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海外半封經驗-儲糧教戰守則(發p) https://disp.cc/b/163-dxvS 『一年前的現在我正在國外體驗這些 https://disp.cc/b/163-cbH6
一年後剛好來分享經驗
既然很多鄉民大大分享了防疫經驗,我就分享一下有關「吃」的經驗吧
希望看完的人可以評估自己的儲糧狀況,夠了就不要去跟超市人擠人了
因為超市沒遇到極端狀況都會開著,是跟醫院一樣重要的存在
step1:現在家裡有沒有能夠吃三天正餐的食物量?
有,請乖乖待在家裡,因為三天後超市爆買人潮一定會比現在少
沒有,看看能不能靠「我家巷口」或是超商撐一下
現在去超市非常危險,除非你必須買什麼沒辦法網購的用品,才值得你冒險去跟不知道是
不是無症狀的陌生人擠在一起,去搶只是來不及補貨的泡麵
step2:確定可以吃三天,然後呢?
請好好思考自己能怎麼降低外出的頻率,不必要的門就別出了
真的有必要出門工作、辦事,請安排好行程,盡量一趟解決
買吃的部分
首先我去年是遵循著「能盡量不出門就不出門」、「墨水法則」兩個原則在行動的(板上
鄉民大大說過了)
會把購買食物的頻率壓低,越低越好,並且盡量挑非尖峰時刻
沒車的能買一到兩週的量,有車的人可以買三週到一個月的量(自行衡量冰箱大小)
壓低頻率這件事真的有救到我,直接讓我幸運錯過住家附近超市確診員工排班的時間
(超市寄公告信給會員的時候真的覺得好險)
不能放的少買(但還是要買,飲食得均衡)
可以放的多買
拿生鮮蔬果來說,我會多買高麗菜、白菜、白蘿蔔、紅蘿蔔這種耐放的蔬菜
也會買一些菠菜、空心菜、青江菜這種普通葉菜類
煮的時候優先煮不耐放的,一路吃到耐放的,吃完剛好補貨,勉強算營養均衡
水果也是這麼買的
而肉類都不耐放,基本上買回來就要馬上分裝,一包大概是一到兩天的份
包完丟冷凍,要煮再一包一包解凍就好
泡麵、冷凍食品那些還是可以買,但你都能煮了,自然不需要吃太多即食食品
(以上是針對有廚房的人)
沒廚房有冰箱的外食族:請考慮去買個電磁爐、卡式爐或小電鍋
這種時候還是點一下煮飯技能吧,能少出去吃為妙
偶爾真的不想煮的時候吃個外帶、外送也行,頻率降低一點,因為那些食物不知道有經過誰
外帶能預約就預約,時間到了快去快回,盡量找廚師會戴口罩的店
外送看看能不能無接觸外送
外帶拿進家裡把外包裝立刻拆下來丟掉,容器外殼消毒,你自己也消個毒或洗澡再開始吃
外送亦同,自己的部分把手洗乾淨就好
外帶和外送都可以多買一些,分裝起來冷凍,以後吃膩自己煮的就能不出門換口味
說一下我自己的疫情小確幸:
我一個人住,為了省運費,訂外送速食都很大量,比如一個人叫兩個大披薩、一個人叫一
個全家桶
披薩分裝冷凍後,拿出來重烤不用解凍,吃起來會比剛出爐還脆香
全家桶的炸雞可以當配菜,每天都是炸雞便當日,網購/自製韓式炸雞醬換口味
會吃到覺得「疫情還這麼奢侈真罪惡XD」
沒廚房沒冰箱的外食族:
多備一些即食食物,泡麵之外還有罐頭、加熱水的即食包、麥片、濃湯包等等
可以放的水果多買,沒吃多少蔬菜時至少吃一下水果
但也不可能永遠吃這些,所以訂外帶、外送的頻率可能會比較高
原則跟上述是差不多的
住宿舍吃學餐維生的學生:
有些學校的學餐可以預約訂餐,訂好時間到了快去快回,別在外逗留
不能預約訂餐的,買的時候避開用餐尖峰
有私人冰箱的宿舍可以多買幾份回去冰
一樣推薦買個小電鍋,可以加熱著吃
而多人共用的公共冰箱就不太推薦使用了,公用微波爐也不太推
因為台灣還沒全面遠端工作(WFH,Work From Home),會遇到上班日午餐的問題
可以自己帶就自己帶,我之前在的辦公室是規定每個人用微波爐之後要用酒精+衛生紙消
毒微波爐的按鈕和內部
怕前一個人用完沒消毒好,自己加熱前請手動消毒一下
不過要是可以改成不用加熱的食物(日式冷便當、壽司、三明治)會更好
看完希望大家不要那麼恐慌,跑去超市爆買泡麵
請衡量自己的飲食資源再審慎規劃要買的食物種類
畢竟泡麵會過期,你若有廚房也用不著天天委屈自己吃泡麵
對於爆買,過往經驗是一週後人群會減少,一個月左右大家的購物習慣會穩定下來
超市的補貨速度也能跟上了
沒必要跟或許是無症狀的人擠,真的不需要冒這種險』
