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迎向陽光化 不應限縮人民取得錄音光碟
今天我與廖正井委員、民間司改會、律師全聯會、台北及高雄律師公會共同召開記者會,抗議司法院《法院組織法》修法,並公布我提案的《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http://ppt.cc/HaPh),要求「司法陽光化」,不應限縮人民取得錄音光碟。
去年10月,司法院片面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限縮人民取得法庭錄音的條件與門檻,需取得「所有在場陳述之人同意」,引發民間一片譁然,一千多位律師連署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改辦法的結果是,今年各法院駁回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的比例竟然高達86%!
上個月,司法院更進一步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訂法庭開庭錄音內容如果涉及當事人、參加人、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者,如交付有致他人受損害「之虞」,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並提高所謂「藐視法庭罪」的刑度。
我們認為,假藉保障個資之名,限縮訴訟當事人取得法庭錄音光碟的權利,本質上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根本是開民主倒車,也讓法庭審判品質無法受到監督。
因此,我和民間團體、學者等合作擬定《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以法律明定法庭錄音、錄影的蒐集、保存、利用等相關規範,保障參與法庭活動者取得錄音、錄影的權利基礎。在科技不斷進步的社會,我們必須承認,法庭錄音(或錄影)早已不只是傳統的「輔助筆錄」功能,而具有「如實呈現法庭活動面貌」的意義。
事實上,這個議題除了我持續關注外,從101年起,也有多位立委不約而同,頻頻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或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或相關法規,保障人民訴訟權益,落實個案評鑑制度,以達監督司法之目的。委員會審查103及10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時,民進黨及國民黨團也都分別提案,要求司法院改善。顯見關於法庭的「陽光化」是一個不分黨派、無論朝野,都非常關心的議題。
我身為本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委員,職責本在維護人民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不受政府侵害。因此,我和廖正井委員在記者會上都承諾,將努力推動立法,期能使我國的法院朝向透明、公開、公平的方向邁進。
法庭錄音有多重要?
今天到場的被害人王先生說明親身經歷,法官「把門關起來」、將訴訟代理人趕出法庭,獨留下重度智障的父親與對造陳述,沒有人知道發生什麼事,案子就莫名其妙被結案,筆錄也看不出所以然來。還好後來取得開庭錄音光碟,才知道父親在庭上遭遇了什麼。
如果沒有法庭錄音還原現場,我們如何得知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是?我國的「筆錄文化」,是法官理解開庭陳述者的話後,再指揮書記官繕打要旨,並非逐字逐句,也無法呈現文字以外的聲音、語氣等氛圍,不僅常有疏漏或斷章取義,更往往會隨語境而可以作不同解讀,欠缺法庭錄音,無法如實呈現法庭活動本身。
如果大家有印象,近年幾件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也高度仰賴法庭錄音。例如法官評鑑委員會101年度評字第1號(詹姓法官評鑑案)、第3號(李姓法官評鑑案),被害人全靠著法庭錄音及譯文,才得以指出法官的不適任言行。(請參見:【法官評鑑開鍘 詹駿鴻、李昭融送懲處】http://ppt.cc/tOqg 【法官害人 掃地900小時抵刑期】http://ppt.cc/UdkO)
在近年人民監督政府意識高漲的氛圍下,即便是司法權本身,也同樣不能自外於人民的監督。法院本身更不應該作為侵害人民訴訟權的力量。「審判獨立」是指審判不應該受到證據以外的事物干涉或介入,而非讓人民無從或難以監督。
司法院版《法院組織法》、現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問題及隱患
司法院版《法院組織法》草案以「侵害他人個資之虞」為由限制人民取得錄音的論述方式似是而非。試問,哪一個案件沒有涉及隱私?法院以「取得後會有濫用的可能」為由,限制人民取得光碟,本身混淆了資料的「蒐集/取得」和「使用」兩個層次,更是曲解個資法的規範。而且,無論現行《刑法》妨害祕密罪或《個資法》,都有對於不當利用他人個資的規範,過去有多少因為不當使用法庭錄音而被處罰得案例?如果沒有,草案要提高的目的何在?當事人相對於具有公權力的法院或檢察署,本來就處於弱勢了,提高藐視法庭罪刑度,難道不會造成寒蟬效應?
如果想知道法庭錄音光碟的更多論述,請參閱:
● 《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 http://ppt.cc/HaPh
● 法庭錄音也有「隱私權」?未來要投訴恐龍法官更難了 http://ppt.cc/NpeV
●〈自由廣場〉誰怕錄音光碟?http://ppt.cc/dBWW
● 12/2 記者會新聞稿:http://ppt.cc/CzUk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