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一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廣播處長行政失當
文:薯伯伯
近日香港電台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壓,一個完全無廣播經驗、政務官出身的民政事務局副秘書長李百全,居然目中無人,企圖以強力手段去肅清異己。香港電台成立 93 年,難道要毀於李百全的手中?
我呼籲大家拿起紙筆或鍵盤,一起寫信,表達不滿。到了今時今日,不要再問寫信有甚麼用,因為不寫就肯定沒用。即使政權不會妥協,但我們要把投訴信的數目,留在歷史的記錄當中,讓人知道我們起碼有表達過不滿,看著 RTHK 近百年的基業毀於李百全手中,我們拒絕坐視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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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主題:投訴香港電台行政失當,違反《香港電台約章》
(除了寫「投訴」,可以改用不滿/強烈不滿等字眼,也可以把《約章》改為《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致:申訴專員公署 complaints@ombudsman.hk、香港電台 ccu@rthk.hk、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ccibenq@cedb.gov.hk
投訴內容的要點如下:
1. 必須在電郵起首,清晰寫明要投訴香港電台行政失當。
2. 投訴對象是廣播處長李百全及助理廣播處長區麗雅。
3. 李百全及區麗雅行政失當的原因包括:
A. 涉嫌濫用職權,多次無故抽起節目,未能提供公共廣播服務,令市民無法按原定時間表去收看節目。
B. 例子一:原定於 2021 年 3 月 11 日晚上 8 時播出的《議事論事》,播出前不足一小時突遭抽起,令觀眾無所適從。
C. 例子二:原定於 2021 年 3 月 12 日晚上 7:10 播放《The Pulse》 ,8時播放《鏗鏘說》,最終兩個節目的播放時間對調,但直到 7:12 才在熒幕上宣佈對調的決定,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 12 章 11 節〈節目調動〉的規定,令本來打算在 8 時收看《鏗鏘說》的觀眾,因突然的改動而錯失了收看的時機。
D. 例子三:無故抽起《香港故事》有關周冠威的專題,而該專題早已在媒體上宣傳。
E. 例子四:《卓越教育》報導香港特殊教育,但廣播處長李百全卻在毫無解釋的情況下無故抽起節目,令香港大眾少了一個可以了解香港特殊教育的情況,辜負節目製作人、受訪者及觀眾的期望。
4. 《香港電台約章》列明,香港電台應享有編輯自主,並應為公眾提供自由表達意見的平台。
5. 李百全及區麗雅涉嫌濫用職權、不按程序辦事、處事過程欠缺透明度、沒有合理原因而抽起節目,令觀眾極度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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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大家 copy and paste 以上電郵,一句過再寫一次:
complaints@ombudsman.hk, ccu@rthk.hk, ccibenq@cedb.gov.hk
在投訴信裡,可以用以下形容詞來表達對廣播處長李百全及助理廣播處長區麗雅的不滿: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有欠公允
偏離方向
行事偏頗
注意:由於申訴專員公署的規定,投訴不能匿名,必須以可識別的身份進行投訴,而投訴人本身是受屈之人或其代表,例如是受到影響的港台觀眾。
寫信要自己寫,每封都有不同,效果才會更佳,以下是投訴信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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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訴專員公署
副本:香港電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主題:投訴廣播處長李百全行政失當,違反《香港電台約章》及《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我是香港市民,亦是香港電台的忠實觀眾,近日因香港電台的節目頻繁調動,對我使用該公營機構服務時大受影響,特來信申訴。