#武漢肺炎 #新冠肺炎 #COVID19 #COVID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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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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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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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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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錫民:水下物聯網如何實現智能海洋
【大紀元2019年12月09日訊】對人類而言,海洋不僅擁有大量石油、天然氣和魚類資源,而且還是國際貿易的重要渠道和潛在能源,如潮汐能和洋流發電。然而,由於水下環境的複雜性和水下設備的昂貴,海洋仍然缺乏智能和方便上的應用。
隨著物聯網(IoT)往水下環境擴展,水下物聯網(UIoT)日益成熟,已成開發智能海洋(SmartOcean)強大技術背景。我們將UIoT定義為一種具有自我學習和智慧運算的智能網絡。UIot通過有線或無線通信,來感測、監視和識別水下物體,從而構建智能海洋。
儘管具有獨特特徵的海洋可給人類帶來許多好處,但也對UIoT發展帶來限制。UIoT無法直接採用陸基IoT模型來設計,例如,洋流對UIoT的干擾,構成實際部屬上的不可忽視問題。洋流引起的UIoT水下節點移動,會影響網絡覆蓋範圍和數據傳輸質量。此外,水下聲學通信模式由於成本高、帶寬窄、誤碼率高、傳輸速度慢、能耗高等缺點,從而嚴重限制數據傳輸效率。尤其是,由於海水腐蝕和海水壓力影響,無法方便為節點電池充電,UIoT傳感器節點電池電量因此受到嚴格限制。未來UIoT應該智能地連接水下實體,就像目前陸基互聯網一樣。更重要的是,未來需要將人工智慧(AI)和霧運算結合在一起,帶給UIoT網絡一定的自我學習和智慧計算功能,使其能夠適應複雜水下環境,同時滿足海洋應用上的不同需求。
UIoT模型通常包括水下感應和傳輸組件(如,水下傳感器節點和水面節點)、水下計算和傳輸組件(如,自主水下航行器-AUV)、地面計算和傳輸組件(如,地面基地站-BS、水面艦艇和水面節點)和海岸控制組件(如,海岸BS和海岸控制中心)。
UIoT的簡單操作程序如下。首先,水下傳感器節點收集大量有價值海洋數據。然後,經由節點和AUV傳輸,完成相應數據融合和智慧計算。接著,數據透過水下節點和AUV,使用各種水下通信技術,傳輸到水面計算和傳輸組件。邊緣伺服器在地面上對水下有價值數據進行分析,用於水下網絡和海洋應用(如,資源勘探平台和深度範圍偵測等),其餘則通過無線電通信,傳輸到Internet雲伺服器或海岸控制中心。海岸控制中心從海洋和Internet雲伺服器收集數據,生成一系列智能決策,以促進人類海洋活動。此外,水下無線傳感器網絡(UWSN)可以提供海洋信息,實現用戶監視和預測水下環境事件,這也是UIoT的重要組成。
UIoT功能和結構與陸基IoT相似。但是,與IoT相比,UIoT還具有自己的網絡特性;例如,它是一個動態網絡,密度稀疏,本身是一個大型網絡,但水下通信通道質量較差。這些特性反而使得UIoT成為需要作更進一步研究的新型網絡。
眾所周知,目前UIoT採用大量異構設備,如,水下節點、水面艦艇和水下機器人,從而產生大量水下感知數據。從這些數據中提取知識時,需要使用雲運算和霧運算,以進行快速而準確的複雜計算。與IoT陸地環境相比,複雜的海洋環境使得UIoT水下網絡拓撲易受破壞。因此,需要人工智慧來優化網絡拓撲。也就是說,通過使用雲運算、霧運算和人工智慧,UIoT可在水下網絡中,建設更加實用的服務。
UIoT是一個包含多異構網絡的複雜系統,主要分為水下和非水下兩大部分,架構則細分五層:應用、融合、網絡、通信和傳感,其中每一層都具有獨立功能和可伸縮性。應用UIoT系統架構時,經由雲運算、霧運算和人工智慧等智能技術,可對IoT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其中的雲運算被定義為一種模型,可對配置計算資源共享池,提供無處不在、方便、按需網絡存取功能。該資源可通過最少管理工作或服務,進行交互而快速的配置與釋放。作為雲運算的擴展,霧運算對時間更加敏感,它是一個高度虛擬化平台,可在終端設備與傳統雲伺服器之間提供計算、存儲和聯網服務。另一方面,AI中的機器學習可以解決UIoT許多挑戰,例如,對象定位、事件檢測、數據傳輸、網絡安全和服務品質,透過檢測和訓練數據,機器學習是一種在一致性模式下提高機器性能的演算法。
