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分享 #明天有交通論壇請看最後 #縮限檢舉代表你只剩檢舉 #歡迎企業及大專院校道安講座邀約
話先說在前面,林北票投小英啦,但是事實就是民進黨越來越有國民黨那種由一群不思長進只想便宜行事、包庇犯罪的政客把持的趨勢,短短一個月內連續提兩次低智商修法,一次是機車上國道比照酒駕,一次是『又要』縮限檢舉
台灣一年檢舉案件中高達217萬件是違規停車,而警察也是因為檢舉量實在太大所以也跟著想要耍白痴跟著說要 #廢除檢舉(而且三番兩次都是警察主導修法喔),之前交通部送立法院的檢舉項目縮限也是超屌的直接拿掉違規停車檢舉項目
但是為什麼台灣違規停車特別嚴重?
1.首先就是 #停車位不足,台北市有75萬台汽車但是停車格只有65萬個,怎麼可能不違規停車?
2.再來就是進一步惡化的 #人行道建設不足 ,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人行道建設不足自然大家不會想要停在停車場好好地走去店家,因為你他媽根本無路可走!因此台灣長期變成把汽機車當輪椅代步,一定要停到排隊名店前面,然後就是各種並排停車!
而另一種爭議性違規停車檢舉的常態就是家長接送小孩的違規停車,為什麼家長一定要死命的擠在那短短不到一百公尺的校門口,而不願意停遠一點讓小朋友走到停車處?
#廢話沒人行道還沒走到車上就被嘔吐哥撞死了
再加上台灣長期的路霸問題,更近一步縮限了停車效率,你常常想找個停車位卻苦於這是人家門口、那邊寫 #車庫請勿停車 ,找半天找不到可以合法停車的地方,是你你不會違規停車嗎?
3.那是什麼造成台灣人行道建設跟大便一樣?
最重要的原因當然就是我們的交通部跟營建署兩個單位的怠惰,交通部的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跟 營建署的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都寫了一堆人行道該怎麼建設、要多高多寬之類的,但是卻可以不用建設人行道,換句話說就是:
『你要建人行道要照我的標準建但是你不建的話也沒差啦』
然後我們再來把人行道綁進建築法規裡面,用減免稅金的方式鼓勵大家讓出私人產權供公眾通行,這就是 #他媽的騎樓的由來,然後騎樓因為是私人土地,警察跟公權力在裡面又綁手綁腳的,你也無法一眼就認定這片騎樓是否有減免地價稅供公眾通行,然後就衍伸出一大堆騎樓占用的事情
所以追根究底,就是台灣的路側設施相關的法規比兒歌三百首還要廢,進而衍伸出台灣違規停車嚴重的行為
說這麼多,以新竹市自由路來舉例,旁邊就有一個三民國小,每到上下課時間這邊短短150公尺的校門口就是爆滿的違規停車,但是離開了這150公尺,旁邊的所有區域都是 #完全沒有人行道 的設計,不是黃線就是紅線,所以家長自然得全部擠在這邊接送小孩,而150公尺能停幾台車?
ALTIS長度是4.6公尺,150公尺只能停32台車啦幹,看不違規停車的話等小朋友都接送完大概你祖宗也從墳裡面爬起來了。
更扯的是三民國小前面的道路不是窄到不能做人行道,不是窄到不能畫合法停車格,事實上那條路至少有23米寬,其中 #外側車道還做到8米寬!(標準車道是3.25米)
所以家長違規停車是那些家長愛違規嗎?
才不是,是你們Republic of 『China』的交通美學跟你國民兩黨完全執政時都把人行道建設當垃圾的結果,#該修的法規不修整天只想縮線檢舉,然後你他媽你們這些每年幾百萬補助出國考察、養法規研究員的立委都漠視這種狀況,任由警察牽著你們鼻子走,說拿掉檢舉就跟著拿掉檢舉
人行道呢?
停車格呢?
道路縮減呢?
駕照考訓加強呢?
左轉專用道呢?
廢話,你把上面的東西都拿掉了,路邊只剩下濫設的紅黃線,大家當然只剩下違規停車的選項。
不要說林北只會出一張嘴啦,把圖畫給你看23米的車道可以怎麼用,3公尺的車道一共5條(包含左轉專用道),然後2米的停車格兩邊放整排,兩邊還可以再多兩條2米的人行道
這樣家長還需要擠在校門口並排停車嗎?
這樣人民還要把車子當輪椅停在店家門口嗎?
