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日期延長至7/31(五)♦️
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9年建立高效現代化友善養殖漁業生產模式計畫」計畫,補助設施(備)項目「發電機設備」修改補助基準。
#詳細資訊:https://www.fish1996.com.tw/news-detail-2680975.html
#補助公告事項:https://reurl.cc/Wd964L
#補助作業基準及申請書下載:https://reurl.cc/8GmZyg
#高雄市受理補助單位:
高雄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691-6990
高雄市岡山養殖漁業發展協會☎️622-7836
#補助資格與條件:
(一)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領有「漁業權證明文件」之養殖業者(一般養殖漁民、漁民團體、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之公司或商號)。
(二)放養量申/查報證明影本(108年或109年)。
(三)6/30前已申請者適用本補助基準。
(四)如補助總金額不足時,7/1至7/31之申請案將以抽籤排序優先順序(抽籤以錄影方式記錄)。
#補助更換發電機設備
(一)項目:發電機設備
(二)補助原則:補助發電機設備金額之二分之一。
(1)養殖池未達0.5公頃者,最高補助新台幣6萬元;
(2)0.5公頃以上,未達1公頃者,最高補助最高新台幣9萬元;
(3)1公頃以上,未達1.5公頃者,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元;
(4)1.5公頃以上,最高補助新台幣15萬元;
(三)申請程序
1.於6/30前已完成申請者,如需補正資料,請於7/20前完成。
2.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申請文件,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送至各縣市受理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書(如附件1)。
(2)受補助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設立登記證影本(法人) (附件2)。
(3)有效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證明文件)。
(4)放養量申/查報證明影本(108年或109年)。
(5)切結書(如附件3)。
(6)存摺影本。
3.各縣市受理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造冊送本會彙整審查。
4.由中華民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審核申請資料,通過後再行通知受理補助申請單位聯繫申請者及廠商進行後續購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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