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要聞揀三條
#居家防疫期間試辦早報
1.《活屍大軍》如何登陸美國電影院
2.Fox 2000和舊好萊塢片廠規則的終結
3.Spotify讓podcast終於可和音樂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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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Netflix Movies Turn Up in a Surprising Place: Theaters(https://flip.it/gJ29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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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末《Army of the Dead 活屍大軍》成為首部在美國大規模上映的 Netflix 電影。兩年前還跟股東信誓旦旦地說絕對不會與 Netflix 往來的美國第三大連鎖電影院 Cinemark,在經歷一整年的疫情導致持續的新片荒之後,改口說「非常樂意提供影迷在串流上架之前提早看到這些電影」。《活屍大軍》還要等一週後才會在 Netflix 上架。華爾街日報掌握到的消息指出,除了延後上架的特殊待遇之外,Netflix 還大方地給了電影院更好的票房拆分比例。Netflix 圖的是什麼?顯然不是票房收入。因為欠缺好萊塢等級的行銷宣傳規格,一般預計《活屍大軍》並不會像其他好萊塢大片一樣大賣。Netflix 甚至在合約中約束電影院不得對外發佈票房訊息。Netflix 要的是口碑,希望這一批親臨電影院實地體驗的觀眾將這個消息傳出去: Netflix 的大銀幕電影和好萊塢一樣華麗、一樣精采、一樣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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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Woman in the Window’ Marks the End of the Old Hollywood System(https://flip.it/NgP-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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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 剛剛上架了 Amy Adams 主演的驚悚片《The Woman in the Window 窺探》。這部拖延多時的電影為 Fox 2000 這個發行品牌畫下最後一個句點,因為該品牌已在併購後被 Fox 關閉,而本片正是最後一部 Fox 2000 掛名的電影。在此同時《窺探》坎坷的籌拍過程更象徵傳統好萊塢片廠模式已經走到盡頭:Fox 2000 的老大 Elizabeth Gabler 和另一名好萊塢超級製片 Scott Rudin 都是最擅長物色適合拍成電影的小說而著稱,因此同時看上這部電影的原著小說。雖然 Fox 2000 成功搶到小說改編權,卻為了 Scott Rudin 叫得動更多大咖的業界影響力而選擇跟他合作共製。如今 Fox 2000 已經被 Disney 解散,Elizabeth Gabler 則成立自己的製片公司改跟唯一沒有串流品牌的 Sony 合作。另一方面 Scott Rudin 則在最近兩個月因為霸凌員工的醜聞而成為百老匯和好萊塢過街老鼠。至於 《窺探》則在 Disney 接手之後被迫進行深度補拍,使最近連續鑲金的作曲家 Trent Reznor 和 Atticus Ross 因而退出該片。而原本打算以本片的演技發揮而拿幾個大獎的 Amy Adams 在影評陸續出爐之後似乎已經得獎無望。《窺探》的幕後是各種好萊塢傳統運作規則的交集,歷經補拍修改和延後上映之後連電影院都上不了,最後計畫趕不上變化地陰錯陽差變成一部 Netflix 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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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On Spotify, an Arranged Marriage Between Music and Podcasts(https://flip.it/KkOg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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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入門門檻很低的新媒介,podcast 創作者最容易遇到的障礙是音樂。