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
「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
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
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
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
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
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
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
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
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
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
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
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
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
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
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
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
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
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
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
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關於股東提案權之規定 在 葉郎:異聞筆記 / Dr. Strangenot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葉郎每日讀報
1.Disney說開除請育嬰假的男員工不是懷孕歧視,因為懷孕的又不是你
美國最高法院剛剛做出歷史性的判決,認定LGBTQ也適用1964年民權法案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規定。在此同時,另一樁Disney的訴訟也浮上水面。一名為Disney服務的串流工程師在請兩週育嬰假之後被開除,並因此以1964年民權法案中的職場性別歧視條款為依據將Disney告上法院。Disney的律師則在上週五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訴訟,理由是:1.這不是性別歧視,因為原告並無法證明女性員工的待遇優於他;2.這不是懷孕歧視,因為懷孕的是原告的老婆,而不是原告本人。律師大概覺得這種小案子這麼粗暴抗辯應該不會被注意到,沒想到同一個法案的歷史性判決就在三天後成為頭條新聞。
(報導原文:https://bit.ly/2AEBDnW)
2. SAG-AFTRA美國演員工會罕見地對不符合防疫規範的劇組下封殺令
過去基於對最低薪資底線的維護,SAG-AFTRA美國演員工會有所謂Global Rule One的封鎖令,禁止工會成員參與待遇低於工會最低要求的劇組演出工作。近日演員工會首開先例以防疫規範的事由對於一個名為《Courting Mom & Dad》的劇組下封殺令,禁止所有工會成員參與該劇組演出,否則將視為違反Global Rule One並依據工會章程開罰。演員工會說該劇組同時違反了當地政府的防疫規範以及加州對兒童演員的工作規範。在疫情過後的世界,這一類的防疫規範爭議顯然將成為工會和資方的新戰場。
(報導原文:https://bit.ly/3fz7vt7)
3.奧斯卡確定延後兩個月
美國影藝學院昨天的線上會議確定通過將明年的頒獎典禮延後到4月25日舉行,同時也將符合報名資格的上映日期從12月31日延後到明年的2月28日。包括Ridley Scott的新片《The Last Duel》以及Baz Luhrman的貓王傳記電影都可能因此有機會參與明年的競爭。奧斯卡的大動作將會牽動明年的一整個頒獎季,包含金球獎在內的各個影展可能都會立刻開始討論是否比照辦理。動作最快的是英國影藝學院的BAFTA頒獎典禮隨即宣佈延後到4月11日。近期的第二波疫情也提醒我們不能對明年太過樂觀,即便延後到4月仍無法保證可以如期舉行。
(報導原文:https://bit.ly/3da1hhn、https://lat.ms/37AkbNC)
4.中國電影院無法重啟的代價
中國的各行各業都在慢慢重啟營運,唯獨1.2萬家電影院仍然在苦等北京方面不知為何遲遲未來的重啟命令。連帶著圍繞著1.2萬家電影院轉的周邊行業,如餐廳和商場等,一同陷入無止盡的黑暗時刻。中國商場的特殊商業模式完全以電影院當成吸引人流的工具,也因此電影院的遲遲未能開門營業將拖累中國零售業的災後復甦。最令人不解的是為何連上海都舉辦了關於防疫經歷的劇場演出,容量遠小於劇院的電影院卻還不准開門。紐約時報認為習近平3月31日在浙江考察防疫措施時說的話「大家想看電影,就看網上的吧」,很可能被揣摩上意的基層官員不計代價執行。比如過去為了防治北京霧霾而強禁沒有供暖的民宅燒煤取暖,或是以防治火災為由清除北京低端人口的強拆行動,都是近年來中國官僚強力執行命令的極端案例。
(報導原文:https://nyti.ms/2UNhNOj)
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 ̄ ̄ ̄ ̄ ̄ ̄ ̄ ̄ ̄ ̄ ̄ ̄
➤騰訊傳出將入股愛奇藝成為最大股東,預計可以使這兩家中國最大影音串流平台大幅提高議價能力和降低成本(https://bit.ly/2URjCtk)
➤出師不利的串流平台Quibi傳出目前訂戶數不到200萬,甚至未達他們年度目標的30%(https://bit.ly/2YEvvE9)
➤多虧Spotify到處申冤,歐盟將對Apple Store和Apple Pay的營運方式展開反托拉斯調查(https://bit.ly/3hAb1VG)
➤DC和過去獨佔美國漫畫經銷市場的經銷商Diamond解約,將另外安排新的經銷商(https://bit.ly/37x0Soj)
➤美國FDA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第一款處方用電玩,是專門為改善ADHD過動症的兒童遊戲(https://bit.ly/3hsyo3D)
➤實體Convention活動通通取消的狀態下,WarnerMedia將為《The Batman 蝙蝠俠》 、《The Suicide Squad 自殺突擊隊》(重開機版)和《Justice League 正義聯盟》(Snyder Cut)三部電影舉辦線上發表會活動(https://bit.ly/3fsxnGU)
➤ 恐怖小說家Stephen King說他最遺憾未能完成的寫作計畫是提案要寫一部以Jason視角寫的《Friday the 13th 十三號星期五》第一人稱小說,但因為版權關係而作罷(https://bit.ly/3hArfOP)
➤年屆70的《Hellboy 地獄怪客》男星Ron Perlman在Twitter上捲入政治人物的口水戰後,決定向共和黨參議員Ted Cruz下戰帖單挑,打輸的人要捐款5萬美金給Black Lives Matter運動(https://bit.ly/2UR6vIH)
關於股東提案權之規定 在 竹北市民代表 陳冠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8歲公民投票權是否合理?】
#十八歲是否為成熟之人?
