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的一紙公文,道盡檢察體系中那些「升官上位的人」的嘴臉。
天下荒亂,百姓餓死,帝曰:「何不食肉糜?」(《晉書.惠帝紀》)
新冠疫情大流行,政府與人民擔心群聚、地檢署難以開庭,(久不辦案的)高檢署官曰:「何不積極結案?」(民國/台灣.高檢署公文)
這紙公文,恐怕可以榮登今年度幹話比賽第一名。
請久不辦案的高檢署老檢為我們示範,如何在現今台灣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的防疫政策、人人害怕群聚的情況之下,大量傳喚當事人到庭開庭?
偵查中的案件在現行法律的程序規範、避免串證與偵查不公開的考量下,要如何「隔空開庭」?
又要如何在地檢署儘可能避免實體群聚開庭的情況之下,既要「維護當事人權益」又要「積極結案」?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聯經:https://bit.ly/3d42MR2
第五章〈要升官,首先要忘記信念〉
第121頁以下〈升官上位的人〉
「在臺灣檢察體系長期扭曲的環境下,有太多位高權重之人濫用「檢察一體」,把本來應該是內部合法性監督的機制,當成服膺權威的工具,假借「監督」之名行「打壓基層異見」之實的情況層出不窮,體系中人時有耳聞。這也是為什麼,有不少人認為,檢察體系改革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人事改革」。因為透過前述宮鬥大戲一步一步往上爬、掌握權力的人,往往在 #位高責任輕的扭曲升官圖中,成為占著高位然而使命感、實質工作能力皆令人懷疑是否不足的人。而且理應具有專業、獨立性等司法官屬性的檢察署,竟然存在不可思議的「威權」文化,更使得這樣不合理的職務分配難以變革。
身在高位,但學養、德行與實務能力都不合格的例子,實在太多了。……」
第129頁以下 〈「人」才是根本〉
「上位者該如何克服不喜歡聽到批評的人性心理,存有雅量、廣納意見,以單純為司法努力的心態,不怕得罪惡勢力、不以升官為主要目的,而勇於改革、不以人廢言?要如何才能理解,只有內部真誠而無私不計個人利益的改革,才能扭轉整體形象,改善司法品質?
基層該如何克服怕事、怕得罪人的心理,以最真誠的方式開誠布公舉出具體實例說真話,而非背後耳語;要如何才能不要再平常一句話都不敢吭,或做逢迎拍馬竭盡巴結之能事,導致體系內真實亂象無法上達,卻偏偏把某些單純的分工問題或誤會搞成天大的事件,流彈亂射;要怎樣才能不再在可以匿名的地方,例如檢察官論壇、某些「靠北」粉專,以宣洩情緒的方式恣意謾罵、寫黑函,好像說話不必負責似的?
這些都是問題。存在已久、亟待解決。
任何體系都有良幣和劣幣,在公務體系更明顯。我們真正該思考的,是如何務實的改善制度、汰除真正的劣幣、避免劣幣驅良幣,而不是亂開地圖砲,打不到問題核心、戳不到痛處,導致體系內有心改變者澈底絕望。」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聯經:https://bit.ly/3d42M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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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H先生!我們很難得發這種文章
連直播都很少去主動惹事
今天決定公開 #事情真正真相 #到底誰在說謊
我們不討拍不演戲,希望大家知道事情原委
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認知去辨別真相!
喜歡我們的依舊會喜歡、不喜歡不認同退讚就好
有些事情不是誰先說誰就對
真正事實真相也不會跟著風向轉。
但今天遭其他同行不實誹謗、影響商譽
甚至這位代購的先生還到粉絲專頁謾罵
侵門踏戶的謾罵有不能封鎖的道理?
#忍了很久今天決定公開事情真正的真相
原本不想要公開怕牽扯到其他人
但是跟律師討論後決定
還是[真正的]、[完整的]、[真實的]
跟大家說明
對方討拍口口聲聲告訴我們跟她購買的同事、
跟她的消費者說不用開發票
因為台灣沒公司、美國直郵不開發票
我們律師事情發生後查到
新竹某間美商xxxx台灣公司就登記在她名下
還有統ㄧ編號
事發後還刻意隱藏下架公司104徵人資料
甚至訴狀還欺騙檢調單位「在台灣沒有公司」
事發後8月18日居然直接「註銷了此公司」
然後好巧不巧地在原公司地址樓下又開設了另一間同姓負責人的公司!
