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李進勇的故事 2
告別法官歲月:
「離婚官司要勸和不勸離。」這是阿母的交代。理性上合乎法律就當判准離婚,讓怨偶能夠各尋新的可能。感情上,離婚的雙方都是弱勢者,對生長於最弱勢環境下的阿勇,飽受煎熬和考驗。
戒嚴時期,法律「嚴刑峻罰」。一時誤入歧途的年輕人「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不管是不是「惡性重大」。法官阿勇做出一次死刑判決。輿論歡呼「亂世用重典」、「大快人心」,他卻心中始終無法平靜。(這個案子隨著台灣時空改變,最後,無期徒刑定讞。)
戒嚴時期的司法體系並不能普遍實現司法正義。一九八五年,阿勇告別八年的法官歲月,開辦律師事務所。站到司法體系的另一方。
平民律師阿勇:
「鴻源」宣告破產造成台灣社會巨大震撼。債權人高達十五萬人,債務一千億新台幣。李進勇律師被台北地方法院任命為鴻源機構破產管理人,代表著他八年法官生涯的專業素養和不貪不取的正直人品獲得肯定。
一九九0年,李進勇利用周末開始在基隆從事「平民法律服務」。苦力阿勇、小販阿勇、熱情正義的阿勇,永遠抹不去自己南奔北跑的形影,對弱勢無援的人,他比別人就多那麼一點同情心和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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