實現UIoT願景並非易事,因為我們必須解決許多問題。構建UIoT主要理論隸屬四大部門:海洋學、通信理論、網絡理論、計算理論。在海洋學當中,有幾個重要理論影響著UIoT系統的架構設計,如海洋光學、海洋聲學、海洋電磁學、海洋動力學。通信理論包括水下編碼技術、水下聲學通信協定和各種水下通信技術。在構建UIoT水下網絡時,應該考慮主要水下網絡理論,如水下拓撲控制、水下路由協議、水下網絡設計、水下網絡修復。最後,計算理論包括演算法設計,以及可以智能處理水下數據的人工智慧。上述這些理論在建立UIoT水下網絡、設計思路與分析模式上,可以提供強健的研發基礎。
UIoT當前面臨另一主要挑戰和開放性問題是,脆弱的水下頻道會干擾水下無線通信品質。在水面環境下,無線電信號吸收速度非常快,而且會被嚴重干擾。水下光通信和磁感應通信不能實現長距離通信。因此,水下聲學通信(UAC)目前是大規模UIoT主要通信方法。但是,UAC的主要缺點在於,傳輸速度慢、多徑效應、時變效應、帶寬窄、誤碼率高、以及聲音信號容易受到各種因素影響。
水下無線通信技術,如聲學、無線光學、磁感應通信,已在全球許多研究機構研究多年。但是,當前大多數緊急海洋應用都依賴海底電纜進行數據傳輸,這是因為在水下長距離傳輸上,無線通信的性能比有線通信差,因此,對於UIoT的水下數據傳輸,基本上是以多種水下無線通信技術的水下多模態通信為主。
洋流移動性是UIoT水下傳感器網絡中不可避免的問題,UIoT水下網絡很容易發生中斷,進而嚴重破壞網絡拓撲的可靠性。此外,水下定位準確性也很容易受到洋流運動影響。儘管在UIoT模擬中已經應用某些洋流模型,但是這些模型不能準確描述海洋實際環境,因為洋流受許多因素(例如風和溫度)影響,這大大增加水下聯網難度。UIoT所有網絡元素優化有利於通信遂行,而最大化水下網絡效率也是當前研究人員研究熱點。
由於水下環境複雜、水下通信技術效率低且不可靠,所以,水下網絡可靠性很差。特別是,當水下網絡規模很大時,現有聯網策略已經不適用。基於機器學習的聯網和路由策略,在強大自我適應和計算能力驅動下,學者已針對IoT中大型地面無線傳感器網絡進行廣泛研究。但是,另一方面,UIoT各種水下網絡性能難以陸基IoT傳統方法來進行控制和優化,因為海洋環境比陸地環境要為複雜和多變。在未來UIoT研究當中,研究人員應關注大型水下網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以確保及時、完整海量感知數據的傳輸。
展望未來,在大型UIoT網絡層的水下多模式下,網絡路由設計和AUV路徑規劃,使得機器學習前景看好。另外,具有自我學習功能的水下拓撲控制、拓撲重構和惡意節點檢測等方法至關重要。由於洋流的不規則動態運動,使得水下拓撲生成和網絡部署,需要有效的水下節點定位策略。
另一方面,為了取得高效、快速處理功能,其他主要挑戰尚有大數據(尤其是UAC傳輸來自不同水下網絡的數據)的計算協作。由於,海洋數據龐大且UAC帶寬狹窄,因此,數據收集間隔通常太長,往往不能保證協同運算的實時性能。此外,水下環境特別容易受到惡意攻擊,UIoT傳感器節點始終部署在無法接觸、無人看管、甚至是敵對的環境中,使得它們極易遭受各種類型破壞和威脅,即,協作運算準確性受到嚴厲挑戰。
除了上述挑戰之外,UIoT還面臨著與IoT相同的安全性和標準化問題。在UIoT建設早期階段,全球尚無統一標準來規範大型異構水下設備之間的傳輸和通信。因此,其有必要建立通用的UIoT全球標準,以簡化水下設備之間的傳輸和互動行為。
智能海洋被廣泛應用於與人類密切相關的海洋活動當中,例如智能海洋污染監測、智能深度監視、智能水下導航、智能水下資源勘探、智能水下旅遊、智能災難預警和智能水下入侵檢測。它可以幫助人們更全面了解海洋,更充分利用海洋能資源潛力,更方便管理海洋,從而更佳為人類提供服務。智能海洋要求UIoT在海洋中傳輸、計算、處理和保護各種有價值數據。也就是說,智能海洋實現取決於UIoT以下五項研究特點:水下無線通信、水下網絡、協作運算、安全性、標準化。如何加快UIoT這些研究,對於智能海洋發展尤具特殊意義。
(作者為台灣工研院能環所前研究員)
資料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b5/19/12/9/n11711158.htm?fbclid=IwAR07hKXlcrGV6WN1GaoFShl8T8Cr3Reo5A2-c0-b76mib99FvRjOAQswOi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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