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部分,過去僅針對「尚未繳納半數者」,且達限制出境金額者,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欠稅人、欠稅企業負責人限制出境。
修法後則補強「已繳納半數者」,且達限制出境金額者,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稅捐機關「同樣可限制欠稅人出境」。
也就是說,即日起,若欠稅人、欠稅企業負責人,在行政救濟程序未結束前,「不論是否有繳清欠稅的半數」,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就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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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16期)
發行日期: 2015.1.22
法規期間: 2015.1.1~201.1. 15
主編: 羅祖芳 律師
稅法
1. 欠稅限制出境
財政部於2014年12月31日訂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及「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主要內容重點如下:
(1) 稅捐稽徵機關(或關務機關)未執行稅捐稽徵法(關稅法)之禁止財產處分或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規定者,不得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 訂定個人、營利事業應按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之附表,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應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上述規定自2015年1月1日生效,且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及台財關字第10310297611號令,不論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且如稅捐稽徵機關(或關務機關)查明已無限制出國之必要者,應解除其出國限制。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陳明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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