香港電台本來在 2021 年 3 月 11 日 20:00 播放《議事論事》,在當晚七點多才忽然抽起,事前毫無通知,嚴重影響觀眾的預期。另外原定於 2021 年 3 月 12 日 19:10 播放《The Pulse》 ,20:00 播放《鏗鏘說》,但兩個節目忽然對調,卻要等到 19:12 才在電視上宣佈對調。
《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第 12 章 11 節規定電視台若要調動節目,應採取合理措施去通知觀眾,香港電台在節目對調後才通知觀眾,明顯違反了相關規定。
而另一節目《香港故事》本來有一個周冠威的專題,該專題早已在媒體上宣傳,最終卻無緣無故被抽起,相關決定由廣播處長李百全及助理廣播處長區麗雅作出。《香港電台約章》列明,香港電台應享有編輯自主,李百全及區麗雅干涉編輯自主,行政失當,濫用職權,除了違反《香港電台約章》,亦令我等觀眾極度失望,請申訴專員立案調查。
香港電台電視部忠實觀眾
XXX 謹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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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開始,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已多次向港台作出不利、無理的要求,包括要求「個人意見節目」持平、給予早已佔據所有平台版面的警方另行回應等。眾所周知,警方早已透過記者會發佈及回應相關事件,港台早已如同各大傳媒一樣提供直播、報導供公眾了解警方觀點。所有政府部門由公帑營運,應受監督批評,要求讓早掌握龐大宣傳資源的政府部門(警隊)回應是本末倒置,通訊局裁決偏頗及離地。
通訊局的邏輯是非常荒謬,若以此邏輯,便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A) 警方在拘捕後召開記者會,嫌疑人並無機會回應,但已被警方發言貶損。按通訊局邏輯,傳媒並不能報導警方此類記者會。
(B) 有電視台在星期日長期有個人意見節目,經常有親中共及港府的觀點,支持民主自由的一方,或被批評的一方,並無機會回應。按通訊局邏輯,該節目基本上不能進行。
《左右紅藍綠》收到通訊局發出的警告,是關於節目於去年9月至11月期間播出的四集內容,分別圍繞8.31恐襲事件、10.1荃灣開槍、10.7事件(馬鞍山新港城保安被捕)、11.11西灣河開槍,嘉賓主持則分別來自國際特赦組織、香港人權監察、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以及民間人權陣線。通訊局認為,節目未有讓警方回應,並指個人意見節目都須有多方面意見,並裁定投訴成立。
通訊局引用《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第9章第15條來批評港台,條文「節目如會影響個別人士、公司或其他機構的聲譽,持牌人應特別小心處理;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本身已盡量公正和準確地報道所有重要事實。」我們認為條文當中的「其他機構」是否適用於政府部門,例如警隊,存在疑問。條文原意應為保護個別人士及公司機構受批評時有回應的機會,但所有政府部門由公帑營運,有公權力,受監督批評是理所當然,要求傳媒必須讓已掌握龐大宣傳資源的政府部門回應,並不合理。
通訊局亦引用第9章第17條(c)段「應在同一節目、同一系列節目,或於合理時間內在目標觀眾相近的同類型節目中提供適當機會,以便其他人可以回應。」來批評港台,我們認為通訊局對條文的理解是過於狹隘。翻查資料,警方就上述4次事件,最少已就其中3件事件透過記者會作出回應,港台也有直播,詳細表達警方的觀點。無論議員、民間團體及市民,皆就警方執法作出批評,而該4位在《左右紅藍綠》發言的講者,皆是如實反映市民意見及批評。若要求節目內每一個批評警方或政府部門的意見,也要求部門回應,是吹毛求疵。
如通訊局要求個人意見節目必須在同一節目內有相反的觀點或受批評者回應,所有單人的受訪的個人意見節目,皆難以進行。
現時通訊局處理投訴的機制,欠缺透明度。現時投訴由廣播投訴委員會處理,調查後向通訊局提出建議,通訊局會通知持牌人申辯,其後由通訊局作總結。對於誰是最終決定者,委員間討論過程如何,政府高層有否干預,存在疑問。而通訊局的裁決只能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上訴,或透過司法覆核,對於港台是非常不利,因為種種跡象顯示特區政府高層目標就是打壓港台。
我們期望港台高層能將該4個節目重新上架,因港台應站在編輯自由的一方。通訊局的裁決機制未能考慮實際傳媒操作及市民期望,並間接成為打壓港台的工具,必須進行改革及及增加透明度,以免進一步失去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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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來臨前,做得幾多得幾多!
