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第2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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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列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92號與第793號解釋摘要內容。兩號解釋皆引起司法界極度之重視,因內容事涉法院審理之依據。前者乃刑法實務上爭議已久,有關現行毒品危害條例條文所規定之「販賣」構成要件行為之定義。早期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以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認為: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將其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即為完成。然而,792號解釋藉由法學方法論的文義、體系以及歷史解釋方式,詳細論述並得出結論:所謂販賣行為,應僅限於「銷售賣出」,故上述兩則判例違憲。另一解釋乃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合憲與否重大爭議問題。屬於近年來公法學所探討「轉型正義」之現成案例。大法官最終作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違反憲法保留,亦即不違憲的結論。詳細理由可參考本期內容。
📍法學論述,特別邀請陳自強老師,就近期所啟動的新一波民法債編修正,探討如何達到現代化的目標。由於我國債編已歷經20年餘尚未有修正,如何讓現行債編符合日新月異的交易行為,實屬重要。陳老師援引國外立法例為他山之石,期能給予債編新修正更符合現代化之方向與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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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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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拾得/温豐文 教授
✒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適格及選定當事人: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例/邵靖惠 教授
✒販賣毒品罪之著手──在釋字第792號解釋之後/吳耀宗 教授
✒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替代措施/林鈺雄 教授
✒家族傳承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設計/陳彥良 教授
✒當駕車肇事的被保險人就是遺屬,也能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葉啟洲 教授
✒職場霸凌/鄭津津 教授
【#法學論述】
✒預算審議與案例解析(上)/黃俊杰 教授
✒債務不履行規定之現代化/陳自強 教授
【#時事直擊】
✒最新釋字研究:釋字第792號重點概述
✒第一審因精神障礙無罪後之羈押/王子鳴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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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法人團體 當事人 能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非法人團體於刑事訴訟上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而得提起自訴?
外國公司如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我國不能認其為法人,無法取得權利能力,僅能認其係非法人之團體;具體以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公平交易法第47條、著作權法第102條、商標法第99條等)外,不得提起自訴。至於非法人之團體,因非屬有行為能力之法人,而刑事訴訟法復無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是非法人團體縱然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仍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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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院案新證據「幽靈印鑑」、「幽靈契約」、「幽靈證人」 民進黨再呼籲國民黨配合黨產會調查】
「國發院土地案買賣過程疑點重重,國民黨昨(6)日在黨產會聽證會自打臉!民主進步黨副秘書長徐佳青偕同發言人張志豪、吳沛憶與該案陳情人葉頌仁今(7)召開「國民黨強奪人民財產新證據」記者會,徐佳青表示,國民黨昨天聽證會提出新證據打臉自己,還惡人先告狀,這三大新事證分別是「幽靈印鑑」、「幽靈契約」及「幽靈證人」,甚至我們還得知國民黨過去還是個幽靈政黨!為此民進黨呼籲檢調重啟調查,並呼籲國民黨不要「見笑轉生氣」,面對真相,配合黨產會調查。
徐佳青指出,葉頌仁其父葉中川先生,在過去每一年負擔土地相關稅賦 1400 餘元,國民黨只在民國 43 到 45 年曾繳過一年 800 元的地租,此後再也沒繳過。葉家不堪其擾因此以存證信函及申請書寄到國民黨,國民黨置之不理外,最後還強行購買。最誇張的是,國民黨強行購買的過程中,居然還讓鄉公所先調查最後一年的田賦徵有沒有繳交完畢,這些在在顯示國民黨坑人民、耍人民到了極限。
國發院案陳情人葉頌仁強調,國民黨長期占用葉家土地未付租金,逼迫其父葉中川先生賤賣土地,國民黨憑什麼在聽證會憤而離席?難道是不敢面對受害者而逃離現場嗎?這是一個政黨應有的態度嗎?國民黨居然還想重新執政荼毒這塊土地。葉頌仁也強調,葉家陳情抗議超過一甲子,一直向國民黨追討至今,並非如國民黨、民進黨所言的 20 年、50 年。
就「幽靈印鑑」、「幽靈契約」新事證,發言人吳沛憶指出,昨天國民黨在聽證會中提出新的土地買賣契約,然而這個文件在過去三審的官司當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不但葉家表示從來不知道,在三審定讞前,法官也從來沒有看過這個文件。其次,民國 51 年 1 月 16 日所簽杜賣證書上的是圓章,而葉先生過去的印鑑證明也是圓章,但國民黨出示民國 51 年 1 月 4 日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中,印鑑章卻是方章,印鑑章完全不符,圓章居然變方章?國民黨必須說明文件從何而來,印鑑從何取得?
