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不只是意外,而是一連串的人為疏失導致;
其中,台鐵的散漫粗心,就是導致整件意外的主因。」
太魯閣事件百日後過了幾天,交通部終於在前天下午端出太魯閣號的行政調查報告,但是在看完這份報告中的內容,卻是更令人氣憤、失望。
這份報告明列了許多台鐵的缺失,根本就不是像先前所說,只是督導不周的問題!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台鐵在之後,還持續用「我們只是幫家屬向李義祥代位求償」的角色,來迴避自己本身的責任,更是本末倒置、讓人無法接受!
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陳孟秀 律師 律師 、受難者家屬團體 #太魯閣的眼淚 團體發言人 王薇君,共同召開記者會,公開這份報告裡諸多荒腔走板的內容與事實。
其實過去我們就已經發現,在台鐵的體檢報告裡、專家會議裡,明明就有許多必須要改善的項目,但卻非常輕易的就被解列了,根本沒有落實改善,而這樣的問題,也在這份調查報告中出現。
根據調查報告內容表示,早在去年 3 月,事故工地現場早就在稽查時,發現工地圍籬、護欄、防墜措施不足,但是,最後的改善結果,卻僅僅是「加設一個護欄立柱」,台鐵便認為缺失已經改善完成,然後也說周邊的邊坡安全圍籬已全面改善完成,便草草結案。
報告中便直白地指出,「台鐵未全面檢視缺口並作防護,導致事故現場之便道未設置強度足夠的防墜設施」。
而在工區道路部分,調查報告內也直指「工區內既有道路,僅拉警示帶及三角旗,未有足夠安全的護欄,且與本案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計畫規定不符,同時,經勞動部檢查,施工便道不符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除此之外,這份報告裡還提到了諸多缺失,包括前置訓練課程人員均非現場施工人員、施工督導記錄表造假代簽、進度施工浮報、無法掌握分包廠商、工地主任違法兼職種種問題。
我們必須很痛心地說,太魯閣事故並不只是意外,而是一連串的人為疏失,才導致如此大的悲劇發生,而台鐵的散漫粗心,就是導致整件意外的主因。
台鐵在這次的事故中,真的沒有辦法迴避責任。
而最讓人難過的,是這段日子以來,台鐵不斷告訴家屬,交通部的調查報告還沒有完全釐清,試圖營造代位求償、迴避責任的,來跟家屬和解,對於自己的過失卻隻字未提,家屬在知道真相之後,又要如何相信,台鐵真的有心改革?
對家屬來說,他們要的並不是恩給式的賠償金,因為再多的金錢,都換不回他們家人的生命,他們只是想看見真相、只是想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並且,希望再也不要有這樣的悲劇發生在其他家庭身上了。
我們要呼籲台鐵,請誠實面對諸多自身釀成的缺失,痛定思痛,扛起自己應負的責任,好好的與家屬協調溝通,別再用欺騙的方式,讓傷者家屬得一再面對顢頇的政府、一再傷心與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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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怎麼辦?立即報警保權益
牛年開春,祝大家行車平安,如不慎發生車禍事故,必要步驟千萬不能忽略,才能自保、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服務處今日接獲一起車禍糾紛陳情案,主因是汽車與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事故,機車騎士摔倒但立即起身,汽車駕駛亦即本案陳情人見機車騎士無大礙,現場提議車損各自處理,騎士未表反對,因此雙方各自離開,但當天稍晚,機車騎士卻至派出所報案,陳情人因此遭開肇事逃逸罰單。
先不論警方所開出之肇事逃逸罰單是否有瑕疵,要提醒大家,車禍發生時,如僅財損或是不幸發生輕重傷亡,最妥善,也是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先報警、先報警、先報警。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無獨有偶,我的親人在大年初五也在路口欲右轉時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情況非常輕微,但當事人立即報警,完成身分查證、酒測、丈量、拍照、提問等步驟,並且在警方公正之下,雙方和解完事,兩案相對應,此案步驟正確,避免了不必要的後遺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會有疑慮,若車禍當下,雙方駕駛人同意自行和解、未報案即離去,是否有可能仍會被究責?答案是「有可能的」。
雙方駕駛人私下進行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的一種,在法律上不具備強制力,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有一造反悔的狀況,而在車禍中如果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是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可能性,過失傷害屬於刑法範疇,且並無拋棄刑事告訴權的規定,所以即使告訴人有「捨棄告訴」的表示,也屬無效;車禍當事人仍有可能遭到起訴。
所以發生車禍的當下,唯一的選擇就是先報警,在留有完整的報案紀錄以及車禍筆錄之後,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也才能夠進行後續的保險理賠或是與對造進行和解、調解,否則在這之前,任何未經過報案的口頭約定、自行簽署的和解內容,都有可能存有風險。
出門在外,除了謹慎的駕駛交通工具之外,如果不幸發生車禍,也必須充分了解處理的正確程序,方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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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當下的五大重點整理,一次搞懂 #車禍 必經流程
車禍發生當下,慌慌張張不知所措是常見的狀況,但事故現場是非常危險的,也將影響後方來車。所以,第一時間所為的 #蒐證、#保全證據 更是重要!以下五大重點整理:
✅Q1:車禍發生當下,我的車卡在主要道路中間超危險的,我該做什麼?可以移動車輛嗎?不移動,會不會被開罰單?
不管怎樣,先在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避免後方來車未注意而追撞,並通知警方到場,若現場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其聯絡方式,請他協助製作筆錄,可以協同釐清肇事責任。
📍至於可否移動車輛?這裏有點複雜,必須區分兩種情況和大家說明。
(一)有人受傷的情況:
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如果你亂破壞肇事現場,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並且將肇事車輛描繪後,四周拍照,就可以移動。
(二)無人受傷的情況:
車輛尚能行駛,必須將肇事車輛拍照描繪後,立刻移置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果不移動則會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Q2:車禍發生當下,要報警嗎?私下和解會有什麼問題嗎?
有人受傷的情況盡量先不要談和解,要先通知警察前來,並送醫觀察。畢竟不確定所受的傷勢是否嚴重,後遺症也還沒出現。因為和解之後才發生的醫療費用,就只能自認倒霉了。
私下和解也要留下證明文件,否則未留下處理證據,可能會有肇事逃逸問題。
請注意,如果要請領保險,一定要報警。由於強制險的給付,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是責任保險,要經警方釐清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才會理賠。如果想請領保險,一定要通知警方到場,這不得多加注意。
✅Q3:報警後,警察來了之後會做什麼?
警方將會協助描繪及拍攝未移動前之車況,確認人別資料,記錄行車位置、方向,觀察天氣狀況、紀錄地面是否乾燥濕滑,並請雙方口述過程以製作筆錄,因為講話很快,警察手寫或打字,可能有些說詞難免會漏記,一定要確認清楚自己陳述的「車速」是否與筆錄記載有出入,這將影響是否違規的問題。
✅Q4:如果當事人當下受傷嚴重、緊急送醫,無法製作筆錄,得否暫緩?
因為筆錄內容攸關肇事責任認定,如果當下受傷疼痛、意識不清、驚嚇過度,可以向員警表示暫時不要製作筆錄,先送醫救治,待清醒後仔細回想事發經過,警方將會協同至醫院製作筆錄。
✅Q5警方前來繪製的現場圖、現場照片、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聯單、警詢筆錄,要多久才能拿到?
1.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當日。
2.現場圖、現場照片:7日後申請,申請後3日取得。
3.初判表:7日後申請,事故30日後取得。
4.警詢筆錄?不得申請,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記下自己在警局供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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