#不用我們明講大家可以自己分辨這樣的行為
大家都知道我們公司就算是主管都不能私自留貨
ㄧ律都要公平下單、我們也不干涉員工要跟誰買
於是公司同事好幾次跟我們爭取未果後
跑去跟許多其他代購買東西
當然也包含跟這位美國代購購買!
在我們公司上班同事認知當然會覺得我們有開
但是買到後發現對方怎麼會沒有發票
當下問了對方,對方表達「不開發票」
於是這位同事詢問我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們很納悶既然是匯到「台灣帳戶」
不是美國帳戶、為什麼會沒有發票?
我們卸下代購身分、賣家身分後
我們也是ㄧ般普通人、會分享、回應
會在許多平台上發文留言
更何況同事發生這件事、才在公開平台上發問
文中完全沒有任何攻擊、毀謗不雅字眼
(且我們文字中完全沒提到「逃漏稅」)
不曉得為什麼這位同行如此激動?
還質疑帶風向其他留言的人也是我們朋友😅
這個部分屆時偵查結束後
其實都會知道留言的人只是ㄧ般很普通的大學生
檢察官也都會查明!
#且從ㄧ開始我們就已經提供給檢調單位同事的購買資料
說推託?到底誰在推託?
只要妳被國稅局找麻煩就是我們?試問有證據嗎?
我們倒是有你找我們合作韓國總公司發黑函的證據
就像一位廚師去別人家餐廳吃飯
吃完飯後詢問大家意見
然後餐廳主人就說 這個廚師毀謗餐廳
好像這位廚師不能提到這家餐廳一樣
所以這位廚師沒有人權可以跟大家說話是嗎?
之後雖然我們站得住腳,
但因為考慮可能牽扯到其他留言者
我們還是決定把文章刪除
不要讓其他人受到無辜傷害
然後現在又發文又發影片的來攻擊
我們就一次完整的讓大家知道這位同行所有事情:
1.我們從一開始去做美國代購後沒多久
就有客人跑來跟我們說有個同行
我們po什麼就跟著我們賣什麼
價錢就會故意剛剛好便宜我們個10塊-100塊台幣
我們那時候是在美國做連線
完全不認識這個同行、也不知道她到底是誰
然後照著客人提供粉絲團名字去搜尋卻完全找不到
後來才知道她鎖美國IP位置
所以我們才沒辦法看到她
倒是她說我鎖IP
請問鎖IP她先生還能親門踏戶來罵我們嗎?
她的先生侵門踏戶來粉絲專頁說我們學她?
我們連看到她都看不到了要怎麼學?
是要觀落陰去學嗎?😅
而且直播看久大家都會知道誰學誰
「看昨晚的Tommy外套大家就知道了」
發文時間都騙不了人
2. 後來越來越誇張,除了打價格外,連文案內容、圖照片設計、字體選擇等等都開始模仿起來,
甚至連我們近期用導播機後也開始立刻跟進
但其實這沒有什麼、畢竟大家ㄧ起進步成長很好
#但只有她是反過來說我們抄襲
#誰抄襲誰大家自己判斷
3. 說我(H先生)三國爭霸的發文
很奇怪的這是我私人FB,每天來觀察我
到底是誰緊緊跟著誰?
而且這篇內容我是指其他抄襲模仿、故意來盜圖、盜文章的年輕代購。
我自知不是完美的人,但也不會隨便去做那些小人或攻擊傷害別人的事,除非是把我惹毛,我才會做反擊,你是心虛嗎?還觀察Mavis的私人臉書,自己對號入座幹嘛呢!?
4. 很可笑的說要”再”檢舉我們,讓我們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行的正、做的直
看我司經不經得起你的再檢舉
與一堆對我們公司的疑問的考驗
讓事實結果去說話
說自己行的正做的直
我倒想問問事發後把台灣公司關掉是什麼心態?
