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版《學校衛生法》表決遭否決 怒罵綠委「騙騙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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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萊劑美豬進口問題,立法院今(24)日對相關法案及行政命令進行表決。由於昨日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為節省處理時間,今日進行「廣泛討論」由各黨推派代表發言,時間為 3 分鐘,且各黨團同意不提重複表決和點名表決,因此今日院會雖然有多案等待表決,氣氛卻相對於之前中國國民黨團展開激烈杯葛時平靜,僅民進黨立委發言、法案通過表決時,國民黨立委會高舉「騙」字、並於臺下鼓譟抨擊,並未再出現「丟豬內臟」的武鬥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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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院會首先就《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表決。其中,國民黨立委提案《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中增訂校園膳食食材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為其中一種)最受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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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廣泛討論時,國民黨團代表萬美玲、李德維等人主張,校園膳食不得檢出萊劑必須入法才有效力,並指教育部日前完成所有中小學團購契約、規定一律使用國產在地肉品的措施不具效果。民進黨團代表黃國書、吳思瑤則表示,現行措施已能確保校園食品安全,並重申放寬美豬進口對強化台灣參與國際經貿體系實屬必要。不過,當民進黨立委發言,國民黨立委多次在台下鼓譟、並拿著寫著「騙」字的舉牌呼口號抗議,痛批禁萊劑入校園不入法就是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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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討論後,開始逐條表決。包括《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在內,國民黨提案均未通過,因提案遭否決,國民黨立委於表決過程中在場內舉牌痛批綠委是「萊豬立委騙騙騙」。在法案表決結束、完成三讀後,主席蔡其昌即宣布休息 30 分鐘。休息結束後,院會繼續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採案進行討論及表決,預計將一路進行到完成放寬美牛、豬進口九項行政命令之表決,今日會議才會結束。據估計,表決預計將到今日午夜12點。(文字/攝影:沃草記者蕭長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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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在 黃明賢 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屏東縣食品安全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今天中午,屏東縣《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以下是修正案的重點摘要:
#萊豬零檢出 – 規定於本縣製造、加工、 調配、包裝 、運送 、儲存 、販賣 、輸入 、輸出 、做為贈品或公開成列之豬肉及其他相關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增訂條文第四條之一)
#超前部署核食零流通 – 規定本縣不得販買核災區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另針對發生核災國家內禁止流通食品,明文規定不得於本縣販賣。(增訂條文第四條之二)
#重罰販售流通萊豬商家 – 違反第四條之一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推動食安專案小組 #捍衛縣民食品安全
我要感謝縣議會同仁在最後關頭的大力支持修正案才得以順利通過,而今天的修正案通過只是開始,未來我將在議會組成《食安專案小組》,邀請衛生局、 農業處、 環保局 、社會處與教育處列席參與,共同為之後縣內萊豬零檢出與核食零流通的目標共同努力,將對縣民有害的食品阻擋於高屏溪之外!
明天(24日)也是萊豬行政命令在立法院表決的日子,我在此呼籲立法院所有委員不分黨派都應該用手中的一票做出正確的決定,我多麼希望屏東縣食安自治條例修正真的只是”多事”而已,萊豬零輸入才是我們追求的最終目標!
#屏東縣議員黃明賢
#反萊豬 #零檢出 #修條例 #顧健康
#修條例不是終點而是另一個起點
相關新聞連結:
聯合: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11537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黃海寧律師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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