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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頂行動持續至今已漸漸降溫....大家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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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黑心油ptt 在 [新聞] 頂新集團越南進噁油精煉供食用魏應充再判9年2月 的推薦與評價
1.原文連結:
※過長無法點擊者必須縮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126/VBHERQNYIRHTBDCK446CZ6R4QI/
2.原文內容: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再因劣油案,更一審判刑。資料照片
頂新集團於2012年間,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劣質油精煉製成食用油販售、不法獲利逾1
億元,前董座魏應充被控違反71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罪名,最高法院在2019年先判
他5年9月定讞,其餘部分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今更一審依《食安法》販賣假冒食品罪及
《刑法》詐欺取財罪再判他4年10月徒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年4月。頂新公司則判
罰金1億50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7467萬7824元。
至於魏應充去年定讞的5年9月刑期,台中高分院經檢方聲請,連同魏應充因味全混油案被
判刑2年一案,裁定應執行4年8月徒刑,魏已於今年初入監服刑。
更一審另判頂新公司先後任總經理常梅峯,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8月;陳
茂嘉2年10月,得易科罰金部分3年10月;頂新公司部分,則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
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應執行罰金1億500萬元,並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7467萬7824
元。
更一審指出,依扣案的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會議紀錄,魏應充對於油品的溯源
管理及品質認識具有決策實權,魏應充等人均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的原料油欠缺可供
人食用品質,卻仍收購並製成食用油產品販賣,涉犯《食安法》販賣假冒食品罪及《刑法
》詐欺取財罪。
更一審表示,魏應充等人枉顧應有的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的身體健康,收購不具供人食用
的油品,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並使
部分廠商因誤信頂新公司而採購其油品,造成該等廠商受有損害,一般消費大眾也誤食假
冒的食用油產品,衍生諸多消費糾紛,且因消費者喪失信心不願購買而退貨或滯銷,造成
商家重大損失,影響國內食品安全甚鉅。
更一審考量頂新公司的營業規模,及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拋棄貨款債權、退
款協議、同意抵銷貨款等情節,而有部分廠商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復與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針對
魏應充部分判刑4年10月徒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年4月。
(法庭中心/台中報導)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之前的「劣質油品」,實際上還沒完沒了呢……
這邊的部分還禍害到外國企業,頂新到底是在想著什麼壞主意啊?
另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 17、18 號刑事決摘要
肆、主要判決理由: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條規定,食品係包括產品及其原料,依該法
所制訂之相關規範於製成供人食用之產品及其原料均同有其適用,若原料違反食安法等相
關規定,即不得製成供人食用之產品。食品業者除需自行檢驗確認原料品質外,尚須對原
料供應商進行稽核,或原料供應商已可提出合法之來源證明,方得認原料適於供人食用。
(二)大幸福公司販賣予頂新公司之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
1.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購買之原料油有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及重金屬鉛含量不
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等情,有鑑定人孫○西、朱○華、薛○琴、王○祖及陳○輝
、朱○華、姜○剛、顏○海等人之鑑定意見可佐。
2.依陳茂嘉與證人王○善、李○錡於103年3月3日至6日前往越南實地訪查結果,參以證人
胡○光證述越南屠宰、檢疫之實際狀況,及鑑定人孫○西之鑑定意見,大幸福公司之原料
油其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3.我國駐越南代表處委請越南政府查察越南大幸福公司輸台油品之合法性後,經越南工商
部、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函覆結果,均可認定大幸福公司並未獲核發食品安全條件
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之生產及經營買賣,其外銷之脂、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