5. 用常理去想就知道,
而且這位賣家所謂的「實名制直郵」
是完全用不同品項+ 低價報進台灣
但是我們都沒有在文章內提到此事
因為這件事我們也向關務署詢問
⚠️如果被查獲逃漏稅出事情是「買家」要扛⚠️
這就是為消費者處處著想的賣家嗎??
如果我們真的是要去攻擊同行
我們更快更直接連同低報部分ㄧ起公布就好
#同事還收到低報的報關單據
可是我們沒有這樣做。
(如果你要告也請截圖所有的發文與底下全部留言
而不是截圖斷章取義)
但不管如何我們不會去主動做這種動作
所以你的再檢舉只是讓大家知道,到底之前誰才在後面小動作去攻擊別人而已!
6. 我們不帶風向,但我們光明正大在台灣做生意,國稅局每年也查得到我們繳稅金額!都有憑據!
但你今天賺台灣人的錢就算了
卻選擇把稅繳到美國去,那些大企業跨國直郵訂購
是正確的建立在客人直接付款到國外帳戶
而不是像你們用台灣帳戶收錢再轉到國外去
今天來鑽法律漏洞與遊走灰色地帶
套你們的話講,把你們從台灣到美國的金流給大家觀賞一下吧??
重點是,做出這些事,ㄧ邊跟大家討拍
ㄧ邊小動作發信給我們幾乎所有韓國合作廠商
到處毀謗說我們壞話的奧步、明明就是仍在偵查中
卻告訴所有廠商已經定案
韓國廠商都有存證給我們
這個我們也會提供給檢察官
最後,
有沒有在灰色地帶、有沒有欺騙消費者
這部分大家都能看得出來
我依舊老話ㄧ句:
「聰明的消費者自己會去分辨」
到底誰在演很大?
誰是真心對待顧客、誰是看起來外表真心
私下卻讓顧客負擔逃漏稅責任疑慮
最後,
代購很辛苦、也很累
我們在國外也常常遇到同行採購互相打氣
甚至分享資訊、Mavis也遇過分享資訊給其他代購
之後還被那位代購影射攻擊
長久以來,跟過我們直播的人都知道
我們不靠詆毀他人成長
我們在直播上幾乎很少主動攻擊其他人
即使我們常常被影射又攻擊
但是持續做好我們應該做的事!
我們無法做到人人滿意
但有跟我們購買的顧客、不管是瑕疵、退換貨
付款狀況有困難、只要不是太過分的要求
我跟Mavis能體諒顧客的地方,
我們能做的幾乎都照單全收!
這個我相信顧客親身體驗的評價是騙不了人。
如果是靠攻擊抹黑的奧步
我們不會有那麼多挺我們的死忠粉絲
此篇後我們不再做任何回覆
但並不是不發聲就代表好欺負
反而ㄧ而再再而三被攻擊
這些事證
我們都已經搜集起來準備提告
包括影片、文章底下有心人留言不實
我們也都會提告全權交由律師團處理
謝謝大家把此文看完🙏
黑函法律責任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鏡週刊 是很專業的媒體,雖然這次犯錯,但再多等一些時間看看週刊怎麼處理,大家不要太快下決定。
🌶️血汗摸摸台的新聞就是鏡週刊獨家揭露的
■擁有152萬訂閱的YouTuber「黃氏兄弟」的弟弟瑋瑋,被鏡週刊惡意爆料、接露私人性事。鏡週刊擺明了在消費名人八卦,之後再道貌岸然喬裝「衛道人士」,說沒有攻擊同志性向。
站在LGBTQ+族群立場,任何人幫他人出櫃,就是「不道德」,而且「性向」是受到《個資法》的保護。
媒體逾越了「新聞倫理」的分際,幫名人出櫃,有沒有法律責任?
■這則爆料究竟是「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
(Public interest 的第二個字是利益,不是興趣,更不是雙關語!)
以「公眾議題」為藉口,就可以把「侵犯個人隱私」合理化?
兩名單身成年男子的合意性交,與公眾利益究竟有何關係?鏡週刊社長(董事長)裴偉、總編輯廖志成,你們如果被告,要如何對法官講清楚?說明白?
