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七夕🎋
是一個由犯罪者的行為衍生出來的節日
相傳萬年魯蛇牛郎
因為太寂寞 聽從老牛的建議
跑到河邊偷看妹子洗澡
還把其中一位織女的衣服藏起來
甚至以此要脅讓織女跟他回家當他老婆
金價油~西變態(韓文發音)
然後織女還真的答應了…從此兩人跟老牛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牛郎織女相愛觸怒了王母娘娘
但我看在現代牛郎應該直接上社會版
然後在dcard 被幹爆
首先
1 牛郎拿走織女的衣服
會成立刑法320條的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且是老牛叫他做的 所以老牛成立教唆竊盜
2 威脅織女跟他結婚
以不歸還衣服作為要脅
強迫織女給他結婚
會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牛郎織女相會踩喜鵲
雖然故事裡面的喜鵲好像是自願的?
但是不管是否自願 都不能做出傷害動物的行為
不然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最後王母娘娘把織女關起來
也違反了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的,看完這些
有沒有覺得其實當個守法的單身狗也不錯呢
祝大家情人節快樂啦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3+11」大破口造成七百多名台灣人死亡,官方否認有會議記錄,陳時中說都他負責,但會議的真相是甚麼?第一個找到會議紀錄的記者會告訴你背後的秘辛! 因為疫情指考延期到今天也就是7月28日順利登場,但是你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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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七夕最實用的超合法性愛指南
按照慣例,我們必須在情人節的這天提供百分之百完全合法性愛指南,免得你一個不小心賠了金錢又失去自由,在連翻身都有困難的監獄裡,心中大喊早知道我聽法白的話!!!
畢竟一樣的圖我們 2 月也貼過了,什麼都不講有點了無新意,不然來跟大家分享一個觀念、再講一個小故事。
——
🎋一個觀念:性自主權
所謂性自主決定權,指的是一個人決定「是否」、「何時」以及「如何」發生與性行為的自由。性自主決定權背後的脈絡,是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的維護、人格發展的完整 ,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高等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是這麼說的,除非一方明示或默示表達發生性交行為的意願,否則就算是男女朋友、夫妻,也不可以未經對方同意就發生性關係。
最高法院也在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066 號判決說過:
所謂性交,經常不免具有某程度之腕力使用,男性因為體格關係,多數天生具有主動、掠奪特質,而在古今中外之典籍、小說、現代之電視、電影中,更常有關於女人不少是在被動的半推半就中,或順水推舟情況下,完成性交之描述,其中表現出口非心是(或口是心非)、欲迎還拒(或欲拒還迎)等微妙、矛盾的心理和舉動;而男人則因有「生米可以煮成熟飯」、「床頭吵架、床尾和」之日常生活俚語,混淆了男性應有之正確、合法性交認知。
所以啊,大家還是要注意到不要侵害到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免得一時性愛一時爽,一世坐牢⋯⋯你就爽不出來了。
——
🎋一個小故事
最後我們來講講七夕這件事,網路上有很多文章說牛郎根本是個渣男,犯了一堆罪,我們就來看看。
故事的大意是牛郎養的牛慫恿他去偷織女的衣服,然後織女就跟他結婚,結果王母娘娘震怒把織女抓回去。牛郎追到天上以後被王母娘娘用銀河擋住,最後他們每年農曆 7 月 7 號踩著喜鵲搭成的橋相會。
幹走織女的衣服,然後逼著裸體的織女和牛郎結婚這段(從這裡開始畫風急轉直下)。
牛郎之所以略誘織女,是為了和織女結婚,所以這裡應該成立刑法「略誘婦女結婚罪」。如果牛郎略誘的目的是和織女發生性關係,那麼是「加重略誘罪」。
略誘的意思,就是像牛郎這樣的變態怪叔叔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違反未滿二十歲的被略誘人意願,使他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護範圍,並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
老牛的部分,牠慫恿牛郎去做這些事,是刑法上的「教唆」,牛郎犯了什麼罪,老牛處相同的刑度。不過還好他只是一頭牛,牛不會犯罪,反正至少現在的人類科技沒辦法證明牛會思考。
王母娘娘把織女抓回天上不讓她亂跑,直接構成「私行拘禁罪」、劃銀河不讓牛郎進去,則成立「強制罪」。
最後是喜鵲橋的部分,兩個人踩在喜鵲橋上怎麼看都犯了《野生動物保育法》「騷擾、虐待野生動物罪」。
所以牛郎和織女的故事,完全是個充滿犯罪的故事,不過好險刑法第 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牛郎織女的故事發生的時候,不要說刑法了,什麼法律都沒有,所以法律完全管不到,自然不用負任何刑責。
你也許會跟我 argue 虐待喜鵲每年都在發生,不過另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司法應該是管不到銀河那邊。
