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正亨 絕筆 」
沈保珠於民國三十九年八月十八,抄寫自保安司令部軍法房看守所,林正亨刻寫在看守房內。
補充上篇沒提的,林正亨父親 - 林祖密為臺籍支持國民黨最大金主,那到底投入多少?
答案是變賣家產良田150萬坪(當年的良田等同現在的商業地),林地450萬坪,及多到無法紀錄軍餉物資。
之前射個精準打擊飛彈,意在打擊國民黨高層連番顛倒是非說法,僅此而已。
而少部分國黨支持群眾在媒體報導(連結貼留言)的下方低智發言,大部份主軸因為是林家為既得利益者,或旨在押寶等等 . . .
本來有意今天開副本射個Universal萬劍彈做範圍殲滅,主要針對某些網友,不過昨天到今天是利曼24大賽的神聖時間,先放過你們,等我明後天有空再來講,我看比賽去。
其實這種事我這家族裡算邊緣屁孩還不夠格多說嘴 . . . 可是長輩們喜廣結善緣,沒事 . . . 那我來下刀山。
副本起源於1990年代末期的《網路創世紀》。當遊戲伺服器上有超過2000人在進行遊戲且當有Boss出現時,就會發生爭奪,人人都希望獲得打倒Boss的獎勵。因此彼此陷害爭奪,或是過多玩家聚集加重伺服器的負擔,造成伺服器和客戶端的延遲或過載。因此,建立幾份一樣的地下城,將玩家分散以解決玩家間的過度爭奪和解決玩家聚集造成的伺服器過載。
近幾年來網路上有個名詞稱為「開副本」,意思大致上是指公開他人的個資或對話紀錄截圖,並且訴說該人的所作所為(也許是欠錢不還、破壞他人感情、一些不道德或不合法的行為…等),然後對其批評,甚至是多數人一起參與批判。
但是,開副本卻可能涉及到下列法律問題,值得大家思索: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依照《個資法》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因為一般開副本時多半會公開他人重要個資,甚至是直接公開他人身分證內容,但這些行為都屬於違反並逾越《個資法》規範中可以合法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依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如果是公開「對話紀錄」截圖部分,因為《個資法》規範的個資範疇也包括「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只要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即屬《個資法》所欲規範的個資。
換言之,如果在網路上張貼對話紀錄截圖,且足以讓他人辨識出該個人者,然後公開目的又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仍可能違反《個資法》。
二、誹謗罪:
依照《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則為加重誹謗罪。因為在網路上開副本都屬於以「文字」毀損他人名譽,因此會成立刑度更重的加重誹謗罪。
三、恐嚇罪:
依照《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罪。因此,如果開副本的內容涉及到恐嚇字句,導致他人心生恐懼害怕者,則又成立本罪。
由上可知,開副本衍生的法律爭議其實並不少,甚至可能當初開副本想要達到的訴求不僅沒成功,反而招致他人提起刑事告訴,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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