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刑事罪行條例》如何激活廿三條的惡法奇謀】
✒️現時開始濫用《刑事罪行條例》告上法庭,很可能是為釋法鋪路,直接將《刑事罪行條例》激活成本地國安法
✒️檔案揭示英方法律顧問曾在草擬基本法廿三條時提示中方,可直接以港英《刑事罪行條例》就能實現國安法的辦法
✒️英方法律顧問曾在密檔強調,《刑事罪行條例》中對批評政權的權利 (the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 保障才是條文關鍵,同時承認這條「殖民惡法」亦對表達自由有一定限制
✒️93年英方法律顧問提醒在97前要對《刑事罪行條例》盡快有個想法 (urgent thought),並認為當中指控會是其中最為麻煩的。
==內文==
近日,香港警察已經重新動用港英時代《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中「煽惑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進行拘捕,再次打開了啟動廿三條立法的序幕。然而經過反修例運動,對給政權的啟示很可能就是如何不作修例也能達成原本修例的目的,而其中一途會是透過建立法庭案例再招引人大釋法,直接將《刑事罪行條例》理解為屬中港關係相關條文,就能連立法會也不用審議通過,將《刑事罪行條例》中「英女皇」按《香港回歸條例》直接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不用修例就能在香港立即激活國安法,或許會被中央認為是現時局面既便捷的權宜之策。自2014年雨傘以來,已見有建制派 (例如陳曼琪) 提出類似針對《刑事罪行條例》為宗主國「換換名字」的提議 [註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亦指香港越遲完成國家安全立法,「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亦會越來越顯得有必要」 [註二],可見這個主意已由一套潛在理論變成當前實質隱患,不可不察。
若翻查廿三條草擬階段時的英國解密檔案 [註三],可以看出這種「不修例立法」的想法,其實最早可塑源於英方對於基本法廿三條的解釋及意向。檔案揭示當年89年後中央「加辣」廿三條條文之際,英方法律顧問Paul Fifoot曾直接「過條橋」給中方法律顧問,提示中方基本法廿三條所指的「煽動」、「顛覆」的字眼,其實在既有《刑事罪行條例》9、10條已有所規定及體現,暗示透過直接將條例中「英女皇」的字眼應用為「中央人民政府」,不用另立國安法或如03年一樣大幅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就能在本地法例找到符合廿三條「立法」的效果。但英方法律顧問卻注意到,中方就廿三條更可能不滿足於《刑事罪行條例》的刑罰,因在中國憲法中若是「煽動」、「顛覆」最高刑責可是終身監禁,故此估計最後未必如英方意向般訂立本地國安法。
今天,若然是按英方原意直接應用《刑事罪行條例》充當國安法,亦同時意味著需要跟從條例中9(2)對批評政權 (the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的權利保障。但解密檔案中英方法律顧問亦有說並沒刻意向中方強調保障的部分,指這才是《刑事罪行條例》中處理「煽惑」及「顛覆」的精髓部分 (an essential part of any provision dealing with sedition and subversion)。這很可能是現時警方對《刑事罪行條例》的新應用策略時,透過濫告案例試圖銳意打破這條緊箍咒。
不像鄧炳強開始著意濫用《刑事罪行條例》,晚期港英政府逐步推行「自由化」(liberalization),主責香港法政事務的英方官員甚或忘記了這些「殖民惡法」。延續當年廿三條的爭論,解密檔案記述1990年支聯會曾在六四維園集會高呼「打倒李鵬」被中方發出外交照會 (Démarche),向英方政治顧問猛烈投訴其包庇反華勢力在港顛覆中國 [註四]。英方代表回覆指他們會強調香港是保障言論集會自由之地,但就被中方引出為何不用當年的《公安條例》作出拘捕,更反問英方如果是攻擊英國皇室及英國政府又會否有同等自由。
當時英方內部討論「口爽爽」在文書上說:「只要不違法,他們是有完整權利去相信任何領袖應被推翻,無論是戴卓爾夫人、衛奕信爵士或是英女皇。往往[香港]集會都直接針對英國與香港政府的。」(So long as they do not break the law, they have a perfect right to believe that any of our leaders should be overthrown whether it is Mrs Thatcher, Sir David Wilson or The Queen of England. More often than not demonstrations are directed against the British and Hong Kong government.) 這段被英方法律顧問Paul Fifoot隨即recap與溫馨提醒 (a caution of word),指其實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9(1)真的有就「煽動意圖」(sedition intention)對針對政權的言論自由有一定限制。雖然9(2)有些對針對政權言論的豁免,但法律顧問也懷疑「推翻英女皇」未必可被得到條文保障。(I suspect that "overthrowing The Queen of England" does not come within those exceptions)。
