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晚上九點直播
主題:你怎麼看離婚這件事?
都走到離婚這一步了
不捨是為了什麼
痛苦是為了什麼
為何痛苦和不捨混在一起那麼久
以下是一封今晚會聊到的來信
聽了老師的直播,我才知道我一直陷在被背叛的痛苦裏,離不了婚,(他不簽字)我又無法原諒被背叛,他就像您說的一樣,我提離婚,他一邊哭的求原諒,一邊又繼續岀軌,他一直逃避一直輪迴就是不肯放棄婚姻,他認為他外遇又不是犯了殺人放火的大罪,他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而已⋯⋯成龍的名言
他說他已是60幾歲的人了,在家他不被重視,在外尋求溫暖他有錯嗎?他表示並沒有不要這個家,還說妳和她是不衝突的,他是什麼心態,享齊人之福嗎?我離不了婚,律師建議提告離婚,但我不想走法院這條路,我還是希望可以協議離婚,婚後財產我都可以放棄也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為什麼他不乾脆直接離婚呢?我該怎麼做呢?我自己經濟無慮,生活上也獨立,他不簽字就是離不了擺脫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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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開始,我回覆的每封信的照片都會無償幫好產品來宣傳,幫大家一起渡過疫情帶來的困難,如果你們有我可以幫忙的,可以把你們的產品告訴我,如果能有折扣分享給大家,限量即可,我都樂意幫你們轉po,產品的購買介紹,我都會放在回信的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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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久師台灣的米香系列。
原由:阿久師這個品牌,我是在紀念我的父親,10歲他就走了,除了遙寄對他的思念,也當成鼓勵自己奮發向上不服輸的動力,要證明失去父親的孩子,就像沒有靠山的人,當下著滂沱大雨的時候,沒有人會幫你撐傘擋雨,你只能一直跑一直跑,跑到别人的屋簷下,稍加喘口氣,那時臉上掛的是雨是涙早已分不清!多少個被欺負的故事,多少個想有肩膀依靠的奢求,多少個哭著從夢中醒來的日子,一切一切歷歷在目,彷彿都只是昨天發生的事。父親因為沒讀過書,不識字,夏天只好打零工,而冬天和母親去各村莊爆米香,辛苦養育我們4個兒女,雖然父子緣淺,但兒時記憶特別深刻,知道在村裏,大家特別看不起我們,因為父親沒田沒地沒房子,沒讀書又沒錢,所以父親在教養我的那10年,特別要求我的課業成績,拼死拼活就是要我和大哥認真求學,當時雖小,但父親卻常常告訴我,村裏只有二種有錢人,1⃣️是田喬仔(以前的大地主)2⃣️做老闆的有錢人。
父親説,我們都不是這二種身分,你們只能好好用功讀書,才能脫離和他一樣被看不起的情形!
兒少家境清寒,能夠吃到一塊父親親自做的爆米香,實在是甘甜美味,幸福滿滿,卻變成人生的最深處美麗的記憶!
當擁有了自己的工廠,我多麼渴望,自己也可以用心做出:比阿久師年輕時做出的米香更好吃,更健康,更適合全家大小一起享受!
以前的米香,我深入研發後發現有以下缺點1⃣️太硬了,不適合小朋友和長輩食用,尤其冬天更硬2⃣️太容易受潮軟化,影響酥鬆脆感3⃣️黏牙4⃣️保存期太短易臭油垢味(氧化)5⃣️使用的麥芽糖漿不夠純正6⃣️無法量產,市場太小等缺失。
有一天,我終於研發成功-台灣的米香,改善以上所有缺失,並將第一支的米香,雙方奉上給我的母親品嚐,含淚問母親:這個米香好吃嗎?有比您年輕時和父親做的爆米香更好吃嗎?母親紅了眼眶,硬是笑的燦爛,直説:比你父親做的更好吃!我想這是宗桔的驕傲,因為從生產設備到研發技術,在在都是身為門外漢的自己,一步一步咬牙堅持過來,沒有人可以教我,在人人看衰的眼中,我挺了過耒研發上市成功!
所以多麼渴望能夠看到老師可以幫宗桔分享這個產品的心路歷程和深深的感情!
現在!父親的遺照在我辦公桌的左前方,每日看著我,陪伴著我,我深信我這個孩子,沒有詪父親沒面子,我一直在證明,沒有父親的孩子,沒背景,沒靠山的孩子,我們依然可以走出一條自己的人生大道。感謝老師有耐心的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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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還能提告外遇嗎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婚姻關係中,不被愛的才真的是小三嗎?
單身的球隊女經理,先後跟自己隊上的兩名男球員交往,大家可能會想說,單身的人在一起有什麼不對嗎?
然而,那兩名男球員其實都早已經有各自的家庭,都是在 #已婚狀態 下跟這名女球經交往的;因為被第一個男球員的妻子知道後選擇乖乖分手,沒想到,他又再度跟另一名球員交往,而這次她不只沒有退讓,甚至還跟對方一起買房、慫恿對方與老婆離婚、直接 #向正宮開戰,讓球員的妻子憤而提告。
很明顯地,這名球員與球經的行為,其實都已經屬於 #侵害配偶權 的範圍了,兩個人不僅大大方方交往,還一起買房、發生性關係,身為外遇對象的女球經更是直接找原配嗆聲,兩人來往的情況都能證明兩人確實有不正當的交往關係存在。
而依照很多實務案例的經驗來看,夫妻兩人需要 #共同維持婚姻,秉持 #互信 的原則,當另一方破壞了這個誠信原則,就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再加上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一定限制要是通姦,只要是有破壞到婚姻關係的行為,基本上就會被判定是侵害他人配偶權;而上面提到的球員與女球經,不只有親密交往,甚至發生多次性行為,嚴重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
還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小地方,過程中,女球經表示自己以為對方已經離婚,因為是 #不知情 的,所以認為自己並未侵害到原配的配偶權,那麼在實際的判決中,這樣的說法真的會影響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與否嗎?
