
明確刑求的自白已經排除證據能力,其餘的供述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是遭到警
察恫嚇,也沒有明確證據指出之前的刑求會影響到後續的自白。結果法院認
定,有刑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為「因果關係中斷」而具備證據能力,可以
拿來判刑。
司法院甚至還忽視有位被告曾說,「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
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
察?」,在新聞稿中稱,因為警察、檢察官是不同的訊問主體,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響檢察官的筆錄!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3.jpg
最後,司法院說,就算有警察出來作證刑求還有在其他筆錄中發生,但是因
為判決已經處理過刑求問題,所以不能再提起再審,駁回!
司法院新聞稿
https://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邱和順案,還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徐自強案:要詳細證明發生刑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徐自強案也有類似狀況。徐自強案中,所有的關鍵證據都遺失了,能夠將徐
自強定罪的,只有共同被告陳憶隆和黃春棋的筆錄。而這兩個人都曾說過,
他們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
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
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
不是沒有證據。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
有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
依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
(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你說徐自強買硫酸為何這麼說?)黃銘泉有問他,他們說徐自強買的,
警察說徐自強住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7.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8.jpg
https://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9.jpg
於是在更八審判決書(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中,法庭就將警察
前面的筆錄排除於證據之外。但法院還是說,警詢筆錄還是有可能正確,所
以在判斷其他證據能力和可信性的時候,還是可以參考警詢筆錄。
也就是說,刑求來的筆錄可以參考喔!好棒!
筆錄除了警察部分以外,還有檢察官的部份。在偵辦的時候,是檢警交互詢
問,可以知道檢察官的筆錄也會受到警方刑求的影響。可是,法院卻採信檢
察官的筆錄。
徐自強的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雖然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徐自強的部
份,他們轉為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以及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
結」。所謂具結,就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並且
如有違反的話,會受到刑事懲罰。照理說,如果他們兩位身為證人,證明徐自強有罪的
證詞應該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結果法院說,證人沒有具結,不代表他的陳述就一定沒有效力。因為證人是
被告,修正以前的刑事訴訟法186-3說,「與本案有共犯之關係或嫌疑者,不
得令其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還是可以當做證據。甚至法庭還說,再
怎麼樣,這些話都是檢察官聽到的,是檢察官調查結果,可以採為證據。
法院這樣的說法,明顯違背釋字582號所說,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186-3刪除
前,法院為發現案件之真實,保障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還是要依據人證的
法定程序,對共犯證人加以調查。
釋字582號還說,「如僅因共同被告已與其他共同被告互為對質,即將其陳述
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證據,非但混淆詰問權與對質權之本質差異,更將
有害於被告訴訟上之充分防禦權及法院發見真實之實現。」而判決書內採用
檢察官筆錄的說法,明顯與這段話互相違背。
結果,徐自強就因為這樣的證據,被判無期徒刑。
後來,這份判決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沒有對採用檢察官筆錄的部份有
意見,卻對警詢筆錄無法作為證據有意見。
最高法院說,黃春棋所說的刑求和健康檢查表記載的傷勢不合,不能證明傷
勢是刑求造成的。問題是,人從看守所出去做筆錄,做完回到看守所就出現
傷勢,這明顯就可能是刑求,最高法院卻認為要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傷勢與刑
求有因果關係。這合理嗎?
然後最高法院還說,因為黃春棋和陳憶隆以前沒有說遭到刑求,而原判決已
經大量引用這些陳述,要高等法院好好處理刑求的部分。最後,高等法院還
說,在當時警察不用錄音錄影,所以警察找不到警詢錄音錄影是正常的。
可是,邱和順案是民國1988年偵查,當時就有偵訊的錄音錄影;徐自強的黃
春樹綁架撕票案是1995年偵辦,而且還是侯友宜專案偵辦,卻沒有警詢錄音
錄影,最高法院的說法十分奇怪。
徐自強案,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5306607.A.ADF.html
看完這兩個案子,相信大家一定很疑惑,如果遇到刑求要怎麼辦?根據以上
兩案的例子,如果遭到刑求,你一定要確實的陳述過程,而且還要驗出傷害。
也就是說,灌辣椒水、毛巾蓋臉加水這種不會有明顯外傷的刑求,永遠都不
會被法院認定。你要祈禱警方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式,比如夾手指、毆
打。
接下來,刑求的過程你必須全程記得,刑求可能兩三個小時,是誰施暴,就
算眼睛被矇上,你也要知道是哪個警察動手,刑求的順序也要記清楚。
再來,你要每一次製作筆錄都遭到刑求,每一次遇到檢察官,都要說自己受
到刑求,法院才會不採信筆錄。否則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還是會要
求必須證明因果關係,才會採信真的遭到刑求。否則,就是「因果關係中斷」,
可以繼續採用其他的筆錄。
這就是我們法院面對刑求的態度。
刑求常見嗎?曾待在看守所的徐自強在上次的「給鄉民問」活動中曾說過,
在他還在看守所時(1996~2012),當時所有的刑案被告都遭到刑求。只要
是借提,常常出去了以後,用扛著回來,「連走路都不能走」,回來就吐血
也是常有的事情。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12m17s
對照前面,美國司法的毒樹果實理論:如果證據來自於不當手段,那麼就算
是衍生證據,也不得採用,是不是差很多?