吳沛憶質疑,國民黨當時說已經有付給葉先生五萬元訂金,若有付錢的話,為何沒有領據?若有付訂金,為何在杜賣證書上之買賣金額沒有扣除五萬元訂金?請國民黨提供當時付清五萬元訂金之領據。吳沛憶說,就算這份文件確實存在,按照契約表示「契約成立之日乙方先付甲方訂金五萬元餘款于五十二年春節前辦妥杜賣手續時付清」,但國民黨非但事後沒有按契約所訂時間支付剩餘價金,而且提存法院的價金僅總額的十分之一,在在顯示國民黨完全沒有履行契約的誠意,國民黨是拿新的證據打自己臉嗎?國民黨主張官司已經定讞不需要再調查,但可以看到這當中有太多事情需要釐清,要呼籲國民黨面對真相,配合黨產會調查。
發言人張志豪表示,國民黨為了不當黨產對民進黨提告,恣意興訟,本黨深感遺憾,同時民進黨也對葉家感到抱歉,我們確實說錯了,因為葉家足足陳情了一甲子,而非僅五十餘年。就「幽靈證人」方面,張志豪根據黨產會調查報告指出,過去葉家訴訟中提到,民國 51 年也就是 1962 年 1 月 16 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代表以郭驥、木柵鄉長張榮森由四名著中山裝、腰間佩帶槍枝之壯漢跟隨,於中午時分乘軍用吉普車 2 部至葉家請葉中川「去喝茶」的方式簽訂杜賣契約。很清楚的,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與葉中川簽訂買賣契約時,另有木柵鄉長張榮森、張開任、馬葆民、黃魏臺與王淮德等五位證人。根據黨產會調查得知,扣除國民黨代表郭驥、木柵鄉長張榮森外,其餘四位證人除張開任外,馬葆民、黃魏臺與王淮德卻在戶政系統中完全無符合資料,這三人究竟是誰?當時法院沒有針對相關證人查證嗎?這樣有幽靈證人卻三審定讞的官司怎能讓人民信服?
張志豪進一步質疑,法律碰到國民黨就轉彎?國民黨過去並非法人團體,從內政部書函得知,民國 78 年 2 月 10 日才登記為法人,顯示國民黨在當時根本毫無權利能力,也不是權利主體,理應不能成為契約當事人,過去葉家民事判決的結果中卻以「系爭土地依當時土地登記實務之權宜措施,登記為國民黨中委會名義,雖欠妥適,但非法人團體如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基於同一體原則,該非法人團體前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即由法人概括承受。」如此沒有法理依據,當時執政黨並身兼黨主席的馬英九,難道不用出來說明?
徐佳青最後總結表示,國民黨昨天自己拿出了土地買賣契約這份文件,這是到最高法院判決為止都沒有出現過的文件,國民黨以此文件證明與葉先生有所謂合約關係,葉先生也有意願將土地賣給國民黨;但這份文件反而引起我們更大的懷疑,第一,土地買賣契約上之印鑑章並非葉先生原來的印鑑證明章。第二,所謂訂金五萬元到哪裡去了?第三,國民黨在過去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前,都沒有對三個幽靈證人的名字提出異議,然而卻在昨天黨產會聽證會上,黨產會表示經過調查,查無此三證人後,國民黨才說證人名字錯了,讓人不禁質疑證人名字錯了可以打官司到三審定讞嗎?證人可以不用被提訊嗎?為此徐佳青強烈呼籲,國民黨要向黨產會誠實地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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