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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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大法庭裁定太有趣了,值得出題!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大字第 4 號 裁定
案由摘要: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1.本則裁定,係就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提字第 4 號土地增值稅事件所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統一法律見解。
2、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大字第4號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
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複 代理 人 黃彥賓 會計師被 上訴 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陳燕慧訴訟代理人 吳春秋
蕭麗紋陳孟嬋 律師本院大法庭就第二庭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度裁提字第4號土地增值稅事件所提案之法律爭議,裁定如下:
主 文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102年5月24日起算。
二、提案之法律爭議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下稱修正後(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三、本院大法庭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統一法律見解(即提案裁定之乙說),理由如下:
(一)稅捐事件之法律適用順序:
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依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明確指出,該法為針對稅捐課徵之特別法,如該法未規定者,自應依其性質,回歸相關普通法之適用。因此,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之事項,於該法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法之規定。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倘屬於納稅者之實體權利,則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關於納稅者權益之稅捐事件,均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2.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依上開規定可知,稅捐稽徵法具有優先各內地稅法適用之效力,惟於稅捐稽徵法未規定或規範不足時,則應適用各內地稅法之規定。
3.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稅捐稽徵法之規範內容,並非僅以程序事項規範為限,該法第1章「總則」、第2章「納稅義務」、第3章「稽徵」、第4章「行政救濟」及第5章「強制執行」及第6章「罰則」等,分別涉及稅捐實體、程序、處罰、救濟及執行等事項之規範,實際上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參酌稅捐稽徵法之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係在統一各內地稅法有關稽徵程序之規定,以作為各內地稅法其稽徵程序之共同基準,故自稅捐稽徵法立法目的而言,立法者並無意排除更完善之程序規定,且自行政領域性質而言,稅捐稽徵屬干預行政性質,目前稅捐稽徵法之程序規定尚不如行政程序法完整,因此,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兩者間之適用順序,雖仍應以稅捐稽徵法為先,然不足之處,得由行政程序法相關規範加以補充。
4.因此,關於稅捐稽徵法已規定之事項,在稅捐稽徵法與各內地稅法之適用上,原則上係應先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若稅捐稽徵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則仍須適用各內地稅法;而各內地稅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亦應斟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範。歸結而言,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上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稅法)土地稅法→行政程序法。
(二)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有無規定時效期間及起算點:
1.修正前稅捐稽徵法於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時,其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實務見解均認該退稅請求之時間限制,係應在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申請,若已逾5年之申請退還期限,則得予以否准。因此,於98年1月23日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生效前之法律狀態,即在65年10月22日制定公布後至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期間,若符合「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之要件,且納稅義務人行使稅捐稽徵法之退稅請求權時,其「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換言之,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起算日為「自繳納之日起」,係屬修正前稅捐稽徵法已具體明確規定之事項;其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期間,雖與嗣後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相同,但基於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規定,故僅於稅捐稽徵法未規定之部分,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及其他相關規定。
2.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所謂「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係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退還之期限;所謂「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係稅捐稽徵機關應退還稅款之範圍,並無涉及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或自何時起算之內容。又該條立法理由載明:「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之稅款者,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保障恐未盡周全,爰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1條規定,增訂第2項,定明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另參諸修正該條規定當時之立法院議事錄,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係按行政院提案內容為修正,就此修正當時之財政部代表除表明:「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恐未盡周全」之意旨外,對於立法委員所提消滅時效期間為10年或15年或無時效期間之修正案,亦僅強調修正案係放寬納稅義務人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之退稅期限等語。益見立法者對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是否具有無請求時效限制之意旨,並不明確。
