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臉書,有沒有懂法律的人?
我媽她有留下負債,,,
我需要去辦理拋棄繼承嗎?(都這麼久沒聯絡,還留下債務給子女)
去哪裡辦?
我印象中現在好像是一律限定繼承,不用特別去辦理??(我不太確定?)
限定繼承哪裡辦 在 江佩津 PeiChin Chia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Guide for Making Funeral Arrangements(喪葬指南?)】
這是跟朋友閒聊的過程中,決定來寫的系列(還好只先列五點,就寫了三千字),這來自於曾經掙扎了一陣子的自己。年近三十、尚年輕的我們已經離這些習俗很遠,但充滿好奇,這裡頭其實有許多「如果我早點知道就好」的事。
✦葬儀社怎麼選:里長給的禮儀社名片不是首選
無論是家人在醫院病逝,或是在家裡過世,都會收到來自四面八方的禮儀社推薦,而在我媽過世時第一個抵達現場的則是里長,後面也已經有著禮儀社的人等著幫忙,只是真的就要選擇里長推薦的嗎?其他親戚是首先講出疑惑的人,但他們還是說:「決定權在妳身上。」
要這樣把媽媽冰冷的身體放在地板上,然後花上幾個小時選擇禮儀社(難道還要比價?),怎麼樣都是不可能的。
所有人(里長、來的葬儀社、親戚)都在等我做這個決定,我打開手機一個個丟訊息給朋友。
(總不能在facebook上發文問:大家有推薦的禮儀社嗎?)
(雖然搞不好是最快的方法)
一個小時後,我選擇了以前其他親戚過世時承辦的禮儀社,夜裡抵達殯儀館後,則是才收到了其他朋友的建議,畢竟在二三十歲出頭,有這些經驗的友人尚不多,有經驗者的建議是說可以選擇哪些信譽較好、知名度高的禮儀社。
最後十幾天,全部的儀式結束,看了看收據,從殯葬處的冰櫃使用、租借會館、佛教儀式、出殯當天的告別式(有請司儀),加上環保葬,零零總總花了二十萬出頭,沒有買紙紮屋(我們自己蓋房子給我媽住)、或燒庫錢(現在也因為環保沒辦法),壽衣穿的也是我幫媽媽準備的衣服(現在比較常穿親人的衣服,因為這才是我們熟悉的模樣)。
但我始終都在想,花多少喪葬費用才是合理的?
沒有花大錢,是不是代表自己是個不孝的子孫?但如果有人想要花幾十萬銘記家人,老實講,我覺得也是很值得的一件事。
如果預算有限,我想過世的家人才不會因為選了公祭或是從簡而有任何的意見。
如果重來一次,我想我還是會做一樣的決定,感謝里長的協助,但有禮貌地拒絕他提供的選項。
然後我想,早點問親朋好友推薦的禮儀社,手邊有些清單,其實也是件不壞的事。
✦遺照怎麼選:要有地方掛
在告別式那一天,佛道教的習俗是一定需要三個人參與儀式,拿魂幡、牌位、遺照,但我是獨生女,旁系也沒有足夠的晚輩可以參與,平輩跟長輩都只能在旁邊看、不能動手,所以遺照是放在棺木上一起進行儀式,然後火化。
媽媽放在靈堂的遺照其實不是太理想,是過世隔一天我回去家裡找出的大頭照,因此當時禮儀社問要不要留這個1比1大小的遺照時,我是沒有太想留。因為除了照片到底是不是自己熟悉的親人,還有更大的問題是「遺照必須掛著」,如果上網搜尋「遺照怎麼放」,有些民俗禁忌會提及遺照必須懸掛、還要在神桌的左邊,甚至還有風水顧慮,不能放在臥室或儲藏室,但總是在外租屋、始終不知道自己此生可以在哪落腳的我,禮儀社也只是對我說:就化掉吧。
等到出殯、一切結束後,我去大創買了個相框,放一張跟媽媽一起出去玩的照片,比起直直盯著前方的大頭照,那樣自然笑著的模樣,才是我記憶中的她。
✦牌位怎麼處理:選擇環保葬會面臨到的問題
這幾年流行起植葬、灑葬、海葬、花葬之類的,這也進一步影響到上一代的觀念,不只是我媽,就連外婆、朋友的父母也都叮嚀說他們想要進行這些環保葬,不用入塔,一部分可能是貼心,不想晚輩花一筆錢買骨灰罈跟塔位,以及少去那些規定的習俗祭拜。
除此之外,對我來講最大的煩惱是:牌位該怎麼辦?
