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了,讓我們一起把情緒都沈澱。」
疫情進入社區感染後,到今天正好滿一個月,累計1萬0921人確診、349人死亡。疫情肆虐的腳步,至今仍未停歇。可能很多人心裡都有著這樣的疑惑:
「台灣怎麼會走到這一步?我們的疫苗取得策略又出了什麼問題?」
還記得前一次質詢疫苗進口的到貨率慘不忍睹,以及國產疫苗採購預算法源問題,引起廣大迴響。今天立法院委員會質詢,虹安也接續關心相關議題。
針對國產疫苗,蔡英文總統在5/31發表的談話提到:
「疫苗要打入人的身體,安全、有效是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我們絕對不會因為要爭取國產,就犧牲對於疫苗品質和安全性的要求,政府一定會依照國際科學標準,嚴格把關,請大家放心。」
蔡總統的這段聲明言猶在耳,但,檢視衛福部食藥署於6/10所頒布的「國內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真的能站在守護國人的立場,為我們嚴格把關嗎?
首先,食藥署於網站上宣稱是參考美國FDA發布的「COVID-19疫苗EUA授權指引」,但公布標準中除了安全考量外,卻少了美國FDA EUA標準規定需要的「保護力達50%的效力保證(Efficacy)」。
對此,陳時中部長答詢表示,會由相關審查委員就科學資料來判定。這讓虹安覺得疑惑,EUA標準不就是訂下考題的規則,而審查委員就像是批改閱卷的老師,如果考試就沒有說要考這一題,老師也批改不到。所以如果EUA標準沒有,委員又如何按照標準進行審查?如何確保有效性?
再來,食藥署的EUA標準中,以「免疫橋接」取代三期臨床試驗發給國產疫苗 EUA,虹安質疑,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是全球首創,其他國家沒有這樣的先例。陳時中部長也坦承「確實現在還沒有這樣被通過的。」顯見食藥署的EUA標準,並未如蔡總統所交代的,依照國際科學標準,嚴格把關。因為,「免疫橋接」取代三期發給COVID-19疫苗 EUA的方式,世界各國都還沒跟上台灣的腳步。
保護力達50%的效力保證,是國際認證疫苗在取得美國FDA或WHO的EUA時,需出具的試驗數據。如果疫苗的保護力未經國際科學標準和試驗確保,施打到保護力不如預期的民眾群體,很可能像穿了「#國王的新衣」,於解封時造成疫情隱憂。
現在,最快即將在六月底申請食藥署這一份EUA標準的國產疫苗,政府已預採購一千萬劑(外加一千萬劑開口合約)。關於醫學界、科學界及社會大眾所提出對於EUA標準的這些疑慮,虹安也在質詢中,建議食藥署可參考美國FDA審查莫德納、輝瑞、嬌生等疫苗EUA時,採用線上會議直播方式,萬人同上、科學家也可線上提問,用公開透明方式,降低社會大眾對於國產疫苗EUA審查是否公允之疑慮。
陳時中部長則表示,大部分國家沒有這樣做,希望讓審查委員能不受外界壓力,公正完整地審查。但,不公開的審查會議,真的就代表公正完整的審查嗎?會不會引發社會大眾更多想像和疑慮?至此,虹安不禁聯想到先前「3+11」邊境管制放寬決策會議,也是因為沒有會議紀錄、決策過程和與會人士不明,造成許多民眾對指揮中心的不信任,請陳部長還是考量虹安的建議。
沒想到,陳部長似乎以為虹安提及3+11是要咎責,馬上動怒反擊表示「我已經說我負責了」、「若指揮中心每場會議都直播來辦,事情都不用辦」、「別污衊我們」等情緒性用語,也曲解我的質詢。如此表現,實在不是一個政務官、一個國家最高防疫中心的指揮官在國會議場應該表現出來的態度。更別說「負責」的定義是什麼,也隨之在網路論壇上引發熱議。
來到質詢的最後,也不免要關心我們國產疫苗採購預算的議題。
為什麼社會大眾在聽到國產疫苗一劑750-881元的時候,會如此譁然?各家國際疫苗的價格,網路上都查得到,和國產疫苗這樣的價格一攤開來看,可以說排名數一數二地貴,這當中當然有很多因素,其實部長可以好好在質詢台上說清楚。
我必須要再強調一次,疫苗採購重點並不是貴不貴的問題,只要「依照國際科學標準驗證,安全、有效」的就是好疫苗,能救大家脫離疫情的水深火熱,就是好疫苗。
但,沒做三期臨床試驗的國產疫苗,為什麼會比其他投入鉅額成本、三期臨床執行中的國際疫苗來得貴這麼多?如果是疫苗類型不同因此成本不同,那同樣以重組蛋白技術的Novavax,也是國產疫苗近一半的價格?
而陳部長在答詢時,竟然回出一句:
「不要忘記你們之前說再貴都要買。」
這句話完全是偷換概念、邏輯謬誤!陳時中部長,請搞清楚,之前大家說再貴都要買的是「#國際認證的疫苗」,是「已經打了十幾億劑、有做三期、保護力有科學數據佐證的國際疫苗」,而不是國產疫苗!
