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編財會專欄
透過外送平台看電商稅制
本文截至 http://www.accounting.org.tw/flptopic.aspx?f=252
現今的跨境數位交易蓬勃發展,各式各樣的網路平台交易越來越多,現今做流行的不外乎就是外送平台,而本次想透過外送平台來探討電商的稅制根據不同契約類型類型,而稅制會有所不同。
首先在營業稅方面,對於國內電子平台業者因為 #不是境外電商故不是用營業稅新制,因此銷售額認列與發票開立會因與餐食供應商之 #契約關係而有所不同。
若當契約為 #買賣契約關係,則平台業者就如同像 #餐食供應商進貨、#平台業者開立銷貨發票給消費者並支付外送員勞務費用。
若為 #居間契約關係則是平常最容易看到的形式,由餐食供應商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平台業者從中賺取抽成傭金。
依照上述同理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時,一樣是按照銷貨利潤、抽成傭金及外送服務費與相關成本做相減後申報之,#而外送員的所得該如何課徵呢?
若在買賣契約關係中,外送員就如同公司的員工,因此必須支付外送員勞務費用,並計算薪資所得,但是在居間契約關係中,或許會有人認為外送人員因不受平台業者所管,故不具從屬關係不須報繳綜合所得,但根據 #所得稅法的薪資所得概念下包含「#提供勞務者之所得」故在支付外送員報酬時,#外送員也必須報繳綜合所得這點必須特別注意。
電商的形式越來越多,因應時代的變化,稅制也會時時有所改變,#企業主及相關人員都必須密切的關注,因為不知道何時稅制會針對哪種行業做改變,因此時時關注稅制動態以保障公司在報稅上的流程,以免牴觸稅法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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