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就是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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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詐騙滿地開花的地方(應該不會被說辱台吧^_^),也因為這樣,時時警惕防範詐騙好像已經變成我們生活中的必要事項,也常看到被詐騙的人受到二次傷害,也就是,被覺得笨死活該🥲
詐騙很多也就代表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很多,比如說車手,實際上就真的遇過被脅迫去幫當車手(不去領錢就揍你),或是銀行帳戶被騙去給詐騙集團使用最後被凍結被起訴的情況。
今天要說的故事就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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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在這個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擁有好幾個帳戶跟相對應的密碼,很容易搞混配對然後就被鎖起來(超煩),因為這種狀況,就有很多人會用小本本來記下密碼方便「自己」使用。
不過這樣做的風險就是,當你小本本遺失的時候⋯^_^
判決中的被告就是這樣,有一天他不小心遺失了他的小本本跟提款卡,然後就被不肖人士撿到,不肖人士就快樂地用這個帳戶去詐騙別人再馬上把錢領走,然後被告就變成了被告,覺得冤🥲
檢察官認為,被告明明就知道帳戶給別人用可能會被用來詐騙,但卻不在乎無所謂給別人使用。
被告反駁說,我沒有要給別人用我是遺失了!我不夠小心沒錯,但扣上幫助詐騙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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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一般依照經驗法則來說,在詐騙案件中常認為,詐騙集團對於詐騙使用的帳戶要確保一定的掌控力,不然很容易做白工。
而大部分謹慎的人也都會把提款卡跟密碼分開保管避免被盜用,因此法院常不接受「同時遺失」這種辯解。
但是經驗法則畢竟不是證據,是一種「一般情況是如此」的補充,在少數的情況會造成冤獄而違反嚴格證明原則。因此,經驗法則的使用應該要「幾乎所有人都是如此」才能當證據與證據間的黏著劑或是排除被告的辯解。
簡單來說就是,雖然你覺得同時遺失提款卡跟密碼這辯解很瞎,但他有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來支持他是不小心,前面那些經驗法則並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辯解❌
既然那些辯解是有可能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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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罪推定原則 ❚
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前,「應」推定其無罪。
被告須在訴訟程序中,被證明到讓法院確信心證,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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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身為旁觀者不會真的知道他到底是瞎還是粗心還是壞壞,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遇到過類似的事,比如說,把自己的雙證件給朋友用,以為朋友不會害他😨😨😨結果就是,你以為?什麼時候輪到我以為?GG啦!
好傻好天真的人到處有,不要因為笨就處罰他啊~
看到無罪推定被這樣寫出來,真的,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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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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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證件 盜用 在 原來我真的很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那天和好友們小聚,我朋友番薯葉說,不久前遇到詐騙集團~經過情形如下...
有一天番薯葉接到新竹榮總XX科,名叫XXX的電話,她自稱是醫院的工作人員,她說發現有人盜用番薯葉的健保卡來看病~
番薯葉檢查了包包~健保卡和身分證都在阿~
醫院的人便幫番薯葉報警,還用擴音給番薯葉聽與警察報案的電話對話~ 報案後便跟番薯葉說,待會警察會自動打電話跟妳連絡~
不一會自稱新竹XX分局的警察打來了,警察說,經查詢發現這女的用番薯葉的雙證件弄了一個詐騙戶頭,已經騙了很多人了~要番薯葉現在來新竹作筆錄~
番薯葉說去新竹大約要1個多小時,警察說不然為節省彼此時間,就用電話做筆錄好了~便開始詢問番薯葉的有哪些銀行帳號,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並跟番薯葉相約明天這時會再聯絡後續~
番薯葉越想越不對,便打電話去新竹榮總XX科,找剛剛那位打電話來的工作人員,結果醫院說沒這個人,番薯葉便說明剛剛的事發經過,醫院說他們不會主動打電話聯絡證件被盜這件事,刑事案件只有警察才會做~(醫院只會連絡關切有關病人病情或術後的事,不要聽到是醫院打來就詐騙喔~)。
接著她又打去新竹XX分局,警察說沒處理過這案件,請番薯葉打165反詐騙專線查一下詐騙電話來源~
這時番薯葉大概知道自己被騙,幸好沒有轉錢出去,便打165問問~165專線的人跟番薯葉說,如果對方明天再打來,請務必記一下對方的來電,這樣才能追查對方電話來源~
番薯葉問,那我可以罵這些騙子嗎~因為真的很氣耶~
165連忙勸說:萬萬不可~不要招惹他們,因為他門有妳的電話,以後會一直找妳麻煩~
隔天詐騙真的打來~番薯葉立刻用手機拍下對方來電,接了電話番薯葉就說:我打過165了~對方喔一聲就掛電電話了~
#醫院不會主動打電不知道聯絡這類的事
#不要用對方轉接或提供的電話
#寧可自己查警局或醫院電話再打去問
#不要招惹詐騙集團
雙證件 盜用 在 黃秀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您有臉書好友正在張貼手機優惠購機訊息嗎?小心!這帳號可能被盜用😰
秀芳近日接獲民眾陳情,彰化一名30多歲的陳小姐就被「不到1萬元的iphone手機」吸引,加line詳談,歹徒先以要「過戶」為由,要求陳小姐po上雙證件,再拿陳小姐的證件,連續騙了40多人;就這樣,陳小姐由被害人變成被告,法院跑不完,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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