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交接期間
除非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先行約定,否則一般來說職務交接的期間還是會因為員工的資歷、職位、工作內容、負責專案進度或管理範圍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在進行交接工作以前,最好先確定期限,讓雙方都能掌握交接時程。
❷常態性工作資料化
勞方最好還是在離職前將自身的工作職掌與常態性的工作項目一一列出,並製作交接清單與時程表,在主管的見證下與同事或新人完成交接。(如果有職務說明書就太好了,直接對照著交接即可)
❸專案進度說明
若你的工作剛好牽涉到不同期間的專案,建議將進行中的各項專案分別列出,並以書面方式呈現出不同專案的細節、問題與進度,最好還可以用甘特圖或專案狀態表之類的圖表顯示出目前專案執行狀況,除了能讓接手的同事更順利(或減少離職後被打擾的機率),也能讓老東家留下好的印象。
❹列出檔案與財物清單
舉凡在職期間曾經運用到的工作紀錄、報告、客戶資料、文宣檔案、E-mail往來紀錄或電子檔案等都是屬於公司的資產,勞方最好也針對前述的這些資料製作詳細的列表或目錄,進而整理好相關的文件或標記清楚檔案的存取方式。至於其他固定資產或實物等(例如文具用品、零用金、公務電話或其他設備等),也應列出清單甚至以拍照方式記錄交接情形,避免在離職後才發現遺漏。
❺交接過程書面紀錄(超重要💡💡💡)
實務上其實還是有許多勞資雙方都僅以口頭方式交接,往往會因為誤會或溝通管道不良而產生嫌隙,如果能將上述資料統整成一份業務交接表單,並透過書面、電子郵件或甚交接會議的方式留下證明與紀錄,未來發生爭執時或許就能有很好的依據還原事實了。
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勞方離職時仍應確實將交接工作辦理妥當,否則因為沒有辦妥業務交接而導致雇主有受到損害時,資方是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或第227條第2項提起損害賠償的告訴的。(但雇主仍須舉證才行)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整理,更多內容可以去看看先前的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希望大家如果離職都可以交接順利,好好的邁向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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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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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時代力量的那些國中生,會不會以為拿東奧這數量的獎牌數是常態啊?
#超越上世紀百年總和
#超越過去三屆總和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04192319601750&id=100000330772863
獎牌一直飛來,好累。
台灣納稅人贊助的奧運代表團,今年獎牌數已經超越上個世紀百年的獎牌總和;也超越了過去三屆的獎牌總和。
以前奧運季節多清幽!好懷念中國黨執政時代,那個少輸為贏雖敗游龍的中華健兒喔!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404169592937356&id=100000330772863
建議多多轉貼
讓大家知道誰在做事,誰才是真的在收割
#藍白粉這麼愛帶風向
#事實勝於雄辯
一
多數人不喜歡政府收割獎牌數,但我也覺得話應該講清楚。
總統蔡英文把這一次奧運獎牌紀錄歸功於選手的付出,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各項後勤團隊長期的協助。並強調奧運過後,也會不斷提升環境,支持選手,因為台灣的體育實力,就是我們的驕傲。
我覺得這樣講很好,而且有把事實帶出來,相信包括同溫層都是這幾天才知道我們蓋了一個五星級的國家訓練中心,甚至很多人搞不清楚教育部體育署從2019年啟動的「黃金計畫」。
黃金計畫其中一部份是東奧的選手補助,我從網路抓下來的資料寫的清清楚楚,不但明文規定參賽選手一律搭乘商務艙,也規定必須由協會提出申請,讓選手可以專心準備比賽,協會領取政府補助就應該處理好這些細節,然後重點完全沒有規定協會成員需要搭乘商務艙。
我就問這一次沒有依照規定搭乘商務艙的錢是誰出的?