飼料用。另參佐相關報關資料及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呂○幸之證述,可證明大幸福公司之油
品,除頂新及正義公司以食用油名義進口供人食用外,其餘向大幸福公司購買之客戶均係
供作飼料用。
(三)大幸福公司出口檢附之Vinacontrol公司檢驗憑證不足以證明其販賣之原料油可供人
食用:
1.楊振益於偵查中及原審羈押訊問時均供承,Vinacontrol公司採樣暨監督出貨之鑑定員
並未實際進行採樣,係由其交付事先準備之品質較佳油品讓鑑定員帶回Vinacontrol公司
檢驗。
2.Vinacontrol公司所出具之檢驗憑證,與頂新公司入廠檢驗就同一批油品測得之酸價,
差異甚大,且有酸價及碘價同時升高之不合理情況,佐以鑑定人孫○西及朱○華之鑑定意
見,可證明Vinacontrol公司所檢驗之樣品油並非採樣自出口予頂新公司之油品。
3.依Vinacontrol公司所出具之檢驗憑證上所載之申報重量、貨櫃與封緘號碼及「
RESULTS OF INSPECTION」欄等記載,一份檢驗憑證上所載之一次出貨申報淨重,或同一
次取樣分批出貨之數份檢驗憑證上所載之申報總淨重,均已逾證人呂○幸所證述大幸福公
司貯放豬、牛油之油槽最大容量,且有不同取樣日期採樣而所驗得之檢驗數值均相同等不
實情事。
(四)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進口之原料油既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則縱以該等原料油精
製後之產品均符合CNS國家標準及食用油脂衛生標準等規範,亦無從認該等產品可供人食
用。
(五)認定魏應充、常梅○、陳茂嘉及頂新公司有罪之理由:
1.依楊振益、證人陳○惠證述關於常梅○與楊振益交易食用原料油之經過及情況,佐以常
梅○供承其知悉我國法令對食用油脂之要求,及其批核付款所見頂新公司入廠檢驗資料與
Vinacontrol公司所出具檢驗憑證之差異,常梅○自102年6月21日(即食安法修正生效日)
起至102年11月10日止,主觀上應可預見大幸福公司出口販賣予頂新公司之原料油,係欠
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
2.依扣案之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會議紀錄所載魏應充就溯源管理事項之具體指
示,及陳茂嘉、證人馬○蓉、林○安就越南勘查結果及輔導大幸福公司為戰略夥伴等議案
所為之報告,佐以其等自承對原料油品質及管理之認識,陳茂嘉自越南結束訪查之翌日(
即103年3月7日)起及魏應充至遲自「2014年2月糧油事業群經營決策會」開會結束之翌日(
即103年3月21日)起主觀上應均可預見大幸福公司出口販賣予頂新公司之原料油,係欠缺
可供人食用之品質。
3.常梅○、陳茂嘉及魏應充均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之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
仍予以收購並製成食用油產品販賣,且使部分廠商因信賴頂新公司依其事業規模及專業性
,應會以具備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製成食用油產品,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頂新公司所產
製之食用油產品,是其等所為,應成立食安法第49條1項之販賣假冒食品罪及刑法之詐欺
取財罪。
陸、本院判決部分犯行無罪之理由:
(一)楊振益部分:楊振益對於常梅○、陳茂嘉及魏應充所為之製造、販賣假冒食用油產品
,以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主觀上應屬知悉,並進而為構成要件以外提供原料之幫助行為,
為幫助犯;惟楊振益所輸出油脂之報關日期為102年11月12日者,斯時因正犯即常梅○已
於102年11月11日退休並辭去頂新公司總經理乙職;而報關日期為102年11月25日、103年1
月7日及2月24日,斯時因正犯即陳茂嘉係自103年3月7日起及魏應充則係自103年3月21日
起始預見該油脂係屬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則幫助犯之楊振益於上開各報關日所
為之行為,因各該正犯均未成立犯罪,自無從就楊振益論以各該罪名之幫助犯。
(二)常梅○部分:常梅○於102年11月11日退休並辭去頂新公司總經理乙職,依102年6月
21日修正生效前之食安法之規定,製造、販賣假冒食品,須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即需有具體
危險,始有刑事責任,是交易日期在102年6月20日(含20日)之前者,因無證據證明已有實
害發生,自不得對常梅○論以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而交易日期在102年11月11日
之後,因常梅○業已卸任,自已非屬犯罪行為人;是扣除該些日期之交易行為後,有3次
犯行應為無罪判決。
(三)陳茂嘉部分:陳茂嘉係自103年3月7日起始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之油脂係欠缺可供
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是交易日期有於103年3月6日(含6日)之前即已完成交易者應予剔除
;是扣除該些日期之交易行為後,有4次犯行應為無罪判決。
(四)魏應充部分:魏應充係自103年3月21日起始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之油脂係欠缺可供
人食用品質之原料油,是交易日期有於103年3月20日(含20日)之前即已完成交易者應予剔
除;是扣除該些日期之交易行為後,有6次犯行應為無罪判決。
(五)頂新公司部分:頂新公司既係因常梅○、陳茂嘉、魏應充之犯行涉犯食安法第49條第
1項之罪,而依同法第49 條第5項規定應科以罰金刑,則常梅○未涉犯食安法之5次犯行,
及陳茂嘉未涉犯食安法之4次犯行,自應就此部分為頂新公司均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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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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