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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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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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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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喔,歐拉拉。
雖然我就算解釋了你還是會認為我雙標,但沒關係啦,你爽就好。
第一:
你講3+11,我的看法是跟3+11沒關係。
如果3+11有問題,那為什麼只有華航印尼籍機師出事,其他都沒事?而且3+11機師發病比萬華晚你知道嗎?我原諒你當你不知者無罪。
3+11是個規定,就像是高速公路的限速100。
每年高速公路上數千萬車次行走,事故數萬起,死亡數百人。
肇事原因第一名未保持車距、第二名未注意車前狀況、第三名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請問你看到高速公路事故,你會檢討肇事人還是檢討限速100。
如果你是檢討限速100,那抱歉啦,我錯了,你繼續。
第二:林瑋豐你他媽垃圾去死吧!
這是我知道那件事情之後的第一反應,但我搞清楚事情已經過超過一個禮拜了,所以我沒有發文。
第三:國產疫苗審查我相信專業,他說解盲成功就是成功,你自己懷疑,硬要別人跟你一起懷疑,不然就是雙標,你也蠻棒的啊!
第四:我多送你一個。
高嘉瑜就是關說!高嘉瑜就是應該要辭職!妳明知妳是立委,妳電話打過去就算沒有關說之意,所有人都會認為你在關說。這種疫苗非常時期,妳這麼做等於告訴所有立委同僚大家一起來打電話關說。
第五:我再多送你一個。
我針對高雄市,那個幫黃昭順打疫苗的義大醫院開罰了沒?研議結果出來了嗎?市政府沒開罰就是包庇!
嗯,講完了。我不會再回應你一個字。
你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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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開單浮濫
#政府應該回歸法條規定
#我們不鼓勵違規
近日葉毓蘭委員辦公室陸續接獲民眾陳情,反映高速公路「連續交通違規」的開單情況不僅浮濫,且標準無所適從。
玉珍也相當關心此事,昨日與葉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也揭露許多誇張的交通違規開罰案例:
1.有許多民眾在10秒鐘內同一個違規行為被開兩張罰單;
2.有人2分鐘內連續被開7張舉發單,罰款21,000元;
3.有人11分鐘被開了19張罰單,罰款57,000元。
根據數據統計,高速公路連續變換車道的開罰件數成長驚人,去年(2019)比2016年多出5萬多張罰單。而行駛路肩違規在去年也較2014年成長2萬件,真的是國人的守法素質變差了,還是另有隱情?
經過分析,我們發現罰單浮濫主要的原因:
1⃣️在於許多案例是政府改變交通法規與解釋後,並未多加宣導,民眾根本搞不清楚新規定就誤觸法網。
ex1.許多民眾不知道現在行駛路肩後一律要駛出交流道,不能再回到主線車道。
ex2.許多民眾也不知道在開放行駛的路肩速限,從比照主線的時速90到110公里,降為60公里,造成路肩違規件數明顯攀升。
2⃣️執法擴權、標準浮濫。
玉珍發現,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之1條規定,連續違規行為若在「6分鐘、6公里或一個路口」內,只可以開一張罰單,但 #交通部卻擴張解釋,主張如果是「民眾檢舉」案,可將違規認定為多次行為。因此玉珍呼籲,交通部與警察機關應該回歸法條,遵守85之1條的規定,超過「6分鐘、6公里或一個路口」才可以連續處罰,並將「民眾檢舉案」納入85之1條適用規定。
我們也呼籲,政府除了加強宣導交通法規外,也呼籲政府應檢討部分法規與解釋內容。不要官僚心態、便宜行事,只在官網公布新法規而不做其他方式、民眾真正能理解的宣導。
而新法規的上路,比如路肩開放的標示、速限與開放時間也應該儘量統一並給予民眾緩衝時間,#不知者無罪,政府不應該開單浮濫、把納稅人的罰金當作政府的業績收入,更不該讓人民因為不清楚法律(不是刻意觸法)而冤枉受罰!
#國會認真問政
#地方用心服務
#珍愛金門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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