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場就地合法?農委會:農林用地露營區應申請較妥當】
由交通部觀光局主導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擬放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免經申請許可設置露營場地,近日即將定案,但環保團體質疑,修法若通過,恐怕讓違法露營場就地合法。
環團指出,國內露營活動管裡沒有訂定專法,貿然放寬恐增加環保汙染、民眾生民財產安全風險,未來也可能與國土計畫功能分區互相矛盾。
農委會認為,要放寬在農牧及林業用地上設置露營場,應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比較妥當;而且,休閒農場是為了發展休閒農業而設置,須以農業為主,部分空間才可設置露營設施,例如「那山那谷」休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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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露營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陳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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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8 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過了20年,我們還沒有學會跟斷層帶相處>
這次地震倒了幾棟房屋,都在米崙斷層帶旁邊,
自從921之後,
大家都知道斷層帶旁邊蓋大樓是危險的,
那這20年來,政府做了什麼呢?
政府的努力大致有幾個方向:
1.調查台灣各地斷層帶,建立資料庫,
針對活動斷層敏感區進行公告,
經濟部地質調查研究所在兩年前
就已經將花蓮的米崙活動斷層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這是屬於科學調查的部分~
2.法令建立
既然已經知道哪些地方是地質敏感區,
未來這些區域的土地開發
都要先進行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1)立法院也在99年通過了地質法,
第6條第1項明文規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
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
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2)建築法第47條也給予主管機關
對於敏感+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的地區給予禁建的權力,
(3)內政部發布的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
給予了地方縣市政府對於斷層帶通過地區公告限建的權力
在斷層帶兩側,禁止興建公共建築物,
即使是私有建物,也不能高於兩層樓或屋簷不得高於7公尺
上面看起來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
欠甚麼東風?
就是執政者願不願意當壞人的問題!
有時候法律已經給予執政者施政工具了,
但他不願意去做,你拿他是一點辦法也沒有!
像限建這種東西是擋人財路得罪人的事情,
政治人物都很願意出席剪綵,
但是講到得罪人,大家都閃遠遠的!
要政治人物限制民眾或財團
蓋房子不能高於兩層樓屋簷不能高於7公尺(搞屁阿這什麼東西?),
這種得罪人流失選票的事情,傻子才幹呢!
為什麼我這麼說呢?
上面那個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
在921發生後幾個月,88年12月就發布了,
可是到現在已經快20年了,
台灣33條活動斷層,
被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域的至少有14處,
但是根據我的了解,到目前為止,
只有車籠埔斷層兩側區域被南投縣政府公告限建,
其他32條斷層,地方政府都沒有公告限建及限建範圍,
既然沒有公告,那就沒辦法限制開發行為(註),
新的建築還是可以蓋,也沒有限制高度或樓層,
蓋好了拿出來賣,
人民也不知道這棟建築是蓋在斷層帶旁邊,
只知道這個房子好漂亮我想買,
問題還是繼續存在~
我查過相關資料,
統帥飯店已經40年了,雲門翠堤大樓也是20年以上的大樓,
興建當時,921還沒發生,相關法令還沒有完備,
那時候大家對於斷層帶還沒有一定的認識,
很難將之歸咎於政府(如果有設計缺失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921發生迄今快20年,
陸續出來的相關法令也賦予地方政府公告限建的權力,
但各地諸侯怠於為之,也是不爭的事實,
除了鄉愿還有地方利益之外,沒有其他合理的解釋~
註: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62條
雖然有規定斷層帶兩側30~100公尺不能蓋房子,
但那是針對山坡地~
相關條文: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
活動斷層線通過地區,當地縣(市)政府得劃定範圍予以公告,並依左列規定管制:
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物。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
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8 條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6.09.18第一屆第19次臨時會
平鎮台66橋下土地歸公路總局所有,在行政院的使用撥用函還未核准下來情況下,桃園市政府竟然可以先行招標?
如果公家機關都如此便宜行事,
那整個國家豈不是大亂?
此事件明顯桃園市政府公然違法!
