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日前發生震驚全台的花蓮台鐵出軌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經過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包商的工地經理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應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隨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遭花蓮高分院撤銷,發回地院,花蓮地院法官裁定羈押。
說了這麼多,到底羈押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什麼又是具保、責付?不予羈押是否就是偏心壞人,就是恐龍法官?有錢人是不是真的如傳聞中的比較不會被關呢?
羈押只是一種確保司法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手段,只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並不是最後確定的判決;換句話說,受羈押的人,經過司法審判程序,其實最後有可能是清白的,沒有被羈押的人,最後也有可能經有罪判決,入監服刑。
另外,因為羈押一關就是三個月,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的手段中最為強烈的,所以一定要有非常高度的懷疑被告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才能羈押被告,如果只是輕微的懷疑,法院也可以責付給一定之人,受責付者,需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有點類似保證人的概念。
至於具保,就是強度介於羈押和責付之間的替代手段,這邊也有一個很常被大家誤解的地方,就是具保並不等於罰金!具保的意思有點類似保證金,只要被告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是會全額退還的;而具保的金額,法院會參考被告為上述行為懷疑程度以及被告的資力決定,所以具保金額多寡跟最後審判結果是完全無關的喔。
其他替代手段:
還有其他像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都是屬於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手段喔,往往也會與具保或責付搭配裁定,以確保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最後,來做個小小的結論,其一,羈押與否取決的是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跟實體犯罪的審理是完全無關的;其二,交保的金額多寡,也不代表犯罪的輕重,其性質趨近於擔保的概念,以上兩點小小的法律觀念借最近的新聞跟大家分享囉!
限制住居性質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因工程車滑落撞擊行進中的太魯閣號
造成51人罹難的重大傷亡
工程車的司機疑似因為沒有按照規定停放工程車且沒有拉手煞車導致車輛滑落
今天遭檢察官聲請羈押 法院裁定50萬交保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
🚂什麼是羈押
首先要說羈押的性質 #不是懲罰
他是一個保全證據的手段
也就是在審判結果出來之前
避免犯嫌逃跑、湮滅證據、串供 或是再犯等等影響偵查或審理程序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
羈押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 而且有法定羈押事由跟羈押必要
而所謂羈押事由就是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再犯或逃亡的可能
才會羈押
這邊可以看得出來
其實羈不羈押 跟犯嫌最後到底有沒有罪 #沒有關係
並不是不羈押就是無罪
而且如果羈押了 最後法院判決無罪 國家可是要按日賠錢的呢
🚂什麼是交保呢
交保就是指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
而交保金一樣不是罰款
白話來說就是交一筆保證金💰
保證犯嫌不會有上述那些逃亡、串證等行為
如果你不乖 法院就會把交保金沒收
如果你乖乖地等判決確定法院就會把保證金還你
所以交保金的金額核定 不是看犯的罪有多嚴重
而是看多少錢被沒收了犯嫌會覺得心痛
所以交保金的金額不是看他犯的罪多嚴重而是看他多有錢
我也遇過交保金法官只裁2000塊的
所以頂新案的魏應充交保金達到一億 才可能達到「保證」的作用
但對一般民眾來說 10萬可能就很多了
喔對了 這筆交保金最後不但會還
#還有利息喔喔喔喔喔
最後回到李義祥的案件
我想這個案件不太可能有再犯之虞這應該不用講
法院也出來說因為檢警第一時間已經到現場蒐集證據
犯嫌應無法湮滅證據
且犯嫌也沒有勾串證人的可能
加上給於限制住居的裁定 避免他逃跑
應已足夠而不必羈押
所以裁定50萬交保候傳
以上說明到這邊
其實關於羈押跟交保已經講解過好幾遍了
但每次遇到類似的新聞鄉民還是崩潰不已
發生這種意外我相信大家都很氣憤也很悲痛
包括我也是
但還是不要讓情緒凌駕於法律之上鼻腳好啊
然後那些說也要去製造意外弄死人反正只要50萬的
要去趕快去
阿被抓了記得找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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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性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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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切入,討論數種羈押替代措施/替代處分,蓋此處分性質上皆屬刑事訴訟上之干預處分,其程序合法性問題,首應取決於有無法律上之授權依據,亦即是否合乎法律保留原則;合乎者始進一步審查個案措施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林鈺雄教授首先分別討論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兩者之異同與法律上之定位,緊接著討論停止羈押、撤銷羈押之替代措施並給予立法論上之批評,認為停止羈押替代措施歷經修法擴增,撤銷羈押則否,仍停留在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之最原始立法狀態,形成立法漏洞,再輔以案例操作,完整解析此制度之內涵,值得一讀。
◎本文出處: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替代措施,#林鈺雄,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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