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
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曠職 #資遣費拿來 #勞工 #勞工權益 #勞資糾紛 #周星馳 #常歡 #家有囍事 #會太復古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辛苦的離職實習生,你們不需要被社會教育,而是貴婦烘培坊需要上法治教育
過去建教生身分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因102年通過了「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明定建教生之生活津貼、工作時間、申訴權益、責任歸屬。
但是該法僅限高中的建教合作,本件 #永采烘焙坊 的實習生是大學生,目前不適用,所以我們先就勞基法的規定來討論:
首先,依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員工加班時數1個月不能過46小時,另外勞基法第36條規定,工作每7天要有例假1天休假1天。
若烘培坊員工一天連續工作14小時,也有連續工作13天的事實,這已經確定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已屬違法。
那關於員工離職要提早幾天預告?
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那烘培坊實習生在工作未滿1年的情況下,正常來說,需要10天前向雇主提出離職。
but,重點就是在這個but………
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6款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情況⋯
➡️勞工得不經預告離職。
雇主言語飆罵「無腦」、怒嗆員工「白癡」、「三字經」是否已經為重大侮辱,這很清楚。
再者,我們剛剛上面已經提過該工作坊確定違反法定加班時數,也違反做7休1的規定,雇主實屬違反勞工法令,故員工可以不用預告就直接走人也沒關係。
這個時候,貴婦烘培坊老闆一定會衝出來說,我們有簽訂合約,合約載明:『員工若離職,須在3周前口頭告知、20天前提出離職單。』我們照合約和你們求償,有什麼不對?
很抱歉,真的有點不對。這份勞動契約已經抵觸了勞基法的最低規定,增加不必要的限制,這個規定恐怕是無效的喔,以此做爲提告理由也很可能被駁回。
另關於老闆擅自幫實習生打卡下班,但員工不知情,也還是繼續工作中,無法知道自己實際工時,這個行爲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也待討論。
————————————————————————
唉⋯⋯。台灣的慣老闆真的很多,大多的辯詞是:「那是我重用你,給你機會。」搞的ㄧ副員工被操被壓搾,還要說謝謝您給我磨練心志的機會?
😔奴性不要這麽強阿QQ
#黃靖芸律師
#慣老闆
#建教合作 #勞工硬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