以上可見,如《刑事罪行條例》這類「殖民惡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只是「備而不用」,有時就連一些英方官員自身都不察覺。英方法律顧問故在檔案中再度提醒不必「講太大」,否則會自損公信力。
及後,港英政府於1991年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列出大量與人權法有所衝突的殖民法律進行內部檢討,眾所皆知的包括公安條例、社團條例、教育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等,並進行檢討及修改,當時已將「叛國」與「煽惑」放在與人權法具潛在不相容(possible inconsistency) 的檢討部分,需要在日後作出修訂,但當前工作只提及集中處理遊蕩罪[註五]。直到93年由關注97後表達自由的組織「第19條」(Article 19) 發表關於後97的重量級人權報告,重新指出廿三條的任意性及對人權自由的潛在危害,再度引起英方內部的爭議及討論。
在兩份專載有關「第19條」文件的最新解密檔案 [註六],可看出當年英方官員在回應該報告時,認為《刑事罪行條例》已經是給廿三條的本地法律概念參照。但英方法律顧問 Jill Barrett卻指出當中叛國、煽動等法律概念,是其中一個範疇日後會被提呈人大釋法,而中方亦近乎不可能會在97前跟英方討論這些「國家級任務」,故反過來提醒當時英方官員要在97前對諸如《刑事罪行條例》等國安相關的條文須盡快有個想法 (urgent thought),因為當中指控將會無可避免是其中一些最為麻煩的 (since this range of offences is bound to be one of the most troublesome in the future)。
今天特區政府刻意將《刑事罪行條例》中將被英方法律顧問形容為「最為麻煩」的法律概念,透過濫告區議會主席及查封網上Telegram群組而搬上法庭,究竟只是純粹警方借「殖民惡法」復仇,還是在為全國人大就條例中有關叛國、煽惑,與及港英留下來批評政權的自由保障等廿三條內容,鋪上一條釋法的不歸路,從而繞過林鄭及立法會立即實現一條刑罰較輕但更便利的本地國安法,更加令香港人在廿三條爭議上無險可守? 透過直接釋法繞過廿三條規定本地應自行立法的「旁門左道」,又是否會違反基本法廿三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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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及檔案:
註一:文匯報,【依港現行法例可治「港獨」叛逆罪】
https://bit.ly/340R3NK
註二 : 蘋果日報,【饒戈平谷23條:港人治港非《基本法》本意】
https://bit.ly/2WVgfUc
註三 : 1989 FCO 40/2672 Relations between Hong Kong and China: Chinese charges of subversion in Hong Kong
註四 : 1990 FCO 40 2932 Political activism accusations of subversion in Hong Kong
註五 : 1990 FCO 40/3109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註六 : 1993 FCO 40 4116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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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9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24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bv06CbUCbUI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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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英方法律顧問提醒在97前要對《刑事罪行條例》盡快有個想法 (urgent thought),並認為當中指控會是其中最為麻煩的。
==內文==