我媽早早就說她不要牌位,實在是個走在時代尖端的女子,而環保葬也標榜過幾年就會重新翻土,大家不必執著於是哪棵樹,全數回歸自然,只要有心,故人一直都在,無論在哪個方位。但我其實在幾個時間點,例如百日、對年時,還是會承受到長輩的壓力,說「不該把牌位化了」,這樣她們該上哪去祭拜?這種時候,也只能對自己說,自己做的是對的。
事實上,也無關對錯,這些儀式對於故人來講的意義可能遠不如對於生者來得大,想想可能我媽現在可是哪裡都能去了,而我們還在擔心自己該上哪祭拜她,搞不好她早就已經環遊世界、不待在那一片草地上了。
✦喪葬補助記得申請:台灣勞保No.1
一開始,不知道要準備多大一筆錢來處理後事,看著禮儀社給的諸多方案,我總會疑惑:不做這些儀式/服務的自己是不是就代表不孝?例如頭七要做,但沒有要做滿七七四十九天,因此後面一切從簡,也不知道是不是每天都要找法師來唸經,也有遇過其他親朋好友在旁邊說「有沒有找法師來給媽媽唸經?一定要啊!」彷彿要是不做就會禍延子孫、永世不得超生,但所幸現在的靈堂有著24小時播送的念佛機,而且說這種話的人並不是那個法師來,得跟著又跪又拜念完全程的家屬。
我的母親始終換著工作,也領過一陣子失業補助,始終拿的都是最低基本薪資,但期間她都乖乖繳著勞健保,期待著自己可以退休、拿回退休金的一天。因此就算最後我們需要去拋棄繼承(提撥的8%則是視為遺產,無法請領),還是跑了趟勞保局,因為其實喪葬儀式的收據是可以請領喪葬補助的,就算是沒有留下遺產的她,身後事基本上是不必擔心的。
而我始終覺得與其像軍備競賽一樣跟人比較做了多少儀式(現在連庫錢都因為環保起見換成金融禮盒,悠遊卡旅行支票金條應有盡有),選擇自己想做的、不會後悔的,其實就夠了。
因為母親生前生病、走的方式也是非自然死亡,傳統習俗說是有一些儀式得做,我們藥懺、水懺一起做,沒有辦太多場法會,然後租了個會館辦靈堂,讓親友來的時候有地方坐下來休息、好好悼念故人,頭七過完幾日就告別式,其實也是很快。因為心想要讓媽媽舒服地走,也選了個禮體SPA的加值服務。
這樣就夠了,不留遺憾。
✦保險與遺產繼承
除了有勞保可以支撐一部分的支出外,請領保險雖然會讓人感覺自己很無情,把家人的性命與金錢等值,但如果知道自己有一陣子可以不用煩惱收入、好好整理自己,其實會是對整個過程中的自己心理上很大的幫助。
一定要跑的地方就是戶政事務所進行除戶,這比想像中來得快,我本來以為自己還有時間維繫現實中的母女關係一陣子,但因為環保葬是政府管轄,得有除戶證明才能申請,得在告別式出殯前搞定這件事,也就讓我在戶政事務所拿著缺角的身分證大哭了一場。
之後像是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聯徵中心也能查到是否有負債,這些事情可以到葬禮後再處理都沒有問題。現在也都改成全面限定繼承,如果不是有特殊要求(例如親戚覺得拋棄繼承才有安全感),其實不用特地跑法院作拋棄繼承,但如果要的話,得在親人過世的三個月內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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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我希望大家用不到、但終究還是會需要的SOP,但分享這些經驗也是為了讓大家在遇到的時候知道自己一直都有人支持、並不孤單(有任何問題其實都找得到人回答)。
附圖是那時候沒有買紙紮屋(真的是見過最貴的加值服務,號稱雷射雕刻3D列印whatever的房子加地契要萬把塊),我們乾脆就去九乘九買了房子回來組裝,要什麼有什麼,有穀倉有麵包店讓我媽當一整條街的大地主,到文具櫃檯第一件事就是先翻到背面看成份表,還問:「這個可以燒嗎?」(不知道旁邊的顧客作何感想)
不然其實森林家族是滿理想的......我們最後也還是有去買一台小的紙紮賓利,然後上網下載漫畫人形剪成司機放在旁邊(來自阿嬤的叮嚀,要有人幫我媽開車)
結果把我媽走的事情寫成這樣,希望不會被她罵,但我其實很珍惜那段大家在靈堂前試著打起精神、互開玩笑的日子。一個人的離開,對祂而言是個解脫,而對在世的人而言,也是很重要的學習經驗,提早想想自己該怎麼走,或許會更有活著的動力。
限定繼承哪裡辦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猜,看到這篇文章的人一定有很多人聽過:「現在民法是採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了,所以不用拋棄繼承了。」錯錯錯~~~~謠言止於智者,大家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首先,我們來說說為什麼會有這樣錯誤的傳言。
民國98年民法修正了繼承的一個重大原則,出現了大家所謂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也就是現行的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時立法的用意是為了一些沒有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繼承人,錯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莫名其妙繼承了一大筆債務。