終於能靜下心,寫這很大的題目,禮拜一(5/25)受邀新竹市議員 李妍慧 Yen Hui Lee 邀請,用很輕鬆的拍片方式,來聊不管藍營、綠營、各黨都有高度共識的「投票年齡降至18歲修憲案」,自2018年《公民投票法》公布修正後,除了降低提案、連署門檻外,也將公投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然而有趣的是,能投公投票,參與國家重大議題決定,但卻不行投選舉票及參選,檢視整個中華民國法律,其實對「成年」之定義是相當混亂的。
這裡有興趣可以參考黃旭田律師,整理關於二十歲成年與十八歲權利義務之相關法條(https://reurl.cc/X6pLvR),從文章中不難看出,民法第12條已表示「滿二十歲為成年」,可是若你十八歲,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的話,可瞬間升級成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簡言就是把你當二十歲成年人看,反之滿十八卻未滿二十者,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行為必須獲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補充,可能是事前同意,也可能是事後承認。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能單獨為有效法律行為」
但有趣的是不管有無結婚,只要十八歲就可以考公職、考駕照、成為公司股東等等,甚至需負起完全刑事責任,也不能再用未成年當減刑之理由,所以回過頭看民法第12條,根本就是讓人滿頭問號。
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到底是否為成熟人格,我們法律呈現相當大矛盾,如果十八歲算成熟,那為何結婚還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成年定義是否該修改?結婚後等於完全行為能力,卻又不能參政及投票?而十八歲算不成熟,那又為何能考公職、擔任公司股東?
#十八歲投票權被憲法綁住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我們都知道法律有位階且不能牴觸,在這前提之下,若要讓十八歲能投票,勢必就要啟動修憲,這也讓社會大眾開始思考:
1. 成年之定義到底為何?
2. 十八歲投票權的價值?
3. 修憲門檻是否過高?
4. 各黨團政治角力?
以上,也是我遲遲不敢下筆原因,若認真探討下去,問題會如地圖炮整個大展開出來,故我把問題聚焦在第二點「十八歲投票權的價值?」,並結合生活經驗與自己想法來說明,還請各路民間高手指點請教。
#年輕就一定無法判斷?
雖著網路普及關係,年輕人接收資訊速度也越來越快,在各領域知識交流下,常常會出現許多「超齡」表現,就我接觸到的年輕人來看,除了有大量閱讀及思考資訊的能力外,不少人也有製作媒體內容的本事,而YouTuber大量興起,也恰恰證明媒體傳播從傳統的電視企業主宰,漸漸朝小眾且多元的客製化模式經營,回到我們生活面,你有無發現許多LINE的假新聞,整體上來說,都是在年長者群組間流竄,而不是年輕人的社交圈呢?
這年頭已經不是要努力找到資訊,而是要如何在眾多資訊中,找出真偽與自己需要的內容,所以當社會議題發生,網路攻防熱烈時,這些年輕朋友勢必能從中獲得思辨與刺激,如果還依賴傳統媒體來獲得資訊,那這些掌握話語權又有特定立場的媒體,就容易左右人的判斷,所以在「資訊鑑別度」方面,我是樂觀認為一代會比一代還優秀,而如果是資訊鑑別度較為優秀的選民,為何不能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呢?(以上無意戰年齡)
#公民教育向下扎根
讓年輕人越早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越能清楚知道自己在乎的是什麼,這可能是國家主權?經濟成長?教育資源?國族認同等多方問題,就像飲食一樣,你必須先嘗過味道後,或關注別人吃的心得,才能判斷是否好吃,如選擇錯了,那未來就會避免再點難吃食物來影響自己(前提是別吃死了),除上述幾點外,面對中國對台「資訊戰」的攻勢,我認為讓年輕人越早關心國家狀況,就是最好培養國家「免疫力」的方法之一。
#給年輕人機會
我常說「給年輕人機會,就是給國家機會」,這不是在幫自己打廣告,因為我有一天也會老,面對對政治有興趣的年輕朋友,我也非常樂意分享政治上遇到的大小事,畢竟政治圈很多資訊、真相,不一定如媒體上呈現般,更別奢望Google能找到答案。
感慨自己有許多不如年輕朋友的地方,又慶幸國家下一代如此優秀,我常說到:「現在十幾歲的年輕朋友,就會弄頻道剪影片,甚至談商業合作,哪怕是經驗過淺或還不夠細緻,回想年輕時的我們,捫心自問我們做得到嗎?」
每個世代都有他的強項,世代應該是要合作,結合彼此欠缺的部分互相學習,而不是想辦法剝奪年輕朋友的機會跟資源,這樣我們的下一代,才能有本事去跟外國企業與外國政府打交道。
最後,附上李妍慧議員團隊精心做的影片:https://reurl.cc/1xM8MD
#李妍慧議員真的很親和好聊
#很用心在關注年輕朋友聲音
#你看我們多歡樂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