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分條文爭點分享
一、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乃是出於過去有判例曾認為詐欺行為與恐嚇行為係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行為,詐欺罪所稱之詐術乃指未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恐嚇取財之恐嚇則是包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即屬之,不論其是否為真實內容(例如詐騙集團謊稱子女被綁架,要父母匯款)。因此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係屬構成要件互斥,僅論第346條即可。惟103年增訂加重詐欺罪後,若仍依照這樣的解釋路徑將使得該新法被架空許多,因此現行實務見解在解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時,皆不在當成互斥構成要件,而是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重罪吸輕罪,論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判決參考:
84台上1993判決:「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其犯罪手段採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科技化,受騙民眾多,其不法內涵顯較恐嚇取財為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亦比恐嚇取財罪重。而法定刑輕重係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自有相當的客觀性。是以,集團詐欺與恐嚇取財競合之情形,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名。」
二、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近期實務見解皆認為乃抽象危險犯,因此縱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之人棄置於現實上無危險之場所仍會成立本罪,這個問題老師覺得是近年來頗重要的刑分條文,不過近期似乎較少出現,考生們需多加留意!
判決參考:
104台上2837判決:「就實務所見觀察,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107台上1362判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94 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三、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判斷,這個條文看似冷門,但千萬別忘記警特才剛考過包庇賭博這種也頗冷門的條文阿,所以千萬不要隨便放棄刑分任何條文的解釋,除非真的是極度冷門到老師也說了絕對不會考的條文!
有關於本罪之著手時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時點,一虛偽遷徙戶籍之時,二取得投票權之時,三投票日領取選票之時,四圈選完選票即將投入票匭之時。
實務上一向認為本罪著手時點為取得投票權之時,這個部分大家要特別留意虛偽遷徙戶籍與取得投票權之時係不同時點哦,根據不同選舉會有不同的遷入戶籍地時間長短之立法設計,因此並非一遷入該戶籍即取得投票權哦,這點老師前幾天自己也誤會了😅
另外學說上則有認為以取得投票權作為著手時點,處罰時點有些過早,因此至少要到達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始屬著手。
判決參考:
101台上392判決:「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
另外再附上該罪近年來也頗有趣的一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決!
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本罪行為人支持自己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但是不得將身分關係擴張至第167條所指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刑法第167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167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
頂替罪罰則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酒駕防制以身作則 時代力量議員承諾】記者會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推動防制酒駕宣言,邀請縣市長及縣市議員參選人簽署,目前時代力量已有34位縣市議員參選人簽署宣言。今日(8/29)時代力量議員參選人在立院總召徐永明的陪同下,與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共同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告五大承諾,並共同呼籲各黨議員參選人一起加入連署做出承諾;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在即,徐永明委員也公開要求其他三黨支持,讓已出委員會且過協商期的的防制酒駕相關條文能在本會期完成二三讀。
記者會一開始,徐永明委員就和議員參選人林易瑩、黃智姍、曾柏瑜、張志翔與陳志明,還有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等人,一同拿出簽出的承諾,喊出「拒絕酒駕,我敢承諾」!