再來,下圖提到的選手補助從膳食費、住宿費、零用金、生活津貼都是有史以來最好。
簡單說就是讓選手吃得好住得好沒煩惱,專心準備比賽,拿獎牌還有高額獎金(全世界第三高),獎金還可以選擇月領,活到老領到老這樣。
是,我們確實不該收割獎牌,也無法收割,政府的角色就是付出,這些付出帶來的效應應該讓更多人知道,然後持續進步。
#補上畫面讓事實說話
現在的國訓中心,一年前的新聞專題報導:
https://youtu.be/KGZwdPzcmEs
以前的國訓中心,2014年的新聞報導:
https://youtu.be/P9wTAUk8Iiw
https://m.facebook.com/groups/406028153343038/permalink/898326457446536/
中國人嘲笑台灣獎牌少。
你把中國除以台灣人口,會發現中國人口數是台灣的56倍,那獎牌數呢?
好像沒有56倍吧?只有3點多倍。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9350113267895&id=1775451270
加入人口因素,台灣真的是世界運動强國
一
【中國不是運動強國 台灣才是】
附圖是這屆奧運的獎牌統計(最新的數字)。
中國的累積獎牌數21面,金銀銅的分配是9:5:7。台灣的累積獎牌數是6面,金銀銅的分配是1:2:3。
如果有人說中國是運動強國,台灣遠遠落後,千萬不要相信這個說法。
中國的獎牌數高於台灣,靠的是人多勢眾,不是真正實力強。中國的人口是台灣的60倍。
根據人口數放大60倍,台灣的累積獎牌數應是360面,金銀銅的分配是60:120:180。
如果中國的人口縮小到和台灣一樣,累積獎牌數只有1/3面,落後台灣的6面一大截。
只要把人口數考慮進去,台灣在各方面的表現都領先中國。台灣人不要妄自菲薄,被中國的人海假象迷惑了!
https://m.facebook.com/groups/1916885648383686/permalink/5879648825440662/
這樣的台灣,你能不愛她多一些?
到目前為止,台灣拿到兩金,兩銀,三銅,已經超越雅典奧運的紀錄,若今晚小戴能夠再為台灣摘下金牌,那麼,台灣就十分完美了。台灣不是體育大國,但在這次奧運中,台灣選手彬彬有禮,勝不驕,敗不餒,與對岸的中國恰成強烈對比。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日本男雙輸給台灣麟洋配的時候,抱著我們的選手:你們一定要贏!令人感動。
我在臉書上看到政務委員張景森留下的一段話:「這個世界不是大的打敗小的,而是快的打敗慢的!台灣一定要掌握迅速,靈活,主動的優勢啊!運動,經濟,戰爭都是這樣!」這正是「唯快不破」的最高境界。我在麟洋配對戰排名世界第二的印尼選手,結果只花了28分鐘,直落二解決對手,我有預感他們奪金可能擋不住。過去卅年來,印尼一直是世界羽球的霸主,這次只剩下男單金廷爭銅牌。
如果從獎牌數來看台灣這次的成績,台灣的二金,二銀,三銅,到目前為止,台灣排名第17,比一下亞洲其他國家,除了中,日,韓,台灣可算是名列前矛了。印度只有一銀,馬來西亞一銅,印尼一銀二銅,泰國,菲律賓各有一金。菲律賓的舉重女選手為菲律賓拿到有史以來第一面金牌,舉國歡騰,杜特蒂要送她一棟豪宅。把數字放在一起比,我們就會知道台灣多麽不容易。
就像5月台灣疫情出現破口,在野黨罵死陳時中,為了疫苗,全台幾乎大炸鍋,但近兩個月下來,台灣慢慢控制疫情,每天確診控制在廿例以下,對照其他亞洲國家,像7月30日的數字,印度41645,印尼41686,馬來西亞16840,南韓1537,日本10592,越南7717⋯⋯拿確診病例來比對,大家可以看到台灣有多麼不容易!
