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回台最低稅率,4%才有競爭力】
從2017年,我從質詢到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台投資專法,到2018年,我與劉世芳-高雄芳城市等委員共同再度提出修正草案。這兩年來,我不間斷的與劉世芳委員、 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World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國策顧問林見松等努力爭取與奔走,很感謝 蘇貞昌院長在這個會期,將此列為強台優先法案,並獲得龔明鑫政委、蘇建榮部長、顧立雄主委還有沈榮津部長等財經部會的支持。
行政院日前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的專法草案,前2年稅率分別是8%及10%,投資特定產業降至4%及5%,且資金回台後須存在專戶5年。如果與新加坡、香港或是美國相較,我認為這樣的方案競爭力不夠,前2年稅率應該降至4%及8%,投資特定產業再減半,滿3年後可分3年各提領出1/3。
作為這項法案的提案立委,推動一年以來接獲許多在全世界各地的台商朋友陳情,他們普遍反應最低稅率僅8%,不具備資金回台的吸引力。
為何前2年稅率應該降至4%及5%?基於兩個理由。
首先,依據現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計算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普遍的所得率為20%(例如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乘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稅率20%,就等於資金總額的4%,顯見我的版本,本來就沒有所謂的租稅過度優惠的問題。
其次,按照行政院版草案,匯回資金中的70%可投資國家重要產業,例如5加2產業、長照等,但這些有部分屬於尚待成熟的產業,投資風險較高,離岸風電即是一例。
台商對此會有疑慮,因為台商對指定投資的產業不了解,如果台商配合國家政策投資風險相對較高的產業,勢必要承擔可能虧損的風險。正因為這種投資不是固定收益投資,回台投資5加2產業...等,給予租稅減半,其實是一種風險貼水。
整體上來說,資金回台第一年適用稅率為4%,第二年適用稅率為5%,可以增加台商資金匯回的吸引力但又無明顯偏低的疑慮,是最平衡的方案。
至於我認為「滿3年後可分3年各提領出1/3」的原因在於:如果投資標的不足或不適合,資金在專戶裡存放5年,將造成資金運用沒有效率,讓台商的資金運用失去靈活度,這都會將降低台商資金回台之意願,讓政府的美意大打折扣。
台灣在海外的資金保守估計約有十兆,過去回台其實不用課稅,在2009年稅改後資金匯回就必須課稅。雖然2009年前的海外資金回台不用課稅,但因為難以舉證,以至於循此管道回台的資金有限。
現在適逢中美貿易大戰、CRS上路,與其讓台灣資金選擇停泊在香港、新加坡或是美國,不如積極引導資金回台,不但有國家安全的高度、也能增加國庫的稅收,引導到實體投資,還能提升經濟與就業機會。我期待這次草案,政院能採用更具競爭力的方案,以免錯失良機、機不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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