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教育文化委員會由陳學聖召委安排,教育部長將列席備詢,文言文比例的問題,又要被拿來較勁。
我當然會去質詢。
我在上週五,發函給連署反對文言文比例調降的現任、前任中央研究院院士,詳細說明課審會兩次會議始末,我寫信的內容,一目了然呈現45%-55%的決議是違法的,取消違法決議是必然的,新的決議也是合法的。
其實已經ㄧ說再說了,國民黨立委還是不放手,我公布給院士的信函內容,給大家了解,真正的黑箱課綱是45%-55%的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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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院王德威、李歐梵、何大安、李惠儀、孫康宜、曾永義等六位院士對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大會 9 月 23 日決議之有關聲明,茲提供相關資料及法律說明,敬請 貴院轉達。
說明:
一、 教育部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係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設立課審會,其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審議程序係依據前法授權制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運作,均係律法所明定。
二、 前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下稱運作辦法)第16條敘明: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團體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擬訂課程綱要草案,送審議大會交予分組審議會或聯席會議審議;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詳參附件一)。
準此,國教院研修小組之決議,需送交分組審議會審議。
三、 普通高中分組審議會經審議結果,決議改提「文言文調降為至多30%」案,提交審議大會。盍此,國教院研修小組之決議已遭分組審議會否決,在審議大會已然不存在此案。
四、 教育部9月10日召開之106年度第7次及第8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審議大會,有關「第五學習階段(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必修課程」18 學分(不包括中華文化基本教材)之「文言文課數比率」,經大會提案程序,係有四項動議,經表決後四案均未達出席委員半數。(詳參附件三)
五、 依據運作辦法,國家教育研究院之研修小組所擬之課綱草案,在分組審議會既被否決,大會原可再經委員提出動議,立案審議,然課審大會不諳法令,並未曾將研修小組草案重新立案,僅於前述第四案表決前,由主席自行宣告:若表決順位第四案未通過,『我們後續會回到課綱委員的……齁』(詳參附件二)。(文中「……」係主席停頓片刻)
六、 前述過程顯示:1、主席口誤,將「研修小組的……齁」說成「課綱委員的……齁」,「課綱委員的……齁」係為何物?天地不知,無人能知。
七、 該日大會,於第四案表決後,並未對研修小組之課綱草案,依據運作辦法進行審議及議決,事實明確。所謂研修小組之「原課綱草案」實際已不存在,故主席自行宣告及教育部新聞稿所稱「維持原課綱草案」實屬違法決議。
八、 9 月 23 日第 9 次及第 10 次審議大會即係針對上述違法決議之會議紀錄,先予刪除,以更正上述「教育部自行決議維持原課綱草案」之錯誤,此乃依法行政。
九、 本席善盡監督,致令課審大會更正錯誤,取消9月10日課審大會之違法決議,此係維護法律秩序之正當作為,課審大會回歸依法行政,並另行決議,大會運作已取得合法之正當性,尚祈明查
十、 相關法規及9月10日審議會表決之錄音譯文等資料敬參,誠請 貴院院士詳鑒。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談⋯⋯如何開會做成決議?
昨日教改總體檢論壇、中華語文教育促進協會召開記者會,稱課審大會當天已經做成決議,不得復議,並直指政治力介入課綱審議,如果明天課審大會上「搞翻案或重新處理,都會成為台灣教育史上最黑暗的一日。」
表面上力挺教育部中立,要潘部長硬起來,背書課審大會程序,事實上卻是反對改革,漠視程序正義和學生權益。
一、 既然教團提及會議規範,那麼我們就來上一課,先從表決順序談起。
我之前已經說明過,會議規範第51條即規定,修正案表決次序,應就旨趣最遠者最先付表決,次遠者次付,依此類推。
課審大會討論4案,當初依以下順序投票:1.不設文言比例:13票支持,21票反對,11票棄權;2.文言比例40-50:21票支持,14票反對,10票棄權;3.文言比例30-40:15票支持,2票反對,28票棄權;4.文言比例30以下:16票支持,13票反對,16票棄權。
所以,按規則來說,表決順序應是1.→ 4. →3. →2.,然後才是原案。
二、 這就是當天會議最大爭議:當時原案沒有「議決」,何來「決議」?
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6 條,分組審議會審議結果應作成決議,提審議大會審議及決議。
以立法院開會決議程序為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議案之議決」,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再來,按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議事之決定」,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3條,會議進行完的議事錄,也明定要記載議案及決議、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這些事項。
簡單的說,「議決」為動詞、「決議」為名詞,議案要經議決程序才能有決議、且決議要記錄在議事錄上,並且議決程序都要符合相關議事規定,才是完整的議事程序。
因此,這次「原案」議而未決、當然也就沒有決議。應該在明天的審查大會中補正程序。
三、關於復議,會議規範亦有相關規定;另以立法院來說,自院會到委員會,行使復議幾乎是稀鬆平常。只要當時會議中對決議案持贊成意見者,另有意見,就可以在下次會議散會前提出復議。
當時課審大會未能充分討論與揭露,造成許多委員對文言文比例都有不同意見,卻無法在投票結果表現出來,認為確實有重加討論,另為適當之決議,當然可依規定提請復議。
教育部本就是推行政府教育政策和理念的機關。部長主持會議時自然要中立、公開透明。但投票表決時教育部當然必須表達政府對國文改革的立場,為政策負責。並讓教材與時俱進,不要和社會脫節太遠。
部長硬起來?明日會議將程序補正,回應社會大眾對課綱改革的期待,才是潘部長的責任。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0015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出爐,委託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莊國榮擔任專案研修小組召集人,也就是說扁朝末年名聲不佳,罵馬英九「小孬孬」、「很娘」、「膝蓋很軟遇到中國就會下跪」的莊國榮先生,將來課綱審查中有他的角色喔,審議會的組成,包含小學生能否成為課綱審議會委員,他是召集人,都有不小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