近日,香港警察已經重新動用港英時代《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中「煽惑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進行拘捕,再次打開了啟動廿三條立法的序幕。然而經過反修例運動,對給政權的啟示很可能就是如何不作修例也能達成原本修例的目的,而其中一途會是透過建立法庭案例再招引人大釋法,直接將《刑事罪行條例》理解為屬中港關係相關條文,就能連立法會也不用審議通過,將《刑事罪行條例》中「英女皇」按《香港回歸條例》直接理解為「中央人民政府」,不用修例就能在香港立即激活國安法,或許會被中央認為是現時局面既便捷的權宜之策。自2014年雨傘以來,已見有建制派 (例如陳曼琪) 提出類似針對《刑事罪行條例》為宗主國「換換名字」的提議 [註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亦指香港越遲完成國家安全立法,「國家直接介入的可能亦會越來越顯得有必要」 [註二],可見這個主意已由一套潛在理論變成當前實質隱患,不可不察。
若翻查廿三條草擬階段時的英國解密檔案 [註三],可以看出這種「不修例立法」的想法,其實最早可塑源於英方對於基本法廿三條的解釋及意向。檔案揭示當年89年後中央「加辣」廿三條條文之際,英方法律顧問Paul Fifoot曾直接「過條橋」給中方法律顧問,提示中方基本法廿三條所指的「煽動」、「顛覆」的字眼,其實在既有《刑事罪行條例》9、10條已有所規定及體現,暗示透過直接將條例中「英女皇」的字眼應用為「中央人民政府」,不用另立國安法或如03年一樣大幅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就能在本地法例找到符合廿三條「立法」的效果。但英方法律顧問卻注意到,中方就廿三條更可能不滿足於《刑事罪行條例》的刑罰,因在中國憲法中若是「煽動」、「顛覆」最高刑責可是終身監禁,故此估計最後未必如英方意向般訂立本地國安法。
今天,若然是按英方原意直接應用《刑事罪行條例》充當國安法,亦同時意味著需要跟從條例中9(2)對批評政權 (the right to criticize the government)的權利保障。但解密檔案中英方法律顧問亦有說並沒刻意向中方強調保障的部分,指這才是《刑事罪行條例》中處理「煽惑」及「顛覆」的精髓部分 (an essential part of any provision dealing with sedition and subversion)。這很可能是現時警方對《刑事罪行條例》的新應用策略時,透過濫告案例試圖銳意打破這條緊箍咒。
不像鄧炳強開始著意濫用《刑事罪行條例》,晚期港英政府逐步推行「自由化」(liberalization),主責香港法政事務的英方官員甚或忘記了這些「殖民惡法」。延續當年廿三條的爭論,解密檔案記述1990年支聯會曾在六四維園集會高呼「打倒李鵬」被中方發出外交照會 (Démarche),向英方政治顧問猛烈投訴其包庇反華勢力在港顛覆中國 [註四]。英方代表回覆指他們會強調香港是保障言論集會自由之地,但就被中方引出為何不用當年的《公安條例》作出拘捕,更反問英方如果是攻擊英國皇室及英國政府又會否有同等自由。
當時英方內部討論「口爽爽」在文書上說:「只要不違法,他們是有完整權利去相信任何領袖應被推翻,無論是戴卓爾夫人、衛奕信爵士或是英女皇。往往[香港]集會都直接針對英國與香港政府的。」(So long as they do not break the law, they have a perfect right to believe that any of our leaders should be overthrown whether it is Mrs Thatcher, Sir David Wilson or The Queen of England. More often than not demonstrations are directed against the British and Hong Kong government.) 這段被英方法律顧問Paul Fifoot隨即recap與溫馨提醒 (a caution of word),指其實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9(1)真的有就「煽動意圖」(sedition intention)對針對政權的言論自由有一定限制。雖然9(2)有些對針對政權言論的豁免,但法律顧問也懷疑「推翻英女皇」未必可被得到條文保障。(I suspect that "overthrowing The Queen of England" does not come within those exceptions)。
以上可見,如《刑事罪行條例》這類「殖民惡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只是「備而不用」,有時就連一些英方官員自身都不察覺。英方法律顧問故在檔案中再度提醒不必「講太大」,否則會自損公信力。
