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資訊有助於人類行為的決策判斷、有利於瞭解特定事物,#降低人類面對未知的恐懼。
針對 #環境議題 的特殊性,國際上特別針對環境的資訊取得權利(或有稱環境知情權)早已予以確立,如 1992 年里約宣言以及 1998 年的《#奧爾胡斯公約》。
環境資訊的取得,有助於人類及早因應、預防各種天災或人為事故、對於正在發生的災害進行救援以及事後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的資訊蒐集,亦有助於人民對於政府,甚至是排污者的排放行為進行監督與制約。
對於政府在環境行為決策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排污許可證核發等,資訊公開更是人民程序參與決策程序最根本的前提條件。但是相關資訊雖有公開,#政府、#開發單位 以及 #民眾 之間仍然存在 #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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