#其實是會的喔!
假如外遇對象是真的 #不知道 自己正在交往的人其實是 #已婚的,一直以為對方是單身才與對方交往,發生親密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儘管原配對兩人的行為感到非常生氣,卻會因為小三是屬於 #不知情 的狀態而 #不會成立 侵害配偶權。
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沒辦法讓小三賠償,但對於自己外遇的配偶仍然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之訴,讓對方為自己的不當出軌行為負責,並不會因為小三的不知情而讓兩人都無需去承擔該負的責任!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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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翻拍對話紀錄行不行?
小劉和小香兩人是一對結婚不久的新婚夫妻,生活滿是甜蜜,兩人在生活中一起刷牙洗臉、睡覺吃飯,就連手機也不加密,雙方可以使用對方手機漸漸成為了雙方的習慣,但小香基於信任鮮少去翻閱小劉的手機。
然而某次小劉洗澡時,小劉手機突然有個陌生女子傳來一封LINE訊息:「你老婆睡了嗎?明天老地方見?」。
小香看著老公手機傳來的莫名訊息,雙手不自主顫抖著並默默地點開後,她...發現老公外遇了!
新婚的粉紅泡泡,霎那間只剩泡影,小香心頭涼了,拿起自己的手機便把小劉跟小三的對話紀錄翻拍了下來,離開這令她傷心的所在,並向小劉提起侵害配偶權及離婚訴訟,小劉在得知自己對話紀錄被翻拍提告後,也向地檢署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
【小香這樣的蒐證在民事離婚官司上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現在的通訊科技發達,諸如像LINE、IG等APP問世後,通話、留訊息不再像以往一樣,大家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幾乎是想怎麼傳就怎麼傳,還能傳送貼圖、照片,但方便的科技背後也代表著,偷情的對話紀錄相對容易留下證據。
也因此在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上,提出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成為訴訟上的常態,但在司法實務上,對方經常會以證據的蒐集方式侵害隱私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這樣的主張,我國實務多認為可以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畢竟外遇多數都是趁配偶不注意時偷偷來,面對這樣隱密性較高的證據,本身蒐證上就相當困難,法院自然也清楚證據搜集是有難度的,加上民事訴訟原告之地位並不如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調查的優勢地位,所以民事法院多認為,這樣的證據原則上只要不是強暴、脅迫手段取得,或非對隱私權有過度侵害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
【小香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於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或裁判離婚訴訟中,實務或有見解認為小香所提供的對話紀錄有確實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並不代表私人取證的行為一定合於刑事法規,依據本次案例,小劉提出告訴的理由主張應該是小香違反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規定
什麼是「無故」?
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而言。
蛤!這麼抽象哦,所以最高法院有提出輔助的說明:(告狀俠簡化版)
1.理由是否正當,要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以及本案客觀事實來判斷。
2.就算你是出於維護自己法律上權利的原因,還是要衡量侵害手段(小香翻拍LINE對話)與法益保障間(小香的配偶權法益VS小劉的隱私權法益)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什麼是非公開?
這個判斷內容就是法律學說和實務見解紛呈的深水區了,簡要的說,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實務有見解認為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嗯,這也很抽象,來舉個簡單例子好了:
如果告狀俠和告狀嫂在野外露營營地擺桌進行燭光晚餐,貓助理跑來錄影,這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嗎?
不是哦,告狀俠和告狀嫂在公眾出入的營地用餐,擺明自認男帥女美,不怕人看,會被認為主觀上没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告狀俠和告狀嫂也没有設置任何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這就不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了。
所以,本案小香的辯護律師的可以主張:
從本案的案事實而言,而小香和小劉本身對於使用手機這件事情,有著默認可以互相使用對方手機習慣的客觀事實存在,小劉主觀上已經難認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小劉本身對於手機亦無加密,客觀上已没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來確保其言論、談話的隱密性,不具備客觀上隱密措施,則小劉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對於小香而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已非無疑;再者,小香的蒐證動作也僅止於翻拍對話內容,自法益保障權衡的觀點而言,對於小劉的隱私權侵害著實已經採取最小損害的手段,且小香翻拍的行為是為了蒐證維護自身之配偶權應該有其必要性,手段亦屬適當,綜合上述情況,小香應不成立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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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已經不是用刑法處罰小三了,而是民事賠償,簡單的說就是外遇人妻或人夫要賠錢給原配。
那麼…這處罰只能罰一次,對嗎?
假設像王必勝養小三還生子,原配提告小三,然後賠錢完畢…最大的重點是…
他能不能繼續跟小三有聯繫或發生親密關係?
感覺是已經罰完了,那王要繼續跟外面的家庭密切互動,法律也沒他奈何是嗎?
那這樣說起來…
只要不怕賠幾十萬,你可以養兩個家庭或三個家庭都無妨囉?因為只罰一次,法律也無法禁止你們繼續交往對吧?
感覺好像原配也沒什麼用 就多拿到幾十萬但先生還是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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