及後,港英政府於1991年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列出大量與人權法有所衝突的殖民法律進行內部檢討,眾所皆知的包括公安條例、社團條例、教育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等等,並進行檢討及修改,當時已將「叛國」與「煽惑」放在與人權法具潛在不相容(possible inconsistency) 的檢討部分,需要在日後作出修訂,但當前工作只提及集中處理遊蕩罪[註五]。直到93年由關注97後表達自由的組織「第19條」(Article 19) 發表關於後97的重量級人權報告,重新指出廿三條的任意性及對人權自由的潛在危害,再度引起英方內部的爭議及討論。
在兩份專載有關「第19條」文件的最新解密檔案 [註六],可看出當年英方官員在回應該報告時,認為《刑事罪行條例》已經是給廿三條的本地法律概念參照。但英方法律顧問 Jill Barrett卻指出當中叛國、煽動等法律概念,是其中一個範疇日後會被提呈人大釋法,而中方亦近乎不可能會在97前跟英方討論這些「國家級任務」,故反過來提醒當時英方官員要在97前對諸如《刑事罪行條例》等國安相關的條文須盡快有個想法 (urgent thought),因為當中指控將會無可避免是其中一些最為麻煩的 (since this range of offences is bound to be one of the most troublesome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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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文匯報,【依港現行法例可治「港獨」叛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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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 : 蘋果日報,【饒戈平谷23條:港人治港非《基本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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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三 : 1989 FCO 40/2672 Relations between Hong Kong and China: Chinese charges of subversion in Hong Kong
註四 : 1990 FCO 40 2932 Political activism accusations of subversion in Hong Kong
註五 : 1990 FCO 40/3109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註六 : 1993 FCO 40 4116 Article XIX (lobby group for press freedom) and Hong Kong Journalist Associ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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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條例 在 英國的另類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長知識了!
//移交」與「回歸」有何分別?為什麼BBC中文網的用詞是「香港主權移交」?稱呼澳門移交時又為何不同樣是「主權移交」而是「治權移交」?//
//
首先從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說起。
《聲明》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聲明》第二條: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裏確立了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與英國「將香港交還給中國」兩個立場。《中英聯合聲明》作為兩國締結之條約,說明兩國經談判後均同意這兩種表述。
使用「主權移交」一詞,只是描述兩國之間移交香港的雙方面行為:英國放棄香港主權,中國恢復行使對香港主權。//
//「回歸」一詞除了民間應用外,主要出現於中方單方面自主的文件與場合,例如主權移交當天凌晨,香港特區臨時立法會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
以「回歸」來形容香港從英國移交中國並不合適,還存在著台灣因素——台灣長期強調三份關於香港主權條約的正本都在台灣,重申中華民國合法擁有香港主權。//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0441492