■現在還有哪些大學在教「新聞倫理」?
哪些新聞從業人員上過「新聞倫理」課程?
鏡週刊要不要率先公佈,自家記者、編輯、主管的「新聞倫理」上課紀錄?有10%上過這門課嗎?成績有及格嗎?
如果真的要進行全面調查,台灣媒體的「結果」一定會讓人噴血!特別是坐在編輯部的主管們。
■大叔是政大新聞系畢業的,大叔的粉專也有許多媒體在追蹤,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上忙,讓缺課或從沒上過課的媒體朋友,認識「新聞倫理」如何看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台灣正逐步邁向成熟理性的民主國家,對「人權與隱私權」的尊重與追究,只會日益增加。
#傳統媒體與新媒體都必須學會自律
報導公眾人物,媒體必先釐清兩項重點:
一、資訊屬於「個人隱私」嗎?
如果媒體揭露的資訊本質,屬於個人隱私(性向、健康、病歷、個資相關的地址、電話、帳號…等),媒體必須在報導的必要性--也就是「公眾利益」--站得住腳才能夠進行報導。
二、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人權)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媒體最愛強調自己有「採訪自由」、而且「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於公眾人物的「身份、地位、尊嚴、自主權」,媒體從不考量、也不保護,甚至嘲諷「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公眾人物毫無隱私權可言」的舊時代主張,已經過去。
媒體必須學習新時代的價值觀,開始尊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撇開他們的公眾身份,他們也是人,他們擁有人權。
#人權包含了隱私權
#政府公權力都不能任意侵害人民的基本人權
#憑什麼媒體認為自己可以?
無關乎「公眾利益」,而去侵害個人隱私、妨害名譽的媒體,在「精神賠償」方面,由於媒體傷害的是名人,媒體付出的「損害賠償」代價往往更加高昂。
■英國對於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判決
2001年1月,銷路居英國各小型報紙第三名的《每日鏡報Daily Mirror》,在一篇報導指稱超級名模「黑珍珠」娜歐蜜坎貝爾 Naomi Campbell 是吸毒者,而且詳述她的戒毒歷程,附圖則是她離開倫敦西區雀兒喜「某個匿名戒毒者組織」的照片。
2002年3月,英國高等法院判定坎貝爾上訴獲勝,認為《鏡報》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判《鏡報》賠償損失3500英鎊,並由《鏡報》負責其訴訟費用。
後來,《鏡報》提出了上訴,上訴法院於2002年10月推翻了一審判決。重新判決宣稱《鏡報》有權報導,以民眾「知的權利」的立場,去報導坎貝爾的毒品問題,因此《鏡報》並無罪責。
坎貝爾表示「非常震驚、憤怒」,感覺自己像是被出賣了一樣。她說《鏡報》刊登的這張照片及文章,嚴重侵犯了她的隱私權,打擊了她的自信心。她自認曾經吸毒,但後來已經戒毒了。
坎貝爾強調上訴到底,她之所以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維護個人隱私,讓像她一樣的公眾人物免受媒體侵擾。
2004年5月,英國上院高級法官以三比二作出裁定,推翻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坎貝兒贏得官司定讞!