3.準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明確規定;所謂「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係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退還之期限;所謂「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係稅捐稽徵機關應退還稅款之範圍。因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內容觀察,應退還之溢繳稅款,並無規定時效期間及起算點。
(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是否於現行行政
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102年5月24日)以後,始有10年時效期間之適用:
1.所謂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就其已發生並得行使之請求權,長時間的不行使,在一定期間經過後,發生權利人因此喪失或不得行使該請求權之法律效果。時效制度之目的,係在督促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以維護權益,並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以維持法律狀態之安定性,同時因權利行使而可避免日後舉證上之困難。因此自時效制度之規範目的、主張權利之現實困難、訴訟正確性之確保及行政效能之增進等,行政法律關係中,財產性質之請求權,無論公行政對人民或人民對公行政所有者,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始符合法律安定性之要求(關於維護法律安定性部分,另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意旨理由)。在各別法律內,已有明文規定「消滅時效」者,自有此一制度之適用。各別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由於「退稅請求權」之性質,為公法上請求權,屬於納稅者之實體權利,則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關於納稅者權益之稅捐事件,均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然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未規定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日。關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時效既未規定,而本件相關之土地稅法亦未規定,則應探討有無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然由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並無涉及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或自何時起算之內容,而是為得請求「退還稅款」範圍即「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規範。惟修正前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為:「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而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日102年5月24日前所生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若依當時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5年,顯會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之規定有所扞格,自不能適用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5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3.又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既已規定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而關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後,認為應適用該規定,不僅不違反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之退稅範圍規定,且於體系解釋上,對於屬行政法總論性質之行政程序法,於其已明文為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規定下,則除屬各論性質之各該行政法有特別規定外,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本應適用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10年時效期間,且係於該條文修正生效日後始有適用。
(四)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
)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1.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574號及第629號解釋參照)。消滅時效原則上固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然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並無涉及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或自何時起算之規定,該條項未規定時效期間,是因法律發生變動,經由屬行政法總論性質之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後之適用,始有規定特定時效期間,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後,人民對行政機關之10年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始作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2.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關係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則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固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惟如繼續性之法律事實具有可分性,則在新法(即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變更舊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的時效規定情形,應分階段適用法律,不應引進所謂「不真正溯及生效」之理論,導致扭曲當事人間之合理利益狀態。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係102年5月24日始修正生效,從而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之事實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依同條第4項規定,本得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而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未規定時效期間,納稅義務人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本得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退稅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反致溢繳稅款日起算10年即不得申請退稅,有失公平,與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意旨(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亦有未符,因此應自納稅義務人受不利影響時即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日(即102年5月24日)起算時效,以期平允,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3.基此為免納稅義務人就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依同條第4項可申請退稅之權利及因此所產生之合理信賴,因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基於法安定性及保障納稅義務人之信賴利益,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是以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於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後行使者,本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基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意旨,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解釋,應自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日(102年5月24日)起算時效,以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
