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上週聽到朋友職災請假被公司ㄠ假的事情,真的覺得超氣的😶這篇PO文主要想分享一下,當發生職業災害時,要取得哪些證明,才有辦法順利取得自身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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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認職災事實
我們在IG的2019/06/13跟14的兩篇PO文有提到職災的認定問題,分別說明了一般職業傷 害與通勤災害的認定原則,有興趣的小螺絲們可以再回顧一下。簡單來說,要先確定該傷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而有治療或休養的需要,才有接續討論的必要,否則並 非職災的話,就只能以普通傷病假來請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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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診斷證明
依據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證明書都可以作為請假依據,然而對於醫師來說,僅有醫師法第17條規定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開立診斷證明,卻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在證明書 的醫囑上記載「建議休養天數」,這其實對勞資雙方來說是蠻困擾的事情😫😫😫畢竟勞工的傷勢究竟要治療或休養多久,只能仰賴專業的醫師協助判斷,才能有較為明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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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遇到這類情況該怎麼辦呢?除非是有住院事實可以很明確地判斷出需要請假的期間有多長,否則也只能試著跟看診的醫師溝通,向其說明自身工作的性質來加註建議休養天數(不過醫師拒絕的話坦白說也拿他沒轍 😭)
至於較為嚴重一點的職災傷病,則建議可以到與勞動部合作的「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就診,例如台大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中醫大附醫、成大醫院或高醫等, 便能針對職災患者有更完整的協助,也能針對個案的工作情況提供治療與休養的意 見,或許就能讓勞資雙方在客觀第三方的判斷下,不必再爭執治療或休養的期間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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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傷病假與原領工資補償
確認職災事實並取得上述的醫療證明後,就可以依照公司所定的請假程序提出「公傷病假」的請求,該期間資方便要給予勞方「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的補償,用最白話的方式來說就是👉🏻要給付勞方治療或休養期間的全薪,其他規定的細節,就麻煩大家參照我們部落格內的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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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資方不准假,該怎麼辦?
米編朋友就是遇到資方只願意給當事人五天公傷假(但他是車禍骨折噎⋯誰可以骨折後五天就好的啦🙄 ),我們前陣子也才處理過勞方在職業疾病治療與休養期間,被資方要求用留職停薪方式辦理的案件,遇到此類情形,如果雙方真的無法私下達成共識的話,就建議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主管機關介入協調,在嚴重一點的情況的話,也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請他們協助進行勞動檢查了!順帶提醒,這類爭議一定要保存好相關證據,例如職災發生經過的照片或影響、同事的證詞、職災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與雇主協調的各類紀錄等,未來有必要時才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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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落落長就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內容,希望大家上班都能注意安全⚠️不要受傷。看完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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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來要求診斷書開立,主要的目的不出請假、保險與訴訟。分享幾個個人心
得,歡迎指教。
開立診斷書要先把握幾個點:
1. 醫師除非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拒絕開立診斷書
2. 醫師不能開立不實的診斷書
換言之,診斷書你是一定要開的,但是內容醫師有完全的決定權。法規在診斷