當初土地徵收時說明平鎮台66橋下要做交通用地,
而現在卻改做環保用地、興建清潔隊辦公室,
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交通用地根本不能指示建築線?
桃園市政府拿不到建照
反過來說這件案件屬於臨時建築
桃園市政府臨時建築裡規定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臨時展演空間?請問清潔隊辦公室和垃圾車停車場是屬上述的哪一項?
橋下空間能妥善使用
是大家樂見的事情,
但這必須符合法規,
也必須評估其交通流量與安全性。
但是,平鎮台66橋下在新光路與平交道路段上午6-8點時常塞車,
桃園市政府規避不作交通影響評估是非常離譜的事情
附近居民對於橋下興建清潔隊辦公室拉過白布條抗議,
清潔隊內部人員也反應如果將辦公室設置在平鎮台66橋下,車輛通行的聲音容易使精神耗弱
此次國門路橋火災突顯橋梁安全的重要性,
火對於橋梁是大忌,
對於平鎮台66橋下空間的使用
必須重新審慎評估,
若做運動場所或休閒設施應是既符合法令又兼顧住戶交通安全需求
桃園市政府必須守法,
遵守程序正義
遵從法令!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8 條 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八條「從來之使用」之認定... - 楊 ...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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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8 條 在 Re: [新聞] 黃國昌違建遭披露後自拆連累8戶鄰居- 看板Gossiping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bcde1125 (Otter)》之銘言:
: 小弟我一直搞不懂,這跟賴家的有何差異,有「違建大師」能幫我做表格分析兩者嗎?
這兩件事情我也是都看新聞
如果有什麼細節錯誤再幫我補充
台灣的建築管理,法源依據來自建築法
但有趣的是建築法的適用範圍,並不是各位想像的無條件全台灣通通適用
依據建築法第三條:
「本法適用地區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賴老家是非都土地,也不是內政部指定地區,所以是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的實施區域計畫地
區
如果依據新北市政府所言,該地區是1981年2月15日發布實施北部區域計畫
那依據建築法規定,該地區從1981年2月15日開始始為建築法適用對象
所以在1981年2月15日以前興建的建築物,當時屬於沒有建築管理規定的時空下,自然不
能說它是違建
(另外什麼礦業用地,也都是在區域計畫發布後才編定的,所以也不能說它在礦業用地上
蓋違建啦)
依「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應該是可以補發使用執照的情形
不過注意建物必須維持它當時的樣子就是了
在1981年2月15日後建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還是通通要受建築法約束
至於說建築物存在的時間點或是有沒有增建改建,那是舉證的問題了
目前看起來齁,建物存在的時間點好像是符合1981年2月15日這個cut point啦
不過後面看新聞好像有增建什麼的,這個就...
至於黃的案例
我印象他比較被打的地方在於越界建築?(佔到國有地的部分
至於他的違建,應該就是棚子什麼的吧
遮雨棚這種東西,理論上都要有雜項執照啦
但是實際上誰會去請這個
家裡漏水還什麼的,請師傅來搭個鐵皮,怎麼可能還畫圖送建管請照
所以基本上這種家家戶戶都看得到的棚子,大部分都是違建就是了
: 新北市認定賴清德老家屬違建 又改口符合「一條件」就合法
: 新北市政府表示,由於該門牌建物沒有使用執照、建物登記等合法證明資料,經工務局
比
: 空照圖,認定應屬2009年6月25日前之違建。
: 新北市府指出,由於該地區從1981年2月15日發布實施北部區域計畫後,才開始實施建
築?
: 理,如果建物所有人能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建物在1981年2月15日前已經存在的
事?
: ,就可以依「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提出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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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不會
雖然每種編定用地有它的限制使用行為
但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
這種既存建物還是可以進行必要的修繕
有沒有門牌跟是不是違建無關
門牌是戶政機關編定的
申請編定門牌,只要戶政去現場看確實有房子在就能發了
而且還可以課房屋稅,何樂不為
※ 編輯: Mercury0625 (101.9.134.88 臺灣), 09/07/2023 12: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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