4.提案裁定甲說雖採自個案溢繳稅捐繳款日起算10年時效期間。然查,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生效施行前,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事實,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規定,本得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立法者有將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退稅請求權,透過溯及適用之法律明文,使納稅義務人得於該條項施行後另為退稅之請求,而不論其溢繳稅款之事實是發生於何時之意旨。因此發生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修正生效(98年1月23日)前之溢繳稅款事實,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第4項規定,本可溯及適用修正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退稅。然在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後,適用該規定,倘採自個案溢繳稅款日起算10年時效期間,設如個案溢繳稅捐繳款日係在88年1月22日以前,則將使自溢繳稅捐繳款日至98年1月23日已逾10年之時效期間,縱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4項之訂定,亦無從援引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退稅,如此反係有違上述立法者增訂第4項溯及適用規定之本意。又倘個案溢繳稅捐繳款日係在92年5月23日以前,則將使自溢繳稅捐繳款日至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修正生效(即102年5月24日)前,即已滿10年者,會產生時效屆滿當時,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尚未生效施行之窘境。況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除非法律就有溯及適用已為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始無違信賴保護原則。倘以個案溢繳稅款日起算10年時效期間,實質上即係將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溯及既往生效,溯及適用之結果亦未有利於人民,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難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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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萊豬事件而跟著火紅的釋字
,又被稱之為「上乘條例與橫出條例」。
也就是指,地方在一些範疇可以做出
比中央更嚴格的規定,至於什麼範疇
可以什麼不可以,又回到是要文義解釋
還是體系解釋或法理解決的見仁見智
大亂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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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談談國防外交議題,但不會強迫國防部長說台語噢,還有中國的能源狀況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ft.不傳美女圖給我的耶魯政治學博士 #郭正亮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關切戰時的後備能量, #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室主任韓岡明表示,緊急命令發布後,第一波將在24小時內動員21.5萬名後備軍人,另有第二波的戰爭耗損補充部隊,約7.8萬人待命中。
國防部實施4個月軍事訓練役制度後,曾實施役男下部隊制度,但民國107年起又改成僅接受入伍訓和專長訓即可,不用下部隊。為了讓役男能有立即作戰能力,國防部9月起恢復軍事訓練役男在5週新兵訓練後,實施11週下部隊、並落實抽外島籤,以熟悉部隊運作與戰備整備,達成「常後一體、訓戰合一」的目標,這項政策已在8月19日入伍的軍事訓練役132梯實施。】這又要討論到我們之前經常說的肉醬後備役,就是這些後備軍人跟第二波的補充部隊,目的就是在灘岸上為國擋子彈,能多擋一顆是一顆,讓主力部隊可以逃走。但這看起來就很奇妙了,四個月還抽外島,很多專長訓時間根本不夠,這種半調子改革是為了騙美國人嗎?還是為了要悄悄恢復徵兵制?(等等我收回這句話,哪有政治人物敢這樣做哈哈哈)
根據鏡周刊的報導,【不過,由於 #張亞中 此次黨魁選舉在台北市及高雄市開出紅盤,分別拿下42.63%及38.48%的得票率,已被外界點名可參選2022年縣市長,雖然他第一時間對此表示「還沒有規畫。」但似乎也未把話說死,甚至稱「黃花崗革命是失敗了,但接下來的就是辛亥革命的成功。」替下一步動向埋下伏筆。本刊調查,藍營內部分深藍黨員,已開始出現力拱張亞中代替蔣萬安出戰首都的聲浪。而張亞中過去曾批評 #蔣萬安 是「末代王孫」的言論,也在深藍群組內傳開。他當時投書媒體指出,蔣萬安領銜提出《威權統治時期人民權利受損恢復條例》,該其行為就是「末代王孫情結」的展現。】幹這是在開我玩笑是吧,我大台北天龍國還要被這些深藍老屁股再搞一次啊,亞中之亂一次不夠,還想再來亂我台北市,是不是玩上癮了啦!輸了還不洗洗睡,這些張粉是要鬧到宇宙探險世代嗎?
另外,補一下, #陳柏惟 是不是選戰不世出的天才,我跟郭正亮都太小看他了,所以我們不能理解他的做法。(笑)正常罷免時應該要低調順天愛人,造橋鋪路行善積德,結果陳柏惟大殺四方,瘋起來連執政黨的國防部長都打,忘記自己是側翼了嗎?根據中廣新聞網的報導:【國防部長邱國正昨天(27日)在立法院備詢時和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發生爭執,陳柏惟事前申請台語同步口譯,邱國正則堅持委任國防部官員傳譯並直指「語言是交通工具」,讓陳柏惟氣得痛罵「部長你有夠鴨霸」,他事後表示:「只是卑微的希望我能使用台語進行質詢」、「抱歉造成不必要的誤會。」對此,國民黨前立委顏寬恒在臉書直言:「母語是媽媽講的話,不是拿來炫耀和壓迫別人的工具,說台語我很驕傲,但推廣母語靠的不是在國會殿堂上做秀,你監督了什麼問題才重要。」】臉書上說很謙卑用台語,現場看影片只差沒把麥克風吃下去,柏惟啊柏惟,我不懂你啊!是挖坑給自己跳還是想要把整個基進黨埋下去?
湯瑪斯佛里曼:【中國上週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該貿易協定最初由貝拉克·歐巴馬(Barack Obama)總統談判,其目的正是為了制衡中國在太平洋地區的經濟實力。不幸的是,唐納德·川普(Donald Trump)總統沒有去了解它的用意、讓國會批准它,反而迅速撕毀了它,此後,民主黨人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恢復這項被稱為TPP的協議。
北京申請加入TPP,在外交上相當於美國申請加入中國在亞洲的「一帶一路」貿易和投資倡議,或者俄羅斯申請加入新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因為俄羅斯控制著加拿大以北部分北極圈地區。換句話說,這是一個巧妙的惡作劇。
但這一策略暴露了美國在對華外交政策制定方面的真正弱點,中國已成為美國在當今貿易和外交國際體系制定規則主導地位的最大挑戰者。】所以說真正奇妙的是,從去年日本擔任輪值主席的時候就應該申請加入的CPTPP,結果到了今年中國申請加入後六天,台灣才突然驚喜的申請,真的是在等美國回來嗎?可是美國真的有意願回來嗎?還是台灣又再度真心換絕情了?這到底是疏失還是政策上的安排,阿亮可以跟大家解釋一下啦!
