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幾天,你聽過以下說法嗎? 「看不懂香港人在吵什麼耶?重要嗎?」 「逃犯條例是為了保護治安,很好啊!」 「那是香港的事,臺灣人幹嘛關心啊!」 --- 送中條例(又稱逃犯條例)源自於香港特區政府利用一樁發生在臺灣的刑案為藉口,要修改既有的法律,允許 【特首同意,就可以把中共指定的嫌疑犯送往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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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ig臉書粉絲專頁,都沒什麼po文也沒什麼內容,有po也都是一些商業圖文,其實這真的不是我想po的,但是因為在工作崗位上,又ㄉㄟˇ面對「現實面」這塊,顧慮的多,完全沒有想法😂😂😂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是我最近遇到的,心裡也糾結的,也是自己正在面臨,因為自己體會過那種感受,所以很想讓大家了解!
這陣子發很多有關我當鋪的廣告文,陸續有接到幾條案子,我沒幫到他們真的要在這跟你們說抱歉,我有我的難處,不是不想幫忙!
最近幾條案件,當他們來我當鋪的時候,看他們的面容,跟動作還有照會的對答,發現他們是藥物癮君子,他們願意跟我坦白,我真的要跟他們謝謝,謝謝你們的信任🤜🏽🤛🏽
我敢跟大家打賭,100個人有95個人都先選擇不信任藥物成癮者,基本上大多數的人察覺到或聽說這個人有在使用藥物,幾乎是能閃多遠閃多遠,更別說,把他要說的話聽完,甚至有看不起,嘲笑,捉弄,的行為出現,我真的認為這才是讓很多藥物成癮者一直沒辦法戒斷的真正真兇!
也不怕告訴大家我自己以前也是k他命笑氣的成癮者,因為之前賺的錢快,壓力也大(當然這不能當藉口)接觸到了,時間久了也漸漸的成癮,當依賴越來越重的時候,想戒,根本有心餘力不足,一次一次的自打嘴巴,自己都開始懷疑自己的時候,很多次都想結束自己!回想當時的我,並不是沒有發出求救訊號,或許身邊的人也接收到了,但是重點來了,沒有一個人會知道該如何幫忙!當時我的爸爸,媽媽幫我掛過精神科,用藥物控制,治療,但是意志消沈的我根本連頭都抬不起來看醫生的臉!他問的說的全都是在對著我的媽媽!我媽媽根本也搞不清我到底怎麼了!又怎可以清楚的告訴醫生😂😂
後來我媽媽尋求一些專業精神科的醫生建議,我去了台北松德,住院兩個星期,那裡是採取封閉隔離式的病房,是被限制一些自由的,但基本上只有不能抽菸,喝酒,吃檳榔跟使用藥物,其他沒什麼!我在第一天住進病房,隔天我早上6點竟然不用鬧鐘自己可以起床!天啊,我有多少個年頭沒有早上6點起床!到底是給我吃了什麼神奇的藥,我的作息變正常了,思緒變正常了,我可以跟裡面的病友嘻嘻哈哈,可以撩漂亮的護士!後來我問我的主治醫生,「陳亮妤醫生」他告訴我原因很簡單,是因為在這邊沒有手機也不能亂跑,處於一個沒有外界壓力的地方,我才發現原來「壓力才是真正的病毒」,於是我很有信心的跟我的主治說,我覺得我明天就可以出院,我想趕快回到老婆身邊,回到工作崗位!
但是我的主治醫生跟我說,不行,基本上不是一級類藥品,就算沒有身體成癮,但是都有心癮,心癮的療程,最少要兩個星期,如果你現在踏出這個門,之前的壓力馬上又會回到身上,壓力大尋求釋放的方式又會重複著我以前的方式!所以乖乖的最少住兩星期再說!
那我問大家,要如何才能夠在平常生活中能夠處於一個沒有外在壓力勒?我在松德住4次,在松德的病友大多都是重複的病友,每次進去都大同小異,差異只有每個人老的快!一次比一次憔悴,現在還沒發明出讓人變年輕的藥吧,所以醫生也愛莫能助,就當成固定發病的週期吧☹️☹️☹️
大多數人最大壓力都是來自於金錢,在過來就是創傷,我認為前者好治,沒有特效藥沒有捷徑,就一個字賺,創傷,也就只能靠時間來撫平,每個人感受不同所以不能做比較!
