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狩獵仍可使用山豬吊
3/1號後山豬吊並未全面禁用 !
強調一下,3/1號後的新政策並未全面禁用山豬吊,原住民族狩獵以及農民防治農害需求均可繼續合法使用。
農委會前陣子公告了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其中將彈簧續壓式金屬製套索列為禁止捕捉動物之方式;但公告中也表示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21條與21-1條者,不在此限。
「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21條與21-1條者,不在此限。」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只要你是基於原住民狩獵跟農民農害防治需求,就可以繼續合法使用山豬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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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我們不打算公開表示意見的,但這陣子我們的私訊匣快被農友與原住民塞爆了,大家看到農委會公告禁用山豬吊的新聞個個人心惶惶,加上少部分激進派的動保團體推波助瀾的散播假消息後,大家都以為全面禁用了呢。
事實上才不是好嗎?再者,這次公告的法源是動保法,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這次公告禁止捕捉「動物」的方式指的是動保法中的「動物」,亦即動保法第三條所稱之:「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講明白的,山豬與野生動物並不是動保法內所保障的「人為管領脊椎動物」,所以就算不符合野保法21條跟21-1條的規定使用山豬吊捕捉野生動物,主管機關也不能依此次公告內容開罰,除非你抓到的是犬、貓又或是有主人的人為管領脊椎動物。
法律就是這麼弔詭的東西,也請少部分激進派動保團體不要繼續在旁邊推波助瀾嚇唬純樸的農民與原住民族了,那是蠻糟糕的行為,動保科這次公告前也有諮詢過我們的意見,也表明這個公告完全不會影響現況只是用來安撫一下某些動保團體的。請記得,推動正規的獵具管理制度才是正確的路線。
講話要負責,文末附上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長的電話與E-mail,有疑慮的人或是持反對意見的不同團體如果還有問題請禮貌地致電動保科求證,謝謝。
附帶一提,某些激進的動保團體還是想上山拆山豬吊呢,如果拆到合法原住民狩獵跟農民防治農害用的山豬吊,這些動保團體成員還是要承擔毀損或竊盜的刑事責任喔,建議不要以身試法啦,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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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 02 ) 23124658
Email: choching@mail.coa.gov.tw
#山豬吊還是可以合法請放心
#原住民狩獵仍可合法使用山豬吊
#農民防治農害需求仍可合法使用山豬吊
#但使用山豬吊捕捉犬貓或人養的動物就違法
#麻煩協助推動正確的獵具管理制度
#新竹縣議員張益生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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