立委徐永明首先表示,「酒駕零容忍」是作為政治人物最基本的立場,而我們時代力量的侯選人們也簽下承諾酒駕防制的共同宣言,絕不是像其它的政黨只是空口說白話。徐永明也指出,政治人物酒駕的事件層出不窮,不只上週才發生一位國民黨的議員候選人林冠勳酒駕肇事逃逸、找人頂替,在新北市也曾經酒駕過的有國民黨籍議員陳錦錠(前立委張慶忠的太太)、民進黨籍議員陳永福,國民黨籍議員廖正良不但企圖肇事逃逸還事後對警方施壓;彰化縣有民進黨籍議員許書維、和在4年內3度酒駕肇事的國民黨籍議員柯振杯;新竹縣民進黨籍議員林昭錡,也在今年(2018)6月酒後駕車被取締,甚至辱罵員警垃圾。
徐永明進一步說明,從這些斑斑可考的案例來看酒駕是不分藍綠,而時代力量為了防制酒駕,在2017年3月就曾提出過相關的修法,要加重拒絕酒測累犯責任、同車共責及被害人對加害人之懲罰性賠償求償等,然而很可惜至今尚未通過。徐永明強調,今日不只是時代力量的議員參選人們做出承諾,同時也是在嚴肅地向各黨呼籲莫再阻擋立法,而是可以一起為防止酒駕努力,一同改變台灣的政治文化。
徐永明接著亮出時代力量34位候選人的簽署名單,他表示,拒絕酒駕每位政治人物嘴巴都會說,但是「拒絕酒駕,我敢承諾」,若在競選過程中發生這類事情,沒有其他選項就是退出選舉,當選之後辭掉位置,對政治人物酒駕零容忍最簡單直接的表示,就是放棄選舉、放棄職務。今天黨內議員候選人的連署就是拋磚引玉,希望其他政黨共襄盛舉。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說,酒駕很有可能會對傷害到其他人,而我們也不希望社會上再有任何一個人因為酒駕而再受到傷亡。這個防制酒駕宣言的承諾,最主要就要求政治人物能夠自律和帶頭做起示範,若一旦發生酒駕就要退選和下台辭職。林美娜也向執政黨敬告,如果再怠惰立法的話,我們便要上凱道抗議!而且我們已準備好,隨時都可以發動。
台南市永康區的議員參選人林易瑩則說,台南市永康區現任市議員林阳乙曾經在議會中作出誇張的發言,「短程的酒駕不算酒駕,警察不應該守株待兔抓人。」林易瑩批評,身為市議員,卻帶頭顯露這種漫不經心的態度、講出不負責任的話,好像只要離家近,酒駕就可以被允許似的,但這絕對是錯誤的想法!林易瑩也強調,不管飲酒量多少、不管離家遠近,只要喝了酒,就不該酒駕,這才是唯一的準則。
新北市汐止萬里金山區的議員參選人黃智姍表示,今天最重要的就是向台灣社會承諾,時代力量反酒駕的決心。當每次打開電視新聞,看到有關酒駕的報導,心就不由自主地揪著。酒駕的背後,代表著無數破碎的家庭,孩子的人生都還沒開始,或是家庭唯一的支柱,便因為酒駕殞落。親人們肝腸寸斷的畫面,屢屢讓我心碎。誠如秘書長說過的:「酒駕就是犯罪」,這個觀念應持續建立,絕不能心存僥倖。我不客氣地說,這個觀念一天不完全建立,就是在縱容犯罪。這樣的台灣社會,不可能會進步。作為議員參選人,我負責任地說,我不可能,也絕對不會酒駕。我也樂見今年參與選舉的參選人,都能提出相同的承諾。
黃智姍指出,在這邊也相當感謝警察同仁辛勤為防範酒駕奉獻,這些站在第一線的同仁,冒著生命受到威脅的危險來執法。不過我也呼籲警政署,要能補足同仁們的安全保障,不能讓警眷們提心吊膽。她也當場提出數據表示,現行警政署對於酒駕致死的統計是以當場或24小時以內傷亡來統計。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應以30日來統計,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等也皆以此為標準。舉例而言,去年警政署A1類事故酒駕肇事死亡件數為87件,占全體車禍致死比例為6%。但若是以30日作為統計標準,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統計數字為487件,占全體車禍致死的比例就達18%,二者差距甚遠。可以理解警政署絕不是為了美化數字或粉飾太平,而是以現行的專業及人力尚無法負擔。因此建議警政署、交通部、健保署等相關單位可以研議如何將資料庫相互勾稽串連,改善現行的情況。只有更精準的掌握統計數據,才有辦法更有效的解決問題。再次重申,希望藍綠兩黨所有有意參選年底選舉的候選人,都能提出承諾,簽署防制酒駕的共同宣言。從我們自己做起,台灣社會和家庭都禁不起也不能允許酒駕一次次的重創,讓我們勇敢改變,喝酒就是不要開車,拒絕酒駕,我敢承諾。
新北市新店區議員參選人曾柏瑜強調,酒駕很重要的肇事原因之一就是存有僥倖心態,導致許多無辜的受害者枉送生命或受重傷,因此酒駕就是危險駕駛,在已知駕駛能力不佳的情況下開/騎車上路,本質上就是一種蓄意傷害、隨機殺人!曾柏瑜也批評同選區內的陳永福議員,日前才在酒駕後坦承,「很後悔做了不好的示範。」,曾柏瑜反問:往往政治人物在犯下酒駕後,都會說後悔,那陳永福怎麼不事先好好想一下呢?曾柏瑜也說,我們並不是在要求政治人物當聖人,而只是要求大家守住良知的底線、以身作則,成為一個負責任的人。因此,我承諾,我絕不酒駕之外,當選後也會強力監督行政團隊,若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一定嚴格課責!
嘉義市東區議員參選人張志翔表示,今天簽下酒駕防制的承諾只是一個最基本的起點而已,我也承諾如果我涉及酒駕,絕不會有其它第二個選項,一定就只有「立即退選」這個選項而已,不會有任何的藉口或是辯解。張志翔也說,同時我也在這邊向大家許諾,如果我們的競選團隊中,有任何人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也一定解任、解聘!
新北市三重蘆洲區議員參選人陳志明說,時代力量今天不僅是要宣示承諾,更是要藉這個機會向各界報告,時代力量早已在立法院提案,要提高酒駕拒絕受測的罰則、還新增了懲罰性賠償金這樣的條文,也經過了審查,但是遲遲無法三讀。陳志明表示,所以希望執政黨盡快排案、不要再阻擋,也盼社會大眾一起來關心這個議題,讓法案盡快通過,讓我們今天所許下的承諾更能夠化為具體的政策及法案,更希望能有一天再也不要有人因為酒駕而受到傷害。
【防制酒駕宣言】
我承諾:號召團隊和民眾共同實現酒駕零容忍
我承諾:競選期間酒駕立即退出選舉
我承諾:當選後強力監督行政團隊一級首長,若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嚴格課責
我承諾:競選團隊裡如果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一律解任解聘
我承諾:團隊舉辦活動必提醒勿酒駕,並事先安排代駕,讓每個人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