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翻修,全民一起來檢驗】
公聽會2017.03.31
20170331【公司法大翻修,全民一起來檢驗】公聽會發言摘要
(一)【避免下一個樂陞案、台紙案,《公司法》修法應加速啟動】
針對政府將啟動《公司法》修法,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國會辦公室表今日召開「公司法大翻修 全民一起來檢驗」公聽會。徐永明委員表示,希望今天透過產官學三方討論,現行法規是否適用於台灣97%的中小企業。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為:一、獨立董事之資格、選任、待遇及損害公司事件之責任分擔問題;二、家族企業過多且家族成員持股過低卻享經營權、干預公司運作;三、非公開發行公司比照閉鎖性公司章節規定放寬限制;四、放寬出資方式、股東召開董事會之條件及開會方式來討論。徐永明委員也舉例,樂陞案關鍵的三位獨立董事,未盡到替公司把關的責任,其原因可能是公司營運相關資訊揭露不夠透明,且獨立董事責任過低,無法顧及投資人權益。另外,台紙的事件也演變為社會事件,成為公司董事互相爭奪利益,而罔顧投資人權益的醜聞。徐永明委員希望,為避免下一個樂陞案、台紙案,《公司法》修法應要有一個時程表。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表示,現行《公司法》是部停留在19世紀的法律,《公司法》如果不修正,外資無法順利進駐,台紙案、樂陞案等類似案件也會不斷發生,對於民間學者專家所組成的「全盤修正委員會」所擬條文很少被官方採用,也深表遺憾。曾宛如院長進而表示,我國對公司董事的權利義務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董事所負之義務與責任定義模糊,才會造成權責不明的現象。曾宛如院長更指出,現行《公司法》是針對大型公司所設,公司成立要求3位董事1位監察人,導致人頭董事浮濫。曾宛如院長也強調,獨董是公司外部人,需要建立一套機制,取得公司資訊,幫助獨董監督公司決策,而公司秘書制度就是為此而生。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表示,家族拿公司資源來鞏固本身經營權,在台灣是很常見的,也常有交叉持股之狀況,因此《公司法》修法,也應該強化管制交叉持股採實質認定,並禁止母公司運用實質控制的子公司去買自己的股份。方嘉麟教授指出,非公開發行公司比照閉鎖性公司規定放寬限制的部分,增加創新、創業的可能性,帶動產業轉型。方嘉麟教授進而指出,德國公司成立僅要一個董事即可,出資方式、召開董事會之條件及開會方式也應放寬,才能符合新創者之需求。而台灣現行法規,董事會僅董事長可以召開,顯得其權力過大,開會又不允許電話會議或其他方式,偏重舉行實體會議,不符中小型企業需求,並增加無謂企業經營成本。
針對學者專家的意見,經濟部商業司陳秘順副司長表示,《公司法》修法「牽一髮動全身」,所以需要階段性處理,主管機關除了會找各部會討論外,也會諮詢「全盤修正委員會」的意見,但因為各部會都有提出修法意見,連司法院也有提出相關建議,需要時間溝通,上半年預計能出一個版本,但會以影響層面小、共識高的部分先出來。陳秘順副司長強調,提出一個階段性版本後,修法進度不會因此就停下來。陳秘順副司長表示,這個會期的修法進度非常趕,4月初會先整理一個版本,4月中會向外預告,並同時跟各界溝通協商,盡量在6月底之前,形成政院的決策。
(二)【《公司法》大翻修,抓準獨立董事、實質控制、資訊揭露和婦女保障等重點】
針對政府將啟動《公司法》修法,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國會辦公室表今日召開「公司法大翻修 全民一起來檢驗」公聽會。徐永明委員表示,對《公司法》修法,國會樂觀其成,也會提出相關修法版本,但盼主管機關研擬《公司法》相關法律的修正時程,應加快速度,以利外資進駐,提升台灣競爭力。徐永明委員也指出,雖然贊同《公司法》修法,但各部會應該要有相關配套。