那這樣看來,照理住院應該也會有痊癒的一天啊,為何病友們都越住越憔悴,住院的時間也越來越長,到後面有些人必須要用趕的出院😩😩😩以我自己來說,原來最大最大的原因是因為標籤,我被貼了一個精神病的標籤,難聽一點就是吃壞掉,現在人常用的走針,而且也很直接的變成彼此討論的話題,這種感覺就像,如果你感覺到身邊的人都開始一直說著你的壞話,不斷地私下說著,你一出現氣氛就結冰,久而久之,有些人怕也會落得一樣下場,就自然而然的把很多的問題也就推向他,(做賊的喊抓賊的道理)所以自然而然就被排擠了!能想像這種壓力大到連最親近的人都怕深陷其中,連幫忙澄清辯解都不敢了!
人生又不是人人都如此順遂,起起落落,失敗跌倒小時候都知道要自己站起來,但是被貼上標籤的ㄋ?連自己最親的人都不想管了,更何況外人!臉書上常常會看到教人如何放過自己,卻都忽略了放過別人,我在第二次回松德的時候安排住院,我的老婆陪我去,我的主治醫生看到我的老婆知道我老婆也跟我一起承受一樣的壓力!甚至連住院休養的權利都沒有!我老婆過世後,我責怪自己好長一段時間,沒人願意接近我關心我,導致我開始怪著我身邊的每一個人!當然怪罪也改變不了什麼!(我的老婆也回不來了)我之前就有發過一篇文,讓大家幫忙來把也有困難的人身上標籤撕掉,但是效果好像不大,我認為最好的方式就是改變文化,支持有些毒品合法化,到底是哪些腦殘可以聯想成合法就會濫用?酒合法,難道每個人都喝酒嗎?專業的人都知道,酒的傷害大過於毒品太多太多酒可能被管制嗎?😂😂😂!毒品合法,就管制就好啦,在適當的場合設備,在安全的劑量內,可以合法的使用,又不是人人都會喝酒,不喝酒的人都被當邊緣人,使用藥物也不再會莫名背上一大堆奇奇怪怪的黑鍋,當箭靶當另類!
我在剛認識我老婆的時候,我老婆問我年輕的時候都在做什麼(因為我跟我老婆差一輪)我還記得第一個跟他聊年輕的話題,就是桃園舞廳時期,獅子王,sky,48街,當時是我們呂副總統當縣長,我是半個呂家人,不得不稱讚我們呂副總統,超世代的思維!
之前都跟我老婆一直期待著桃園舞廳重開的一天,能夠手牽著手一起去體會!
這個真的是我個人的夢想😂😂😂
未完待續 (希望台灣能再次被世界看見)
#情能補拙(勤跟情都通用)
#支持部分毒品合法化
#藥物治人身文化治人心
#追蹤我的ig
#mm19830720
#歡迎批評指教
限制人身自由罪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
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
❚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
▪️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
❚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
《#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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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罪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這幾天,你聽過以下說法嗎?
「看不懂香港人在吵什麼耶?重要嗎?」
「逃犯條例是為了保護治安,很好啊!」
「那是香港的事,臺灣人幹嘛關心啊!」
---
送中條例(又稱逃犯條例)源自於香港特區政府利用一樁發生在臺灣的刑案為藉口,要修改既有的法律,允許
【特首同意,就可以把中共指定的嫌疑犯送往中國審問處罰。】
這個《送中條例》的法律問題是:
1. 原本香港與其他國家的司法互助,必須經過立法權和司法權審查,才能引渡,但送中條例之下,只要特首同意,就能處理中共的移交要求。
2.雖然被移交的人,可以請求法院救濟,但法院只能審查請求移交的書面證據,不能審查是否真的犯罪,也不能審查一般國際引渡必須審查的「引渡地是否能保障公平審判」「是否符合國際公約」「引渡請求是否背後有政治動機」。
因此,香港法院的審查,實際上起不了防範中共政治迫害的作用,形同虛設。
3.雖然港府聲稱《送中條例》只適用在特定的37條罪名。但中共過往逮捕良心犯、政治犯,都是以涉及其他刑事犯罪的名義,不會承認有政治迫害的動機。
而送中條例的規定和國際引渡慣例不同,香港法院不能審查中共的移交要求是否背後有政治動機,無法防範中共隨便羅織罪名,跟特首要求移交。
----
香港的特首早就是中共的應聲蟲。這樣的修法,不只威脅到港人的自由與安全,也形同架空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終審權」,引起香港人極大的反彈。
因此,6月9日,香港舉辦「反送中」大遊行,有超過百萬人參與。香港人口約740萬,等於每100人就有13人參與遊行。若以臺灣人口比例換算,等同在臺灣超過300萬人參與的大遊行!