不信邪的話你可以去地檢署告發牛郎和織女涉嫌犯「虐待動物罪」,然後被法警轟出去,而且疫情還沒結束亂跑也是滿靠北的。
要合法做愛,不要騷擾地檢署。
——
最完整的合法性愛指南,都在《江湖在走,法律要懂》,讀了再出門,保證合法:https://plainlaw.me/store/product/book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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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情人節 #七夕 #牛郎 #織女 #台灣 #法律
騷擾 強制罪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又來了。也許您想問: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 #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
我來藉這次引發近8000次轉傳分享,涉及族群辱罵引發眾怒的花蓮超商事件,做一個簡單分析: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這是我們第一個直覺聯想到的罪名,所謂侮辱,要件有:負面形容詞、譬喻、任何罵人的話都可以符合。如果這位行為人上面的要件都避開了,縱使大聲咆哮、氣燄囂張,恐怕都沒有符合侮辱的定義。
#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5條)
這條罪名的行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不法惡害告知」為限,本案最接近的也只是「報警抓你」這樣的言語,而報警不屬於「不法惡害」,所以也沒辦法構成本罪。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本條罪名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但目前至超商消費確實每個人都有配合實聯制的義務,所以大概也沒辦法構成強制罪。
看到這邊,可能很多人都會感到難過,如此令人眾怒的行為,難道真的沒辦法讓行為人負起責任嗎?
是的,依照目前的法制,很多讓人身心受創的辱罵、歧視,真的很難透過訴訟來主張正義。
所以面對這種令人無力的現況,我們絕對需要一部族群平等法/反歧視法,除了對歧視行為明確定義之外,也要給予相對應的懲罰及賠償責任。
或許也會有人認為,歧視行為應該來透過學校或社會教育來逐步改善。是的,我也贊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 #族群平等教育法。
不過,正如許多騷擾行為過去無法透過刑法、性平法遏制,所以我們終於制定了「跟騷法」。同樣的,在歧視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在,並且從來也見不到有人願意公開真誠道歉,單以教育方式來尋求改善,恐怕不足以保護受害者。
我期待的是,未來在歧視行為的咎責程序中,一定要設計讓被害人(或族群)訴說感受的程序,好讓歧視者透過這樣的程序充分認知自己的行為造成多嚴重的傷害。
這也是一種正面的教育。
#最後也要跟各位朋友呼籲,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一定要避免上面所提到的「負面形容詞、譬喻、罵人的話、加害的言語」,免得落入陷阱,一不小心就惹上訴訟。
的確很無奈,司法有其嚴謹的性格,許多時候跟「我們的感受」有所落差,這就是為什麼容易讓有心人利用司法程序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所以,讓我們一起懂法。
騷擾 強制罪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3+11」大破口造成七百多名台灣人死亡,官方否認有會議記錄,陳時中說都他負責,但會議的真相是甚麼?第一個找到會議紀錄的記者會告訴你背後的秘辛!
因為疫情指考延期到今天也就是7月28日順利登場,但是你各位啊仔細想一想,在5月19日的時候全台防疫提升到三級警戒,搞得小商家大受內傷,小民們對待用餐的需求也增加,回想這一切,就是「3+11」這個大破口搞得全民七葷八素的,「3+11」可說是黑幕重重,當中還發生過陳時中甩鍋給副指揮官陳宗彥,而且會議記錄還會消失不見蛋,但大家都想要知道真相,可是調查出真相的記者到底看到甚麼,就是一個會議紀錄為什麼搞得跟國家寶藏一樣?
最近有一則熱議的新聞相信各位會覺得很好奇,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綠營色胚對正妹志工伸狼爪 她泣問:「如果接受藍營幫忙你們會怪我嗎?」】,這個故事其實很久以前就因為檢舉而被報導出來,當時的報導者又是黃楊明,根據貧果日報的報導【由駐日代表謝長廷號召成立的台灣長工之友會前理事鄭世曜,前年驚爆約出一名曾高調幫民進黨助選的正妹志工出來吃飯、拜拜,卻在車上對她強吻摸屁股,她說不要鄭竟無恥稱「要親妳妳要高興欸」,新北地檢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鄭男還發聲明否認犯行稱被誣陷,但新北地院認定鄭世曜確實對被害人摸臀,依性騷擾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檢方不服,上訴指鄭對被害人襲胸涉強制猥褻,但高院認為猥褻罪證不足,駁回上訴。】
實在很想問問民進黨婦女部對這件事的看法,這樣被法院認證的老豬哥,口口聲聲說要維護保障女權的民進黨婦女部怎麼不做聲響啊?范雲又跑到哪裡去了?
