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一些朋友說,零售業的生意越來越差,特別是開餐廳的,有幾位已經認輸熄燈,還有一些則是在苦撐,想起以前自己和老公在擺夜市的時候,生意好辛苦,生意不好煩躁,做生意的人,真的是沒有放心的一刻。做老闆的一旦生意不好,第一個想到的就是節省成本,最近看到了一個案例,老闆因為訂單大減,決定把工廠從台北遷到桃園,節省廠租,然而,對員工而言,交通跟時間成本卻增加了,那麼,究竟誰該讓步呢?其中一位員工甚至因此向法院提出,要單方終止和老闆的勞雇關係,並要求老闆支付資遣費,對於這樣的緊張關係,我們事務所的律師特別給老闆與員工不同的建議。
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列出五款所謂的「調動五原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而且要符合下列幾個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我們建議老闆們:
在經營事業有需要調動勞工的工作職位或環境時,應該考量被調動的勞工狀況本身對調職適應的可能性,在合理範圍內,也應提供勞工一定的協助,或是在擬定調職政策時,讓勞工有參與的機會,才可以避免爭議。
給勞工的建議則是:
若遭到公司調職,而本身無法勝任時,可以要求雇主提供一定之協助,若雇主的調職違反勞基法時,可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遇到不合理的調職,建議員工們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宣示自己的權利,否則有一天要打官司的時候,就沒有證據自己是不同意調職的喔!
只要在下面留言「我想要存證信函範本」,律師娘就會私訊給你,也歡迎分享給朋友們喔!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企業併購下,宏達電員工權利何去何從?>
宏達電今天宣布與Google(谷歌)簽署合作協議,Google以11億美元(約折合新台幣330億元)買下參與打造Pixel的團隊及手機專利授權,將有2000名工程師轉職。
本來是日薄西山的宏達電員工,名片拿出去有點沒面子,
突然變成google員工,感覺是絕地逢生啊!
不過虛榮歸虛榮,錢才是最實際的,
企業併購過程中,宏達電員工的權利要怎麼保障呢?
其實勞動基準法跟企業併購法對這個部分有規定:
1.拒絕被留用(不想為google工作)或新公司不留用的員工,
公司要資遣,給予資遣費
2.願意被留用的員工,
(1)舊有的年資,新公司(google)要承認,
(2)宏達電之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
要移轉到新公司(google)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這個部分,宏達電跟google談併購時,
一定會處理到這一塊的,
重點是確保
留下來的舊員工的勞動條件(薪資福利等),年資跟退休準備金等權益
不會因為併購而受影響~
當然宏達電跟google可能用另外一個方式,
就是宏達電直接資遣全部員工,給予資遣費,結清年資,
google再來考慮要用那些員工,
那就是重新談勞動條件,薪資福利重新談,
員工在google的年資,就是從零開始囉!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
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
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
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
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勞工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同法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
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
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同法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
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
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
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工朋友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工作時,除非有以下法定事由,雇主不可以單方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小百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篇】
勞工朋友在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工作時,除非有以下法定事由,雇主不可以單方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經濟解僱事由
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勞基法第11條 https://goo.gl/lKZuJE)
▶懲戒解僱事由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等。(勞基法第12條 https://goo.gl/78q2CO)
【特別提醒】勞工朋友在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否則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3條 https://goo.gl/rV9dzZ)
※如發生爭議時,可洽詢工作所在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