幹林老師我自費出國騎車兩次就看清問題所在了你們考察是考到酒店去還是去買綠水鬼嗎?
#拿掉違規停車檢舉項目那些違規停車就不見了嗎
#被違規停車害死的騎士行人就會活過來了嗎?
#那乾脆殺人罪拿掉不就變成零犯罪國家了嗎天才立委們
-------------------我是第一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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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夢如幻月 若即若離花——娛苑中尋《胭脂扣》】
2021年,是哥哥張國榮逝世的第十八年,亦是梅豔芳逝世的十八年,兩人其中一部家喻戶曉的作品正是娛苑取景的《胭脂扣》。陰柔的十二少、痴情的如花,交織出一段痴心錯付的情緣。《胭脂扣》放映後的三十二個寒冬,娛苑尚在,但故人難覓。
// 位於元朗橫州東頭圍,有一座半別墅半農園的英式大宅,名為娛苑。英式的紅磚、半圓形的塔頂、歐陸風情的騎樓露台再加上門前的一座噴泉,都是當代被視為潮流的象徵。如斯一座具氣派的英式建築,是由著名的建築商蔡寶田先生在1927年建立,至今已有93年的歷史。
在這段漫長的歲月中,娛苑沒有成為世人標準中的歷史建築,而是落得一片的荒廢凋零。未入娛苑,先見牌樓上的一副對聯:「娛覽遠山青人畫;苑環嘉樹紅葉歸。」儘管娛苑現時已經荒廢,但在歲月的痕跡之下仿佛仍能看到當時的風韻。據1949年的《華僑日報》記載,早年的新界地大物博,有的廣大園林,儘管有些已經是私人土地,但仍會開放予公眾遊現,元朗橫洲(Wang Chau)蔡氏的「娛苑」就是其中一個。
提到報章的記載,亦都有另一則與娛苑有關的故事。在1935年8月2日香港《天光報》中,就有一段文字記錄了在1935年8月1日凌晨1時,6位身穿黑衣衫褲的劫匪,從天窗潛入,當時屋裡僅有蔡寶田先生的4名兒女,該幫劫匪輕易地劫走超過1,800港元現金及價值400港元的珠寶首飾。
至於娛苑為何會荒廢、淪為廢墟鬼屋,當中因由就不得而知了。2007年,鑑於大宅的歷史價值,古物古蹟辦事處曾將之列為一級歷史建築,但後來又因為失修而被降級為香港二級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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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還在糾結
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
意思就是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的意思。
我說你確定那個土地是私人土地嗎?
現在一堆公宅、地上權住宅,
土地也不是私有啊!
你要主張那個是私人土地,先證明吧!
再來,
即使是私人土地,
只要那個地已經編為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
還是適用道路交通規定的。
另外,
我引高等法院101交抗384號裁定給大家看,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該條例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準此,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私人土地既成道路固為道路,私人將所有營業處所諸如貨運站、百貨商場、遊樂區、停車場等場所道路提供往來民眾便利使用,仍為供不特定或多數之場所使用者公用通行之性質,俾利往來公眾通行及行車之安全,自有循道路交通法規分配公眾通行秩序之必要。」
關鍵句:
該條例規範之道路係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尚非所問。
所以不是
只要是「私人土地」就沒有適用,
如果要講法律,麻煩精細一點,別吃那麼粗。
社區道路,
除了幾百個居民(多數人)會走之外,
還有郵差、快遞、uber eat來來去去,
這些是「不特定人」吧?
你怎麼會覺得沒道路交通規定的適用呢?
難道封閉型社區就是國中之國、法外之地嗎?
還有,
你們這些兩輪仔
一開始罵我沒檢討大車,是板金主義,
(先用輪子數量戰別人的是你們喔!)
可是後面卻一直說社區道路「不」適用道路交通規定,
那豈不是說
不用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理大車了嗎?
大車逆向左轉也沒關係嗎?
你們到底是要檢討大車?
還是幫那個四輪仔脫罪啊?
