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 權責明訂 稽查才有作用
宋郁德/中華民國仲裁人(新北市)
錢櫃KTV大火死傷慘重,這些非特定人使用的公共場所發生重大事故,往往都是管理層面出問題,業者沒有監管包商施工,包商沒有消防防護計畫書,更糟糕的是,關閉所有消防設備,連廣播警報、灑水、排煙都沒有,置消費者生命於不顧。以下是消防安全改善的幾點建議:
一、營業機構自衛消防編組。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共場所,需指定專人擔任防火管理人,依場所及建物特性制訂緊急或防護計畫,辦理人員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疏散演練等,藉此保障安全。
二、消防設備全天戒備。藉由定期消防檢查,確保警報廣播、自動灑水、自動排煙,手提滅火器能初期滅火,不能滅除就要逃生,並通知建築物內的所有人盡快疏散。
三、消費者危險意識。先了解該場所安全門逃生路線(應有兩方向),聽從疏導人員以逃生梯(相對安全區)往一樓逃生,如遇阻,就尋求有外窗耐火煙區域作避難,打電話及敲打求救。
四、施工包商沒被許可,不得施工。業者沒有監管,沒有施工消防防護計畫核備,當然不能施工,尤其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營業中更不該關閉消防設備。這應列為室內裝修審查流程中關鍵環節的SOP。
五、政府稽查表單項目要完備。檢查項目中軟體編制計畫與硬體設施及跨部門的勾稽,是否沒有遺漏。檢查項目標準要明確,判定不合格時,該有何處置也要權責明訂。希望公部門在法規及審查辦法上,合理明確,確切要求。畢竟避免緊急危難及人民生命安全,要靠政府維持。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森大火,國家有保護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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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於4月26號上午10時50分發生大火,引發傷亡,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下午到場宣布整棟停業,台北市建管處並在隔天27號上午10時35分送達相關公文,張貼於錢櫃1樓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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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強調,該停業動作是依照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即時強制」,即要求林森店立即停業外,更希望保持現場配合採證程序,待錢櫃完成改善後,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終止該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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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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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部門為了避免迫切的危害發生,在事情變得更大條之前,所做的各種緊急應變措施;在這次事件中,就是顧慮「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危機」,因此在未完成一切改善前,馬上要求停業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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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依據寫在行政執行法,像是行政執行法第39條規定:在有公安疑慮的情形下,可以限制建物的使用,用來防護各種危害,就像這次的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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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真的「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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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如果市府可以為了防範消防危機,作成停業的即時強制;那麼本次事件發生之前,是否也有作成停業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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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畢幼明在接受三立訪問時表示,今年3月30日安檢人員稽查時,曾發現現場5樓有施工隔板,隨即要求業者遞交「消防防護計畫」,但業者遲至火警當天都還沒有送交計畫書,4月27號則依《消防法》第40條裁處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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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說火災後的狀況屬於「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那麼火災前,當錢櫃在保持營業下繼續施工,且未繳交消防防護計畫,讓所有客人暴露未知的風險中,並在公部門明知的前提下,是否也算「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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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錢櫃,見註),應由管理權人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的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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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遇有「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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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述「消防防護計畫」,依照前條規定,更包含非常多重要的事情,諸如: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警鈴、灑水系統會不會打開?)、火災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避難引導(如何避免客人被嗆傷)、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如施工時對充電器的使用管理?)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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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攸關消防重要事項的計畫,如果像副局長所說,什麼都沒拿出來,那個施工的所在,真的夠安全嗎,真的該讓客人來消費嗎?而火災事後才作即時強制,真的夠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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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疑慮,如果還算合理,各地的市民都會希望得到一個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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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