香港回歸條例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24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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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回歸24周年在即,香港政治社會面貌,在這兩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變化,政治鬥爭形勢有若鐘擺,以往很多不曾想像過的情况一一出現,若說反修例風暴期間的街頭暴力浪潮是「超現實」,最近一連串的事件,由維園六四燭光熄滅,到《蘋果日報》今天停止運作,相信兩三年前亦沒有多少人想像過會發生。香港經歷了這兩年的變故,已不可能回到從前,有人認為香港正在撥亂反正、由亂入治,有人對前景悲觀絕望,寧願移民,人心糾結,較1980年代初時猶有甚之,然而無論內外環境如何變化,香港仍然要前行,一大堆社會民生問題,不會因為政治環境變化而自動消失,失敗主義是一種自我實現預言,無助解決問題。
東方正論
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反中亂港足足26年的《蘋果日報》,今日出版最後一份報紙便告執笠,連原定本周六停刊也捱不過,說是不得善終也沒有誇張。隨着創辦人黎智英繫獄,心腹爪牙紛紛落網,將軍澳工業邨巢穴又遭收回,淫媒毒果被掃進歷史垃圾堆,再次印證做漢奸永遠沒有好下場的道理。不用蓋棺也可論定,毒果玩完,乃係咎由自取。剛度過26周年「報慶」的毒果報,終究難逃一死。江湖傳聞,京港政府要《蘋果》於7‧1前收檔,結果還未到7‧1,毒果報已抵受不住連串執法行動及壓力而自我了斷。
星島社論
保安局上周引用《國安法》,凍結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資產,連日來多次傳出財困及未能支付員工薪金的消息。停運消息醞釀約一周,員工紛紛四散,內部多個部門更先後自行停止運作。壹傳媒集團昨午終於宣布,基於員工安全及人手考慮,《蘋果日報》今日出版最後一份報紙,網上版凌晨起亦暫停更新。《蘋果》二十六年來製造香港社會撕裂,「蓋棺」當日,有巿民到壹傳媒大樓外貼上心意卡,亦有市民到大樓外開香檳慶祝「執笠」,雙方一度對罵。科技園昨晚亦發聲明,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將軍澳工業邨的運作涉及多項違規行為,會啟動重收程序,意味壹傳媒失去廠房用地,日後將無法「翻身」。
經濟社評
本地16天零感染紀錄「斷纜」,昨天有初步確診,料涉變種毒株。印度首先發現的Delta變種株正橫行英美,以色列、新西蘭等曾成功遏疫的國家俱嚴陣以待,重新引入限制。疊加多國陸續找到恐更易惹人的Delta+毒株,本港放寬入境檢疫的步伐實不宜操之過急,既要先檢視風險名單,亦應竭力鼓勵少年和長者接種疫苗。大埔27歲男地勤日前求醫後初步確診,顯示涉L452R變異病毒株。政府公告指,當區所採集的污水含病毒量甚高,大批居民需要強制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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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10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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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各界攜手「谷針」初見成效,新冠疫苗接種率有所上升,但跟理想水平尚有頗遠距離,有酒店推出獎勵計劃鼓勵員工打針,同時提到接種率若不達標,公司可能裁員。職場打針問題備受關注,如何體待需要實事求是,在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最近便更新指引,只要符合聯邦法例要求,僱主可以指令(mandate)員工接種新冠疫苗,宗教信仰或醫學原因可成豁免打針理由,但員工個人偏好或政治理念不在考慮之列。抗疫大時代,復常唯有靠打針,勸說未能克服疫苗猶豫,軟硬兼施亦屬無可避免。職場要求打針,必須容許特殊豁免,不涉無理對待、歧視或強迫,倘若安排合法合理合度,並非不可為之。
蘋果頭條
2019年6月9日,103萬港人組成白衣人海走上街頭,成就香港人回歸後最大規模的遊行,當日的一點一滴,在各人心中留下烙印,難以忘懷。兩年後的今日,有市民登上象徵香港精神的獅子山,舉起「FREE HK」及「FAITH」巨型燈牌,希望讓同路人見到大家,讓大家知道仍有人願意堅持下去。晚上近9時,獅子山頂放有兩個用燈管砌成的「FREE HK」及「FAITH」燈牌,每個字母面積均達一米乘半米。據知,8至10名市民晚上8時半左右成功登頂,他們用燈管砌成「FREE HK」及「FAITH」的燈牌,照耀東九龍,逗留大約一小時後離開。
東方正論
