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受疫情影響,引進移工人數大幅減少,導致國內家庭看護工跨轉廠工暴增,有雇主反映,部分移工以怠工方式要求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要求雇主提高薪資,讓勞資關係惡化,勞動部因此修改轉換準則,限縮移工跨業轉換。」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受到新冠肺炎影響,國內缺工狀況頻傳,而勞動部為了抑制外籍移工「洗工」現象,就是從家庭看護工轉去薪資較高的工廠這種現象,但這不是人之常情嗎就薪水比較高阿,誰要做低薪環境差的工作?
總之,勞動部就這樣說,洗工ʙᴀᴅ ʙᴀᴅ,所以我們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限制移工一定期限內須優先轉換同一行業、並增加接續聘僱順位。
擬修正的規定將外籍移工轉業從「原則禁止、例外准許」再限縮為「一定期限內優先轉換同一行業」,規範外籍移工轉換雇主應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續聘,如果一定期間內沒有同類別的雇主續聘,外籍移工才可以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媒合,跨業別轉換雇主或工作。
而公立就服機構是統一平台,只有經過統一平台才可以確認是否真的無同一類別雇主願意承接。就是一定要透過這個平台我們才相信沒有同一類別的雇主願意承接的意思。
不過移工方認為,勞動部這都是藉口!忽略家庭看護工工時長卻低薪資、缺乏勞動法令保障工作環境低劣等問題,用禁止轉業這種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簡單粗暴是小編自己覺得啦),這樣不是反而剝奪外籍移工們透過轉換工作提升生活品質的機會嗎!!你們才ʙᴀᴅ ʙᴀ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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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相關新聞讓大家自己判斷囉👇🏻
▪️ 移工跨業轉換爭議頻傳 勞動部修法避免「洗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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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修法避免移工洗工 勞團質疑黑箱籲懸崖勒馬(#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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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修準則、阻「洗工」 移工團體痛批:黑箱作業(#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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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工跨業轉換爭議頻傳 勞動部修法避免「洗工」(#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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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擬限縮移工跨業轉換 移工團體抗議黑箱(#聯合報)
➥ https://reurl.cc/VExaE6
▪️ 勞動部研商會議只邀移工團體 雇主不滿痛批黑箱(#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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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工作如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