當然,這條立法非常有用,尤其是那種孤兒寡母,或是家中有去向不明的親人過世時,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外闖了多少禍,法定限定繼承會讓這些無辜的繼承人,不要平白承受龐大的債務。
但是,可能因為法律實在太複雜了,以訛傳訛之下,我們事務所常常被詢問,所以現在都不用拋棄繼承對不對。
並。不。是。這。樣。的。喔!
目前民法上的法定限定繼承其實是有條件的!!
在以下的狀況,即使是在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某些時候仍然必須拿自己的財產替死者償還債務!!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也就是說,大家口耳相傳法定限定繼承的主義之時,卻不知道少傳了民法這兩條規定:
民法第1162-1條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民法第1162-2條第1、2項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如果覺得很難懂的話,具體說明就是:
小明的爸爸過世了,只有小明一個繼承人,小明的爸爸有遺產12萬元,但欠債權人甲5萬元,欠債權人乙10萬元,法律上,應該將遺產12萬元依1:2的比例還給債權人甲乙,也就是說,還給甲4萬元,還給乙8萬元,其餘遺產不夠清償債務的部分,依目前的民法小明是不用負責清償的。
可是問題在哪裡呢?
小明不是爸爸,不可能百分之百確定債權人有多少,假設在前面的案例,乙是後來才跑出來的,畢竟只要一張借據就可以說他是債權人,在甲出來要錢時,小明把拿遺產把5萬元還掉了,等乙出來要錢,他本來的權利8萬元就只剩下7萬元可以拿,這個差額1萬元的損害誰要負擔。
►依現行的法定限定繼承主義,就是小明要負擔!!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對於債權人是不能隨便清償的,問題是你怎麼知道債權人有多少,萬一五年後來個丙丁戊,你對他們原本可以受清償的比例都要負責(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是15年)。
辦理拋棄繼承的好處是,辦完你就可以撒手不管。
辦理限定繼承的好處是,法院會催告債權人來陳報債權,沒來報到就只能就殘餘的遺產受償。
兩者都是繼承人保護自己非常重要的防火線,你怎麼知道會不會有人拿張以前的本票或借據來跟你要錢?如果真的是被繼承人的筆跡,都死無對證了,怎麼知道還了沒?
►所以,確定遺產一定是負的,建議去辦理拋棄繼承,
►不確定遺產是正的還是負的,建議去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程序多了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程序,而拋棄繼承則是多了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且有一大堆順位的人通通都要去拋棄的程序,大家可以各自盤算自己的狀況適合哪一種)
千萬不要以為法定限定繼承後,大家什麼都不用做了。
特別注意
(一)繼承人(不是只有自己)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
(二)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
必須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遭法院認定「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也就是回歸原始規定要負全部的債務清償責任。
還有,主張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人仍應繳納遺產稅!故請各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以上是常常被問到的,修法以後,我還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嗎?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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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分享出去吧!大家不要再以為法定限定繼承是萬靈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