這個劃時代的人權判決,對「新聞倫理」賦予全新定義:
當媒體無法舉證所謂的公眾利益確實存在,或是「保護隱私權」更為明顯必要(平衡原則),當媒體侵害人權是事實,媒體就必須付出法律代價。
https://www.theguardian.com/…/may/06/mirror.pressandpublish…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歐洲人權公約》設立了歐洲人權法院,任何人只要認為自身權利受到本公約締約國的侵害時,皆可向歐洲人權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仍有權力去判定損害賠償。
《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全名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為一個保障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際公約。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隱私權:
每個人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的權利與自由必須受到尊重,若需要對此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所必需」。
歐洲人權法院就公約中所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做出了相當廣闊的解釋,以保護此等權利。
法院認為,在彼此合意的情況下,對同性之間性行為處罰的法律違反了本條規定。
■媒體心中的一把尺
■報導 kiss and tell 違反了毒樹果實理論
全世界的八卦小報(tabloid)最喜歡報導kiss and tell(根據第一手資料寫成的緋聞、醜聞)。
所謂 kiss and tell 就是:
先跟名人 kiss,結束後骯髒轉身,tell 媒體賺取爆料現金。
媒體如果自認是「無冕王」,那麼媒體心中那把尺,用來媒體自律的,必須認真參考法律原則,學習法官如何看待證據價值。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的放射效力,被廣泛運用在刑事訴訟法學領域,是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
毒樹果實,意指在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
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
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毒樹果實證據將不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一位警察如果違憲、侵害人權、而取得的證據,會因為毒樹果實理論而被排除、摒棄。
同樣的,媒體在採訪或調查採訪、化身採訪的過程,程序正義非常重要。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消息,來源有毒,毒性就會影響到報導的正當性。
即使這個消息來源,是來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
■大是大非原則:美國媒體一致立下的典範
■著眼於更高的公益目標,而不囿於私德標準
■關於傳聞中的金恩博士(牧師)召妓 3P 事件
馬丁路德金恩是一位美國牧師、社會運動者、人權主義者和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也是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他以 "I have a dream." 率領美國走入民權平等的新時代,也啟發了全世界的反歧視和平運動。
有一天,他的夫人以及美國各大報社媒體,全都收到了爆料錄音帶,是關於他的召妓 3P 性愛醜聞。
到底是誰在弄金恩博士?
是FBI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John Edgar Hoover)。
他甚至還握有金恩和祕書幹部裸體在床,疑似搞同性戀的照片。
金恩是南方浸信會牧師,這些「黑資料」足以摧毀他的私德、乃至於公眾形象。
胡佛作為FBI的局長,歷經六任總統。
每位總統都厭惡他,都想把他搞下來。但都沒辦法,因為他們都有或多或少不可告人的「黑資料」握在胡佛手中。
金恩博士努力的以「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爭取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如果濫用道德力量摧毀了他,導致民權運動(萬一)轉向到暴力革命,美國就會陷入危險的動亂之中。
當時美國媒體都收到了性醜聞錄音帶,(不只寄給金恩太太),同時還寄給了各大報社。
這一長串的竊聽錄音,錄的是金恩博士在美國各地的旅館房間裡,和其他女人的性愛錄音,有的對象還是 3P,他還曾毆打醋勁大發的情婦。
這樣的「惡意爆料」,目的就是要打碎金恩的夢,打碎民權平等的夢。
然而,美國的新聞媒體就是與台灣不同!
當時的美國媒體,一致自律、拒絕刊登、堅守了更高的道德,所以沒有報導,掩蓋了金恩的「不道德」,同時阻擋了胡佛之流的「大缺德」。
濫用公權力、手段邪惡的程度,已大過金恩博士召妓本身,這是國家機器侵害人民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違反美國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
記得大叔剛才說的「毒樹果實理論」嗎?
即便金恩博士私德問題嚴重,但他的公德貢獻更大,在權衡之下,私德缺陷已變得不是那麼不可原諒。公德與私德不必然相干。避免落入「泛道德法西斯主義」。
目前坊間多為流傳的金恩召妓、多P性愛趴等指控,從來沒有確切的人證與檔案根據。
之後關於胡佛與金恩的FBI檔案資料裡,以及寄給金恩的一封黑函上,也曾出現「性愛趴」等類似字眼。
所有對於金恩的竊聽錄音檔現在已被法院封存,一直到2027年才會解密。
掌握金恩婚外情醜聞的FBI為何沒有摧毀他?
可以從文化史、精神分析與社會語言學三個角度來解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4814
美國媒體一致的高度自律,就是展現大是大非原則,著眼於原則性、根本性的是非問題。
台灣的媒體,跟得上這樣的新聞倫理標準嗎?
請先「反求諸己」。
■新聞媒體往往就是侵犯隱私權的重要媒介之一。
https://www.tahr.org.tw/news/176
■請不要忘記《新聞倫理公約》的內容:
1、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及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制與檢查。
2、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及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3、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段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4、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5、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6、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7、除非涉及公認的公眾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8、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法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曾公益為前提。
9、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若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10、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11、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12、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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