當政府以海量投訴為藉口整治《頭條新聞》,讓我們以「海嘯量」信件要當局撤回裁決
《頭條新聞》受到打壓,就是港人珍視的表達自由受到打壓!儼如香港電台「太上皇」的顧問委員會更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會晤,借打壓《頭條新聞》的藉口去加強規管所有港台節目,更令人明白,裁定《頭條新聞》違規只是一個打開整治港台突破口的政治決定。
「撐公共廣播運動」為此發起「一人一電郵」,以理據揭穿通訊事務管理局的政治決定假象。大家可以下列信件為藍本,決定以什麼理據反對通訊局裁決。
信件之前的收信人及電郵地址供大家發電郵用。發電郵時請謹記寫上名字或名號,否則政府只會把眾多電郵視為一封電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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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訊事務管理局主席譚允芝女士 (webmaster@ofca.gov.hk)
副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先生 (sced@cedb.gov.hk)
廣播處長梁家榮 (kwleung@rthk.hk)
譚允芝主席:
我(請填上名字或名號)是一名香港市民,反對通訊事務管理局就2月14日播出的《頭條新聞》節目所作裁決,要求通訊局覆核並撤回裁決。
本人想特別指出的是,歐洲人權法庭已有裁決指出,諷刺性或戲謔節目對公眾公開討論公共事件,十分重要,是民主社會一項不可替代的特質。
我現在就反對通訊局裁決提出以下理據:
1. 《頭條新聞》雖被列為個人意見節目,但這是因為《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 》(下稱《守則》)並無諷刺性節目分類所致,故通訊局前身的廣播事務管理局一向以較為寬鬆的態度處理諷刺性節目的投訴,因為該局明白,大家不會嚴肅看待諷刺性節目,即使根據「傳聞」作出評論亦是普遍的做法,影射亦非不可接受。令人不滿的是,通訊局忽視諷刺性節目的特質和作用,「無差別地」把個人意見節目的準則放在《頭條新聞》節目上,要求節目在諷刺警隊之餘,讚揚警隊,實在是緣木求魚。
2. 通訊局指《頭條新聞》未能做到《守則》中「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但這不一定要在一個節目或其系列中達到,可以透過整個電視台的節目安排達到,而一面倒地為警方宣傳及唱好的《警訊》已經可以起平衡作用有餘。通訊局處理上述投訴時會把《頭條新聞》其他集數的內容一併考慮,為何不把港台的其他個人意見節目考慮在內?那豈非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若通訊局如此作出裁決,那本人現時要作出投訴,為何《警訊》多個節目均沒有反映市民在過去大半年的示威活動中遭受的警方暴力問題!
3. 通訊局以《守則》中要求電視台不可在節目中加入「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群體基於社會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衊或侮辱的材料」,從而認為《頭條新聞》中的「驚方訊息」某些表達手法污衊警隊;但問題是,警方不應是《守則》中所指的「社會地位」,因為原文羅列的,是「可能導致任何人士或羣體基於民族、國籍、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年齡、社會地位、身體或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由此觀之,條文關注的,是與種族或宗教等相關的弱勢社群,絕非是擁有巨大公權力的警隊!
若通訊局的理據可以成立,那麼,任何一個紀律部隊或政府部門,甚至是問責官員都可以成為這種「社會地位」,屆時全社會都不可對這些「社會地位」作出批評或揶揄,試問一個以監察社會為己任的傳媒,怎可能把公權力列作受保護的「社會地位」?通訊局作出裁決時,有沒有要求港台澄清這個「社會地位」是否包括警隊?若港台不同意把警隊列仕「社會地位」,通訊局憑什麼理據自作主張,把警隊列為不可「遭人憎恨或畏懼或受到污蔑或侮辱」的社會地位?顯然,通訊局理據有虧,是在魚目混珠。
4. 那麼,「驚方訊息」中的表達是否屬於污衊?我不認為,因為這環節中表達的是大家幾乎公認的事實,更何況,歐洲人權法庭的裁決顯示,誇大和扭曲現實是諷刺的特質,故此,通訊局以節目播出翌日才報道的事實來否定警方口罩比醫護人員多的說法並不成立。
5. 更令人大惑不解和憤慨的是,通訊局明文規定,不能處理有關誹謗的投訴,因為誹謗涉及多項因素,難以由局方數名人員自行作出決斷,須由法庭處理,但該局處理《頭條新聞》時,竟然就比誹謗門檻更低、流於主觀的污衊、侮辱等指控作出裁決,這不是與通訊局的規定相違嗎?
老實說,我觀看有關環節時,沒有覺得該表達是在「暗示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也暗示只有毫無價值的人方會加入警隊」,那是投訴者以有色眼鏡看事物的反射吧?通訊局在毫無佐證下作出如此推斷,實難令人信服。再退一萬步,即使有人有這想法,但若評論或表達是基於事實,又或表達者是真誠相信這是事實並作出評論,那也是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的,這在終審法院就「鄭經翰、林旭華對謝偉俊」一案已有裁決,通訊局諸公不是忘記了吧!
6. 通訊局諸公以個人推斷,指節目內一些內容污衊,是把其長官意志強加本人頭上,本人絕不認同。而這亦反映了通訊局不應單憑一己之意,就人言人殊的主觀感覺作出評定。通訊局不惜違背局內規章精神,作出內容審查,實在是開政治審查之先河,必須推翻。
副本抄送: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先生
廣播處長梁家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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