他們無法像傳統電台主持人那樣隨心所欲地播放音樂,因為接洽授權需要人力和成本。而且不像傳統電台的授權價格那樣穩定,版權管理者經常對 podcast 音樂授權費獅子大開口。知名 podcast 創作者就曾在社群媒體上抱怨因為授權費漲太快,不得不下架早先的節目。部分 podcast 試圖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概念來播放音樂的片段,但實務上「合理使用」是個經常被法院判決改變的模糊概念,風險不低。專門處理授權的專家建議 podcast 創作者除非必要盡可能找人寫節目中需要的音樂,或是使用現成的音樂素材庫。問題是介紹音樂文化是電台文化中非常重要的傳統,podcast 理應繼承這樣的文化。Spotify 去年推出所謂 “music and talk" 的分類試圖解決這個問題,協助 podcast 創作者直接用歌單的形式取用 Spotify 既有的授權音樂庫。節目的聽眾如果原本就是 Spotify 付費用戶,就可以直接在節目裡聽到完整的歌曲。如果是免費用戶則只會聽到歌曲片段。Podcast 中播出的音樂,版權方同樣可以收到版稅。因為多數 podcast 仍是免費收聽(Spotify 最近才宣佈推付費訂閱制),Spotify 因此是用免費收聽的 podcast 賣得的廣告收入去支付這個版稅。Spotify 發展 podcast 產品的一貫說法是他們認為這麼做有助音樂愛好者與 Spotify 服務有更深入的關係,越多人談論音樂就會引來越多人聽音樂。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FITDEVM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蝙蝠俠》電影裡,最感人的一幕。我們都會跌倒,不論是在工作、學業、夢想、興趣、愛情、家庭上,總會遇上不少挫折,一次又一次的失敗,令你心灰意冷。 “為何跌倒?因為要學習站起來!” 講者: Les Brown - https://www.youtube.com/user/riceNchicken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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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 片段 合理使用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Youtuber 古娃娃WawaKu 在21日上傳了一部影片,被不少網友質疑是抄襲韓國「媽媽睡著後」的節目內容。這樣沒有版權問題嗎?到底是模仿、二創還是抄襲?
🎸媽媽睡著後的影片有著作權,因此有「版權問題」
要先正名的是,創作者享有的是「著作權」不是「版權」,法律上沒有版權這個權利。
任何創作只要有「原創性」(自己的點子)及「創作性」(有創意價值),就受到著作權法保障。韓版節目「媽媽睡著後」,有綜藝的點子、有演員參與演出、有導演編劇製播,應該是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因此「媽媽睡著後」的影片是受到著作權保障。
🎸什麼是抄襲?什麼是重製、改作?
#抄襲,在法律上是侵害著作人的「重製」或「改作」權,例如把電影片段剪到自己的影片中講解,就是侵害「重製權」;把金庸的小說擅自翻拍成微電影,就是侵害「改作權」。
未經同意重製或改作都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抄襲。古娃娃的這支影片,看起來比較像「重製」的問題,也就是「別人這麼做,我也這麼做」。
實務上在判斷有沒有重製侵害著作全的時候看兩件事:「事前接觸」跟「實質近似」。用古娃娃的例子來說,就是她有沒有在拍片前接觸過「媽媽睡著後」這個影片,而她所做的影片跟媽媽睡著後是不是「一樣」的。
‼要提醒的是,說是「仿拍」也好,說是「模仿、二次創作」也好,法律上只看你是不是重製或改作,不管你用什麼名詞來稱呼,而且不管你是不是「電視台」,都要進一步具體判斷你有沒有重製或改作,或是合理使用的空間,才知道有沒有違法。
🎸古娃娃的仿拍有侵害媽媽睡著後的著作權嗎?
針對「事前接觸」這一點,古娃娃在自己的影片留言中表示「第一次嘗試拍韓國的『媽媽睡著後』,有人看過這節目嗎」,應該可以確認古娃娃是先看過這節目,才拍了這部影片。
針對「實質近似」這一點,則可以從「質」(例如兩部影片內圖片、影像相同)與「量」(兩部影片有幾分鐘是相似而重複的)來判斷,實務上也有用「整體觀察」(看起來像,就是一樣)來判斷。這就比較麻煩:古娃娃到底是「抄影片」還是「抄概念」?