但是,對岸忽然之間開始限電了,本來對台灣影響不大,但問題是如果影響到整個全球供應鏈,連台灣的股市也會受到影響啊,根據BBC的報導:【入夏以來,中國多個省份進入「用電荒」,尤其以廣東、浙江、江蘇、湖南和雲南等省,最為嚴重。
雲南省對高耗電的電解鋁產業進行限電——雲南神火因為限電估計年產能減少超過11%;雲鋁股份也披露因為限電而減產超過24%。
江蘇省也同樣將矛頭對凖高能耗產業,對綜合能耗超過5萬噸的企業進行節能監察,涉及323家企業和29個「兩高」項目。
湖南省電力公司在9月22日預警稱,電力缺口或將超過三成。同時廣東全省各市已啟動有序用電預案,多地工業企業「開三停四」甚至「開二停五」錯峰用電。
這一輪電荒一直持續了整個夏天,但在在9月23日,因為東三省對居民用電進行拉閘限電,輿論反應達到高潮——9月23日下午瀋陽大面積突發停電,持續到當晚陸續來電,有道路甚至因信號燈停電而擁堵;鄰省吉林在同一天也執行限電,省會長春以及延邊的部分地區停電。】
這個所謂的能耗雙控到底是在對岸控制一下的碳中和歷程中的一環,還是真的水力發電跟火力發電都遭遇到問題之後,又加上全球對製造業需求量大增所導致的必然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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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大綱:
00:00 開播
06:00 台灣後備能量足夠嗎?廢徵兵不要核電 台獨喊假的?
28:00 張亞中選高雄選首都 可能嗎?
36:00 罷免陳柏惟案/立院武鬥
56:00 不挺陳柏惟?立院暫停通譯
01:01:00 陳柏惟罷免案會是綠營的第一張骨牌?/朱立倫的立威之戰
01:13:00 台灣加入cptpp 分析利弊
01:34:00 對岸限電 能耗雙控
體系解釋 在 Spark Liang 张开亮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全面了解區塊鏈:顛覆傳統金融的區塊鏈】
你覺得區塊鏈,
作為新的金融體系是一件好事嗎?
全球經濟不景,
國家一直在印刷鈔票,
撥款給民眾以及相關單位幫助振興經濟。
但是,
撥款出去的錢,
要如何證明真的是給了那些有需要的人?
而不是隨便說說而已,
進了別人的口袋?
傳統的金融體系,
因為個人隱私權的問題,
不會公開的讓你看到交易紀錄,
所以要追蹤國家的撥款交易,
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區塊鏈的出現,
就可以很好的解決以上的問題。
到底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又是如何顛覆傳統金融的呢?
讓我通過這個影片,
來跟你解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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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概括
0:52 什麼是區塊鏈
1:46 什麼是加密貨幣?
2:55 加密貨幣的特質
3:40 代幣
5:24 什麼是證券化
加密貨幣跟金融的差別
7:18 銀行
9:00 交易所
12:41 金融服務機構
13:18 加密貨幣現在的用處?
15:49 加密貨幣買還是不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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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 #去中心化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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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綠斑一講,歌一唱氣噗噗,釋迦蓮霧被停止出口都沒這麼反應劇烈,民進黨是腫麼了?還是說我應該去報金曲獎嘻嘻 Ft 台北發光體腦門比月亮還要亮的 #郭正亮
說到這個水果,蓮霧跟釋迦我都很少吃,這次禁運是不是又要靠國民大吃好幾斤呢?根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大陸海關總署19日透過「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平臺,通知因台灣的釋迦及蓮霧多次檢出「太平洋臀紋粉介殼蟲」,將自20日起暫停該兩種果品輸入。前民進黨立委郭正亮直言,所以這次(民進黨)操作會比較難,因為大陸的禁令幾乎跟紐西蘭發現台灣荔枝有東方果實蠅同時發生,雙標太明顯!且大陸對台灣水果檢疫可說是最鬆的!】那這個到底是政治鬥爭還是政治得利,民進黨怎麼操作的有點心不在焉,不是產期大家要怎麼開懷大吃挺果農啊?
另外又要說到 #疫苗 了,根據蘋果新聞網的報導:【美國白宮發言人莎琪(Jen Psaki)今在媒體簡報會上表示,美國11月初將採取嚴格規定,要求所有外國成人旅客須完整接種疫苗。目前只核准 #莫德納 Moderna、 #輝瑞BNT 與嬌生J&J等3款COVID-19疫苗,而國內9月27日就要開打高端疫苗第二劑,高端是否能被美方承認,指揮中心有無對策?國內目前接種2劑的涵蓋率僅6%,指揮中心有無推估年底前能夠達到多少?】這個問題其實就包含了混打到底接不接受,外國疫苗是否接受,還有接種紀錄的接軌問題。之前一堆側翼在那邊打說打高端沒有不能出國喔,廢話,人家是要求你照十四天或二十一天隔離,又偷換概念成出國與否,有夠爛的手段。這下好了,美國在歐盟等地的持續要求下,開放疫苗完整接種的人才能入境,這才是真的不能出國了!要去美國打疫苗的美夢也跟著消失啦,這可怎麼辦,我們超寶貴的高端能不能得到FDA的承認呢?不是側翼一直洗同父異母嗎?那這樣高端是不是可以叫同父異母的哥哥幫忙一下,讓美國FDA承認呢?
