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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司機 工時 在 [轉錄]責任制(勞工局的回應) - 精華區Tech_Job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作者: maymayya (別這樣對我) 看板: Salary
標題: [轉錄][論卦] 責任制 (勞工局的回應)
時間: Fri Jun 5 13:00:31 2009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CKun (溫水煮青蛙)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論卦] 責任制 (勞工局的回應)
時間: Fri Jun 5 01:26:09 2009
責任制是日本,台灣的特產?
外國是如何施行責任制的?
謝謝陳永德的關切,
KMT也是有認真的好人!
嗯,蘇局長的太極也打得很不錯....X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 76 卷 第 22 期 速記:李士斌
陳議員永德:
目前臺灣地區有很多公司都實施責任制,特別是臺北市的公司更是普遍。請教
局長,您對責任制公司的看法如何?又何謂責任制?
勞工局蘇局長盈貴:
目前沒有一致的定義,一般會以是否符合勞基法 84 條之 1 規範來判定。勞基法
84 條之 1 的定義比較清楚,因為它是針對勞力密集較低度,也就是知識密集度較高
且無持續性、危險性的工作提供勞務。因此無嚴格限制上班時間,所以業者應將勞
動契約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報備。以上是責任制的定義。
陳議員永德:
局長真的是專家。本席查閱相關法令規範,只有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有提到「責
任制」。不論是女性夜間工作、工作時數、例假、休假、勞雇雙方等規範,勞基法
第 84 條之 1 都有提及,但一定要向勞工局報備。
蘇局長盈貴:
是。
陳議員永德:
例如 A、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B、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C、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如果它是責任制公司,應向勞工局核備,但若員工超時工作
可不可以請領加班費?
蘇局長盈貴:
基本上有兩個要件。第一,公司必須備齊勞工契約向勞工局報備。第二,勞動
基準法規範的工作是勞務的提供。既然是勞務的提供,因此若業者違反勞動契約或
勞基法,如超時工作等,還是必須給付員工加班費。
因此「責任制」一詞,其實是遊走法律邊緣,依法論法而言,我對「責任制」
是有疑慮的。因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勞雇雙方是指勞務的提供。但「責任制」好
像是工作完成的委任性質,這當中會有些問題了。
陳議員永德:
蘇局長雖有疑慮,但目前「責任制」公司非常多,各大美商公司和國內前三大
網路公司,如 PCHOME,都施行責任制。這些公司所謂的責任制是「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員工必須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到達公司打卡上班,但卻要工作到晚
上九、十點,每天超時工作,卻領不到加班費,就是因為公司實施所謂的責任制。
這些公司都沒有與勞工簽訂契約,且未向勞工局報備其公司制度。這已經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2 條的基本規範了。
全球最大的線上百科維基百科指出,責任制是臺灣雇主慣用壓榨勞工的一種手
法,雇主藉由增加工作量、減少雇員數與縮短工作完成時間,聲稱員工工作上所造
成的加班是因能力不足等個人因素所致,故公司不給付加班費。並要求所屬員工簽
署每週工時時數未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文件。如此惡行使得企業主不知員工成本概念
,並嚴重削弱國人健康,增加健保醫療負擔。
以上是維基百科對臺灣企業責任制的定義與註解。我認為這真的非常污辱臺灣
的勞工制度。
勞基法內並沒有責任制的定義與規範,僅在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第 2 款明訂,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剛才局長提到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有規範到責任制公司的基本架構,但雇主
與勞方必須簽訂合約並向勞工局提出約定書報備才算合法。如果企業未向勞工局報
備,勞工局根本無從查起,因此本席認為,勞工局必須加以約束。
部分美商公司如 GOOGLE、惠普、寶橋、各大媒體公司、保險從業人員、土地
仲介專業經理人等都施行責任制度。
向勞工局申報的還有一種,就是首長們的司機也是責任制。而且向勞工局申報
占最大多數的就是政府機關。局長,這麼多的外商公司以及其他很多都聲稱是責任
制的公司為什麼要壓榨勞工?因為至少要尊重主管單位勞工局的規範主動報備,而
且雇主和雇員之間一定要有雙方的契約和合約書,問題就是出在都沒有。對於這樣
的狀況,應該是有罰則的嘛!
蘇局長盈貴:
當然有罰則。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是以第 40 條處罰。
陳議員永德:
對,這一點局長也很清楚。主動向勞工局報備的,去年一整年是 305 件,今年
到現在為止只有 52 件,而且大多是剛剛提到的政府機關首長司機職和保全業的保全
人員,以及房仲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反而是這些人向勞工局報備。但是這些大型的
外商公司或者保險公司來報備的反而少,例如剛剛提到 Google 這麼大的一個公司,
全球最大的網路搜索引擎公司,該公司沒有跟員工約定上下班的時間,而且臺灣區
經理還主動表示因為員工都會主動加班,加上公司是實施責任制,所以不給付加班
費。如果真的是如我所講的上述情況,局長可以去查一查是不是違反了勞基法的約
定,也違反了 84 條之 1 送行政機關核備的規定。局長,它並沒有報備。
蘇局長盈貴:
由於陳議員把這件事情很清楚的點出來,對於所有廣大的勞工,尤其是對於資
訊電子服務從業人員而言,是一個非常大的福音。我相信這些公司基本上都是有聲
譽的公司,只是他們不曉得在幹什麼,我相信他們會自我節制而且加以改進。站在
勞工行政立場上,我們是尊重公司自治,但是當勞工局接獲申訴時就必須做勞資爭
議處理,如果還有所不足的話,我們就進行查辦。
陳議員永德:
謝謝局長。但是一般民眾深怕金飯碗不保,所以能忍就忍。所以變成必須由勞
工局主動出?,因為在臺北市宣稱是責任制的公司,好像已經變成是潮流所趨,所
以才希望由勞工局主動查察,對於應該核備的就應該核備,否則就不要聲稱是責任
制公司,來壓榨臺北市的勞工,或者讓這些在臺北市的大公司上班的勞工覺得加班
領不到加班費是理所當然的。怎麼可以要求上班打卡,下班之後要求加班卻領不到
加班費!其實局長應該很清楚,如果每天正常工作時間達到 10 小時者,其延長工作
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所以一天工作的總時數是 12 小時,如果再要求加班就是違法
,對不對?