#兩輪仔網紅你還是回去改車吧地球是很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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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 私人土地 在 騎樓算是私人地還是公有地?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但不論是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或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畢竟屬 ... ... <看更多>
騎樓 私人土地 在 騎樓之使用權已專屬公眾通行,即為專屬行人通行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然而,我們卻多次看到有人發表騎樓屬私人土地的論述,甚至意圖主張政府不應限制屋主對於騎樓的自由利用即霸佔,或將騎樓地歸還地主即地政登記之權利人。 ... <看更多>
騎樓 私人土地 在 Re: [問卦] 台灣的騎樓是拿來幹嘛的? - 精華區ck54th122 的推薦與評價
先講四點結論:
1.騎樓的所有權是屋主的,可以拿來作為買賣標的。
但是大法官解釋以及相關法律規範都認為屋主沒有排他使用權,
騎樓必須供大眾通行。
所以認為屋主有騎樓產權,以為屋主有權限制行人通行,這是錯誤觀念。
2.騎樓屋主可以申請減稅優惠,
可是如果不去申請減稅優惠,屋主同樣要把騎樓空間讓出來。
因為減稅優惠是給屋主的權利,屋主不去申請是放棄自己的權利;
但是騎樓供大眾通行是屋主的義務,屋主沒有資格選擇要不要收回騎樓空間。
3.騎樓屋主可不可以把自己的車停在自家騎樓?
如果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原則上是可以停。
但是各地縣市自治規則有不同標準,某些縣市連自家騎樓都不能停車。
4.騎樓屋主不爽讓人通行,可不可以自己把騎樓封起來?
不行,這樣是違建,可以報建管處拆除。
看完結論
先來看看明文法律規範吧:
首先是對騎樓使用限制最直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關於財產權部分,民法物權篇的使用權規範: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關於騎樓租稅減免部分,規範在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0 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然後法理的部分,大法官在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講得很清楚了,
強調騎樓屋主對於騎樓的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
而且騎樓屋主負有忍受讓行人通行的社會義務。
然後不要忘記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的位階: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
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
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
(中略)
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
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
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
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64
至於騎樓權狀要怎麼寫,這篇倒是有個教學
https://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0510/35822334/news/
民眾可在1樓登記簿謄本內的建物標示部,查詢是否包含騎樓,若有,會以以下方式顯示
,例:(1)層次:1層+騎樓。(2)面積:60.00平方公尺+32.00平方公尺。
不過這裡是台灣,不要期待這些法規範會有多少人遵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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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6.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079809.A.37B.html
不會很複雜啊,只要記住「產權私有、通行權公有」這個原則就好
至於台灣未來該不該繼續容許騎樓的存在?
目前因為台灣地價一直上漲,新建房屋越來越少蓋騎樓了,以大樓居多。
至於有些新蓋的透天厝,也幾乎不會蓋成騎樓的形式。
但即使如此,老舊的騎樓建物還是會繼續存在跟交易啊,
所以這些法律規範還是必須存在。
現在即使是南部,新蓋的透天厝也很少很少蓋成騎樓。
像是有車位的透天,大多是車庫在房子前面,車庫跟馬路相接,
雖然行人要走到馬路上,但是並不會有障礙物擋路。
921地震後,大家都學乖了,因為騎樓是921地震時最多倒塌的建物形式。
騎樓柱對於地震左右搖晃時產生的剪力,抵抗力非常脆弱。
所有權一直都不是完全排他的啊,
尤其是土地利用,因為台灣人口密度高,土地利用就變成帶有公共色彩的議題。
下面再貼大法官釋字400號讓你瞭解一下「被限制的私有產權」是什麼概念:
「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
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
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
,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
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
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0
前提是有法律明文,我上面提的都已經立法了有法律效力。
你也可以去試試看連署提出修法,要求台北市都要提供空房間收容遊民,
如果這個法案過了,我沒有意見。
從建築安全的角度來看,我個人認為騎樓應該從台灣消失,理由上面已經講了。
如果要遮雨,用遮雨棚就好。
但不要忘記的是,門口前面那塊土地還是要供大眾通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ffyna0Zk
也成為921地震時倒塌最多的建物。
921以後,建築法規修正,後來蓋的騎樓結構上就比較安全。
但是921以後,隨著台灣寸土寸金,騎樓也越來越少蓋。
目前台灣的騎樓絕大部分仍是921地震前蓋的。
但只要滿足建築技術規則的話,這應該沒有違法的理由。
只是後續問題在於,從原本的騎樓變成一般樓房,
那門口土地還有沒有供大眾通行的義務。
從公用地役關係來看,我認為是有。這部份看有沒有高手要補充。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0:55:26
你好可憐,連高中生程度都不如
釋字第185號
【解釋文】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
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
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
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
,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看不懂這裡還有白話版
https://nrch.culture.tw/twpedia.aspx?id=100338
放個高中公民題目給你看,讓你瞭解自己程度比高中生還差
https://goo.gl/vGBGgT
※ 編輯: watameki (111.246.46.137), 01/05/2018 0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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