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表示,在《公司法》修法討論過程中,經濟部以大陸法系為由,稱不能採納英美法系規範,抗拒修法。黃銘傑教授表示,國外主管機關皆僅為登記機關,不像台灣由主管機關先行阻擋一部份案件進入法院,難以符合法治主義。而世界評比只會採計實際《公司法》的運作是否完備,經濟部更無理由以法系差別來阻擋,應該跟上世界潮流的修法。黃銘傑教授坦言,《公司法》係為組織法,應該要規範公司定位,才能完善公司運作,因此問題應該是出於公司定位的錯誤,而非法系問題。德國《公司法》,也仿照英美法系修正;而日本《公司法》陸續微調修正,但產生許多問題,因此日本2005年又全盤修正《公司法》。
黃銘傑教授也表示,獨立董事部分,應先確定其功能,再確立義務,不然獨董應該如何參與公司運作?又因其義務沒確認,則無法致使獨董負經營及監督責任,應該好好確立我國獨董有那些義務。關係企業部分,控制公司不應只用形式規範,應確實認定其是否為實質控制公司,否則公司將以持49%股份去規避相關規定。黃銘傑教授也呼籲,公司資訊亦應該公開並建立資訊平台,不要連中國都不如,未來應該要朝向陽光邁進。
惇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偉銘則認為,《公司法》為商法根基,牽連《證交法》、《企併法》等等,總共牽連200多條。業界主要擔心《公司法》修正後,相關法規若無配套,會產生許多問題。我國要修正,能以香港為借鏡,以超過4年的時間,逐步研擬相關配套。盧偉銘律師也提到,台灣前5%公司治理優良公司,有20%董事會無女性,60%獨立董事無女性,因此修正獨立董事等應加入婦女保障名額。而中小企業的董事會因多為家人,因此沒在召開的現象,應該要順意民意,讓董事會以書面召開。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表示,股東會應該降低開會門檻,降低成本以增進效益,修法部分應該先抓準方向,再給予彈性,加上公司資訊揭露,才能完善《公司法》。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朱德芬則建議,《公司法》全盤修正不會造成過多影響,本次修法主要為放寬限制,提供各類公司更多選擇,若業者認為現行章程較好,也可以不更動現況。
關係企業 子公司 差別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331【公司法大翻修,全民一起來檢驗】公聽會發言摘要
(一)【避免下一個樂陞案、台紙案,《公司法》修法應加速啟動】
針對政府將啟動《公司法》修法,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國會辦公室表今日召開「公司法大翻修 全民一起來檢驗」公聽會。徐永明委員表示,希望今天透過產官學三方討論,現行法規是否適用於台灣97%的中小企業。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為:一、獨立董事之資格、選任、待遇及損害公司事件之責任分擔問題;二、家族企業過多且家族成員持股過低卻享經營權、干預公司運作;三、非公開發行公司比照閉鎖性公司章節規定放寬限制;四、放寬出資方式、股東召開董事會之條件及開會方式來討論。徐永明委員也舉例,樂陞案關鍵的三位獨立董事,未盡到替公司把關的責任,其原因可能是公司營運相關資訊揭露不夠透明,且獨立董事責任過低,無法顧及投資人權益。另外,台紙的事件也演變為社會事件,成為公司董事互相爭奪利益,而罔顧投資人權益的醜聞。徐永明委員希望,為避免下一個樂陞案、台紙案,《公司法》修法應要有一個時程表。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表示,現行《公司法》是部停留在19世紀的法律,《公司法》如果不修正,外資無法順利進駐,台紙案、樂陞案等類似案件也會不斷發生,對於民間學者專家所組成的「全盤修正委員會」所擬條文很少被官方採用,也深表遺憾。曾宛如院長進而表示,我國對公司董事的權利義務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董事所負之義務與責任定義模糊,才會造成權責不明的現象。曾宛如院長更指出,現行《公司法》是針對大型公司所設,公司成立要求3位董事1位監察人,導致人頭董事浮濫。曾宛如院長也強調,獨董是公司外部人,需要建立一套機制,取得公司資訊,幫助獨董監督公司決策,而公司秘書制度就是為此而生。