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410民視 超狂離婚協議書!北市東區18筆房產歸前妻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qiPXy5T8Nu0 記者/黃國誠:「東區大地主離婚協議書曝光,光是在忠孝東路精華地段一共就有5筆房產歸給對方,你以為這樣就沒有了嗎?我告訴你,來到101附近松智路上的豪宅區一共還有6筆房產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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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離婚不動產分配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威力彩 獎金 需要剩餘財產嗎?也就是說,獎金要分給另一半嗎?😜😜😜
✋🏻✋🏻✋🏻有出資買張27億的威力彩的舉手🙋🏻?#好想中獎😂😂😂
雖然最終27億的獎金由一人獨得,讓大家得要將寫好的辭職信默默收回,隔天繼續正常上班,試試手氣就好,不要過分去砸大錢,否則最後不但可能沒中頭獎,賺回的獎金還可能 #無法回本。
而在獎項開出後,大家開始紛紛討論中獎者的身分以及中獎者最後究竟能拿到多少的獎金,針對大家的提問,台彩也有出面釋疑,表示中獎者只需要支付#20% 的 #機會中獎稅 即可,不用再額外被課綜合所得稅。
除了稅率與身分的問題外,看到留言在好奇若中獎後不幸離婚了,配偶可以把這一大筆獎金列入 #剩餘財產分配 的範圍嗎?
其實答案是 : #可以
因為在民法裡,針對剩餘財產分配的項目,會被排除的只有因為 #繼承 或其他方式 #無償取得 的財產以及 #慰撫金,而像是大樂透或是威力彩的中獎獎金則會被視為是婚後財產,因為這筆獎金並非無償取得,而是在婚後利用勞力賺取錢財後去進行投注得來的,等同於 #婚後付出勞力的替代利益,因此仍是婚後財產的一種,在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就能夠將這筆高額獎金列入。
其實除了獎金之外,很多的婚後財產都是能夠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例如最常見的 #存款、#股票、#不動產,當然,一定要是在婚後取得的才能被視為婚後財產,假如是為了慶祝而購買的房產或是飾品,儘管目的是為結婚,但只要不是在結婚後才購入的都等於婚前財產,不能進行分配;
另外,有些比較特別的像是 #退休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甚至是 #公司投資額 在實務判決上都曾有被列入分配的紀錄,因此大家若真的面臨到剩餘財產分配時,千萬不要忘記這些比較特殊的項目,才不會損失掉自己應有的權益。
#祝大家財源滿滿😂😂😂💰💰
#黃靖芸律師
#記得追蹤我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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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動產分配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10410民視 超狂離婚協議書!北市東區18筆房產歸前妻
民視原影→https://youtu.be/qiPXy5T8Nu0
記者/黃國誠:「東區大地主離婚協議書曝光,光是在忠孝東路精華地段一共就有5筆房產歸給對方,你以為這樣就沒有了嗎?我告訴你,來到101附近松智路上的豪宅區一共還有6筆房產歸對方所有,來到仁愛圓環附近還有7間房子通通都要給協議離婚的另一伴。」
記者-黃國誠、沈建宏 採訪報導……↓
一份離婚協議書卻讓網友看傻,全因內容實在太狂。協議書開宗明義表明,因甲方遊手好閒、不事生產、沉迷手遊、棄家庭子女於不顧,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每個月分擔子女生活費50萬。
讓網友大開眼界的是,針對財產分配,甲方同意把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共7筆房產,還有忠孝東路四段5筆房產,以及松智路6筆房產總共18戶全歸乙方所有。看到內容,民眾也只能望洋興嘆!
民眾甲:「都那麼有錢了,遊手好閒有什麼關係?」
民眾乙:「現在很多手遊真的都蠻好玩的,真的很好玩。」
說到手遊,就連路人都有切身之痛,只是看看網友回應不免讓人噴飯,光靠收租,這種不事生產有什麼好嫌棄的?還有人好奇哪款手遊值得放棄家產淨身出戶?更有人回歸理性表示,甲方再生產下去我們要怎麼活?也有鄉民直言,以前夢想是,找對的人跟他結婚,現在的夢想是,找到對的人跟他離婚。
非當事人律師/林智群:「這應該是祖產,祖產就是繼承所得,它是不會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一個範圍。」律師理性看待,真要回歸法律層面打官司,甲方恐怕不用付出這麼多。
而從房價分析,忠孝東路四段均價90萬元/坪,以每戶40坪來算5戶約1.8億元,而仁愛路四段均價每坪130萬元7戶大概3.6億元,松智路均價140萬6戶約3.3億元,總價約8.7億元,不能再高了。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加總起來的話判斷當事人他所擁有的房產的價值,如果沒有個幾個億,甚至十幾億,基本上也是不意外的。」
雖然說是離婚協議,但礙於律師有保密義務,所以協議書內容經過改編,至於幾分真、幾分假?只能說信者恆信,不信者看看就好。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bU1uilSSJ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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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存富目前為可道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經常在臉書粉絲專頁「不動產律師貼心話」上分享有關不動產的法律知識,保障民眾買賣房屋的權益。此外,吳存富也多次在News98 九八新聞台 【午後靜話題】節目中分享各種法律知識的經驗,更著有《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兩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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