蘇局長盈貴:
是。
陳議員永德:
如果上班時間的確超過了契約所約定的時間,不管是責任制或非責任制公司,
局長剛剛已經非常清楚地講要給付加班費。怎麼可以因為是責任制公司就不給付加
班費?而且這些大規模公司都認為此舉是理所當然,這是雇主還是受雇人員的法律
知識不足?還是受雇人員迫於無奈?
對於剛剛提到的現象,本席也向局長特別強調,應該是勞工局主動出?的時候。
蘇局長盈貴:
是。
陳議員永德:
查一查這些聲稱是責任制的大型公司,為什麼要壓榨我們的勞工?為什麼不給
付加班費?還說員工都會主動加班?就算是主動加班,按照法理也是要給付加班費
;並不是說責任制公司,就必須加班做到工作結束而不能領加班費,但是這樣的情
況卻層出不窮。
這種案子一件只處以 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罰鍰。所以今年到目前為止
只有五十幾家報備,去年報備的只有 305 家。臺北市有好幾千家公司耶!
蘇局長盈貴:
恐怕是幾萬家。臺北市的公司就有 22 萬家,全臺灣有 60 萬家。
陳議員永德:
謝謝局長的說明。本席一直強調希望局長能夠主動出?,因為這種壓榨勞工的
現象,已經變成了一種普遍的現象,而且成為雇主認知的時候,勞工的權益就真的
受到剝奪。
局長,96 年勞工局只接獲了 107 件檢舉案件,就是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的超時工作、未按規定自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當勞工局接獲陳情案件
時,會派勞動檢查員對陳情項目進行勞動檢查,如果查獲違法事實立即主動開罰並
且要求改善。所以很明顯地除了開罰以外,還有一個處分的動作就是要求改善,例
如責任制公司如果沒有報備除了罰款之外還要改善,所謂改善就是如果沒有給付加
班費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否則就連續告發。這就是勞工局存在的必要,才能照顧廣
大勞工的權益。
局長,有很多不錯的案例,例如 97 年 1 月有 1 個化妝品批發業員工投訴,該公
司的正常工作時間兩週超過 48 小時,勞工局在勞動檢查之後發現的確違反勞基法
30 條第 1 項的規定;96 年 4 月有某觀光飯店員工檢舉飯店沒有詳實紀錄員工出缺勤
,最後也查證屬實予以開罰。勞工局都有作出懲處,但是顯然跟現在違法的家數不
成比例,原因就是因為勞工局是被動地接受檢舉。但是現在經濟實在是真的不景氣
,有誰敢去檢舉說公司經常要求加班而且沒有領加班費,如果再加上是責任制公司
的話誰敢檢舉?所以只能靠政府公權力來讓這些超時加班的勞工領到加班費,而且
只能合法的加班,而不是變相地超時工作 12 小時以上,不能上班要求打卡,但是下
班後又變成是責任制的公司。
蘇局長,對於臺北市這種逐漸形成風潮的現象,招募員工時宣稱是責任制的公
司在一開始就想撇清責任,就是不顧勞工的權益,雇主也沒有和員工達成一定的契
約,又不向勞工局報備,顯然只想賺錢但是不顧勞工權益,更不尊重主管機關勞工
局。局長,既然這種現象普遍地侵害了廣大的勞工權益,尤其是臺北市廣大的勞工
權益,在臺北市的勞工每個月因此少領了多少錢?因為壓榨工作而犧牲了多少的健
康?導致健康醫療系統又增加了多少的負擔?針對本席以上綜合的現象,請局長給
本席一個答覆。
蘇局長盈貴:
謝謝,我們會針對這個問題加以注意。同時也趁這個機會呼籲,針對這些以責
任制為名的公司,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儘量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照顧勞工。如果有 80 條
之 1 的狀況,能夠把勞動契 約向勞工局報備,如果不這樣處理,一旦發生勞資爭議
的話,我們就會加以處理。
陳議員永德:
謝謝局長,本席不但要求勞工局針對臺北市大小公司進行徹查,不要讓這些雇
主目無法紀地壓榨勞工。而且希望勞工局不但把這樣的現象改正,把違規的公司揪
出來予以開罰,要求限期改善,還給臺北市勞工合法的就業環境,並限定違規次數
,如果繼續漠視臺北市勞工權益,本席希望能夠公布公司名稱。
如果公司能夠改善發給員工加班費,我們也予以尊重,但是如果持續漠視公權
力和勞工權益的話,我覺得就要公布公司名稱。
蘇局長盈貴:
一般我們都是把所有的公司當做是非常好的公司,希望透過這個訊息讓所有的
公司都能夠瞭解相關的法令規定並尊重勞工的權益,如果違反規定,通常都會給予
限期改善的機會,如果真的沒有改善,我們會依法處理。
陳議員永德: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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