按您的意思,難道疾管署採購國產疫苗買貴了,是大家的責任嗎?這真的不是政務官答詢民意代表時應該有的態度。
疫苗取得和國產疫苗研發進度的議題,在立院和社會輿論已延燒多日。隨著疫情的持續,大家期盼能盡快回到正常的生活,而最重要的是依靠提升全國疫苗覆蓋率,因此全民都高度關心,希望早日人人都有機會把疫苗打好打滿,免於病毒侵襲、缺氧猝死的恐懼。
虹安會持續追蹤議題、努力監督,也希望政府在獲取疫苗力道上繼續加油,於國會殿堂正視問題、平心靜氣回應。放下政治,理性對話,才是回應社會疑慮最好的方式!
👉 質詢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yJ0g8t1T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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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底前審完總預算 排擠美豬審查?柯建銘:改變陋習】
聯合報/記者陳熙文報導
立法院朝野黨團日前達成共識,預計在11月30日前完成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過有部分立委認為,美豬相關行政命令同樣在國會做審查,恐壓縮到審查的品質和時間。對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表示,沒有拖延美豬審查的問題,而是過去預算都有審查逾期的陋習,希望這次能按照預算法規定,如期通過。
根據預算法第51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總統公布之。然而,過去立法院審查預算經常超時,在國營事業預算等部分,更經常來不及審查通過,得按預算法54條,依照上年度執行數來執行,長年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民間團體所詬病。
立法院進入審預算會期,於日前舉行朝野協商,針對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達成朝野共識,將按照預算法規定,在11月底前完成審查。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28日協商時,開會時就有甲案和乙案的選擇,甲案計畫依循預算法規定,乙案則把期限押在明年3月。他指出,時代力量支持總預算應該依法定時程完成審查,最後選擇甲案。
然而,雖然總預算依法審查,獲得朝野共識,但有立委私底下擔心,攸關放寬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的行政命令,也同時間在立法院做審議,如此限定總預算審查期限,有可能影響到立法院對食安的把關。
柯建銘則不認為會影響到美豬的審查。
他指出立法院審預算,長期以來都有超時的陋習,且愈來愈嚴重,尤其是委員會有兩個召委,但在野黨的召委都不排預算審查,導致卡關,這樣一來,只要有一個委員會的預算沒有完成審議,立法院就無法就總預算案做協商。他表示,審預算是立委的天職,這次有這樣的共識就是希望提升國會效率,希望預算案能如期過關。
#立法院民進黨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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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90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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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0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防堵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持續提升各項防疫作為、充實所需設備與物資,並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協助產業復甦。該特別條例是由各機關在檢視現行法規或相關機制後,針對確實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及補充性的項目予以提出。感謝李孟諺秘書長、羅秉成政委及龔明鑫政委的督導,以及各部會的努力,在最短時間完成草案條文研訂。
蘇院長指出,防疫人人有責,不分朝野黨派,社會各界都非常關心疫情發展及相關紓困、振興措施。所以政府一方面持續強化各項防疫措施,一方面也積極盤整提出各項紓困措施,至今已針對交通觀光、農業、內需產業及製造業等,提出務實的紓困與對應措施。為更全面因應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造成的長期衝擊,行政院於此時提出該特別條例,作為政府進行相關防疫處置及籌措,所需資金的法源基礎。
蘇院長表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及相關機關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相關授權子法請各機關提前準備,在該條例三讀通過後,兩週內即完成相關作業程序並發布。另外,行政院也將儘速提出600億元為上限的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發揮即時雨的功能,幫助產業度過難關。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防治工作著有績效應予獎勵及致傷亡之補償、補助。(草案第2條)
二、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者,其任職處所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及不得為相關不利之對待;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其任職處所亦應遵行相同之義務。另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防疫補償。(草案第3條)
三、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第3條第1項規定請假期間薪資,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草案第4條)
四、 各級政府機關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防疫物資,必要時得徵用或調用該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草案第5條)
五、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及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相關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草案第6條)
六、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草案第7條)
七、 於防疫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或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草案第8條)
八、 政府對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草案第9條)
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不受廣播電視法第31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規定之限制。(草案第10條)
十、 本條例所需之經費上限,並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以利推動本條例所定各項措施所需,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11條)
十一、違反本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行為或義務之處罰。(草案第12條至第16條)
十二、各級政府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所定相關事項,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執行之依據。(草案第17條)
十三、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草案第18條)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8cbe04f2-7a43-4876-a132-8f1f7025105c
預算法54條 在 33分鐘聽完《預算法》全100條真人朗讀+字卡| 會計審計法規 的推薦與評價
章節快捷鍵00:00 預算法 第一章總則§108:30 第二章預算之籌劃及擬編§2815:01 第三章預算之審議§ 4817:29 第四章預算之執行§ 5524:51 第五章追加預算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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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預算:會計年度開始,預算尚未議定,可將已議定部分與無須議定部分先交行政機關作為執行之依據。 貳、我國的作法: 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有部分未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