面對反對聲浪,港府為了護航修法,近日香港不斷傳出警察暴力攻擊民眾、胡椒噴霧、催淚彈、布袋彈、地鐵停駛、任意搜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
---
為什麼臺灣人該關心這件事呢?
臺灣人每年入境香港超過百萬人次。若加上「轉機」的旅客,可能上看數百萬人次。
送中條例的範圍,不只適用香港人,也適用訪港旅客,甚至轉機未入境旅客。
若送中條例通過,任何過境香港的臺灣人,只要中共編造符合送中條例的罪名,就能在特首同意之下,不經法院審判是否犯罪,直接把人送往中國受審。
關心送中條例,就是關注你自己和親朋好友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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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的政治和腐敗的政客,源自公民們的冷漠。
守護自己的未來,從關心自己的命運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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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第503章《逃犯條例》 第5條 對移交的一般限制:
(1)如主管當局覺得有以下情況,則任何人不得被移交到訂明地方,或為了上述移交而被交付拘押或被羈押 ——
(a)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
(b)
(i)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針對該項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而
(ii)該人 ——
(A)並無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審訊;及
(B)如被移交,他將不會有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重審;
(c)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
(d)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
(e)假設該項罪行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律中關於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會不容許就該項罪行作出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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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該項罪行屬政治性質的罪行(不論在有關的訂明安排中對該項罪行如何描述);
(b)
(i)有關方面就某項罪行尋求作出該項移交,而針對該項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的;而
(ii)該人 ——
(A)並無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審訊;及
(B)如被移交,他將不會有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重審;
(c)有關的移交要求雖然宣稱是因有關罪行而提出的,但實際上是由於為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人的目的而提出的;
(d)該人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
(e)假設該項罪行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律中關於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會不容許就該項罪行作出檢控、判刑或強制執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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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罪 在 刑事事件律師法律諮詢室- #妨害自由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的推薦與評價
一、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一)法律規定刑法第302條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 ... ... <看更多>
限制人身自由罪 在 Re: [刑事] 請問此案恐嚇能成立嗎?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問題:
: 1.請問此次是否成立限制人身自由?因為當時我們都怕的不敢出去。
限制人身自由這項並不成立
依據刑法第302條(妨礙自由罪章):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男所實施之犯罪手段(罵三字經及踹門)並不構成該構成要件
: 請問以上恐嚇是否成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妨害自由罪章)法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
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
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
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
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
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
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
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
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
進一步的動作。
依你上述所敘之情形,A男:
口出三字經及踹門-->手段、方法(構成要件成立)
致B男心生畏懼-->產生結果(構成要件成立)
: 2.請問上次,沒證人,是否能夠成恐嚇?
罪名之~判斷~與有無佐證無關
罪名之~成立~與否與有無佐證有一定程度之關係
: 3.屋內C男、D女在第一項情形中,也有恐懼感,
: 但屋外A男對內叫囂並不知道屋內有誰?
依實務上認為,雖然A男所實施之恐嚇手段
令C男及D女心生畏懼
但A男的主觀犯意恐嚇對象是B男
A男在實行犯罪行為時並不知道屋內有C男及D女
因此A男對C男及D女不構成恐嚇罪
: C男、D女能對A男提出何種法律行為?
依上所述,C男、D女並未能對A男提出相關法律行為
但是可以報警,讓警方介入處理
: 4.B男是否要在出庭時,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請求精神賠償於警方在製作筆錄時B男便可以提出
但提出規提出,最後還是要開庭時由法官最最後的裁判
因此在何時請求精神賠償並不影響整個法律訴訟程序的進行
: 該回應若有錯誤,還望各位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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