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戰無視國民黨與馬總統的反對,執意前往中國參加政治性的軍事活動「中國紀念抗戰勝利70週年閱兵大典」,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引爆國內朝野同批,連戰在政治上重重打了馬總統一個耳光。更嚴重的是,連戰在北京下榻的飯店,媒體發現台灣十大通緝犯陳由豪也意外現身,這更是在法律上對國民黨政府公然「打臉」。
然而,連戰除了遭前副總統呂秀蓮等人告發外患罪,應由高檢署追究刑責外,媒體報導國民黨考紀會將處理連戰的黨紀案,而在法理上,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沒有迴避空間。
事實上,連戰曾任國民黨主席,陳由豪曾任國民黨中常委,兩人都與國民黨政權關係密切,有著複雜的金權關係。最嚴重的是,陳由豪藉著黨國權貴關係大量舉債,向銀行聯貸623億元,隨後逃亡中國、債留台灣,陳由豪在台灣涉及新瑞都弊案、東展興業掏空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遭檢警發佈通緝,而依據馬政府於2009年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陳由豪依法應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審判。
但馬總統與中國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近6年,這個債留台灣、逃亡中國的「十大通緝犯」陳由豪,積欠我國銀行債務高達315億元,債務卻由台灣人民承擔,陳由豪不只在中國風光投資,更曾名列中國「十大優良繳稅大戶」,甚至與連戰進出同一家飯店。
經查,陳由豪在2003年被我國政府列為十大通緝犯,其中通緝時效最晚的東鼎掏空案,將在明年五月屆滿,到時這位與連戰進出北京同家飯店的陳由豪,債留台灣、潛逃中國卻可「風光」返台,免受相關刑事追訴,破壞國人對「公平正義」的基本期待,這代表馬總統「自以為」是政績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如同廢紙,更表示馬英九自豪經營有成的「兩岸關係」,被連戰與陳由豪重重打了兩個耳光!
因此,國民黨對於連戰的黨紀案,必須有一致性的標準。在法律上,政黨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平等原則」,即不容許政黨恣意對黨員為「差別待遇」,國民黨開除黨員的前例,是考紀會認為前立委紀國棟、北市議員李慶元、前議員楊實秋等黨員「汙衊國民黨,有損黨的名譽」,因此決議開除黨籍,而連戰到中國參加閱兵,呼應中共抗日史觀,以扭曲史實「汙衊國民黨」,等同在國際場合損害國民黨的黨譽,且連戰不只損害黨譽,更有明確違反國民黨黨章的違紀問題。
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及「中國國民黨徵求新黨員辦法」,規定中國國民黨精神黨員的要件是「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者,即國民黨黨章具有「反共」本旨,但連戰參加中共閱兵,接受中共史觀,違紀情節比起上政論節目批判國民黨的紀國棟、楊實秋等人還要嚴重,更已明確違反該黨黨章的「反共」本旨。因此,在法理上,國民黨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國民黨必須遵守憲法的平等原則,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任立委許舒博對國民黨提起黨籍確認之訴,判決揭示「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雖經二審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處徒刑在案,惟該案迄未確定,未能遽認原告確實有該判決所指之違法行徑,被告認定原告有違法之舉並進而主張原告之行為損害其聲譽,核屬率斷。況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對黨員之懲處亦然。被告向未以其黨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前,即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難認有理。」(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7號民事判決),即是法院認為政黨的黨紀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因人設事,因此判國民黨敗訴。
對於連戰參加中國閱兵,與通緝犯陳由豪一起「打臉」國民黨的行逕,秉持相同的法理,紀國棟、楊實秋等人被國民黨認為損害黨譽而開除,則連戰不只在國際場合損害黨譽,更違反黨章,國民黨除非放棄「中華民國憲法」,否則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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