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嘉麟表示,家族拿公司資源來鞏固本身經營權,在台灣是很常見的,也常有交叉持股之狀況,因此《公司法》修法,也應該強化管制交叉持股採實質認定,並禁止母公司運用實質控制的子公司去買自己的股份。方嘉麟教授指出,非公開發行公司比照閉鎖性公司規定放寬限制的部分,增加創新、創業的可能性,帶動產業轉型。方嘉麟教授進而指出,德國公司成立僅要一個董事即可,出資方式、召開董事會之條件及開會方式也應放寬,才能符合新創者之需求。而台灣現行法規,董事會僅董事長可以召開,顯得其權力過大,開會又不允許電話會議或其他方式,偏重舉行實體會議,不符中小型企業需求,並增加無謂企業經營成本。
針對學者專家的意見,經濟部商業司陳秘順副司長表示,《公司法》修法「牽一髮動全身」,所以需要階段性處理,主管機關除了會找各部會討論外,也會諮詢「全盤修正委員會」的意見,但因為各部會都有提出修法意見,連司法院也有提出相關建議,需要時間溝通,上半年預計能出一個版本,但會以影響層面小、共識高的部分先出來。陳秘順副司長強調,提出一個階段性版本後,修法進度不會因此就停下來。陳秘順副司長表示,這個會期的修法進度非常趕,4月初會先整理一個版本,4月中會向外預告,並同時跟各界溝通協商,盡量在6月底之前,形成政院的決策。
(二)【《公司法》大翻修,抓準獨立董事、實質控制、資訊揭露和婦女保障等重點】
針對政府將啟動《公司法》修法,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國會辦公室表今日召開「公司法大翻修 全民一起來檢驗」公聽會。徐永明委員表示,對《公司法》修法,國會樂觀其成,也會提出相關修法版本,但盼主管機關研擬《公司法》相關法律的修正時程,應加快速度,以利外資進駐,提升台灣競爭力。徐永明委員也指出,雖然贊同《公司法》修法,但各部會應該要有相關配套。
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表示,在《公司法》修法討論過程中,經濟部以大陸法系為由,稱不能採納英美法系規範,抗拒修法。黃銘傑教授表示,國外主管機關皆僅為登記機關,不像台灣由主管機關先行阻擋一部份案件進入法院,難以符合法治主義。而世界評比只會採計實際《公司法》的運作是否完備,經濟部更無理由以法系差別來阻擋,應該跟上世界潮流的修法。黃銘傑教授坦言,《公司法》係為組織法,應該要規範公司定位,才能完善公司運作,因此問題應該是出於公司定位的錯誤,而非法系問題。德國《公司法》,也仿照英美法系修正;而日本《公司法》陸續微調修正,但產生許多問題,因此日本2005年又全盤修正《公司法》。
黃銘傑教授也表示,獨立董事部分,應先確定其功能,再確立義務,不然獨董應該如何參與公司運作?又因其義務沒確認,則無法致使獨董負經營及監督責任,應該好好確立我國獨董有那些義務。關係企業部分,控制公司不應只用形式規範,應確實認定其是否為實質控制公司,否則公司將以持49%股份去規避相關規定。黃銘傑教授也呼籲,公司資訊亦應該公開並建立資訊平台,不要連中國都不如,未來應該要朝向陽光邁進。
惇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偉銘則認為,《公司法》為商法根基,牽連《證交法》、《企併法》等等,總共牽連200多條。業界主要擔心《公司法》修正後,相關法規若無配套,會產生許多問題。我國要修正,能以香港為借鏡,以超過4年的時間,逐步研擬相關配套。盧偉銘律師也提到,台灣前5%公司治理優良公司,有20%董事會無女性,60%獨立董事無女性,因此修正獨立董事等應加入婦女保障名額。而中小企業的董事會因多為家人,因此沒在召開的現象,應該要順意民意,讓董事會以書面召開。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表示,股東會應該降低開會門檻,降低成本以增進效益,修法部分應該先抓準方向,再給予彈性,加上公司資訊揭露,才能完善《公司法》。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朱德芬則建議,《公司法》全盤修正不會造成過多影響,本次修法主要為放寬限制,提供各類公司更多選擇,若業者認為現行章程較好,也可以不更動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