國外怎麼看呢?以美國為例,無論是警察機關、檢察機關,他們製作的筆錄
都算是「傳聞證據」。而無論是辯護律師,或是檢察官,都可以先私下對證
人做訪談,了解證人知道的部份。但無論如何,只有證人在法庭上說的話,
才會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為證據所用。
所以大家看到英美的司法劇,幾乎都會聚焦在證人、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
的攻防,很少會看到筆錄部分。
如果證人說的話和筆錄或先前訪談內容違背,辯護律師、檢察官可以拿筆錄
出來「彈劾」(比如說:「你之前說的是XXX,不是現在說的YYY,為何你的
陳述不一樣?」),讓陪審團或是法官不相信證人說的話。但無論如何,筆
錄都不能作為證據之用,也不能讓陪審團、法官看到。
而法官只會看到證據,也就是說,法官永遠都不會看到檢警的筆錄。只有證
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法官或陪審團可以決定是否採信,以此
決定該如何做出判決。
可是台灣以前不是。台灣以前在戒嚴時代,警察、檢察官取得筆錄以後,就
依照筆錄內容起訴,法院也依照筆錄判案,沒有在傳證人。白色恐怖期間就
是這樣,審問、判罪,全都靠筆錄。
現在,台灣法院會傳證人了,但是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和筆錄不合的時候,
要採信哪一邊?就變成法官的自由了。甚至,法官還會認定,檢察官做的筆
錄,和警察的筆錄不一樣(邱案、徐案均如此。)。就算雙方的詢問交互進
行,警方的刑求很可能會影響在檢察官處的陳述,他們也是這樣認定。
而且,台灣的檢察官,會把筆錄作為證據,在起訴的時候一起移交給法官。
法官看過筆錄後,就很難把筆錄的印象從心頭抹去,這是人性。
尤伯祥律師在上次徐自強案開庭的會後講評說,我們法庭沒有經過轉型正義,
面對這些可能有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是要求檢察官、警方證明,而
是要求被告說明刑求經過,說遭到誰刑求,甚至還要檢驗身上是否有傷痕。
但問題是,刑求很多時候長達幾個小時,還是矇眼進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誰
動手,還記得刑求順序嗎?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矇眼在臉上蓋上
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而且只要發生過
一次刑求,未來被告就會很擔心會遭到刑求,自然會產生威嚇力。法院對刑
求證據嚴格的認定,明顯違背常理。
我們能做什麼?我想,最能做的,就是一起到法庭旁聽。很多到司改會申訴
的當事人都說,如果沒有人旁聽,法官做決定就容易草率。因此,一起到法
院旁聽,讓法官知道「有人在關心」,可以讓他們更謹慎的做出判決。
明日,徐自強案即將開庭。這一次,法院將會傳喚共同被告黃春棋到場作證。
屆時一定會有針對刑求的交互詰問,歡迎大家一起到場聆聽,看看我們的法
院怎麼看待刑求問題。
時間:6月24日 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小南門捷運站旁
https://hsu2015.jrf.org.tw
其他的開庭時間還有:
7/8(三) 9:30 言詞辯論
7/15(三) 14:30 言詞辯論終結
之後,大致就是宣判了。法官上次開庭說,預計今年九月初將會宣判。
因為明天的庭會開整天,歡迎大家隨時過來旁聽,一起來關心司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6/23/2015 22:39:55
的確還沒有引進。但我想,參照一下國外經驗和作法,應該是可以的吧!
司改會的確是廢死聯盟其中一個,但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
按證人係陳述其見聞以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需與其所知相符據實陳述,
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證人
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具結前,
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
述,不得匿、飾、增、減。」,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以確保證人陳述之真實性。
小弟不是讀法律的,但小弟認為具結的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偽證。
不知道這個解釋是否ok呢?