人望高處,水往低流,良禽擇木而棲,乃正常不過的道理。掌管全港檢控工作的律政司近年爆發離職潮,捨棄薪高糧準鐵飯碗的人員前赴後繼。由現象看本質,這不是正好說明身為舵手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無能失德,律政司內部矛盾重重,就像一艘載浮載沉的破船,良將不爭相跳船才怪。一個好的領袖,能凝聚人心,眾志成城;一個壞的領袖,只會不斷打擊士氣,製造矛盾,令人生厭。顯而易見,鄭若驊絕對是後者。
星島社論
近期樓市氣氛暢旺,市場剛錄得一宗矚目大手成交,本報獲悉,由億京等合組財團向合和購入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作價約一百〇五億,平均呎價五千九百多元,成為今年以來最大宗物業買賣,新買家有意重建甲廈或大型住宅。據知情人士透露,億京為首財團剛落實向合和實業購入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涉資約一百〇五億,以現時總樓面一百七十七萬五千方呎計算,平均呎價逾五千九百多元
經濟社評
美國參議院大比數通過總值高達2,500億美元(約1.95萬億港元)的法案,力促發展科技和製造業,冀提升經濟與戰略競爭力應對中國,且引入了一系列全方位遏華政策。創科是今後世界發展動力所在,中國面對美方矢志脫鈎,正積極持續開放,穩住環球產業鏈一體化,且致力在科技自立自強,解決核心技術樽頸;本港也要充分利用自身優勢,輔助國家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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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04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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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今天是六四事件32周年,也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個六四周年,當局連續第二年以防疫限聚為由,拒讓支聯會在維園舉行集會。過去兩年香港政治形勢劇變,反修例風暴衝擊中央與香港關係,國安法則改變了香港的政治面貌,中央收緊對港政策,以往寬鬆氛圍不復再,國安法下,支聯會存續等問題,備受關注。回歸初心,要求平反六四,為的是還歷史一個公道,八九民運是一場愛國民主運動,不應遭到暴烈鎮壓。六四歷史不應被抹煞,也不應遺忘,悼念死難者,方式有許多,不應以身試法。
蘋果頭條
自2012年開始運作的六四紀念館,日前首度被食環署指未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而被迫暫時閉館。《蘋果》調查發現,此類用作永久展覽用途的場地在本港多不勝數,由慈善機構總部的展館、港鐵的車站社區畫廊,到私人機構開設的博物館都有,部份即使早於90年代已開放予公眾參觀,但至今卻未有申領有關牌照,亦從未見食環署以同樣力度「嚴正執法」。有人權組織批評《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涵蓋範圍太闊,而當局又選擇性執法,變相限制表達自由。
東方正論
一場突如其來的貨船大火,再次燒出政府部門應對乏力、各自為政的施政陋習。一艘盛載大量金屬材料的大型貨船前日下午突然在昂船洲海面起火,隨即冒出大量刺鼻濃煙,隨風飄散整個西九龍地區。有的居民嚇至倉皇逃命,有的居民被嗆得流淚乾咳,更有寵物嘔吐不止。地區民政事務處、環保署、海事處、新聞處如老僧入定,只有消防處獨力支撐,應變機制形同虛設,令人齒冷。
星島社論
今日是「六四事件」三十二周年,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個「六四」,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綱領的支聯會申請舉辦燭光晚會遭警方拒絕,但有網民號召今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消息稱,警方經評估後,會出動總部及五大總區應變部隊人員多達七千人,當中三千人集中於港島尤其維園一帶,四千人會在尖東海旁等地戒備,可能引用《公安條例》封閉維園部分地方,以防範非法集會,若有人在附近持橫額、喊口號或點燃白蠟燭或會被捕,警方同時會在各區執行「限聚令」,防範非法集結「遍地開花」。
經濟社評
華為自家操作系統「鴻蒙2.0」,千呼萬喚始出來!面對美國全面封殺,這個全球最大電訊設備製造商立意另闢蹊徑,不僅轉型強攻軟件,更聚焦方興未艾的「萬物互聯」概念(即Internet of Everything,簡稱IoE,即將人、流程、數據和事物,結合一起,使網絡連接變得更相關丶更有價值,從而創造新的功能和新的經濟發展機遇)。智能手機興起以來,環球巨擘都無法挑戰Google的Android系統,惟內地坐擁龐大消費市場,加上獨特網絡生態,倘華為能與國內同業人同此心,合力自立自強抗美,始終有望突破圍堵,殺出新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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