報導中提到,這名正妹志工得知最終判決結果,認定鄭世曜只構成性騷擾罪後,前天深夜在臉書發文感嘆這件事情發生後,綠營內部除了他的前老闆及1名議員、1名立委外,沒有人願意幫她,「應該是因為選舉到了怕影響選情,畢竟這件事扯到的是綠營某派系的大咖,大家惹不起!」肥宅我看著看著拳頭就硬了!
政治線記者當然爆綠又爆藍,藍營有沒有甚麼有趣的梗呢?
啊,說到最近又被眾人喚醒的韓國瑜,甚至連國民黨主席選舉都有他的戲份,但是等等,講到韓國瑜就讓人回想起他上博恩夜夜秀跪著走路的畫面,而且當時還爆出政治人物上博恩的價碼…這又是黃陽明查出來的,當時我跟許多覺青一樣天真,以為跟博恩買了門票之後現場就不會有置入行銷了,結果沒想到一大票人買了門票之後到現場聽置入行銷,原來之前拿個手機剛好撥到韓國瑜電話都是演的,這背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當時還有很多韓粉誇獎博恩說幫忙宣傳韓總好感謝,結果博恩又賺到流量又賺到置入行銷費,好多韓粉還幫忙轉貼幫忙博恩賺錢,是不是跟覺青一樣好傻好天真!博恩是不是世上唯一個可以賺覺青跟韓粉錢的男人,薩泰爾是不是真的太棒了!而且博恩也跟蔡英文收錢,是不是台灣價值太不夠啦?
根據政治線記者黃揚明的報導,2020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政治獻金收支明細,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陣營申報宣傳支出當中,有2筆共31.5萬元的費用支付給製作「博恩夜夜秀」的薩泰爾娛樂公司;另外,總統蔡英文也曾在上屆總統大選的競選剩餘款項中申報1筆去年5月支付給薩泰爾娛樂13萬餘元的款項,顯示該網路節目確實向韓國瑜、蔡英文收費製作專訪節目。原來韓國瑜上博恩的費用遠高過蔡英文,除此之外聽說還有些不為人知的內幕…
不僅如此,這位深喉嚨先生還要帶給我們一個真相,根據鏡週刊2018年12月24日報導,當時韓國瑜當選高雄市長,在市政就職的時候,高雄市政府依慣例運用的第一預備金不超過100萬元,由於韓國瑜在愛河畔戶外舉辦,包括搭建舞台、音響等費用為98萬元,但外界質疑就職典禮不可能僅花100萬元。周刊接獲爆料,直指韓的就職典禮由高雄市府各局處配合的費用,總額超過300萬元,可能將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這事情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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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立法委員)
廖書雯(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
高仁和(前台北市刑事警官)
00:00 開場
03:02 周春米: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多,待政院版整合
08:37 殺害屏東女兇嫌 疑反社會人格?
11:03 跟騷犯罪非個案,台灣法律規範夠嗎?
17:42 高仁和:跟騷事件層出不窮,但警察無法可辦
22:58 跟蹤、騷擾、糾纏行為怎認定?公權力該介入?
30:04 跟騷防治增加工作負荷,會累死警察?
33:42 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為什麼躺立院?
40:47 跟蹤騷擾定義難?台灣應該先立法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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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規對於跟蹤騷擾案件,並無相關的法源依據,僅勉強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都有其不足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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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內政部現前的版的跟騷法草案定義太狹隘,將跟騷定義為性騷擾不當追求的再犯,若要適用跟騷法有僅有兩種狀況,第一、必須要被害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成立,行為人經裁罰、懲處、懲戒或糾正後,或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遭起訴或緩起訴,且一年內仍再犯的案件,才符合警方糾纏犯罪受理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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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會對於跟騷法的期待是公權力能即時預防性介入,因此目前草案方向完全不如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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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內政部能再多開幾場公聽會,多聽聽人民的心聲,並邀集各部會共同商議,早日落實跟騷法施行,千萬不要再有以拖待變的心態,拖延跟騷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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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致電工作場所,散佈關於我的不實謠言,(4-5通),除了妨害名譽外可否加告強制罪?
謝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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