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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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給薪資條 罰則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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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給薪資條 罰則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最近接到不少幼兒園員工的陳情,說他們被幼兒園要求放無薪假(減班休息)。
💡先說重點:
1、放合法無薪假的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的薪資差額補貼。
2、幼兒園業主不能同時放員工無薪假、又申請教育部紓困補助。
3、截至今天(6/11)中午為止,新竹市沒有任何一間幼兒園向勞工處通報正在放員工無薪假的事實。
▍為什麼我要強調 #合法的減班休息 才能申請勞動部的補貼呢?
根據勞動部函釋COVID-19下的 #無薪假(減班休息),月薪不能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而合法的無薪假(減班休息),勞工是可以去申請勞動部安心就業計畫的薪資差額補貼的。只要勞工與雇主協商同意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日以上,且雇主有向地方政府通報減班休息的狀況,就可以適用。按月發給,勞工每人每月最高可領1萬900元。
不少幼兒園員工跟子齊陳情,說他們被幼兒園要求放無薪假(減班休息),我立刻跟市府勞工處確認:是否有幼兒園依法和勞工處通報開始放員工無薪假。收到的回覆都是:#直到今天上午為止,#都沒有收到任何一間新竹市的幼兒園通報放無薪假。
為了保障在勞資關係中不對等的勞工,減班休息(無薪假)有一定的程序,#請各位面臨無薪假的朋友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1. #減班休息的協議一定要徵得勞工的同意:口說無憑,須簽下「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作時數協議書」
➡️如果公司沒有和員工協商後簽下協議書,就直接放員工無薪假,這是違法的。
2. #領月薪的人,#減班休息的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有些很古意的朋友問我,我們公司雖然減少我的薪水,但還是有給我薪水,不是「無薪」欸。那是因為無薪假本來就不是完全沒薪水,按規定減班休息的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領月薪的朋友就是24000元。
➡️如果你發現減班休息後自己的薪水低於24000元,那公司也是違法的。
3. #要求公司使用勞動部的協議書範本:各位勞工朋友也要看一下自己簽下的協議書,是不是勞動部的建議書範本,很多公司會自己製作協議書,裡面的內容可能有違反法規,或是有很多闕漏。
➡️如果真的要簽減班休息協議書,建議還是要要求公司使用勞動部的協議書範本比較有保障。
4. #雇主必須向縣市政府通報自己實施無薪假:由於目前法規針對雇主未通報行為,無法開罰,導致有些公司實施無薪假卻沒有通報。
但是雇主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卻排定「無薪假(減班休息)」,這是無效變更,若因此扣減勞工工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裁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幼兒園請二選一:放員工合法無薪假或申請教育部紓困
教育部公告了幼兒園紓困方案,其中對於幼兒園申請紓困的一項資格認定是:幼兒園必須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換句話說,#幼兒園業主放員工無薪假就不能申請紓困。
這很重要,我再強調一次,業主放員工無薪假,業主就不能申請紓困,因為紓困就是希望幼兒園能夠正常支付員工薪資,不能讓幼兒園一手拿政府的紓困金,一手還減員工的薪水。
更何況幼兒園紓困金本來就包括「#教職員工的薪資補貼」,每一個員工從5月1日到7月31日之間,補貼上限是40000元;既然幼兒園都申請教職員工的薪資補貼了,卻還要減員工的薪水,這就違反當初發放紓困金的目的了。
但是正因為雇主放無薪假不通報市府也沒有罰則,據我所知新竹市有不少幼兒園其實已經在放員工無薪假了!就像我前面說的,直到今天(6/11)上午為止,市府都沒有收到任何一間新竹市的幼兒園通報放無薪假。
▍教育處審查紓困申請時,應與勞工處資料做勾稽,勞工處也應至幼兒園現場稽查
當我詢問教育處:「幼兒園若來申請紓困,教育處怎麼查證該幼兒園是否符合『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的資格?」
教育處回答我:依照表定現有流程,教育處似乎只會函詢勞工處該幼兒園是否有放無薪假,所以當勞工處回覆「沒收到該園通報放無薪假」,這個查證很有可能就結束了。
我認為,市府教育處和勞工處應該積極合作,當有幼兒園向教育處申請紓困,教育處應與勞工處資料勾稽,勞工處應至現場稽查申請紓困的幼兒園,#避免放無薪假的幼兒園還能申請幼兒園專案紓困,也才能真正保障到幼兒園員工的工作權益。
幼兒園應該要選擇,是要合乎法規地跟員工協商放無薪假,還是不放無薪假但可以向政府申請紓困,員工當然也可以向勞工處申訴檢舉任職的幼兒園在放違法的無薪假;然而,審查是否符合紓困條件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該推給權益受損的員工。
💡如果你也是幼兒園的員工而你已經被放無薪假,#請務必私訊告訴我,讓我來守護你應得的權益。
(6/14追記)
我相信多數幼兒園都是用心教學、合法營運,子齊也知道很多業者是努力照常給薪、正在苦撐,但如果員工被放無薪假、幼兒園卻不去通報勞工處,會導致員工無法去申請「安心就業補助」,這個薪資補貼是直接發給勞工的。
子齊一直都有接到來自家長、園方、教師的相關陳情,也持續向中央的立委反映。我們也發現現在的紓困方案其實無法滿足三方需求,也知道政策有時無法一步到位。大家也不樂見大量園方無力面對大筆開銷而選擇歇業,這將影響到疫情控制後,我們學前教育的根基。
如果您是幼兒園業主,又實在搞不清楚紓困和減班休息後續該怎麼處理,也可以聯絡子齊我來協助你了解相關措施、也把您的意見反映到中央的立委,這也是5/18後子齊一直有在處理的。防疫非常時期,一起共度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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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教育部幼兒園專案紓困
https://www.edu.tw/COVID-19/cp.aspx?n=55AED4D418A18C83
勞動部減班休息協議書範本
https://reurl.cc/EnRn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