幫補法律條文: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意思就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可以因為要維護公共利益,所以採用喔!
像是偵查中要求要全程錄影,但如果某段落,偵查人員忘了錄影時,雖然
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如果法院認為這樣的情形並沒有嚴重侵害對於被告的
權益(例如被告也認為沒錄的部分沒有造成他太大的侵害時),就能使用
這段沒錄影的部分作為證據。
不管怎麼判,都找的到法條來背書 Q_Q
幫補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8-1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
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
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
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
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
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
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可是,通保法只有限制監聽呀
是否可以給小弟更完整一點的說明呢?如果有問題我可以修正,感謝!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3/34365113/
小弟已經修改具結定義如下:
具結,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如有違反的話,
會受到刑事懲罰。
小弟不懂,為何理論上不得採用刑求後的筆錄,實務上卻可以?
為何理論、實務兩套可以振振有詞?
小弟會拿毒樹果實理論,多少是因為許多朋友對這個比較有概念。以此作為引子,
帶到台灣法庭對刑求筆錄認定的嚴苛要求上。
這並非吹捧美國制度,但如果可以以此為鏡,應該可以拿來思考台灣制度是否有
問題。畢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昨日的徐自強活動上,有人說:
徐自強這些冤案當事人是在替我們受苦。因為他們,台灣的司法才有改變的機會,
我們的人權才能受到更多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154-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小弟是以為司法人應該要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心上的,沒想到台灣法官還真的
是有罪推定,而且他們明知道有問題,還是繼續在實務上這樣做啊....
那只能祈禱自己不要上法院了,否則要一直證明自己無罪,在家睡覺沒人證
就可能變成殺人犯了.....
小弟會認為,警方會這樣大剌剌的刑求,是因為刑求出來的結果會被採信,
而且法官也會用。
如果今天法官發現有刑求可能,所以不用,甚至排除所有筆錄的證據能力,
自然警方就比較沒有刑求的動力了。
所以,的確如你所說,警察是問題,但採信的法官、依此上訴的檢察官,也
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
這不是四十年前的辦案手法,嚴格來說,如果徐自強說的是真的,那麼直到
1995年,還有刑求的存在。甚至,2012年還有可能。
而且,直到今天,有刑求疑慮的筆錄,法院依然認可。最高法院駁回邱和順
案再審,也就這幾天而已。
小弟完全沒有貶低的意思。
只是,理論上無罪推定是為了保護人權,但實務上卻不採用這個作法,真的
讓我覺得很扯。
小弟得說,被抓到警察局,可以拒絕夜間偵訊,以及做筆錄全程錄音錄影,都是
法律保障的權益喔。
因為夜間偵訊,可能導致疲勞偵訊(也就是幾天幾夜不睡覺偵訊),是刑求的一
種;另外,偵訊時錄音錄影,也是避免警察刑求的方式之一。當然,警察可能會
在刑求的時候關閉錄音錄影設備,這也是可能發生的問題。
所以,有律師在場陪偵,是很重要的事情。這是為了防止最後做出奇怪的筆錄。
總之,小弟還是希望您能夠了解相關權益,如果被抓了,記得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啊。
https://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content/5/5-5.html
前幾天有律師在討論的時候說:
華人的民族性,就是很想要找出真相,所以拼命調查,就怕有罪的人被縱放。
可是大家卻忘記,人是有極限的,不一定真的可以看到真相。結果,因為太過
想要看到真相,反而把自己往造成冤獄的方向推去。
關在牢裡快樂嗎?您可以參考一下徐自強的說法喔。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33m18s
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請不要誤解我。而且這篇完全沒討論到死刑啊....
小弟的確在司改會工作,但還不支持廢死,我不懂這哪裡假掰了?
上次已執行的人也有一起開記者會,出來喊冤喔。
他們也希望再審可以還他們一個清白。
這的確是個大問題。小弟會認為,如果刑求過,被告就可能因為擔心再次刑求,
所以供述會傾向讓警察滿意,所以不應該採信。
若真的要採信,應該只採信法庭上對質、詰問的記錄,比較沒有問題。
每個都有冤,只是因為已經關出來了....而邱和順隨時會被執行死刑,比較緊急。
建議您先了解一下邱案,謝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 編輯: billy3321 (223.136.236.165), 06/24/2015 14:16:3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