書的內容上其實給予醫師裁量的範圍很大,原則上都是尊重醫師的判斷。簡單
來說,你覺得怎樣「合理」就怎麼寫,你不能接受的內容就不要寫。若勉強開
了不合理的診斷書,雖然好像打發了當下的麻煩,之後還是有可能收到法院函
文要求說明判斷理由的。
分享一點常見的診斷書要求:
1. 要求寫「接受…手術」:
有些病人的保險有理賠手術,但是其實是否理賠其實還是要仔細看合約內容。
比較沒有爭議的部分是健保醫療西醫給付標準底下的第二章第七節,直接被定
義是手術。其他有些治療列在第二章第六節的「治療處置」,到底病人的保險
有無給付應該還是要看合約而定。所以不確定算不算手術的我會直接把接受的
處置寫上去,例如「接受心導管檢查與冠狀動脈支架置放」、「接受胸管引流
」、「接受震波碎石」等等。如果病人還是很盧的,我都會要他回去問清楚她
的保險內容是什麼,看清楚合約或找業務員釐清。另外我也會告訴他們若保險
公司有疑慮他們會函文來醫院調病歷看診斷碼和申報碼,不是一張診斷書就一
切解決。
2. 要求寫「宜休養…天」:
這種簡單的是要請假用的,但是也有人是為了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無法工作期間
的薪水。這種的開立上個人會很保守,如果很明確的需要休養例如重大車禍等
可以依照病情的專業判斷開出去沒關係,但若是明顯覺得不合理,例如腳扭到
要求休息三個月之類的個人認為應該明確拒絕。開之前想想,如果法院來函文
要求解釋為何開立這個期間,你有信心自圓其說的再開出去會比較妥當。通常
面對這樣的要求我會以只寫「宜休養」為原則,臨床合理上可寫「宜休養○天
」為少數例外。
3. 要求寫「因意外」:
這也是保險衍伸出的問題。但醫師無從判斷病人是不是真的是意外,所以個人
認為這並不適合寫在診斷書上。實務上認為是否為意外主要還是從病歷判斷,
輔以其他證據例如目擊者、監視器、警察筆錄、EMT 救護紀錄等。所以這種病
人要在病歷主訴或病史上寫下病人來描述受傷的過程,如果有爭議則由保險公
司或法院調閱病歷來作裁判,醫師不需要去判斷這方面的問題。
4. 要求寫「需專人照顧」:
這通常是牽涉到訴訟賠償或是外籍看護申請。這方面一樣是建議據實填寫即可
。失能的評估很專業,流程複雜,若遇到不熟悉的領域會轉給相關專科作評估
。這類病人我都直接說「診斷我可以寫,但失能評估我不會,我幫你掛號轉給
復健科/神內/精神/職醫/家醫的門診處理」。若是病人家屬還是一直盧,那你
要更小心因為這種狀況不合理,要注意病家是否有其他隱藏的目的。
5. 要求寫「住院幾日」:
這種我都表示我會直接把入院出院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寫清楚即可,天數和給付
是保險公司去認定,不是由醫師認定。病人若對日數認定有爭議,那是她病人
和保險公司之間的問題,也不該交由醫師作仲裁。
6. 要求寫「腸病毒」「流感」:
這通常是幼稚園或學校要求,作為是否停課或隔離之依據。但是這些病人臨床
上常常沒有確診,許多狀況是臨床診斷。個人認為這是其他機關不理解臨床作
業的思維所致,也沒有什麼對錯。若臨床很有信心例如快篩陽性,或是很典型
手足口症狀可以寫上無妨,若不是很確定的話我則是會寫疑似。
7. 要求寫「食物中毒」:
這個要很小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
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所以
只要有疑似食物中毒就要通報,一般的烙賽不能亂寫。當然如果你有通報就可
以寫「疑似食物中毒」。
個人以為熟悉一下各種相關的規定可以在開立的拿捏上更容易。有時候不是病
人盧,而是合約或法規病人自己不懂然後醫師其實也搞不清楚,病人會一直吵
是因為他不知道下一步要怎樣做,好不容易來了當然希望可以這裡一站解決。
如果醫師能指給他一條明路,大部分病人或家屬還是明理的。
如果講清楚了病人還是不接受,那就牽涉到怎麼拒絕病人不合理的要求,這就
稍微複雜一點,關乎一些交情、技巧、還有擇善固執的堅持。通常我會表明診
斷書我會開,但是內容依照我所受的訓練和評估就是只能寫到這樣子,你的要
求對我來說是造假。或是我偶爾說因為之前曾經因為寫太長接到法院函文,所
以這方面我無法寫我認為不合理的內容。
個人認為拒絕開立不合理的診斷書本來就是醫師的義務,而不只是「想不想」
的問題。試問如果病人拿了不合理的診斷書去跟無辜的第三人求償,醫師是不
是間接造成了他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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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也不會把糖尿病高血壓氣喘都寫上去。但如果你堅持要寫上去他也不能拿你怎
麼樣。最重要的是病歷要詳細記載,各種爭議最終還是回歸到病歷。
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搞清楚病人的目的是什麼,是否有其他沒說出
口的需求(secondary gain)。如果病人是真的想知道答案,想以此作為治療進度參考,醫
師其實就是本著一般來說的專業判斷來寫,例如骨折會有教科書上的恢復期,又或是感染
症可能退燒多久之後視為沒有傳染力之類來做判斷。若你不知道答案或是病人背後牽涉的
需求比較複雜,那當然是轉給專科評估或是照會討論。
一個處置是否算手術,最直接的方式可以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
(西醫)第二章(特定診療)第七節(手術),裡面有的就是手術,你應該可以放心寫上
去。如果不在裡面,你大可拒絕跟病人說健保就沒有把他劃在手術裡。另外我還是會跟病
人強調不管「是否是手術」、「保險給付與否」不是醫師判斷,那是保險公司的問題。至
於如果把處置寫成手術會不會怎樣?其實也還好,那是保險公司要去煩惱的問題。
我是覺得寫上去也沒關係,調病歷都看得到。但如果拒絕其實也可以,叫他們來調病歷就
好了。法規沒有規定你一定要寫上去。
※ 編輯: Seraphdeva (1.162.110.22 臺灣), 10/10/2020 1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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