🎸著作權法律保護的是表達還是概念?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法律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背後的「概念」。
舉例來說,A、B遊戲有一樣的技能或物品,這個技能、物品在法律上是一種概念,大家都可以利用,只要遊戲程式碼沒有相同,A、B不能互告侵害著作權(參考智慧財產局解釋函令電子郵件1070110);又或是,A拍了一張照片,B用同樣取景、光線、焦距拍攝了一張相同的照片,這個美景也是一種概念,大家都可以利用(參考智慧財產局解釋函令電子郵件1061005)。
簡單來說,法律不保障你腦中的「好點子」,而是保障基於好點子所作出來的「好創作」。
我覺得,古娃娃的影片與「媽媽睡著後」像的地方,並不是因為兩部影片「看」起來有哪邊像(例如場景、攝影、演員或濾鏡),而是因為這兩部影片「感覺」起來就是一樣的(「這不就是那個韓國節目在玩的效果嗎」),古娃娃抄的應該是「概念」。
當然,你也說古娃娃是抄影片,這兩部影片確實有相似的地方(例如遊戲規則、懲罰的惡趣味帽、音效),但也有許多不相同的地方(睡著的人可不可以打人、準備的食材、出錯的模式跟橋段、人物景物),從影片的質、量或整體觀察,兩部影片都不一樣,因此我覺得不算重製。
古娃娃抄的既然是一種概念,著作權法又認為抄概念不違法,古娃娃的這支影片,就沒有侵害別人著作權、沒有違法。
📌小比較:同樣都是ㄍㄨˇ,谷阿莫跟古娃娃差在哪裡?
谷阿莫在影片中是原汁原味重現(複製)電影片段到自己的影片中,這個毫無懸念涉及了原影片的重製,不只是概念的抄襲。因此,谷阿莫就比較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除非他能提出自己合理使用的理由。
🎸不侵害著作權就沒事了嗎?
從法律上來說,或許古娃娃的「仿拍」不侵害著作權,但這並不代表這件事情是對的,至少我不覺得。
與其說這是法律問題,不如說是觀感與道德的問題。如果真的是出於趣味而「仿拍」,或許應該在影片上架的時候就說明來源、出處;如果真的是出於趣味而仿拍,或許不應該用這部片來營利、行銷,畢竟這是「別人的東西」。身為一個內容創作者,對於「他人創意」應該要有更高的敏感度,告訴大家原創者是誰、使用上要避嫌。
當然,youtuber可以忠於自我、拍自己想拍的片,但在這個以觀眾為導向的世界裡,至少要知道觀眾的觀感,或是多少在意一點觀眾的想法,否則,即便這是「不違法的抄襲」,還是抄襲。
抄別人創意的內容會帶來什麼好結果嗎?也許;你會喜歡抄襲的人嗎?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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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模仿、二次創作跟重製有差嗎?什麼是重製?你可以看這篇:
https://law.medpartner.club/copyright-reproduce/
📌之前谷阿莫的事件算不算合理使用?你可以看這裡:
https://law.medpartner.club/copyright-fair-use-2/
📌本篇完整文章收錄在:
https://law.medpartner.club/copytight-reproduce-ideas-conc…/
電影 片段 合理使用 在 一貧伏特加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好
這篇貼文原本昨天就要貼了
不過我昨天太晚回家還要剪片所以拖到今天才發XD
(文長慎入)
昨天有一個跟Youtuber有關的大新聞
就是谷阿莫被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這件事情
由於我的影片之前也有版權問題遭到下架的事情發生過
除了自己有蒐集資料之外也有在關心谷阿莫這次事情
希望自己能夠早點了解相關問題避免未來發生相同的情形
我不確定我的觀眾們喜不喜歡谷阿莫
他被討厭的原因跟他這次挨告的原因其實相差不多
大致上是:
1. 所謂二次創作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2. 電影來源是否正當
3. 他做的影片為他帶來財富
4. 因為他的影片影響片商利益(觀眾不會買票進場)
(若有遺漏歡迎在留言區補充~)
先假設國外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跟台灣是一樣的
就我了解他二次創作的方式是利用幾小時電影中的幾分鐘用自己的口吻來"解說"電影,並且這個"解說"方式對電影來說可能是負面的
我第一個想到的國外youtuber是cinemasins
這位youtuber會將電影中的幾個有問題的片段點出來
就連好電影他可能也點得出幾十幾百個問題
所以同樣地他也是利用幾小時電影中的幾分鐘用自己的口吻來"解說"電影,並且這個"解說"方式對電影來說可能是負面的
如果他的影片屬於二次創作,或許谷阿莫的影片也屬於
根據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可以無需版權所有者同意使用受版權保護內容,這些二次創作的影片就屬於他自己的作品,他從中獲取利益似乎就合理化了
如果他的影片符合合理使用原則,那他給予電影負面評價就好比影評人給電影差評一樣,也沒看過電影片商去告每個給他差評的影評人,因為電影本身就要接受任何正面和負面的評價
當然如果谷阿莫的影片不符合二次創作,那麼第三點和第四點也就不合理了
所以我認為最關鍵的是第二點;電影來源是否正當
如果不是透過正當管道下載的話那就真的有問題了
我不討厭谷阿莫,有時會看他的影片笑一笑
也不會因為他的影片就決定我對那部電影的看法
希望能透過這次事件讓更多創作者了解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讓未來在youtube這個平台有更多優質的創作者帶給大家歡樂!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歡迎在下方理性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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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俠》電影裡,最感人的一幕。我們都會跌倒,不論是在工作、學業、夢想、興趣、愛情、家庭上,總會遇上不少挫折,一次又一次的失敗,令你心灰意冷。
“為何跌倒?因為要學習站起來!”