而且之前公布出來的3+11報告書除了避重就輕之外,根本上等於甚麼東西都沒有,叫你出個檢討報告,結果你反而利用篇幅置入行銷誇獎自己,有沒有搞錯啊!根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立法院在野黨團日前不滿意行政院所提「3+11」決策專案報告,國民黨立院黨團直接甩預算書、舉牌杯葛行政院長蘇貞昌、衛福部長陳時中上台報告,議事空轉整天。媒體18日追問陳時中如何看在野黨要求他「負責就下台」,他回應,「負責是(對)事情的負責」。此話一出引發網友熱議,有人直言,什麼叫對事情的負責?又到底負責了什麼?陳時中的解釋真是刷新五觀。】所以簡單來說,這一波3+11根本問題就被壓制下來了嗎?甚麼范雲甚麼沒有專家會議,根本就不重要了對吧?專制好棒啊!一黨專政好棒啊!
根據紐約時報的報導:【阿富汗戰爭不是一場失敗,而是一場巨大的成功——對那些從中發財的人來說。以希克馬圖拉·沙德曼(Hikmatullah Shadman)為例。美國特種部隊在9·11事件發生後進入坎達哈時,他還只是一個十幾歲的少年。據《紐約客》(The New Yorker)上一篇關於他的人物特寫,特種部隊雇了他來當翻譯,每月付給他最高1500美元,是當地警察工資的20倍。他快30歲時已擁有一家為美國軍事基地提供物資的卡車運輸公司,這讓他賺了逾1.6億美元。】所以阿富汗戰爭失敗貪腐是一個原因,但不只是一個人貪腐,而是整個組織連美國本身都大賺其錢,這樣要怎麼打贏呢?
根據BBC的報導:【不過,如果仔細分析恆大上月發佈的財報,不難發現,恆大財富的困境,只是這家「中國第一房企」面臨危機的「冰山一角」。深入水面後,人們不禁要問,危機的全貌究竟什麼樣子?又是什麼造成恆大危機?還有,就是未來會如何——中國政府是否會出手相救,還是任由這家似乎「大到不能倒」的企業倒下?更重要的是,恆大如果倒下,是否會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經濟體的穩定?】那到底這會不會演變成雷曼兄弟,政府出手不出手呢?【不過,不少分析師認為,目前最迫在眉睫的擔憂是發生房地產行業崩潰,而不是雷曼式的金融危機——恆大若賤賣資產可能會破壞價格體系,導致那些高槓桿的房企們崩潰,使這個佔中國經濟四分之一的行業陷入癱瘓。目前,已有中國多地政府出台政策,「防止房價過快下跌」。】但港股也跟著暴跌,到底狀況會如何呢?
但是南半球這邊又是另外一回事了,紐約時報的說法是另外一個角度。【拜登總統宣布將幫助澳洲部署核動力潛艇的協議使西方聯盟關係緊張,也激怒了法國,並預示著美國和歐洲在對抗中國問題上的矛盾可能會重新繪製全球戰略地圖。拜登在週三宣布這項協議時表示,該協議是為了加強聯盟,並隨著戰略優先事項的轉變而向盟友提供最新信息。但在拉攏太平洋盟友以應對中國挑戰的過程中,他似乎疏遠了一個重要的歐洲盟友,並加劇了與北京已經緊張的關係。週四,法國對美國和英國宣布將幫助澳洲打造潛艇,以及澳洲退出一項價值660億美元購買法國潛艇的交易表示憤慨。從本質上來說,這場外交風暴也是一個商業問題——法國軍工產業損失收入,美國公司受益。】於是法國一個翻臉,就召回了大使,這樣的傷痕可以彌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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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 國民黨黨員組成成分與黨主席之爭
18:00 對岸因介殼蟲暫停輸入蓮霧跟釋迦 台灣向wto告狀能成嗎?
58:00 美國11月初將採完整接種疫苗才能入境
01:15:00 3+11報告書/高端爭議
01:28:00 高虹安塔綠班之歌事件
01:35:00 紐時:阿富汗戰爭不是一場失敗,而是一場巨大的成功...
01:39:00 恆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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