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專業高下立判
剛剛下庭,來回應一下這件事,因為被畢靜翰先生封鎖了,因此連帶我批評他的文章也一併消失,所以,應該不是臉書刪我的文,這一點必須澄清,就像我澄清畢先生錯誤觀念那樣。
先從無聊的事情談起,之所以稱畢先生為「網紅」,是因為我個人追蹤他許久,我喜歡、也佩服他能以極為精準流利的中文,介紹英文最新流行用語或解釋語意,但這跟我指正他錯誤的觀點是兩回事。他反過來罵我是「法匠」,我不介意,他羞辱我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羞辱的有沒有道理。
畢先生確實是不懂法律的,如果他懂法律,就不會說出「誘姦在法律上沒關係,但王八蛋三個字在法律上很有關係」這種過度簡化、純情緒的發言,非法律背景出身的他會發表這樣的觀點我並不意外,比較意外的是,他為什麼對我指他不懂(我國)法律這麼氣憤?
這就是我國司法的悲哀。
在很多人的腦袋裡會覺得,法律是母語中文寫的,只要識字的人都會懂,你怎麼能說我不懂法律呢? 但事實上,法律是高度專業的學科,沒有專門研究或學習過的人,真的不會懂,如果只是會讀法條就能稱為「懂法律」,那打官司也不需要律師了,不是嗎? 我國刑法對於性侵害的處罰規定,本來就沒有「誘姦」這種處罰,除了年齡限制外,我國對於性犯罪的處罰,大多都是建立在未得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無從同意)的情況下,則「誘姦」到底是什麼? 完全沒有法律上確定的定義,也因此,畢先生一句「誘姦在法律上沒關係」是非常危險且錯誤的,會非常誤導大眾。陳星在道德面上怎麼被大家批判譴責,我沒有意見,他做的事,他自己承擔,但一談到法律,我們必須嚴肅以對,嚴謹要求執法者(警察、檢察官、法院)必須依法行事,不能依道德、依大眾喜好來審判,因為,包括你我在內的每一個人,哪一天都可能會坐上那個被告席。他是壞人,不等於他在法律上是有罪之人,法律有一套專業的法律邏輯與判斷標準且人人平等適用,而不以好感度高低,來決定他是否犯罪,不是嗎?
尤其,畢先生下一句接著說「王八蛋三個字在法律上有很大的關係」,這也是錯的,正如我消失的本文中已經說明,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只要未提告,這件事在法律上就沒關係。就算提告了,依照實務現行的量刑標準,多半也只是罰金,或易科罰金,這跟性犯罪動輒被量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完全是不能相比擬的。
最後畢先生還說「世大運開幕當晚打人的顏男,因為說了要幫台灣選手加油這句話,就可以安然無恙的離開警局」,這更是完全錯誤的因果連結,所以我必須糾正他。顏男之所以可以離開警局,不是因為他喊了一句「幫選手加油」,而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的規定。
這是警察依照法律,正當執法的結果,我們國家不允許執法者違背法令,恣意拘禁國民,而且顏男被放走了,也不會「安然無恙」,他還有一堆法律訴訟要面對(光是要不要被羈押,就要被抓來台北開庭),這當然不會是畢先生說的「安然無恙」。
畢先生看到我的批評後,似乎是直接把我封鎖了,然後在(我看不到的)他的版上,發了一篇回應文反擊我。我覺得很可惜,他其實不用封鎖我的,這明明是很棒的辯論機會,讓我們在大家面前辯論,讓眾網友判斷孰是孰非,但他沒有給我這個機會。我透過朋友轉載讀了一下,這次,他稍微改口,強調他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不認同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是對法律不認同,應該先說明他理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後,再指出他哪裡不認同,但他沒有,他就是純酸「誘姦法律上沒關係,王八蛋在法律上卻很有關係?」、「顏男怎麼可以只因為講一句要幫台灣選手加油就安然無恙地離開?」,他的這些酸言酸語,是不是建立在知道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出口的,我想大家自有判斷。
發現自己發言有問題,稍微硬凹辯解,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我比較不能接受的是,他竄改我的原話,曲解我的原文並且攻擊我:(如果他指的就是我)
他說「剛剛有人說,因為我不認同台灣的法律的某些法條,特別不認同16歲的小孩子可以跟成人有性行為,我畢靜翰是司法最大的敵人之一」,這樣就有點惡意扭曲,而且捏造我未曾說過的話了:
1.我沒有說「他是司法最大的敵人之一」,我的原文是,他發表的「這種不專業、不講理,卻煽起很多人同感的偽評論,就是司法最大的敵人(沒有之一)」,我沒有對他這個人有任何人身攻擊,我針對的是「事(他的評論內容)」,我的意思很清楚,我認為他說錯話,而這個錯話,會誤導很多人,因為他是有影響力的網紅(在我心中)。
2.我更不是因為他不認同16歲的小孩子可以跟成人有性行為,就說「他是司法最大的敵人之一」,我說的是誘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與處罰。至於滿16歲的孩子可不可以跟成年人有性行為,這當然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但直接把16歲的小孩子跟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都稱為「誘姦」,是非常奇怪的事情,也是對「性行為」的一種污名化,我非常不以為然。
感謝網友把我消失的原文跟畢先生的原文,都一同放在我上一則黑色貼文中的留言裡,已被截圖,我自是不能修改的,各位可以透過對照我的原文截圖檢驗我,我既然公開發表言論,自當接受檢驗,絕不封鎖批評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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