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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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譽為繼愛因斯坦後,最傑出名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 Stephen Hawking,於今日離世,終年76歲。他在物理學上的頁獻甚大,大半生被不尋常的早發性、慢發性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俗稱漸凍症,所折磨,但他對世界的好奇、對科學、物理的熱情不減,畢生成就非凡。
他傳奇的一生被拍成電影 The Theory of Everything,男主角Eddie Redmayne 的演出更是入木三分,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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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Really Slow Motion - Dreamland
►片源:
愛的萬物論 The Theory of Ever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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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影片的目的只作教育用途。
2) 影片沒有對原作品有任何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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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影片性質並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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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個應該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智慧財產局的網站解釋地很清楚了: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
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
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
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
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 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
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
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
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在這種情形下,若可
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
能性較高。?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銘言:
: ※ 引述《f22313467 (軍曹)》之銘言:
: : 話說現在有滿多的Youtube很喜歡討論電影,會把把電影片段貼上去,
: : 不過最近有個盜版電影評論者被廠商提告,
: : 但那個評論者和警察聲稱自己是在著作權法的使用範圍內,也就是說不能拿這點去提
告
: : 想問這是真的嗎?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感覺這在台灣電影相關法規其實也算漏洞,
: : 另外如果不能拿著作權法去提告的話,還能拿什麼相關法規呢?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F3115.
: 可能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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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6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vie/M.1493090864.A.B4E.html
你才沒看懂,現行學者見解,要主張合理使用的的前提,包含合法取得著作權,為便利性
而重製,也就是非法盜版來源是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再來,你的來源是盜版,你再將他重製散佈,又侵害散佈權的規定,這也沒有辦法用合理
使用來主張免責。
其實章忠信老師也有講了,改作是改作,盜版是盜版,這二件事是互相獨立的,也就是說
改作雖然可以取得獨立的著作權,但是原來的非法侵害著作權行為也仍然成立,不會因為
改作而免除。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604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特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
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對於著作中利用他人著作之
情形,不問係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亦不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或有無或得授權,均不影響
其著作權之取得。從而,影片中使用他人音樂,或將他人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不問是否
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與
其享有著作權之事實無關,而應自負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1:49:50
不是這樣,改作一樣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章忠信老師說的是衍生著作權的取得不以合
法取得取得授權為要件,不是說改作可以免除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著作權法又不是只有合理使用這一條,你為什麼不把它全部看完再來討論?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
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28 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 適用之。
實務上改作的被認定侵權行為的案例很多啊!你為什麼不查查呢?
https://read01.com/gdyM60.html
最近,原作者「天下霸唱」訴《九層妖塔》著作權侵權,原告認為被告對其作品的改編超
過了必要限度而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在發行和傳播電影
《九層妖塔》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並就涉案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
道歉,消除影響,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還有我是不知道全片有50%以上都是來自他人的著作,是要怎麼主張合理使用?你可以說
明一下嗎?
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對於「合理使用」,僅能規定抽象的原則,讓法院於個案作彈性
認定,包括(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以及(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
價值之影響等。
從3和4的判斷,谷阿莫這種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且對原著作權人的發行市場有顯著影響的行
為,怎麼看起來都不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要求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25/2017 12:32:3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