台灣和越南一直是亞洲確診個案最少的國家,如今越南確診已突破14萬,死亡1161人。以色列全世界疫苗接種覆蓋率最高,但30日仍有2280人確診,死亡6469人。人口少於台灣的荷蘭,有186萬人染疫,17821人死亡⋯⋯
再看台灣第二季的經濟成長率高達7.46%,但仍然有很多媒體質疑造假⋯⋯台灣不可能凡事都盡善盡美,像疫苗不足,是台灣的痛,但經過這個防疫破口衝擊,台灣施打一劑疫苗履蓋率已達超過31%,這已經十分難能可貴了。
台灣5月以前面對缺水之苦,如今全台水庫都灌滿水⋯⋯台灣總是關關難過,關關過!這次台灣選手出國未坐商務艙,也引起外界議論,但台灣這次在東奧得到前所未見的關注,選手們的拼勁得到一致好評,這是滙聚台灣再起很大的力量。也許經過這次奧運,大家凝聚更多愛台灣的力量,我們都要愛台灣多一些!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186701548083281&id=100002304327218
再說個笑話:「奧運選手待遇比官差」#藍綠一樣爛你還覺醒個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058709427602459&id=58498608164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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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互訂閱這個很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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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被Ban想解Ban請私訊粉絲團)
(P.S.以上觸犯台規管理員會出來處罰你呦)
▼補充說明▼
1.手機遊戲大部分由模擬器執行,請自行GOOGLE安裝
2.轉珠時用的不是滑鼠,是電繪板
3.我沒有教怎麼開直播,請自行GOOGLE
4.我不懂電腦配備,所以恕我無法回答
5.剪輯用Adobe Pr,有時用Adobe Ae
6.神魔好友滿了謝謝
7.直播紀錄會上傳到第二頻道:https://goo.gl/raOeW8
我是阿紅RedKai
如果生命有一件必須完成的事情
我想就是玩過好玩的遊戲
玩遊戲不可能一個人
所以
一起玩吧(◎`•ω•')人('•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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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規定 在 江志銘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台北市議員江志銘辦公室
新聞稿
2011/4/21
江志銘:花博經費的編列,刻意逃避議會監督
江志銘議員今(21)日於財建部門答詢時,質詢市府主計處與財政局表示,花博於這個禮拜日馬上就要閉幕,但還有6億6千多萬的經費還沒有經過議會審查,包括:動用99年度第二預備金5億4400多萬,99年度「促參獎勵金」1億2000多萬,這些錢市政府都是「先斬後奏」,先把錢花掉,才要議會補預算程序。
江志銘議員強調花博自97年度分三年編列預算,需要使用的經費都應該列入年度預算,但是市政府卻在花博開幕前夕,動支高達6億6千多萬的第二預備金和促參獎勵金,根本就是刻意迴避議會監督,把議會當成「橡皮圖章」,未來在預算審查的時候「江宗堅小組」將提案予以刪減,讓市政府有一個警惕,不用隨便動用「第二預備金」和「促參獎勵金」。
此外,江志銘議員也要求財政局對「促參獎勵金」要有更嚴格的支用規定,不可以變成市長的小金庫、零用金!行政院為了鼓勵地方政府促進民間企業參與公共建設,每一季會按照促參的成果發放獎勵金,也就是大家所說的「促參獎勵金」。98年度差不多4億元、99年度1到3季差不多也有2億元,算是一筆很大的「額外收入」。結果這些獎勵金很大一部份被市政府各單位還有郝市長拿去補助花博、拿去出國考察,甚至拿去招待記者出國。
新北市政府對「促參獎勵金」的支用原則,明白規定:第一、支出項目要與促參業務相關,第二、要經過預算程序編入預算。而台北市政府對於「促參獎勵金」的支用只有一張簡單的「支出項目表」,並且「促參獎勵金」可以用在「其他本府促參及市政建設業務之相關費用」,也就是只要市長喜歡,任何項目都可以用,甚至可以拿來招待記者出國,變成市長的「小金庫」、「零用金」,支用太過寬鬆與浮濫,江志銘議員明確要求財政局和主計處要徹底的檢討「促參獎勵金」的支用,訂定更嚴格的支用原則或要點,錢一定要用在與促參業務有關的項目,尤其不可以拿去當成出國考察的費用,變相變成郝市長個人的慰勞金與犒賞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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